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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特种设备管理细则

聚合物二厂动力车间特种设备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及其附件(以下简称承压类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电梯、厂(场)内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机电类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大庆炼化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聚合物二厂动力车间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聚合物二厂动力车间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及安全保护装置的设计、选型、采购、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更新、报废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车间管理职责:

(一)设备技术员负责编制特种设备各项管理细则及特种设备资料录入工作;

(二)设备技术员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完善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定期更新资料,负责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相关检查记录的归档。

(三)设备技术员负责装置检修、改造后技术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动态管理;

(四)设备技术员负责编制特种设备大修、检维修计划、月度检查、年度检查等定期检查和检验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留存相关资料;负责办理特种设备相关资料交接手续,设备主任组织审查;

(五)设备技术员及相关人员负责新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申请和资料准备工作;

(六)车间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管理及验收工作;

(七)设备技术员负责编制特种设备延期校验申请报告并进行逐级签字审批。

(八)设备技术员负责检查现场维保人员的资质。

第五条运维单位管理职责:

(一)负责履行生产检修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及检修协议内容。

(二)负责现场特种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

(三)负责维修、维护人员的培训,负责确保维修、维护人员的业务水平及相关资质。

第三章起重设备管理

第六条起重设备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的机电设备。

其范围办法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1吨,且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2米的起重机或承载形式的电动葫芦等。

第七条起重设备的管理、运行、检查、定期检验分别执行以下标准和办法: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3号2009修订);

(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2号令;

(三)《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Q5001-2009

(四)国家颁发的有关标准及办法。

第八条起重设备到货后,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设计技术文件、采购合同、技术协议等组织验收。

第九条起重设备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方可安装。

第十条起重设备安装竣工后,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

施工单位应及时交付竣工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和安装监督检验证书、产品操作使用说明书等。

第十一条起重设备安装完成后,投用前必须通过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且使用单位必须在投用前或投用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的使用登记手续,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和未通过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不允许使用。

第十二条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统一为《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二)安装竣工验收资料;

(三)监检报告;

(四)使用情况登记表;

(五)定期检验报告;

(六)月度检查记录、维护保养记录;

(七)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八)故障、事故处理记录。

(九)起重设备操作规程;

(十)起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记录;

第十三条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和操作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车间安全工程师保存,不得遗失,若损坏、及时应及时上报补办。

第十四条设备技术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严格执行操作、维护、保养规程和检验制度,确保设备完好和人身安全。

车间安全工程师配合安全教育工作并全程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在防爆区域使用的起重设备,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

氯瓶间使用的起重设备应有明确标识。

第十六条设备使用单位应在设备所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定期检验合格证,超过有效期禁止使用。

第十七条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严禁带病运行。

第十八条委托取得特种设备制造、维修资质的单位,对在用起重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第十九条依据《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对在用起重设备进行相应的维护保养,起重设备维护保养频次为每月至少一次,并及时将维保记录存档。

第二十条维修保养条款到期前一个月,使用单位必须通报设备主管部门,由设备主管部门委托有资格的维修保养单位负责起重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并签订维修保养合同。

第二十一条不得随意对起重设备进行修理和改造,确需修理或改造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修理和改造单位实施,属于改造的在完成告知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停用、闲置、报废设备需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三条接收外单位起重设备时,应同时接收相应的技术档案,无技术档案或技术档案材料不全的,不得接收,接收后应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按程序上报。

第二十五条定期检验:

(一)起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

(二)检验工作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三)设备所属单位根据检验周期编制检验计划,由检验单位实施;

(四)设备检验完成后,将检验报告及时归档,更换检验标识;

(五)检验不合格的起重设备必须消除缺陷并复检合格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起重设备年检的合格证必须张贴在现场起重标识牌上,且为原件,车间留存复印件或照片;现场必须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包含安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维修人及联系方式、车间主控室电话)、完好/禁用标识,完好代表设备允许使用,禁用代表设备存在故障、长期停用、检验证超期等不允许使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未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起重设备不得使用。

第二十八条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设备,使用前应该进行全面检查。

起重设备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故障,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风力后,使用前须做全面检查。

