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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第九条奖励办法第七条

(一)所称“近两年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并在我市发挥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可以是前三名里的任何一个人,但必须是该项目的主要设计、实施者。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三)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二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二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技术发明、技术开发、转化推广、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基础研究(含应用基础研究)、管理科学七类,分别按各类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八条

(一)是指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类项目。

前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

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

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

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类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五条技术发明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者动、植物新产品种权;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两年以上,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的证明,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技术发明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新颖性、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或者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七条奖励办法第八条

(二)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方面的技术开发类项目。

第十八条技术开发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

技术上有重要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

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企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

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显著。

项目通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的证明,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为经济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作用。

第十九条技术开发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先进性、创新性、已取得的经济效益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或者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或者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条奖励办法第八条(三)是指在大规模推广应用、依法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转化推广类项目。

第二十一条转化推广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将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有计划、有组织地在本行业或者领域内大规模(大范围)地应用;

(二)转化推广过程中,在技术上或者转化推广的方法、措施上做出了重要创新;

(三)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的证明,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推动了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进步。

第二十二条转化推广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推广规模、推广效益、推广方法及措施创新、对行业技术进步的推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的比例很大,或者技术及推广方法、措施有很大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很大促进,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的比例大,或者技术及推广方法、措施有大的改进或者创新,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较大作用,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较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的比例较大,或者技术及推广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一定作用,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八条(四)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方面做出成效并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社会公益类项目。

第二十四条社会公益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研究和手段等方面有重大创新,解决了本行业的重大问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技术指标达到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显著。

在本行业、本领域广泛应用两年以上,经主管部门证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项目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促进了行业的技术进步。

第二十五条社会公益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创新性、先进性、推广应用以及已取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促进社会、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六条奖励办法第八条(五)是指实施列入市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重大工程类项目。

第二十七条重大工程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或者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工程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大,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列入市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过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完成并应用两年以上,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证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工程具有较强示范、带动能力,提高了本领域整体技术水平,对推动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促进作用。

第二十八条重大工程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技术或者系统管理的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以及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或者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九条奖励办法第八条(六)是指在数学、物理学、化学、地球科学、生命科学等基础研究和信息、材料、工程技术等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方面有所创新和独特见解的基础研究类项目。

第三十条基础研究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该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对推动科学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得到国内外同行的高度评价并被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三十一条基础研究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项目的科学性、创造性、学术水平、科学意义或者应用价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八条(七)是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进行创造性研究,已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管理科学类项目。

第三十三条管理科学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研究方法和手段有重大创新,总体学术水平、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

(二)通过评审两年以上,并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广泛应用,影响和意义重大,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第三十四条管理科学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创新性、影响与意义、采纳与应用、产生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研究成果有独创性贡献,其独特见解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被省以上决策和管理部门广泛应用,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研究成果有独创性贡献,在省内有重要影响,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被市以上决策和管理部门广泛应用,产生了很大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研究成果有创造性,在省内影响较大,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已被市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产生了明显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十五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或者在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征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四)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五)在转化、推广应用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十六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十七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

其具体数额为:

技术开发、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和管理科学类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2人,单位不超过7个;

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

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

转化推广类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2人,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各等级单位数额同前款。

技术发明类、基础研究类各等级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三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科学技术奖专业(学科)评审组;

(二)审定市科学技术奖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19-21人。

主任委员由市科技局局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

秘书长由市科技局分管局长担任。

委员人选由市科技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科学技术进步奖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

各专业(学科)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各自专业(学科)范围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告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委员若干人。

各专业(学科)评审组委员由市科技局发展计划与成果管理科(以下简称计划成果科)根据当年推荐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专家库中挑选相关专家,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后,参加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四十二条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推荐

第四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第四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

各推荐单位在市科技局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

第四十五条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需填写由市科技局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四十六条我市公民、组织在国外以及我市公民在国内的外资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取得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市公民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并享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可以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四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农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四十八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同一技术内容项目已获得市级以上政府科技奖励的,不得再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四十九条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五十条推荐市科学技术奖须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评审

第五十一条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科技局计划成果科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市科技局计划成果科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

第五十二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技局计划成果科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五十三条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异议。

第五十四条对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五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市科学技术奖各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五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市科学技术奖专业(学科)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二)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结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审定;

(三)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其各评审机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并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会议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五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五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科技局计划成果科提出;

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九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六十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凡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

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六十一条市科技局计划成果科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六十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六十二条实质性异议由市科技局计划成果科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均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科技局计划成果科审核。

必要时,市科技局计划成果科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科技局计划成果科审核。

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市科技局计划成果科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六十三条市科技局计划成果科应当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六十四条异议自提出之日起10日内处理完毕。

第七章授奖

第六十五条市科技局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做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六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10万元,属获奖人个人所得。

第六十七条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

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

第六十八条同一获奖项目的奖金不重复发放。

已获奖项目又获得高一级别的奖励,其奖金只发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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