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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2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

——学习贯彻《代表法》的主要精神

一、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人大代表的权利

根据代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代表主要有以下权利:

1.出席会议并行使审议权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大代表是由各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

通过选举,选民将管理国家的权利委托给选出的代表,由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我国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是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因此,为完成人民的嘱托和使命,履行作为人大代表的职责,代表能够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首要的前提条件。

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

在人大会议上,代表参加审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代表参与决定国家事务的重要职责,也是行使代表权利的重要方面。

2.提案权

代表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代表有权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

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的程序。

其中,提出议案是审议、决定问题的前提。

议案是指要求人大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建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向人大提出的议案分为两类:

一类是指依法提出的宪法修正案、法律案、法规案、决定案、决议案等;一类是指依法提出人事任免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案、财政预算案、罢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案等。

提案权实际上是一种提议、动议权,某一事项只有经过特定主体提出动议,列入会议议程,才能得以讨论,并有机会获得通过,因此提案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

3.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人大代表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仅是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反映民意的过程,是作为人大代表的一项权利。

代表通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了解有关机关、组织的工作情况,督促、支持有关机关、组织做好工作。

有关机关、组织通过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更广泛地了解民意,使其作出决策、开展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

因此,有关机关、组织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以研究处理并予以答复,是代表与有关机关、组织相互沟通、了解情况、促进工作的过程。

4.选举权

人大代表的选举权,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进行选举、决定任命的权利。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及其组成人员广泛的选举权和人事任免权,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外国议会制度相比在职权上的一个重要特点。

人大代表的选举权,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主从关系,表明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只有切实行使起选举权和人事任免权,才能保证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忠实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5.表决权

表决权是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权利。

表决权的行使,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是表决结果的直接依据。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但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6.代表执行职务的各项保障

人大代表要履行好法定职责,需要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以保证其不受非法干涉,方便、有效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为此,宪法和有关法律专门作出规定,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对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各项保障,主要包括:

言论自由、特殊保护、人身特殊保护、执行职务的物质保障、执行职务的时间保障等。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代表的权利作了规定,但难以穷尽实际中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所需要的权利和保障,因此在本项中再作概括式规定。

(二)人大代表的义务

根据代表法,人大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宪法规范的是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和原则,包括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

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是人大代表的首要义务。

2.按时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做好审议及会议期间的其他各种工作

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与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是代表的神圣权利,也是代表的法定义务,不能无故缺席。

代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资格终止。

同时,代表如果对人大审议的方案漠不关心,在选举和表决议案时不投票,也是失职行为。

3.积极参加闭会期间活动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与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是密切相关的,二者在本质上都是在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群众参加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管理。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既是执行代表职务,也是知情知政,掌握第一手材料,为出席大会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作准备,酝酿、起草、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

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一个有机整体,缺少哪一部分,代表都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4.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担负重大事项决定、监督、人事任免等职责,全国人大及有立法权的省级人大、较大的市人大还担负着制定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职责。

为胜任代表工作,完成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人大代表必须了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熟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执行代表职务所需要的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

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一般都兼职的,除执行代表职务外,还有繁重的本职工作,这就更需要代表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仅通过本职工作了解情况,反映民意,还要通过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了解其他领域的情况,为做好代表工作打下基础等。

5.密切联系人民群众

人大代表是由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因此,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是人大代表最基本的职责之一,也是代表履行其他职责的基础。

人大代表一旦脱离人民群众,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作为人大代表,必须高度重视联系群众的工作,把它作为代表活动的重中之重。

为此,代表不仅要听取和反映所在生产、工作单位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还要广泛听取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其他意见和要求;不仅要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代表活动,也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1)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这是对人大代表在品德方面的要求。

社会公德是要求一般人共同遵守的公共道德准则,包括遵守纪律、讲究礼貌、助人为乐、诚实守信、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等等。

遵守社会公德是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正常秩序的必要条件,是对社会生活中每个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在一个社会中,任何社会成员无论身份如何,无论从事何种职业,都应当遵守社会公德。

人大代表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和国家权力的组成人员,不仅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更应当率先垂范,这对于树立和维护国家权力机关以及人大代表的威信,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行使好法定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2)廉洁自律,公道正派

