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服务合同需要备案吗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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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6.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

  1.程承包人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提供工程承包人的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对于总承包人使用自己企业职工的,应出示身份证、技术工种证、劳动合同和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凭据。

  2.工程承包人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

  ⑴招标的工程。

劳务分包人提供:

①营业执照、②组织代码证、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⑵不招标的工程。

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分别提供:

  六、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招标的工程应提供招投标的相关文件)。

  七、招标代理合同备案与招投标备案同步进行。

篇二: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

  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

  

(1)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

  

(2)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三)建设工程服务类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四)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是指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价款能力的建设单位及自然人(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中为总承包人,劳务分包合同中为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是指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取得法定资质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

勘察、设计、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等)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当事人所订立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和省财政厅出资及国务院各部委核准、中央在川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合同备案,负责办理的内设机构按以下划分执行:

  厅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负责办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备案;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办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

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办理根据合同的类别、具体性质、内容,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上述机构负责。

  

(二)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和市(州)、县(市、区)财政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具体工作,确定合同备案承办机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实行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服务协同,信息共享。

  第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施工合同备案的情况。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争议,应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备案合同虚假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合同备案要求

  第十二条使用合同文本的要求:

  合同当事人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当事人如需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的一般要求:

  

(一)工程概况内容填写与工程报建内容统一,合同当事人应填写单位全称。

  

(二)招标发包的工程,工程名称按招标文件填写,可增加标段号。

  (三)工程地点应填写详细地址。

  (四)招标发包的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应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发包范围一致。

  (五)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合同工期应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一致。

  (六)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招标发包的工程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质量标准一致。

  (七)合同价款大写与小写一致,招标发包的工程,合同价款与中标价一致。

  (八)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九)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各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及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签署日期、当事人的住所、联系方式、邮政编码等应详细填写齐全。

合同签订时间应在工程开工之前。

篇三: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细则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日期:

20XX-05-21来源:

厦门

  市政务服务中心

  厦建价〔20XX〕24号第一条为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厦门市建筑条例》以及《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实施办法》(厦建法[20XX]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由市建设

  与管理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签订施工合同应当遵守国家及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协

  商、诚实信用、风险共担的原则,应采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与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XX版)或国家建设部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214)。

合同双方如需要,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四条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订立施工合同;

直接发包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之前订立施工合同;

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施工承包范围、工期、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价款

  支付等方面条款。

  第五条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施工合

  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专业分包工程或劳务分包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之日起的7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在

  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7日内报送备案。

  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

  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经备案的合同作为依据。

  第六条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合同1、《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

2、中

  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直接委托工程只需提供工程委托书原件一份);

  3、项目报建表复印件一份;

  4、施工合同副本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5、投标预算书(书面文件要加盖编制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签字盖章齐全)

  及光盘各一份;

6、投标时承诺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和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表复印件及光盘各一份;

  7、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需提交资质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

上述资

  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

(二)专业分包合同1、《厦门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直接委托工程只需提供工程委托书原件一份);

  3、专业分包合同副本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4、投标预算书(书面文件要加盖编制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签字盖章齐全)及光盘各一份;

5、投标时承诺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和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表复印件及光盘各一份;

6、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需提交资质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

上述资料要求提

  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

  (三)劳务分包1、《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

  2、劳务分包合同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第七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齐备案资料后,且未发现存在第八条规

  定情形的,或存在第八条规定情形已改正的,应当在受理当日由经办人出具施工合同备案证明。

提交的备案资料不齐全、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备案资料齐全但存在不符合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当日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见。

  第八条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现下列违

  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其施工合同不予出具备案证明。

  

(一)未使用国家或厦门市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三)关于工程价款

  的约定未符合现行省市相关计价管理规定:

1、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方式;

2、一个工程项目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

3、采取“一口价”、“平米造价”等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

  检测费、规费、税金等未按规定计算的;

  (五)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时间,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式、

  支付时间,竣工结算的报送与核对时限、支付时间,保修款的比例与支付时间,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的;

(六)未对工人工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的,或未

  按下列方式约定:

未约定每月按时发放工人工资的;

约定的工人工资支付比例低于当月工程进度款比例10%的;

  (七)风险承包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

  整办法等,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的;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时间、比例与使用计划,未按有关规定进

  行约定的;

  (九)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与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未符合投标承

  诺的;

