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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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实行目录管理。

第七条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和工程业绩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等注册备案信息。

(二)从业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保、注册执业、学历以及专业职称等信息。

(三)工程业绩信息包括园林绿化企业完成的园林工程项目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其中工程项目信息包含中标公示、竣工验收和质量综合评价等信息。

第八条守信信息是指园林绿化企业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养护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

(详见附件1)

第九条失信信息是指园林绿化企业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养护活动中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

(详见附件2)

第十条"

是对园林绿化企业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养护活动中出现情节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

第三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归集通过省信用管理系统进行,信用信息申报采取诚信承诺制,申报主体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基本信息由园林绿化企业经省信用管理系统自行申报,经县(市、区)、设区市园林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录入。

(二)相关守信、失信、黑名单等信息由作出表扬、表彰、处罚、认定的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归集。

(三)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司法部门认定的信用信息,由同级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归集。

第十二条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归集的信用信息,自知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

守信信息超过3年的不予录入(其中,奖项从发证、发文或公布之日算起,三者时间不同的以发文时间为准);

失信信息超过3年的不予录入(有书面处罚决定的,自印发之日算起)。

相关主管部门归集信息不及时的,园林绿化企业可主动申报推送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应经园林主管部门认定,事先书面告知园林绿化企业失信事实和处理措施,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

园林绿化企业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第十四条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单位的联动,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完善共享机制。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省信用管理系统,及时公开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实时动态管理。

公开的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信用信息公开期限: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守信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三)失信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四)列入"

的园林绿化企业名单单独公布,"

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

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

情形行为的,期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

移出,转为失信信息再公开2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二)、(三)、(四)项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表扬、表彰、行政处罚、处理变更或撤销的,原信息归集单位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并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内,园林绿化企业在行政处罚、处理期结束后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信用核查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撤销相关失信信息。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规定向作出失信信息行为认定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修复规定的,受理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复决定。

第五章 

信用信息评价

第十九条信用评分及评级均依托省信用管理系统进行,信用信息录入后,系统自动生成评分并实时更新。

第二十条信用评分采用综合评价法,信用评分=从业能力评分+从业行为评分。

第二十一条从业能力评分满分60分,在省信用管理系统登记注册,填写完成基本信息且准确有效,得相应分数。

第二十二条从业行为评分不设限值,守信信息加相应分值(见附件1),失信信息减相应分值(见附件2)。

第二十三条附件1和附件2内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四条守信信息加分有效期为1年,自作出表扬、表彰、奖励、认定之日起计算。

同一企业的同一工程项目获得不同级别表扬、表彰,取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第二十五条失信信息减分有效期为1年,自作出处罚、处理、认定之日起计算,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同一企业的同一行为被多次处罚、处理的,取最高值减分。

第二十六条信用评级根据评分结果评定,分为五个等级。

等级信用评分

AAA评分≥90分

AA90分>评分≥85分

A85分>评分≥80分

B80分>评分≥60分

C低于60分

第二十七条通过省信用管理系统可生成信用评价报告,并可实时查询、下载。

第二十八条省外园林绿化企业进入我省承揽业务的,由省信用管理系统重新计分。

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录入相关信用信息的,暂时沿用省外园林绿化企业注册地评价等级,且信用评分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信用评级的平均值。

第六章 

信用评价应用

第二十九条园林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招投标、表彰评优及其他工作中应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实行综合评价法的园林工程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

业绩、奖励表彰等已在信用评价中计分的,不再作为资信标评审因素进行量化。

第三十条园林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将园林绿化企业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实行差异化监管。

诚信守法类对应AAA、AA、A级;

轻微失信类对应B级;

一般失信类对应C级;

严重失信类对应列入"

的园林绿化企业。

(一)对守信的园林绿化企业,可视情在相关工作中实行"

绿色通道"

、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

在评优评选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在应急抢险、重大事件中优先选用AAA级企业。

(二)对轻微失信和一般失信的的园林绿化企业,列入"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重点对象和各级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

(三)对列入"

的园林绿化企业,除履行

(二)中规定外,应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在招投标等方面进行约束,并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三十一条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失信信息、"

对企业进行失信惩戒。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市场交易、行业管理、招投标、社会公益等活动中依法查询和使用公开的信用信息。

第七章 

信用信息监管

第三十三条园林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管理工作;

应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健全信用平台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公开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应对身份证号码进行保密处理。

第三十四条园林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应依法履职,对录入和推送公布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园林主管部门应建立异议申请与核查制度,公开异议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企业对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可提出异议申请,园林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园林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七条各设区市园林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于2021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5日。

附件:

1.山东省园林绿化企业守信加分表

2.山东省园林绿化企业失信减分表

附件1

山东省园林绿化企业守信加分表

序号

级别

信息内容

加分值(分)

1

履约

行为

遵纪守法,依法纳税,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与安全承诺、工程项目建设与维修养护责任,无公示失信行为。

满分20

2

国家级

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务院)

一等15

二等13

3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7

4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建筑业协会)

5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6

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住建部)

国家级工法(住建部)

8

国家级建设法规和行业标准定额编制(住建部)

9

住建部表扬表彰

10

国家级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奖(中国建筑业协会)

11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住建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12

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13

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

2(最高10分)

14

省级

省长质量奖(省政府)

15

省政府表扬表彰

16

经备案的相关科技进步奖项(省科学技术厅)

17

省级工程建设工法(省住建厅)

18

省级建设法规和行业标准定额编制(省住建厅)

19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表扬表彰

20

经备案的省级行业协会组织的竞赛、评比、奖项

21

市级

市优工程

最高3分

22

市优专业工程

最高2分

23

市级表扬表彰

最高1分

24

参与社会性公益活动

注:

所有加分项只限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针对同一项目的不同奖项只取最高分值加分;

对于分等级奖项,除已注明的外,表中为最高奖项分值,其他等级依次递减0.5分;

市、县级加分事项分等级的,分级分值由市园林主管部门确定。

附件2

山东省园林绿化企业失信减分表

类别

减分值

黑名单

发生转包、围标、串标,受到行政处罚。

30

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扬尘治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失信

信息

从“黑名单”移出转为失信信息

15

受到行政处罚、处理

被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

被暂扣许可证、执照的

3个月以上(含)

12

1(含)-3个月

1个月以内

5

被责令停产停业的

3

被罚款的

2

被警告的

被责令改正的

0.5

受到通报批评

住房城乡建设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园林主管部门

1

县(市、区)园林主管部门

0.5

企业多次报送数据不实的。

工程项目因同一事由同时受到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的,取最高分值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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