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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一、如发现变质或损坏不能再使用的火工产品,仓库保管员应向主管部门的领导汇报,并书面报送申请报废报告。

二、主管部门需要报废的爆破器材须经安监部门共同检查和审议后呈报局领导批准。

三、仓库保管员根据局领导批准报废的爆破器材明细表办理移交手续后,将报废产品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四、报废产品的数量移交应经主管部门,局安监部门和公安部门派员参加清点,并在清单上签字存档。

五、报废爆破器材的销毁,必须到安全场地进行,并有二人以上监督进行,同时办理有关销毁记录存档。

 

火工产品的储存、保管制度

一、火工产品仓库必须持有公安部门发给的《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

二、火工产品出入仓库都必须经保管员办理验收入库或发料凭证有关手续方可出入仓库。

三、库房内储存的火工产品不得超过规定容量,亦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四、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需要进入必须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库区内不得从事其他无关活动。

五、如发现火工产品被盗,要立即报告领导和公安部门以便及时破案。

六、变质或过期失效的产品应向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报废后要造册登记并办理移交公安部门销毁。

七、经常查对,保持帐卡物相符,库房内外保持清洁卫生。

 

爆破器材管理、惩处和奖励制度

一、管理爆破器材的保管员应严格执行验收、保管、发放制度,坚持日清月结,帐、卡、物要对口,不得发生差错。

二、清退的产品要办理清退手续并及时入帐,不搞帐外物资。

三、保管员要加强工作责任心,防止火工产品变质损坏,积极做好“三防”。

四、严禁任何人私藏偷拿爆破器材,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追查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五、对在管理爆破器材工作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主管部门负责呈报矿领导批准后给予表扬和奖励。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

一、各班组领料员凭放炮合格证到仓库领取当班所需用的爆破器材,货物要当面点清,办完手续后再拿走器材。

二、领料员的炸药箱和电管箱必须加上牢固的锁,严防炸药与雷管混装,否则发料员有权拒绝发货,影响生产由领料员负责。

三、当班用不完的炸药、雷管,由领料员将剩下的全部拿到仓库清退,并办好清退手续,货物要当面点清,严禁任何人私藏或私带爆破器材上井。

四、发料员要及时将退回的爆破器材入帐,交班时要做到帐、卡、物三对口。

 

炸药库工作岗位责任制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原煤炭部的“四号指令”各项规定管理好火工物品。

二、认真做好火工物品的入库验收工作。

三、做好雷管的测试工作,按电阻相同性编成组划上号,每发雷管要打结短路。

四、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认真办理火工物品的发放和清退工作,做到当班核销,当班清退,帐物相符。

五、认真落实“仓库专业化,货位固定化,存放合理化、计量标准化,库容整洁化,四防经常化”的“六化”要求。

六、对库里的火工物品务必做到“不潮不霉,不变,不丢”的保管要求。

七、遵守矿规,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保管员基本功要求

四懂:

懂物资名称规格

懂物资基本性能、用途

懂业务流程

懂业务技术保安规程

五会:

会识货

会保管、保养

会使用衡器量具

会使用消防器材

 

爆破器材的装卸、运输制度

一、火工产品在装卸时必须做到轻拿轻放,防止冲击,堆叠按仓库规定。

二、在装卸时不得将包装箱拆开或将纸箱的加固带取走,必须保持包装箱的完整。

三、火工产品在长途运输前收货单位必须到县公安局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并由局公安部门派员持枪搬运。

四、长途运输火工产品车辆除押运员外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五、装运火工产品的车厢不能混装其他货物,84#和85#产品不能同一辆车厢运输。

六、运输火工产品的车辆应保持正常时速行驶,严禁超速,途中需要停车歇时要在远离人烟稠密的地方停歇,并有押运人员看守,严禁在运装火工产品的车辆边吸烟。

 

关于井下各作业点爆破管理制度

为加强火工产品的管理,确保井下各作业地点放炮得到安全顺利的进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各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1、回采工作面、各当头及其它作业地点交接班时必须把本班放炮具体情况(包括工作面装药炮眼总数、当班已放炮个数、交班炮眼个数,发生盲炮个数及具体位置、处理结果)向下一班交待清楚,并填写好表格交班。

2、发生盲炮时,必须在当班处理完,如处理不完,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待清楚。

3、回采工作面放底炮时必须逐个连线放炮,严禁放连炮。

4、处理瞎放时,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5、在处理瞎炮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6、放炮前,先检查好放炮地点支架完好情况,并进行瓦斯检查,瓦斯浓度超限时,严禁放炮。

7、放炮前,机头机尾须做好警戒工作,放炮员、工作面刮板机司机要亲自警戒。

8、警戒人员必须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设置警戒牌并拉绳拦好。

9、警戒牌和拉绳由工作面机头刮板机司机保管好交班,放完炮后,要及时把牌和线收回。

10、本措施未提及的,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防止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一、井下炸药库要严格执行领退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每天检查核对存量,立帐记录。

