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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XX有限公司经营风险,依法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把公司法律事务纳入制度化管理轨道,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律事务工作是指在科研生产经营管理中涉及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由法律事务机构为主或参与办理的各项工作的总称。

第二章法律事务工作的原则和工作制度

第三条法律事务工作由综合服务部统一归口管理。

对外出具的文书可能导致公司承担法律上重大权利义务的应由法律事务机构审核办理。

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的重大法律事项应当事先经法律事务机构审核。

第四条法律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围绕公司中心工作,服务改革发展;

(二)运用法律创造价值;

(三)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四)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五)统一归口,分工负责;

(六)忠实勤勉,严谨高效,敬业诚信。

第五条XX有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制定完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明确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参与科研生产、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的程序、权限。

第六条XX有限公司应当将发生的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和其他重大法律事项,及时向中航工业航电系统报告,请求指导和协助。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诉讼、仲裁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案件: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二)可能或已经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三)其他涉及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其他重大法律事项是指公司改制、股权转让与收购、债权债务重组、发行债券、重组上市、重大投资、重大担保、重要子(分)公司的设立或改制,涉及公司重点产品或支柱产品的合资合作,知名品牌和支柱产品技术的权属确定、权利转让或使用许可,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利益的法律事项。

第九条XX有限公司依据有关规定报送集团公司批准的改制、分立、合并、破产、清算、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

第三章法律事务机构

第十条XX有限公司设置法律事务机构,隶属于综合服务部,是XX有限公司专门承担法律事务工作的岗位,具体承担XX有限公司的法律事项。

第十一条法律事务机构归口管理公司法制建设,具体承办法律事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法定代表人保障公司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负责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三)管理或参加起草、审核规章制度;

(四)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负责合同的审核与管理,负责法人授权委托管理;

(五)全过程参与改制、分立、合并、破产、清算、投融资、担保、租赁、权利转让、招投标及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起草或审核有关法律文件,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六)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相关管理工作;

(七)参与处理劳动用工中的相关法律事务;

(八)对公司专业人员进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负责或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九)负责或参与工商登记工作,办理登记、注册、年检等法律事务工作,办理商标、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十)提供与公司科研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咨询;

(十一)管理诉讼、仲裁事务,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公司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十二)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公司参加经济纠纷非诉讼调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单位合法权益;

(十三)代表公司接受和处理有关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书;

(十四)负责选聘社会律师,并对其办理委托事项相关工作进行协助和监督、评价,办理公证相关法律事务;

(十五)参加或接受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法律方面的调查、征询、听证等有关事务;

(十六)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是由XX有限公司聘任,在法律事务机构任职,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内部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当恪守以下职业规范:

(一)恪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二)忠于职守,维护集团合法权益;

(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按规定方式和范围使用在履行职责时获取的资料。

第十四条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客观公正,依法办事;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企事业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法律事务工作。

第十五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本单位其他业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共同推进单位的法制建设。

第十六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制定具体工作流程,明确处理法律事务工作的权限,保证法律事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年度工作总结,统计有关工作数据,并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正式报告。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合同管理依照《XX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其他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九条本章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商业秘密及其他单位委托本公司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等。

第二十条公司各级领导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公司及所属单位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公司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公司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公司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公司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审查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规划处理与公司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法律事务机构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处理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二)审查公司各部门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书,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权属变更、统计等工作;

(三)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专业培训;

(四)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五)负责办理、落实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作活动。

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公司予以尊重。

公司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提交相关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或者授权申请前,必须经公司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

第二十四条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及其相关的权利归属于公司,公司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归属于公司:

(一)为完成本职工作所作出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为完成公司分配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智力劳动成果;

(三)主要利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材料、资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四)来公司学习、实习或合作研究的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公司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五)离开公司2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属公司的无形资产,应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财务会计上反映。

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知识产权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制度,由法律事务部统一存档管理。

公司严格执行知识产权档案查阅制度,除查阅已经公开的知识产权信息外,应当取得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批准后方能查阅。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制止、杜绝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公司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公司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

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得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等被他人抢注或抢先申请。

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法律事务机构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公司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法律事务机构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第三十条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公司所有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侵权的可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法律事务机构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第三十一条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公司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志标示出公司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

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第六章诉讼或仲裁与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三十三条诉讼是指以XX有限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

非诉讼是指以XX有限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公司相关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律事务机构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及时向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反映;部门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五日内报法律事务机构,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律事务机构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八条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部门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律事务机构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九条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第四十条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法律事务机构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律事务机构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九章外聘律师事务所管理

第四十二条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是指公司通过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为公司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外聘律师是由外聘律师事务所指定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公司外聘律师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第四十三条XX有限公司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聘用制度,严格规范对所聘用律师事务所的监督考评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于下列法律事务,可按规定聘用律师事务所:

(一)属于特定法律专业领域,需要该领域的法律专家处理的事务;

(二)需要消耗大量法律资源或同时投入较多法律人员处理的事务;

(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由律师事务所完成的事务;

(四)其他重大疑难法律事务。

第四十五条外聘律师采用公开竞聘程序和普通选聘程序两种方式。

下列事项聘用律师事务所,适用公开竞聘程序:

(一)委托事项标的额超过人民币XX万元的;

(二)向律师事务所支付的服务费用预计超过人民币XX万元的;

上述事项,如因情况紧急,可适用普通选聘程序经总经理批准后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开展相关工作。

其他事项聘用律师事务所,适用普通选聘程序,按照《XX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聘用。

第四十六条公司各部门提出拟外聘律师的要求后,由法律事务机构审查外聘律师的需求,符合需求的应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十七条在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过程中,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及人员应全程参与委托事项的处理过程,为外聘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并发挥自身优势,提供专业意见,做出专业判断。

第四十八条内部法律事务机构总体负责外聘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工作,各承办部门具体负责有关的个案监督,以保证外聘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

第四十九条发现受聘律师事务所明显无法完成受托事项时,应按照本规定的选聘程序及时予以更换。

第五十条公司应对对外聘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外聘律师是否勤勉尽职;

(二)外聘律师对委托事务是否精通;

(三)办理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所提交的案卷资料是否完整齐备。

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用该律师事务所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XX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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