这是对人大代表在廉洁方面的要求。

所谓廉洁自律,公道正派,是指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公正无私,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谋私利。

人大代表虽然不行使行政管理权或者对具体案件的调查处理权,但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也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因此,代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廉洁自律,做到公私分明,不得利用代表身份牟取个人利益。

(3)勤勉尽责

这是对人大代表在“勤”方面的要求。

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代表的职责和义务作了规定,人大代表应当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完成好自己的职责,不辜负人民群众的嘱托。

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代表的义务作了规定,但难以穷尽实际中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因此在本项中再作概括式规定。

二、关于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

人大代表的工作按照不同的时间段来分,可以分为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

由于代表行使国家权力主要通过会议期间的工作进行,因此,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代表法第二章的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要工作可以概括为十个方面。

(一)、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法之所以要规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要有四个理由:

第一,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开好大会的前提。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需集体行使职权。

如果出席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会议就不能召开。

第二,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代表行使职权的前提。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行使的权力,都是建立在出席会议的基础上的。

第三、代表只有出席会议才能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

代表是选举产生的,生活在人民群众中间,应当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

如果代表无故不出席会议,所放弃的不单单是代表个人的权力,而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是有负人民重托和信任的失职行为。

第四,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依法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国家和社会要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当支持代表去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所以,出席代表大会会议,既是代表的一项神圣权力,也是代表不可推卸的一项义务。

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代表接到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人大会议的通知后,代表因身体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大会议,要尽快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原选举单位的代表团负责人提出书面请假报告,请假被批准后,可以不出席人大会议。

第二,在人大会议期间,代表如果有紧急或者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要写出书面请假报告,经代表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请大会秘书处批准后,方可离开会议。

(二)、代表审议议案和报告

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本级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方式。

代表发言的质量关系到代表大会审议的质量,进而关系到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是否符合实际,能否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为了做好审议工作,代表进行大会发言和分组发言应当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审议前做好充分准备。

比如熟悉议题,阅读要审议的报告或者文件,查阅大会印发的各种参阅资料,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了解各方面对有关问题的意见和看法,对尚不清楚或者不理解的问题,准备好询问问题,在审议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员提出。

第二,审议时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

2010年代表法修改,在第八条中增加规定: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代表脱离会议议题,只顾汇报工作,或者向有关领导和单位提出批项目、批资金的要求,占用了宝贵的审议时间,降低了本小组或者本代表团的审议质量。

因此,代表应当认识到,无论在全体会议上还是在分组会议上,代表发表审议意见都是在履行代表职责,其内容应集中在审议的议题范围内,可以就议题作全面发言,也可以针对某个方面作专题发言。

第三,发表审议意见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代表在发言中,可以根据议题的需要引证代表在生产、工作和在闭会期间参加视察、调研等活动中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群众的反映和要求,但是不能把道听途说的消息作为发言的依据,影响审议的正常进行。

代表在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讲真话,反映实际情况,要畅所欲言,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切实地带到国家权力机关中去。

第四,按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发言。

代表法第八条规定,代表发表意见,应当遵守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对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发言作出了规定。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主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地方各级人大议事规则对代表的发言也都作出了与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类似的规定。

当几位代表发言的内容和意见一致时,也可联名推荐一人发言。

  (三)、代表提出议案和撤回议案

代表提出议案,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提出,除了在议案的内容和形式上要注意符合法律规定之外,还应当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代表应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保证议案的质量,对人民负责。

第二,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

第三,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

第四,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第五,对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作用要有正确的认识。

代表应把议案同建议、批评和意见严格区分,不能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作为议案提出来。

第六,注意代表议案的细节问题:

一事一案,一件议案中只就一个问题提出。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代表提出议案以后,提案人要求撤回议案的,可以随时撤回。

但是,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须经主席团同意,撤回议案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议案交付表决后,提案人便无权撤回。

议案是代表意思的表现形式,是否提出议案,何时提出议案,提出议案之后由于种种原因要求撤回议案,是代表固有的权利。

但是,这种权利也要受到限制,即议案被列入了会议议程,成为会议的法定程序,代表议案一般就不能撤回了,如果代表议案在被列入会议议程之后仍然允许撤回,不利于会议的正常进行,也不利于维护法定程序的权威。

