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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讲义文档格式.docx

包括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受“重实体、轻程序”传统文化的影响,对法律系统的运作的枢纽———程序关注不够,程序法的地位和作用一直未能得到充分的认识。

第二、从世界范围来看,程序制度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地位,甚至程序制度的完备与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自20世纪以来,不仅以程序法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更加重视程序立法和程序制度构建,如美国在20世纪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备的行政程序制度和地方自治程序制度,而且传统上偏重实体法的大陆法系国家也日益重视程序问题,如德国、荷兰等都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典。

并且,20世纪中期以后,许多亚洲国家也开始重视发展各种程序制度。

第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人治与法治的选择上走过弯路,砸烂公检法使“规则之治”荡然无存。

1979年以来,民主法制得以重建,程序观念得以恢复,从刑事诉讼法原则由“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转变,就是对中国法制进程中程序得以尊重的例证。

当下,程序建设关乎法的运行、关乎社会矛盾化解、关乎政府诚信建设。

缺乏正当程序,人民群众会对政府的决策持怀疑态度;

缺乏正当程序,人民群众会对公正的结果仍心存疑虑。

面对日益突出的信访矛盾,要改变人民群众“青天”信仰,就要改变对人的崇敬为对法律的崇敬。

第四、程序与经济的互动关系。

只有建立在严格程序制度上的法治,才会迎来真正的法治社会。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市场经济国家,也是西方法治国家的典型代表。

美国市场经济的成功,尽管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其法律制度的有效运作却是一个起基础作用的因素。

正是由于个体自由和公共秩序这两个对立面被法律制度较好地协调起来,其他因素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

当前,加强行政程序立法在表面上看是“作茧自缚”、是壮士断腕,但就其深层的价值功能来看,行政程序制度的完善对规范政府行为,强化行政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避免和化解行政纠纷,进一步提升政府信用和法治政府形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参与对外经济合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五、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目前,就全世界范围来看,在各种类型的法治国家中,美国的法律制度在贯彻正当程序原则方面做得最为彻底,以至于不时出现一些为确保程序合理性而不得不牺牲实体合理性的案例。

美国的某些做法是否过于极端,对此,人们的看法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但是,对于美国法律制度所强调的正当程序原则本身,则很少有人持否定意见,因为,所有的法治国家都已经形成了如下一种社会共识:

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法治区别于人治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它强调必须通过而不能背离正当的程序去追求正当的结果,因而,按正当程序行事就成为一个大前提,任何人在考虑问题和解决问题时都不可以忽略这个大前提。

按实体法的逻辑,违法和犯罪者固然应受到惩罚,但是,按程序法的逻辑,一个合法的惩罚必须以合法的证据和程序为基础;

严格依照合法程序去追求合法的结果,正是使法治与恣意的人治区别开来的关键所在。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突出特点在于领导人的法学知识背景,同时,规则之治也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为此,在中华民族基因中注入规则意识、程序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要在进行的法治建设的初期就克服以民情、道德作为首要判断依据的准则,确实树立法律规则的威严和地位。

只有树立了规则至上的地位,我们的行政决定和司法判决才能具有神圣性和权威性。

二、行政程序制度的发展

在我国,我们是在规则极度匮乏的情境中一步一步推进行政程序制度建设的,甚至在近年来呈现出“程序热”,这样的现象就非偶然,而是民主法治进程的必然规律:

就美国而言,自1933年起,作为新政立法计划的一部分,罗斯福开始在联邦政府中设立了一系列新的机构,到了30年代后期,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的问责性开始日渐为人们所关注。

从1946年行政程序法问世到1964年通过国会的信息自由法,又过了12年之后,国会通过了阳光政府法。

显而易见,行政程序法的目的在于防止美国行政系统一支独大,大权独揽,甚至演变成脱离了三权分立为基本构架的政治体系,不受美国宪法制约的第四权力部门。

行政程序法强调的几个方面,即政府运作透明、公众参与,以及司法复审,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美国百姓的基本权利,推动了美国廉政建设的步伐。

美国的行政程序法是一个妥协的产物,一方面,它要求允许一个庞大的政府架构继续地行使职能,同时也是希望政府在行使职能的时候能够有更加公平的程序,更加透明,更加统一,更加有效,而且有更好的制衡,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这样的发展进程也出现在我国:

第一,围绕着《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与完善,建立和加强司法对行政权的监控机制。

从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行政法的立法活动、理论研究、审判实践都进入了快速发展期,立法的总量和学术成果的数量都成倍增长。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与实施,的确成为了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分水岭”。

 

第二,强化正当程序的观念,把行政法制建设的重点放在程序建设上。

1989年之后行政法领域的重要立法,从《国家赔偿法》(1994年)、《行政处罚法》(1996年)、《行政复议法》(1999年)、《行政许可法》(2003年)到《行政强制法》(2012年)无不是程序立法。

尤其是《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是我们的行政车需建设到达了一个顶峰。

第三,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推进,行政程序法典化成为趋势。

“政府推进型”的法治进路,必然十分重视政府自身的监督与制约机制。

近些年来,有关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的立法力度较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008年)、《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2010年)、《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2010年),包括我们的《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已于2013年3月4日公布,并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四,行政程序的发展未来是要树立程序优先理念。

当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发生冲突时,按何种思路来解决,这是法治与人治最关键的区别所在。

当前民众“信访不信法”的根源问题就在于信访制度设计源自“人治”理论,通过领导批示、信奉通过理性的“哲学王”的干预显现案件的实体公正,而忽略了社会关系稳定这一法律价值。