第二十九条起重设备每次作业前须进行检查确认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十条使用单位对每台起重设备必须明确管理责任人,管理人员对所负责的起重设备的技术状况和使用情况负责。

第三十一条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不合格的起重设备,在没有彻底消除设备缺陷前和复检合格前,禁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起重机械每次使用前要按规范进行检查和确认,重点检查受力部件是否完好可靠,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好用。

检查人要持有特种设备作业证,检查情况要有检查人、确认人及相关记录,属地单位根据检查状态签发作业许可。

长期不使用的起重机械,使用前,维保单位要先进行一次维保检查和确认。

第四章压力管道管理

第三十三条车间操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定时、定点、定线进行巡回检查,对检查的结果要记录,并对异常现象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车间必须认真做好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出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立即报告车间设备技术人员,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十五条车间及生产办必须建立和健全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并且妥善保管,加强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管道设计文件(包括平面布置图、轴测图等图纸)、管道安装质量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

(二)管道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管道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以及相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证;

(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

(八)管道的空视图、焊缝位置及编号图;

(九)管道的缺陷事故记录;

(十)腐蚀性介质含量监测记录;

(十一)其它技术资料(包括重大检修、技术总结及其它记录等)。

第三十七条压力管道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如下工艺指标:

(一)操作压力和温度控制;

(二)交变载荷控制;

(三)腐蚀性介质含量控制。

管道的定期检验

第三十八条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

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压力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也可称为年度检验)。

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用压力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

检验内容和周期按《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必须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四十条在线检验一般以外观检查和安全保护装置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壁厚测定和电阻值测量。

管道的下述部位一般为重点检查部位:

(一)压缩机、泵的出口部位;

(二)补偿器、三通、弯头、大小头、支管连接及介质流动的死角等部位;

(三)支吊架损坏部位附近的管道组成件以及焊接接头;

(四)处于生产流程要害部位的管段和与重要装置或设备相连接的管段;

(五)工作条件苛刻及承受交变载荷的管段;

(六)曾经出现过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问题的部位。

第四十一条压力管道全面检验时,车间设备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协助检验单位一同进行,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二)审查检验方案;

(三)拟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做好压力管道的技术处理,与检验人员共同进行检查、交接;

(五)与检验人员共同对检验工作进行验收;

(六)将检验报告存档登记。

第四十二条在检查中发现缺陷和问题由车间配合生产办提出修复申请,报设备处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管道缺陷返修前由管道返修单位编制修复方案,报生产办审批,必要时报设备处。

第四十四条管道缺陷返修完成后,缺陷返修部位由检验单位复验。

第四十五条全面检验所发现的管道严重缺陷,由生产办制定修复方案,修复后,由检验机构对修复部位进行检查确认,对不易修复的严重缺陷,也可以采用安全评定的方法,确认缺陷是否影响管道安全运行到下一个全面检验周期。

第七章压力容器管理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

第四十六条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或者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

第四十七条压力容器在安装改造维修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书面告知。

第四十八条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并出具现场安装施工的质量证明书等技术资料。

第四十九条压力容器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过程,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对安装质量负责,每道工序要有质量验收手续。

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质量验收手续由车间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妥善留存。

第五十一条重点项目工程中间交接之前、新安装的压力容器投用前,施工单位向生产办报压力容器明细表和资料明细表,并移交相关资料,不得漏报或少报,否则不予验收。

第五十二条新安装的压力容器竣工时要有详细的交工资料,包括:

出厂资料、安装技术资料等,如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压力容器监检证书、安装检查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设计变更等。

第五十三条压力容器安装后投用前要求容器本体及安全附件齐全好用,各种标志完好无损。

第五十四条在用压力容器不得任意开孔、变更材料、改动结构以及在容器本体动电、气焊。

如确属生产需要,容器开孔及变动结构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五条压力容器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方案应当经过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

