涟源市六亩塘镇石龙煤矿92煤与瓦斯突出事故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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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1人,受伤3人(具体见附件3)

  6、直接经济损失:

67.2万元(具体见附件4)

  二、事故单位概况

  ㈠煤矿概况

  石龙煤矿位于涟源市六亩塘镇湴冲村境内,距涟源市城区13km,距娄底市城区59km。

矿井始建于1996年,1999年投产,矿井设计生产能力2.0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1万吨/年,实际产量2.6万吨/年。

属私营企业,从业人员50人,主要股东吴应薛、谢县林、刘县中。

  石龙煤矿由谢县林任法人代表、矿长,由吴定江任生产副矿长、吴名标任安全副矿长、吴继贤任机电副矿长、吴会义任技术负责人,下设带班长兼瓦斯检查员3人,安全检查员3人。

采用“四六”工作制,即:

早班:

8:

00~14:

00时,中班:

14:

00~20:

00时,晚班:

20:

00~次日2:

00时,第四班:

2:

00~8:

00时;

其中白天采煤,晚上掘进。

  ㈡矿井基本情况

  煤矿已依法取得“六证”:

采矿证(4300000620197)有效期至2007年4月、安全生产许可证([2005]0687)有效期07年12月、煤炭生产许可证(X181003094G1)、矿长资格证(20030651)、矿长安全资格证(2007年5月参加矿长安全资格证培训班)、工商营业执照。

  矿井开采渣渡矿区白杨井田范围内煤炭资源,石龙煤矿范围属于金盘仑断层下盘,为向斜东南翼,基本上为一单斜构造,褶曲与断裂均不发育,构造属中等。

下石炭统测水组为本区含煤地层,共含煤七层,3、5煤为可采煤层,其它煤层为不可采煤层。

3煤层:

厚1.8~6.2m,平均4m,煤层较稳定,为矿井主要可采煤层;

5煤层:

厚0.6~1.5m,平均1.2m,属较稳定煤层,3煤与5煤层间距为7~17m,一般为12m左右。

  3煤层伪顶为黑色片状炭质泥岩,质松软,一般厚度0.41m~2.01m;

直接顶为黑色粘土质泥岩或泥岩,薄层状,随采随落,厚0.2m~4.18m;

老顶为灰白色石英砂岩,薄至中厚层状,一般厚10m,属II级顶板,底板为深灰色的细砂岩。

  5煤层无伪顶,直接顶为深灰色泥岩,裂隙发育,易垮落,厚0m~3.48m;

老顶为暗灰色细砂岩及石英砂岩,质坚硬,属II级顶板,压力不大;

煤层底板为灰黑色细砂岩,遇水膨胀。

  矿井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1.36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为24.2m3/t;

煤尘无爆炸危险性,煤层无自燃倾向性;

矿井水文地质简单,最大涌水量30m3/h,正常涌水量10m3/h。

  矿井采用平硐-暗斜井开拓,主平硐标高+228.81m,暗斜井落底标高为+186.55m,运输大巷布置在3和5煤层之间;

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全部陷落法管理顶板;

风井安装了两台YBK56-4№11型轴流式风机,电机功率为22kw,其中一台工作,一台备用,矿井总进风量为758m3/min,总回风量为798m3/min;

事故地点采用5.5KW局扇送风;

矿井安装了一套KJ-90型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矿井成立了防突领导小组:

谢县林任组长,戴拾明、吴会议、吴定江、吴名标为副组长;

同时建立防突施工队,王思奇为防突负责人,成员有刘文革、吴听江、张小华。

防突队负责矿井防突措施的实施,预测预报、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工作,并填写台帐,及时填发允掘、采通知单,允掘通知单报吴会义审批,然后由生产副矿长吴定江执行。

  矿井采用钻屑指标预测采煤工作面和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钻屑量用弹簧秤称量最大钻屑Smax(kg/m),用MD-2型解吸仪测定钻屑解吸指标△h2(Pa)。