如果有特殊情况,提案人书面提出撤回议案的申请并得到主席团同意,也可以撤回议案。

 (四)、代表参加选举和决定任命

选举,是人大代表按照自己的意志,对依法推荐出来的国家机构有关组成人员和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进行投票选择的方式。

决定任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法定提请人对国家机构有关组成人员人选的提名,以投票或者其他表决方式(如举手表决、按电子表决器等)确认被提名的人能够担任某种职务的决定方式。

(五)、代表提出询问

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人大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时,如有不清楚的问题需要了解情况,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派到本团或者本小组的负责人员进一步说明或者作出回答,即提出询问。

询问是人大代表的一项权利,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知情知政、更好地进行审议和表决。

代表在询问时应该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第二,询问提出的时间应该在代表团全团会议或者小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的时候;第三,询问的内容应该是针对审议的议案或者对报告中不了解、不理解的问题,而不是议案或者报告以外的内容。

(六)、代表提出质询案

一定数量的代表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一府两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应当符合这样几个条件:

第一,质询案必须是在本级人大会议举行期间提出。

第二,质询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十名以上联名提出。

第三,质询案必须书面提出,并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

质询的对象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单位,不能是单位里的某个人。

各级人大代表可以质询的对象是不同的。

全国人大代表质询的对象是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质询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乡镇人大代表质询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

第四,质询案提出以后,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质询案的处理程序是:

质询案提出以后,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代表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决定口头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

决定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第五,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七)、代表提出罢免案

罢免是对代表监督最严厉的手段。

罢免对象的职务都是依法由人大或者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

因此,法律对罢免案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第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数。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全国人大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乡镇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第二,罢免案应书面提出,并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罢免理由。

罢免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罢免的理由应当实事求是,有事实依据。

按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还要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三,罢免案提出后,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向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在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八)、代表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调查权是代议机关行使其职权的重要前提,也是代议机关更好地履行其职责的重要保障。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临时性调查机构,是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国家权力机关法定的调查方式,其设立的目的是通过调查强化监督。

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代表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临时性,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成立的调查某个特定问题的临时机构,其组成人员是临时调配的委员会,在完成其调查任务后即予以解散。

二是监督性,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虽然是临时机构,但是同询问、质询、罢免等监督方式一样,也是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一种方式,因此被调查的对象应当依法无条件地接受调查并提供所需资料。

三是延续性,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人大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的补充和延伸。

关于特定问题进行的调查,是为大会决定相关问题服务的,目的在于查明特定问题相关的情况、问题以及建议,便于人大就该问题作出科学合理的决议。

需要注意的是,“特定问题”不同于一般问题,它通常是指某项特殊或重大的问题。

(九)、代表参加本级人大表决

认真负责地投好每一张表决票,是人大代表神圣的责任。

要以认真的态度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参加大会的表决。

人大代表在大会表决时投的每一张票,对大会决议、决定的通过都有直接的影响。

在了解、熟悉大会有关议案和报告的内容,认真参加审议的基础上,代表行使表决权,应该既能充分反映本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又能胸怀大局,从全体人民的利益出发考虑问题。

在举行人大会议时,一般都要经全体会议事先通过表决办法,明确表决时注意的事项,以及表决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人大代表应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大会的有关规定参加表决。

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大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人大代表在投票时,要坚持实事求是,敢于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态度。

为了保障代表依法执行职务,代表法规定,代表在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十)、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

代表法第十八条规定,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有权向本级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3)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法在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中增加规定了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原则性要求,即“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这是为了使承办单位能够看明白代表反映的情况,了解代表的要求,并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如果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空泛、笼统,承办单位就难以研究处理。

对于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没有实际内容的问题,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4)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

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

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

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切实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确认其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三、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一)、代表言论免责权

言论免责权,又称言论自由特殊保护,是指代表在代议机关中的一切言论和表决不受任何其他机关的法律追究,这是代表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

代表言论免责权是人大代表忠实代表人民,自由表达意志,充分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对于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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