  (十)其他违法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

工程服务合同需要备案吗)规定或有争议的条款。

  上述第(四)至(八)款的内容,对于招标发包的工程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进

  行审查。

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要求按上述第

(一)、(六)、(十)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可以推行网络备案管理,并与市建设政务服务管理系统对接。

  备案的施工合同,自备案之日起保存至工程竣工后5年。

  第十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履约情况定期与不定期监

  督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并主要对下列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工合同是否按规定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或者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是否存在订立合同后再另行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是否履行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现象;

(四)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和进场施工机械设

  备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

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

  (五)是否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劳动保险费挪作他用;

(六)支

  付担保、履约担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七)是否存在任意

  压缩中标工期的行为。

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

  的检查要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施工合同

  履约行为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规定计入不良行为档案。

  

(一)发包人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二)施工合同(包括专业工程单独发包、劳务分包)及其补充协议未备案

  的;

  (三)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和进场施工机械设备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

  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

  (四)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拖欠工程款

  及工人工资的;

  (六)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挪用安全文

  明施工费的;

  (七)任意压缩合同工期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款支付保函、履约保函的;

  篇二:

工程合同签订备案流程

  工程(施工类)合同签订备案流程

  先由工程部拟定合同草案,再与乙方进行商谈修改具体合同细节,合同签订流程如下:

  工程部副总拟定合同→与乙方洽谈细节→工程部初审合同→工程部副总意见→总工办审核→法律顾问审核合同内容→工程顾问审核→常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返回乙方(签字加盖公章并返回)→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三份→经手人留存复印件→档案室留合同原件副本(一份)→财务室(保存复印件)→合同原件正本交由财务经理杨廷芳(一份)→总工程师留合同原件副本(一份)→其它部门则根据总经理指示进行分发

  注:

经办人移交合同至财务室时必须要有总经理签字确认(监交人)

  篇三: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事指南111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施工合同(含监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一、概述

  办理地点:

天府新区政务中心

  前置条件:

中标备案已完成

  承诺时间:

受理合同备案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备案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68381032

  联系人:

周宇

  联系地址:

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规划建设局窗口

  二、办理程序

  1、发、承包双方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文本及附件送工程所在地备案部门备案;

  2、接件工作人员依据施工合同备案要求查验备案资料,资料齐全后受理;

  3、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经办人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当事人应重新报送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资料;

  4、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经办人填写《天府新区成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并对合同备案资料加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完成备案(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并向报送单位返还已备案施工合同。

  5、发、承包双方依法对合同另行补充或作变更的,应在签订补充或作变更合同(协议)后7日内到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合同备案。

备案经办人填写《天府新区成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备案表》并对合同备案资料加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完成备案(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并向报送单位返还已备案施工合同。

  三、申请材料

  1、《天府新区成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5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劳务分包的,应提供无劳务分包情况说明)、劳务分包合同(原件各3份),监理合同(原件3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施工企业、分包企业、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无需做招标备案的非国家投资项目,还需提供项目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四、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XX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XX〕369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XX〕61号)

  5、《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

  6、《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7、《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8、《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川建发〔20XX〕3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XX〕721号)

  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备案

  1、发、承包双方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文本及附件送工程所在地备案部门备案;

  2、接件工作人员依据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要求查验备案资料,资料齐全后受理;

  3、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当事人应重新报送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资料;

  4、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经办人填写《天府新区成都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合同分包报告收讫通知书》并对合同备案资料加盖《施工专业工程分包报告收讫章》。

  1、《天府新区成都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工程分包报告》(原件1份加盖企业鲜章)

  2、专业分包合同(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专业资质证书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总承包合同备案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外地企业应提供入川承揽业务登记证

  8、幕墙、装饰装修工程的专业分包,应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建设工程其它合同备案指南

  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服务类合同备案

中标备案已完成(如有)

  鼓励通过四川省建设厅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系统完成备案(网址:

  :

88/newnJsweb/index.aspx)。

  1、合同双方依法签订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文本及附件送工程所在地备案部门备案;

  2、接件工作人员依据合同备案要求查验备案资料,资料齐全后受理;

  3、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合同,备案经办人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当事人应重新报送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资料;

  4、符合备案条件的合同,备案经办人填写《成都市天府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并对合同备案资料加盖《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专用章》,完成备案(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并向报送单位返还已备案合同。

备案经办人填写《成都市天府新区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备案表》并对合同备案资料加盖《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专用章》,完成备案(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并向报送单位返还已备案合同。

  1、《成都市天府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2、中标通知书(如有,原件1份)、造价咨询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原件3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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