超前预测钻孔的直径为75mm,孔深为8~12m,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为最大钻屑量不大于6kg/m,钻屑解吸指标△h2不大于200Pa。

  矿井采用防突措施有超前钻孔排放和瓦斯抽放,超前钻孔孔径为75mm,孔深为10~12m,孔数为12~16个,矿井编制井下临时瓦斯抽放设计,并建立了井下临时抽放系统,采用煤巷掘进预抽,瓦斯抽放孔8个,孔径为75mm,石门揭煤前,采用打穿层钻孔预抽瓦斯,然后掘进揭煤。

  矿井于2007年5月在+186水平主石门发生一次突出,突出的煤量大约100吨。

  ㈢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在21采区回风石门,水平标高为+199m,石门揭煤的3煤层局部厚度达20m以上,瓦斯涌出量大,从+186二石门向上掘岩石上山,岩石上山斜长18米,倾角大约40度,岩石上山将+186二石门与+199水平回风石门连通,+199m水平回风石门已形成独立的回风系统。

回风石门采用木支护,巷道净高1.7m,净宽1.4m,本次突出前,已掘进18米,其中15米煤巷,当头安装了一个甲烷传感器器。

  回风石门供风局扇安装在+186m水平大巷内,局扇为YBT-5.5kw局部通风机,风筒为直径300mm,风筒经+186m水平岩石上山送往+199m水平回风石门,回风石门乏风经+199m水平回风上山回到+234水平总回风巷,在回风石门进风侧+186水平二石门内安装了两道反向风门,未设防逆风装置。

  +199m水平回风石门在揭煤之前的7月29日进行了瓦斯抽放,抽放时间为5天共140个小时(抽放量没有计算),8月5日开始在回风+199m水平回风石门揭煤,采用地面放炮,全井撤人,揭煤时没有发生突出。

石门揭煤后,又掘进3~4m,于8月8日实施了第二次抽放,抽放了4天,于8月13日临时抽放转到+186水平二石门,回风石门就停止抽放了,进行深孔排放瓦斯进行掘进,沿煤门掘进15m,并打了10m钻孔还没有打到3煤层顶板。

9月1日晚班由防突班刘文革、吴听江、张小华对回风石门进行防突,共施工了12个排放孔,孔径为75mm,孔深9~12m,分三排:

上部4个、中部4个、下部4个,打钻时有卡钻现象,同时瓦斯超限,进行了预测,在4米处△h2〉200Pa、6米处△h2〉300Pa、8米处△h2〉300Pa。

由于打钻造成当头的左上角和顶板空顶,高度约为1m,未处理,在打钻时产生一些钻屑煤,也未及时清理。

  ㈣安全监察监管情况

  石龙煤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006年核定生产能力为1万吨/年,依据国办发[2006]82号和湘政明电[2007]13号的规定应予以关闭,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于2007年3月29日以“娄煤监函[2007]31号”提请涟源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于2007年8月2日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事故发生与抢救经过

  9月2日下午14时30分,石龙煤矿安全副矿长吴名标和生产副矿长吴定江主持召开了中班(14点~20点)进班会,参加班前会的有带班长吴参江、安全检查员吴细贤和当班作业人员16名。

总共安排18人下井,分3个作业地点作业:

二石门铺轨道4人(吴校名、吴清明、吴应祖、吴平国)、1131维修当头4人、+186水平维修5人、绞车司机和运输工3人,当班正好下大雨,加上早班人员没有按时出井,中班人员大约于3点20分才下井。

进班后,吴参江带领大工吴校名、小工吴清明、小工吴应祖、推车工吴平国在+186水平二石门铺道起底板,出了一车矸石后,他们开始铺轨道,铺轨道时,发现钢轨短了10公分左右,带班长吴参江就去5煤巷找钢轨去了,安排他们4人继续在+186水平二石门出矸,带班长走后,大工吴校名带领其余3名小工去+199水平21采区回风石门去出煤(防突班的钻屑煤),大工吴校名在当头装煤,小工吴清明、吴应祖用拖车拖煤,推车工吴平国在+186水平大巷的溜煤眼装车,拖出4车钻屑煤后,大工吴校名准备扒开当头两帮护壁挡板,吴应祖对吴校名说“不要去扒,等下扒突出了就不好办了!