我们要通过程序规制影响和改变今天民众在涉法问题中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

当前,中央政法工作改革规划要建立信访终局制度,就是要树立程序观念,这意味着只要满足了程序合理性的要求,一个终局性的实体处理结果就是不可更改的,无论其在实体上是否合理。

三、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下面我将结合《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相关内容,将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介绍

(一)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基本原则是贯穿于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统领行政行为的具体规范,体现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和基本理念,对行政机关履行职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指导意义。

我们确立了公开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参与原则、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等内容。

1、参与原则。

积极参与行政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参与使相对人在行政政策或决定作出以前充分发表意见,影响或改变行政机关的决定,从而避免违法不当的行政决定并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行政机关不仅要对公民参与予以保障,而且更重要的在于听取和采信。

这也与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诉求的相契合的。

2、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的思想最早可追溯至英国大宪章的规定,人们不得因为轻罪而受重罚。

19世纪,德国的警察法中首次出现比例原则观念,之后比例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20世纪初,德国另一位行政法学者弗莱纳在《德国行政法体系》一书中用“不可用大炮打小鸟”的名言,比喻警察行使权力的限度。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3、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主要包含两条基本规则:

(1)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2)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之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这也就是我们在立法中所要求的,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遁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4、信赖保护原则。

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赖利益,尤其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杜绝“JQK”。

(二)陈述、申辩与听证

以听取当事人辩解、听证为核心的正当程序,对于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固然重要,但是,我们从实践中发现,纯粹靠双方在程序中的博弈似乎很难实现对行政权的有效控制,很难真正解决行政纠纷。

因为面对着行政机关天然的强大优势,当事人实在缺乏有力的砝码,不能有效的讨价还价。

正当程序能否奏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是否有解决问题的诚意,是否有比较高的政策水平。

但是,假如有更加客观和明确细微的规范,哪怕是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的行为规则,也会使上述情形大为改观。

因为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的行为规则,对其本身产生了作茧自缚的效应,也为双方的谈判提供了客观的依据,能够增强当事人的抗辩能力,改善博弈的效果。

可以说,规则越明晰,行政恣意越会受到挤压,裁量误差越能接近当事人的容忍度,博弈也就越能取得成效。

听证是最具操作性的程序活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越来越多地被运用,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从听证原则、听证的准备、听证的进行和补充听证等方面制定了较为细致和可操作的听证规则。

(三)特别行政程序

相对于传统行政管理活动,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之外,伴随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手段的不断创新,产生了一些新的行政管理方式,这就是草案规定的特别行政程序,包括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政给付、行政规划等内容。

由于特别行政程序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中还具有不统一和不完善的方面,所以对特别行政程序的规定相对原则,但其中行政调解的有关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于构建大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功能,化解行政纠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重点就行政调解做一介绍: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以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实现案结事了、妥善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创新社会管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措施。

面对当前社会矛盾突发的现实状况,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中骨干作用,为把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各类纠纷和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我市已于去年以办公厅名义印发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行政程序立法中有关行政调解的内容是对实施意见的贯彻与细化。

1、行政调解的案件类型: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等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

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信访时提起解决的事项中涉及的行政争议;

④领导交办的和下级行政机关提请解决的其他行政争议。

2、行政调解的工作要求:

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促使双方互谅互让,注重说服教育,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②行政调解应当制作笔录。

③行政调解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调结。

3、行政调解的效力:

①行政机关制作的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经行政机关认可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积极如实履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就原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②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争议调解协议书签订后,是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关终止行政复议案的审理;

是其他特定矛盾纠纷的,其它行政机关终止相应处理程序。

③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是对行政管理活动中最为重要的事项作出某种决定或者选择。

决策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政府能否助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从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决策跟踪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

当前我们的主要问题是深层次的“规则之失”,我们不乏原则层面的法律,却缺少操作层面的细致规定。

我们希望通过行政程序立法,再次支撑起法律规范的体系,再次重塑政府诚信形象。

四、行政程序规范的适用

1、西安市行政程序立法情况介绍

条文设置、重点内容(原则、听证、行政调解)

1、法律效力。

《立法法》关于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规定是,82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86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第2条就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但在实践中,我个人还是倾向于适用“条条规范”较妥。

2、法律规定情况串讲:

2001年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修订后,颁布了新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老的废止,并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于2013年3月25日公布,并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三个规章的衔接适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第一、立法宗旨。

从保障价格执法向规范执法程序转变。

原规定讲“为保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新规定将“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西安市讲“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

可以讲这是务虚的,但在思想层面上是务实的,是转变思想观念的根本,解决的是我们怎么看待这部法律的问题。

第二、立法依据中,新法比旧法除了增加了反垄断法外,还增加了行政强制法,这对于我们解决价格执法“三难”中的收缴难有一定的帮助。

第三、新老规定中第三条都提到了“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里体现了程序正当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条件,某种意义上与西方“正当程序”原则的表述是一致的。

第四、新规定中第五条提到“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者应当是对比例原则的具体表述,又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表述。

第五、调查取证与证据规则。

老规定中对调查取证有具体的规定,但在新规定中以“上述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证据规定执行”。

西安市规定中,转接规定了调查和证据。

尤其在证据部分设置了违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六、违法案件处理。

新规定中第39条增加了一项,对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行政处罚听证。

听证的启动、时限(30日)、听证的程序

第八、送达。

民事诉讼法规定。

西安市借鉴后有具体规定。

尤其要提出的是,

价格执法活动

3、价格听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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