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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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细则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是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及铁路施工、维修专用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架线车、放线车、检修车、工务大型养路机械等)。

按配属单位不同可分为本局、外局和铁路局以外单位(简称路外单位,下同)。

第二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均按列车办理,其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或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简称“三项设备”,下同)必须作用良好,满足运行区段要求。

  第三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乘务员要树立安全第一,为运输生产服务的思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操纵及故障处理水平,确保行车和作业安全。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一)路局成立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室。

(二)路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办公室职责

  1.协调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部门间相关事宜。

2。

监督、检查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规章制度和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供电、工务处职责

1。

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管理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制订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办法和专业负责制.

2.掌握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数量、技术状态、使用动态、安全状况,掌握“三项设备"的数量、状态,监督、检查“三项设备”的运用、考核情况。

3.指导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检修和运用工作,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命令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解决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组织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年检、安全运用考核、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和发放工作;定期组织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综合检查,并有重点地组织日常抽查。

5.根据本系统各单位的实际需求情况,合理配置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数量;制订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购置申请计划和分配方案,并负责其选型工作.

6.提出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大修预算建议;组织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报废鉴定工作。

7.根据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运用周期和技术状态做好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报废、更新和改造工作。

负责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调拨工作。

8。

组织或参与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重大机械故障和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9。

监督检查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检修、检测及仪表、制动装置的校验和车轴探伤工作。

10。

组织制订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行车事故及故障应急预案并实施.

11.按照分工组织审查外局和路外单位在局管内运行前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三项设备”的技术状态和相关证件,明确审查意见.

12。

负责对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以及按照分工对外局及路外单位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技术状态、运行状态及相关部门的岗位状态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各单位加强管理,确保运用安全。

13.制订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出乘作业标准、呼唤应答作业标准及防止冒进、追尾、坡停、溜逸、火灾和雾天行车安全措施等.

14.制订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三项设备"的使用管理办法。

15.制订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编号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16.供电处负责制订全局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乘务员的年度技术业务培训计划,工务处负责制订大型养路机械乘务员年度技术业务培训计划,每年组织一次适应性脱产培训,会同职教处共同落实。

供电处负责按属地原则,签订协议对路外单位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乘务员年度培训、考核和年鉴.

(四)局电务处是“三项设备”的技术主管部门,其职责

1.贯彻落实铁道部“三项设备”规章制度及有关要求。

2.负责“三项设备”的技术、维修管理,制订全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三项设备”维护管理细则,掌握技术状态和数量,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负责组织实施“三项设备”更新、改造、大修计划.

4.参加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年检工作,负责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三项设备”的年检工作,并将年检情况通报设备主管处。

5.指定相关电务段、通信段对外局、路外单位在局管内施工、运行前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三项设备”的检测,提供GYK本局运行数据,并安排更新数据.

6。

协调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三项设备”相关事宜。

(五)车辆处负责组织车辆段对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进行过轨技术检查。

(六)有外局及路外单位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参加的局管内施工,施工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1.组织审查参加本系统施工的外局和路外单位在局管内运行前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三项设备"的技术状态和相关证件,明确审查意见。

2。

对参加本系统施工的外局及路外单位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技术状态、运行状态及相关部门的岗位状态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各单位加强管理,确保运用安全。

3。

提前通知并督促施工单位与对口电务段签订“三项设备"代维修与数据换装协议,施工单位须确保“三项设备”型号符合部颁规定。

(七)计统、财务处负责,根据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相关规定,保证设备更新、改造、大修计划和资金到位,确保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正常使用。

(八)供电、工务处指定专人负责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九)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须配备专管人员,负责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安全、运用、维修、管理等项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对管理、运用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定.

第五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主管处会同电务处每年对本系统运用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三项设备”的技术状态进行一次检查、评定工作:

  

(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主管处负责组织对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技术状态进行鉴定,电务处负责对“三项设备"的技术状态进行鉴定.全部鉴定合格后,供电处负责接触网作业车、工务处负责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向铁道部申报并发放年检合格证.未经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不得上线运行.