第五十六条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以及焊后热处理,应当参照相应的设计制造标准制定施工方案,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五十七条容器补焊的施工单位应指派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施工质量和工艺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八条容器补焊施工完毕,由施工单位质检人员检验合格后,再由施工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十九条压力容器经过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后应当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必须做好详细记录,施工单位应在改造维修结束后两周内提供以下资料:

(一)修补缺陷位置分布图;

(二)实际修补施工工艺参数;

(三)修补用材料的材质、型号、规格;

(四)施工单位及施工员、质检和焊工姓名;

(五)强度试验记录;

(六)理化检验资料。

第六十条报废的压力容器不得再作承压容器使用。

压力容器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十一条生产办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照要求将相关资料报送质量安全环保处,质量安全环保处报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

资料不全或资料不符合办证要求时,生产办协调设备处和电子商务中心向施工或制造单位索取。

车间配合生产办进行。

第六十二条分厂应当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车间配合分厂进行本车间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并且配备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车间指派相应人员配合分厂进行车间级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包括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经过重大修理改造或者压力容器改变用途、介质的)、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按照公司使用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使用前需要检验的,按其规定进行检验。

第六十四条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焊接等维修。

对于特殊的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者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密封时,车间应配合生产办按照设计规定提出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并且经过公司主管部门的批准。

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十五条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操作条件进行操作,不得任意改变原设计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和在材料脆性转变温度下运行。

工业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工业气瓶领换台账和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要求,在领用气瓶前应办理领用手续;工业气瓶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气瓶使用和管理,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态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工业气瓶的运输、装卸及储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负责定期对气瓶运输、装卸和储存人员进行培训;运输、装卸及存储气瓶应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相关规定要求;气瓶应放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

压力容器的资料管理

第六十六条新增压力容器的出厂材料和安装技术资料由生产办与施工单位交接,并填写资料交接明细表,经双方签字各自保留备查。

车间配合生产办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压力容器档案内容包括:

(一)压力容器档案;

(二)压力容器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监检证书、技术条件;

(三)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

(四)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五)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六)压力容器技术改造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七)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八)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第六十七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出具检查报告,作出结论,一般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进行评定,如发现严重问题,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评定。

第六十八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具体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有关条款执行。

需要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固定式压力容器之间进行装卸作业的,装卸软管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的公称压力,试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的签字。

第六十九条压力容器所在车间,应在停工检修前随停工检修计划上报压力容器检验计划,生产办汇总后上交公司设备处,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条全面检验前车间应配合生产办及时向检验单位提供需进行审查的资料,具体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三章的要求。

第七是一条全面检验前,车间必须将被检容器内部介质排放、清理干净,用盲板从被检容器的第一道法兰处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同时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盛装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必须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盛装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第七十二条检验时,车间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安全监护。

第七十三条全面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根据实际检验情况,结合耐压试验结果,在一个月内出具检验报告,给出允许运行的参数及下次全面检验的日期。

第七十四条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检修校验。

第七十五条车间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压力容器及时进行检验,消除事故隐患。

检验(检查)中发现缺陷需进行整治的,由检验单位书面通知分厂生产办,生产办根据缺陷性质、使用条件及有关规程提出处理意见及修复技术要求,按容器修理要求履行审批和维修作业,整治合格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检查)不合格的设备,由检验单位书面告知发证机关。

对于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压力容器,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办理注销手续。

延期检验管理

第七十六条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具备条件的,到期必须及时安排检验。

第七十七条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生产办提出申请,同时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由分厂工艺、设备、安全负责人会签,公司生产运行处、质量安全环保处、机动设备处主管领导会签.车间配合生产办执行。

第七十八条车间要认真确认设备运行的实际情况,根据生产实际制定监护运行措施和应急预案,由生产办压力容器主管人员审核后,报分厂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章安全阀管理

第七十九条安全阀必须有产品质量证明书。

安全阀质量证明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铭牌上的内容;

(二)制造依据的标准;

(三)检验报告;

(四)监检报告;

(五)其他的特殊要求。

第八十条所有安全阀都要建立《安全阀检定压审批卡》。

卡片由车间保管,作为档案保存,安全阀检修校验时,提交校验单位。

第八十一条安全阀使用前必须进行校验,在用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检修前3个月由车间编制安全阀校验计划,生产办汇总后,报机动设备处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十二条安全阀定压值不得任意变更,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由生产办提出申请,由设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单,经科技信息处审核后实施。