”吴校名没有听,等刚把挡板扒下来,两帮的煤壁就垮了,引发了突出。

  带班长吴参江寻找钢轨回到+186二石门,发现没有人,就沿岩石上山走到+199水平回风石门,刚刚走到+199水平就被突出的瓦斯与冲击波冲倒在地,并从上山滚下去后昏迷,大约过了2分钟,吴参江醒来,下到+186水平二石门打电话向地面报告事故。

  矿长谢县林接到事故电话后,带领股东刘县中下井,随后安全副矿长吴名标、生产副矿长吴定江带领几名职工携带自救器和瓦检仪也下井了,同时井下带班长吴细贤接通知后带领1131维修头4名职工赶到事故现场,矿长谢县林要求把煤斗放空通风,同时带领4人上到+199水平回风石门,发现瓦斯浓度达到90%,煤尘很大,发现风筒被堵塞了,立即将风筒扒开,进行通风排放瓦斯,抢救人员退回到+186m大巷,大约过了3~4分钟,抢救人员又上到+199m水平回风石门,在距煤斗口(回风方向)3米处发现伤员吴清名,将其救出送往医院;

在距煤斗口17m处发现伤者吴应祖,将其救出送往医院;

带班长吴参江也受轻伤被送往医院;

井下搜救人员继续寻找失踪职工,大约23时找到吴校名,人已死亡,至此事故抢救结束。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详见附表3)。

直接经济损失67.2万元(详见附表4)。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㈠事故直接原因

  1、+199水平回风石门揭煤后,未能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没有消除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在打钻过程中,致使顶板和左上角空顶。

  2、职工违章操作擅自将煤巷当头护壁挡板扒开,导致煤巷两帮煤壁垮落,最终诱导煤与瓦斯突出。

  ㈡事故间接原因

  1、石龙煤矿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矿井在证照不全的情况下,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停止生产指令,违法组织生产。

  2、技术管理不到位,没有编制石门揭煤专门设计,没有编制作业规程,石门在过煤门的过程中,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防突班在打排放钻孔时造成巷道局部空顶,没有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当班没有安排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

  4、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

从业人员素质低、操作技能差、安全意识不强,自保互保能力弱。

  ㈢事故性质

  经事故联合调查组经调查分析,认定本次事故为责任事故。

  六、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调查取证,本次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如下:

  ㈠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1、吴名校,事故当班大工。

违章操作擅自将煤巷当头护壁挡板扒开,导致煤巷两帮煤壁垮落,最终诱导煤与瓦斯突出,对事故负直接责任。

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㈡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责任人员

  1、吴会义,技术负责人,未履行技术负责人职责,未按要求编制石门揭煤专门设计和作业规程,石门在过煤门的过程中,没有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予以辞退。

  2、刘文革,防突队长,发现当头有空顶现象,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予以辞退。

  ㈢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1、谢县林,矿长、法人代表。

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

对事故负重要责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由涟源市煤炭局依法给予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石龙煤矿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未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石门揭煤没有编制设计,没有采取综合防突措施,石门过煤门没有加强支护;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不完善等重大安全隐患。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建议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给予矿井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七、防范措施和建议

  ㈠加强瓦斯抽放工作,严格执行“先抽后掘、先抽后采”原则,特别是在石门揭煤、过煤门、煤巷掘进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㈡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强化内部安全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制度,严肃查处“三违”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㈢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全面进行整改,并将排查情况书面报告涟源市煤炭局和我局。

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配足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加强防突和一通三防的管理。

  ㈤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重点强化防突知识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自保、互保、联保能力。

  ㈥举一反三,汲取事故教训。

矿井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保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和使用,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行风电、瓦斯电闭锁;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在年底前必须建立完善井上下通迅系统、防尘供水系统和压风系统,确保“三条生命线”完好、畅通、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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