(二)供电处负责对接触网作业车和轨道车乘务员进行年鉴,工务处负责对大型养路机械乘务员进行年鉴。

对年鉴合格者,在其驾驶证审验栏内加盖铁道部审验合格章,报部备案。

不合格者禁止上岗。

(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主管处负责对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管理、检修和安全运用工作进行评定,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四)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主管处检查考核本系统“三项设备”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和专职人员应定期添乘、检查,掌握运行管理、维修保养和有关规章制度、命令措施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对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进行资产管理。

第三章 运行

第八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司机必须持有铁道部统一颁发的驾驶证,方可驾驶。

路局供电处、工务处根据有关单位的申请,对具备申请资格的人员进行考核,参加铁道部组织的理论考试,并进行实作考试,申请领取驾驶证。

第九条 我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局管内运行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除特别指定外,只准在本段管内执行生产任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日常上线运行计划,由各段生产调度每日10时前将次日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计划通过施工管理网络系统传局主管处调度(值班人员),主管处汇总后通过施工管理网络系统传调度所施工调度,调度所根据运输组织情况安排次日运行计划。

遇特殊情况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立即出动时,由调度所直接发布行车调度命令。

  工务机械段要将配属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按电务段管界分类,将车号分别书面告知各对口电务段调度;遇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跨电务段管界运行时,须与对口电务段联系确认数据版本与作业区段相符后方可上线运行;各电务段将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书面告知工务机械段调度.

(二)局管内各段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需跨区段运行时

1.由使用单位提前三日发电报通知路局主管处、电务处和调度所。

2。

电务处通知相关电务段、通信段对“三项设备"进行检测及数据换装。

3。

由电务处根据检测结果向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主管处出具“三项设备”作用良好,能够满足运行区段要求的书面证明。

4。

设备主管处依据电务处的书面证明,指定带道司机单位,一并书面通知调度所。

5。

调度所依据主管处的书面通知,安排运行和下达带道计划.

  第十条 路外单位新造、大修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试运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1。

试运转单位提前三天电报通知局有关处和调度所,并向供电处报送铁道部驻厂验收室出具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走行部、制动机技术状态良好证明。

2.供电处通知电务处指派相关电务段、通信段对试运转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三项设备”进行检测。

3.电务处依据检测结果向供电处出具“三项设备”作用良好,能满足运行区段要求的书面证明。

4。

供电处依据审查结果和电务处的书面证明,指定带道司机单位,一并书面通知调度所。

5。

调度所依据供电处的书面通知,安排运行和下达带道计划。

第十一条外局和路外单位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参加我局管内的施工作业,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分界口接入

1.参加施工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进入局界前,局施工项目管理单位要委托施工主要配合单位对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进行管理,签订委托协议。

2.参加施工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进入局界前,调度所要通知主管处室,主管处室通知项目管理单位组织主要配合单位审查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有关证件合格,同时通知相关电务段、通信段,安装运行区段GYK数据、并对“三项设备"进行检测。

3。

主管处室依据审查结果和电务处出具的“三项设备”作用良好,能满足运行区段要求的书面证明,指定带道司机单位,一并书面通知调度所。

4.调度所依据铁道部调度命令和主管处室的书面通知,安排运行和下达带道计划。

5.施工前,施工项目管理单位组织主要配合单位对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相关证件进行审查,通知铁路局通信段选择适当地点对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进行检测;按列车办理的需检查GYK合格证有效期并与相关电务段核对监控数版本,不符合要求时应通知相关电务段对GYK检测并安装施工期间运行区段GYK数据;指定或委托单位对路外单位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技术状态进行检查,施工项目管理单位将结果报主管处室。

主管处室要将符合承担施工任务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进行分类,一类是设备技术状态良好,“三项设备”齐全、作用良好,可以按列车办理;另一类是设备技术状态良好,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良好,可以被牵引运行至施工区间作业,书面通知调度所。

(二)施工期间

1.主要配合单位生产调度每日10时前将次日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计划通过施工管理网络系统传局主管处调度(值班人员),主管处汇总后通过施工管理网络系统传调度所施工调度,调度所根据运输组织情况安排次日运行计划。

2。

按列车办理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同一区段长期运行,由施工项目管理单位协调指定带道司机给其带道不少于一个月,运行期限少于一个月的每次带道。

(三)在局管内施工驻地转移运行

1.配合单位提前三天向局调度所提出电报申请,调度所通知主管处室。

2。

施工项目管理单位组织主要配合单位复查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相关证明,通知相关电务段、铁路局通信段对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三项设备"进行检测,安装运行及施工区段GYK数据.