第八十三条安全阀选用的规格型号和安装部位,应由设计部门根据生产工艺条件确定。

第八十四条《安全阀检定压审批卡》的审批:

科技信息处负责设计、工艺操作参数的审定;机动设备处负责安全阀参数的审定;安全环保处负责安全阀定压值的安全技术审查。

第八十五条所有的在用安全阀都列入安全阀台帐,写清各项基本参数,车间建立台帐。

第八十六条安全阀不得任意移位、拆除,如有必要,由公司生产、设备、安全部门审核批准以后方可实施,分厂生产办存档。

第八十七条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并应装设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气相空间部分,或装设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

第八十八条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期间隔离阀必须保证全开(加铅封或锁定)。

第八十九条运行中起跳或超压未起跳的安全阀必须重新校验,由生产办填写《安全阀校验审批单》,报机动设备处审批。

分厂要在一周内分析原因,并向机动设备处提交书面说明。

车间配合执行。

第九十条车间必须定期巡检,确保安全阀可靠,安全阀的定期校验必须按机动设备处审批的计划执行。

第九十一条车间应为安全阀校验创造条件,对于弹簧直接截荷式安全阀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校验,并且符合《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办理延期校验。

生产办厂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市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车间要制定监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十二条安全阀有以下情况时,应当停止使用并更换,其中有

(一)至(五)项问题的安全阀应予以报废:

(一)阀瓣和阀座密封面损坏,已经无法修复;

(二)导向零件腐蚀严重,已经无法修复;

(三)调节圈锈蚀严重,已经无法进行调节;

(四)弹簧腐蚀,已经无法使用;

(五)附件不全而无法配置;

(六)历史纪录丢失;

(七)选型不当。

安全附件管理

1、在用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管理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规范标准要求。

2、建立健全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台帐。

3、严禁任意变更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定值,如确需修改时,应经过相应的审批后实施。

必要时应委托设计校核。

4、安全阀使用必须满足定期校验要求,对安装在介质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部位宜采用双安全阀并联使用。

5、安全阀应由专门从事安全阀校验的单位进行校验,安全阀经校验后,必须加铅封及标牌,应注明校验机构名称、校验编号、安装的设备编号、整定压力和下次校验日期。

6、新安全阀或备用安全阀在安装前,应根据使用情况校验后,才准安装使用。

7、当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时,爆破片与安全阀之间应加装压力表和排气阀,并定期检查。

爆破片超过最大设计爆破压力未爆破必须更换。

8、安全泄放装置进、出口管道的阀门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必须全开,并加铅封且定期检查,建立铅封记录台帐。

阀门的结构与通径不影响安全泄放装置的正常运行。

9、车间工艺技术人员负责压力表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和校验,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国家标准规范,并按要求标注工作范围警戒线。

10、车间工艺技术人员对液位计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负责,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标注工作范围警戒线。

液位计应实行定期检修制度,检修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

11、车间工艺技术人员对测温仪表组织定期校验,校验周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2、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应定期检修,检修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

13、紧急切断装置根据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进行调试、检修。

第九章考核

第九十三条若本细则适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执行,按照《聚合物二厂机动设备管理与基础工作考核细则》相关条款进行考核。

执行《动力车间奖金考核细则》,服从动力车间奖金会决定;并执行大庆炼化公司承包商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考评标准。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四条本细则所引用的标准、规范发生变化时,以最新的标准、规范版本为准。

第九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

聚合物二厂动力车间特种设备管理细则相关资料明细

序号

资料名称

备注

1

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2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记录

 

3

压力管道年度检查记录

 

4

压力容器月度检查记录

 

5

压力管道月度检查记录

 

6

安全附件台账

 

附件二:

铅封台账

序号

装置名称

特种设备名称

前手阀铅封

后手阀铅封

备注

 

 

 

 

 

 

 

 

 

 

 

 

附件三:

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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