二、供应科建立和完善电雷管编码制度,按矿务局统一要求,给矿每位在岗放炮员固定编号,每年下文公布一次。

三、非炸药库发料员不得进入炸药库。

特殊情况,经发料员同意,办理入库手续后方可进入。

出库时经过发料员检身后,才能离开。

四、放炮员凭本人放炮证领用爆炸材料,按雷管、炸药分箱装,不允许雷管炸药混装,不允许大箱里装小箱。

装好箱上锁后迅速前往作业地点,不能途中停留,放炮员领用炸药材料离开炸药库后,必须负责保管好以防被盗。

五、放炮员在处理盲炮后,必须祥细检查浮煤或矸石,收集未爆炸的电雷管、残药,连同剩余的炸药、雷管退回炸药库。

六、采煤工工作面放炮出煤后,铲煤工、刮板机司机、捡矸工、装车工、跟班工区领导等负责收集在工作面、刮板机上的拒煤雷管等。

七、掘进工作面出煤(矸)后,当班有关人员负责收集当头的拒爆雷管。

八、运输工区、回采漏斗装车工、地面捡煤(矸)家属、选厂楼装车工、井口保卫、调度员、灭火工负责收集矿车、刮

 

板机、皮带机、汽车箱、落地煤场的拒爆雷管。

九、其他职工在矿区范围内有收集拒爆雷管的责任。

十、井下炸药库要建立废旧爆炸材料登记保管制度,接受矿每月安全大检查,职工在井下捡得拒爆雷管必须及时交给当班放炮员或炸药库登记雷管编号。

在地面发现者,立即交给井品检身员登记保管。

每月由安监站验收封存。

每年年底由安监站、供应科将收集到的拒爆雷管移交局炸药总库处理。

十一、井口检身员要认真检查,如发现职工私自携带爆炸材料上井立即给予没收,并向上级报告。

十二、奖罚办法

1、跟班的工区领导,带班领导及当班的放炮员必须认真回收拒爆雷管退回炸药库。

如果有人在井下矿车捡得拒爆雷管,奖励5元/发,而这发雷管上编号对应的放炮员扣款40元/发,同时该放炮员所在的跟班工区、班队领导每人扣款20元/发。

2、地面的运输工、捡煤(矸工)工及调度、验收、保卫、灭火等人员捡得拒爆雷管的奖励5元/发,而这发雷管上编号对应的放炮员扣款80元/发,同时该放炮员所在的跟班工区、班队领导每人50元/发。

3、如果拒爆雷管由矿务局销售公司捡得,这发雷管上编号对应的放炮员扣款200元/发,同时对该放炮员所在的工区、班队的领导每人扣款100元/发,还要对该班队扣款200元/发

 

处理。

4、如理拒爆雷管没有回收好随原煤流失到客户而被返回时,经调查核实,雷管上编号对应的放炮员将受到500元/发的处理,同时对该放炮员所在的工区、班队领导每人扣款300元/发处理,还要对该班队扣款500元/发处理。

5、有以下情况之一,视情节轻重和数量大小,给予扣款200~5000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放炮员、雷管箱不按规定运送或上锁。

(2)发现遗留爆炸材料不收集或不上交。

(3)炸药库发料员及放炮员管理不善,造成爆炸材料丢失。

(4)炸药库发料员不按规定打雷管编号。

(5)没有执行领退制度,私藏或盗窃爆炸材料。

(6)弄虚作假,陷害他人。

(7)井口检身员擅离职守,造成后果的。

(8)职工不接肥检身员检查,甚至漫骂、攻击检身员的。

 

爆炸物品下井制度

一、运送爆炸物品的矿车必须密封、有活动门、加锁。

二、爆炸物品下井前,必须首先派人检查好主井提升绞车、钢丝绳、运送专用矿车的完好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疏通好井底炸药库的道路畅通。

三、爆炸物品下井,必需单钩单种类运送,严禁单钩杂物、空车混同运送。

四、爆炸物品下井前,井上、井下打铃挂钩工必须首先联系好,爆炸物品到井底后,爆炸物品保管员必须亲自尽快护送到炸药库,严禁随意在运输道上逗留。

五、爆炸物品到爆炸材料库后,爆炸物品保管员必须按规定进行清点、验收,然后做好登记入库工作。

 

爆炸物品井口清点保安制度

 

一、爆炸物品运到井口时,矿供销科负责人、经警、爆炸物品保管员必须在现场与供应押运员进行清点交接,并把品种、数量核实,登记清楚并签名认定。

二、爆炸物品的装卸工作,必须由爆破安全员、仓库保管员进行操作,按规定堆放。

三、运送爆炸物品的车辆进入矿区后,矿经警人员必须做好爆炸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闲杂人员、外来车辆,烟火靠近。

四、爆炸物品到矿后,必须尽快送下井。

严禁长时间滞留在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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