3.主管处室依据复查结果和电务处出具的“三项设备"作用良好,能满足运行区段要求的书面证明,指定带道司机单位,一并书面通知调度所。

4。

调度所依据主管处室出具的书面证明,安排运行和下达带道计划。

(四)配合单位与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所属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中必须有对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技术状态要求的条款,以及要求其与相关电务段、铁路局通信段签订“三项设备”检测、代维修和数据换装协议的内容。

第十二条 外局及路外单位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我局管内过往运行,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局调度所接到申请电报后通知供电处,供电处审查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有关证件合格,同时通知相关电务段、铁路局通信段选择在局界外的适当地点安装GYK运行区段数据,并对“三项设备”进行检测。

从与我局管内接轨的各合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接入的路外单位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还需指派单位对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技术状态进行检查。

2。

供电处依据审查、检查结果和电务处出具的“三项设备”作用良好,能满足运行区段要求的书面证明,指定带道司机单位,一并书面通知调度所。

3。

调度所依据铁道部调度命令和机务处的书面通知,安排运行和下达带道计划。

4。

来我局管内入厂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按本条办理。

第十三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跨局界运行,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入厂运行。

1.由设备所属单位向铁道部提出经由分界口站的申请电报,并经铁道部调度命令批准.

2。

由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主管处审查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相关证明,通知相关电务段、铁路局通信段对“三项设备”按规定处理,指定单位对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进行技术状态检查。

3.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主管处依据审查、检查结果以及电务处出具的“三项设备"作用良好,能满足运行区段要求的证明,局管内跨区段运行时指定带道司机单位,一并书面通知调度所.

4。

调度所依据铁道部调度命令和设备主管单位的书面通知安排运行和下达带道计划。

(二)新造、大修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从局管内始发运行

1.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所属单位向铁道部提出经由分界口站的申请电报,并经铁道部调度命令批准。

2.由供电处审查铁道部驻厂验收室出具的证明,通知相关电务段、铁路局通信段对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三项设备”进行检测.

3.供电处依据审查结果和电务处出具的“三项设备"作用良好,能满足运行区段要求的证明,指定带道司机单位,一并通知调度所。

4。

调度所依据铁道部调度命令和供电处的书面通知安排运行和下达带道计划。

(三)本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跨局运行执行施工任务时

1。

由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主管处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检查、鉴定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其“三项设备”的技术状态和编挂平车的货物装载状态,检查各证件齐全有效。

2.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所属单位向铁道部提出经由分界口站的跨局运行申请电报,经铁道部调度命令准许,方可运行。

3。

在外局管内运行,执行相关铁路铁路局规定,并申请带道司机带道。

(四)外局及路外单位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施工驻地转移跨局运行

1。

施工项目管理单位组织配合单位对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相关证件进行复查,通知相关电务段、铁路局通信段对“三项设备”进行检测及数据版本核对或换装.

2。

设备所属单位向铁道部提出经由分界口站的申请电报,并经铁道部调度命令批准。

3。

主管处室依据复查结果及电务处“三项设备”作用良好,能满足运行区段要求的证明,指定带道司机单位,一并书面通知调度所。

4。

调度所依据铁道部调度命令和主管处室的书面通知,安排运行和下达带道计划。

(五)遇有跨局担当抢修、救援等任务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从车站出发或完成任务返回车站时,凭部调度命令运行。

第十四条调度所安排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管内运行时,要严格把关,对本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跨区段运行请求及外局和路外单位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请求,必须有有关处室的书面证明和带道司机“三项设备”作用良好,能满足运行区段要求的报告(申请电报明确不需带道的,可不安排带道司机,由主管处室在向调度所的书面通知中注明),否则一律不准安排运行。

带道司机必须由熟悉本运行区段线路状况的合格司机担当。

第四章 挂 运

第十五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和承运按《轨道车管理规则》、《关于公布〈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装货车[2004]103号)、《关于承运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通知》(铁运电[2004]73号)、《架桥机铺轨机机组车辆过轨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铁安监[2007]174号)和《关于明确新造架桥机铺轨机机组车辆过轨运输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安监电[2010]28号)等办理,押运人应由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司机或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对编入列车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各列检所、货检站按规定进行作业。

第五章 检 修

第十七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除进行日常保养、换季保养外,还要进行定期保养;要按时对车辆的制动部件进行校验,对车轴、车钩进行探伤,新造或大修后的车辆要进行走合期保养。

第十八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按车型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检修制度,轨道平车和大型养路机械修程分为小修和大修两种,其余车辆的修程分为小修、项修和大修三种.

第十九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更新计划由设备主管处向局计统处提报,计统处安排下达。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大修费用由路局财务处安排,项修和小修费用列入固资所在单位成本。

自轮运转设备的大修、项修和小修由设备主管处负责安排有资质的厂、段进行.为确保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行车安全,各单位须严格修程,对状态不良、超修程的车辆严禁上线运行.

  第二十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大修必须由经铁道部行政许可的单位实施.送修单位与承修单位必须签订合同,明确修理项目和标准,送修双方要有入厂交接记录。

履历簿随车入厂。

大修完毕,承修方要通知局设备单位及主管处。

经部驻厂验收员验收合格,方准接车。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入厂前,设备单位须提前通知相关电务段、铁路局通信段,由其对“三项设备”按规定处理。

新购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时,对随车安装的“三项设备”型号,设备主管处须征求电务处意见。

第二十一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单位应建立技术管理台帐,认真填写运行、检修记录,做好每辆车的技术资料积累,加强技术管理。

第六章 安 全

第二十二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乘务员在运行中必须执行铁路《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轨道车管理规则》、《大型养路机械操作规则》、《行车组织规则》及电气化区段作业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标准化作业程序,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和车机联控制度。

遵守行车纪律,确保安全驾驶。

  第二十三条 出车前,应全面检查车况,确认“三项设备”、走行部、制动系统状态良好,方可上线运行。

  第二十四条 出乘时,必须证件齐全、有效,车上配齐安全防护用品、救援机具、主要工具和有关备品。

有关备品必须按期鉴定,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三项设备"安装和维修:

  

(一)“三项设备”列入相关电务段、铁路局通信段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纳入单位维修成本。

(二)购置“三项设备”由电务处向计统处提报计划,计统处负责落实下达。

“三项设备”须选用铁道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二十六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转站、专用线停留及过夜时,必须采取防溜措施,拧好手制动,安设好防溜铁鞋,加锁防盗,并在车组前后两端以双面红色信号灯光防护。

车上应有司机留守.

第二十七条 外局和路外单位在我局管内承担施工任务,签订工程发包或委托合同、施工配合协议前,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对“三项设备"及有关证件进行检查,确认齐全、良好、有效后,方可签订.施工过程中,受项目管理单位委托的配合单位于每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前,须指定专人检查,确认良好后方可申请运行计划.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与外局和路外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必须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内容,严格执行部、局文件要求,明确施工范围和安全防范措施。

局调度所、车站要加强控制,严禁安排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超出安全协议范围运行。

第二十九条 对上线运行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车站助理值班员要检查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乘务员的驾驶证、学习司机证和年检合格证。

建立登记簿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和检查内容,并由乘务员签认,车站值班员在得到助理值班员检查完毕的报告后方可排列进路。

检查时机为接入分界口站、过轨检查站和局管内本次运行的始发站。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放行。

第三十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出入库、出入专用线、专用铁道和站内调车作业前,使用单位应派人到所在站(场)信号楼(行车室)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登记簿》内登记,车站值班员(应急值守人员)在《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登记簿》上签认,根据接发列车间隙合理安排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各站(场)信号楼(行车室)应建立《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登记簿》,格式见附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局管内所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细则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办法,报自轮运转管理办公室和局主管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前发《铁路局铁路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细则(试行)》(太铁师[2008]287号)、《关于制定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太铁师电[2009]4号)同时废止.其它文件与本细则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路局自轮运转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登记簿

1

2

3

4

5

6

7

8

年月日时分

车号

司机

姓名

车列编组

作业内容

作业后

去向

车站值班员姓名

备注

注:

1-6项由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人员填记,第7项由车站值班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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