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做好工伤保险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664738 上传时间:2023-04-29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3.3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积极做好工伤保险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积极做好工伤保险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积极做好工伤保险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积极做好工伤保险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积极做好工伤保险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积极做好工伤保险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1页
积极做好工伤保险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1页
积极做好工伤保险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1页
积极做好工伤保险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1页
积极做好工伤保险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1页
积极做好工伤保险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积极做好工伤保险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docx

《积极做好工伤保险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积极做好工伤保险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积极做好工伤保险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docx

积极做好工伤保险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积极做好工伤保险,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赵文汉朱治平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朝阳门外红庙100026)

内容摘要

本课题对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分析,针对高校及我校在处理教职工工伤保险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调研与探讨,针对性地提出了“工会在工伤保险工作中的位置”,对在工伤保险工作中遇见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校园安全稳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

工伤保险;维护权益;解决办法

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①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这个条例的公布施行,对规范工伤保险制度,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进一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保障法制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标志着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早在建国初期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就对职工工伤的救治、补偿、遗属抚恤等事项作了规定,对当时保障工伤职工生活,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后,我国政府开始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劳动部在广泛试点的基础上,于1996年公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开始在部分地区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我市在2000年4月颁布了《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建立了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制度。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的需要,保证公平竞争,化解事故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此次适时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与现行工伤保险政策具有较大变化。

第一个变化是在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覆盖范围含盖了所有企业,特别是将乡镇企业纳入了统筹范围,另外第一次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个变化是进一步准确界定放宽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延伸到“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

对于受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的,不仅取消了原“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而且不受事故责任的限制,即职工只要是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论其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均可认定为工伤。

    第三个变化在管理上更加严谨,规范,强化了“管理”和“法律责任”的程序设计和时效性,对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提交材料”“受理”和“时效”要求都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

    第四个变化加强了对工伤职工的医疗管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北京市有58家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工伤职工可任选其中两家进行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方可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

    第五个变化对工伤认定提出了时限要求,对用人单位而言,申请时限一般为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对个人而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

    第六个变化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更加规范。

首先是将“劳动鉴定”改为“劳动能力鉴定”。

二是委员会增加了经办机构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使劳动能力鉴定更加公开和民主。

三是设立了劳动能力鉴定两级鉴定机构:

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最后是明确伤残复查、鉴定的时间规定,即距上次鉴定1年后,工伤职工在伤情发生变化时,可申请复查鉴定。

    第七个变化是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待遇支付和标准基本不变,增加了工伤医疗管理的“三目录”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调整机制,取消了劳教人员和犯罪人员服刑期可以享受待遇的规定,明确规定职工劳动关系变更时的工伤保险关系的处理办法。

    北京市为了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制定了《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以市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实施,同时还要出台八个配套文件,确保《工伤保险条例》在我市得以顺利实施。

       这八个配套文件:

第一是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

第二是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

第三是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

第四是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五是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六是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是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操作暂行办法;

第八是关于发布北京市工伤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这八个配套文件中,五个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原先就有过具体规定,北京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做了适当的调整,使“配套文件”更加合理,切实可行。

三个通知是根据工伤保险新政策研究制订的。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会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了具体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具体地说,一是帮助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二是督促和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三是帮助和指导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四是参与工伤保险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职工如果对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准结论不服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与企业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发生争议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工伤保险政策已经向一把双刃剑摆在我们每个管理者的面前,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认真研究。

 

我校目前执行情况和我们各级工会的责任

我校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盈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劳社发[2006]61号)和北京市教委京教人[2007]11号文件规定,学校已为在职在岗教职工办理了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

为使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在职在岗教职工能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于2008年6月出台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工伤事故处理暂行办法》。

规定了学校办理工伤的具体流程。

其中规定:

组织机构

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学校成立由人事处、校医院、校工会及相关法律顾问组成的教职工工伤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教职工的工伤事故。

教职工工伤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工伤认定

②详见《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章工伤认定(原文省略)

工伤认定程序

(一)教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教职工工伤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提出工伤初审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受伤害时医院初诊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或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相关病史资料;

2、本人对发生工伤时的情况说明;

3、本单位出具的当时情况证明(领导签字、单位盖章)。

(二)领导小组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认定申请进行初审;

  (三)经初审,符合《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认定范围的,依据北京市工伤认定程序向朝阳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不符合《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认定范围或材料不全的,通知申请人重新补充材料;

(四)符合《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认定范围的申请人到人事处领取相关表格,准备相关材料;

(五)表格与相关材料一并送回人事处或直接送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进行工伤认定;

(六)经认定,符合工伤条件的由学校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给《工伤证》;

(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提交相关鉴定材料,向学校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进行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申请;

(八)到北京市工伤指定医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学校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政策报销其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享受其相应待遇;

(九)携学校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确认材料、《工伤证》、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材料、支付定期待遇的原始记录、凭证到学校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1—4级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转移支付登记手续。

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北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二)校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收自支单位参照本办法实行;

(三)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行;

(四)本办法由学校教职工工伤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政策出台后人事处与校医院对全校人事秘书进行了一次政策辅导,之后我们也相继处理了一些工伤事故的职工,解决了他们的待遇和后顾之忧的问题,效果非常好,目前我们总共办理了六例工伤人员,为其中的三位已鉴定为八至十级伤残人员拿到工伤保险一次性补偿金8万余元.并免费享受终身的受伤部位的治疗.特别是几位临时工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在经办过程中也使我们从中得到很多启示,我们想在这里与工会干部同行进行研究探讨,首先是要明确落实工伤政策给学校和职工能够带来哪些好处?

其次是我们各级工会组织在职工受伤的情况下应该发挥什么作用,用什么办法去尽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是我们工会干部如何及时了解国家政策,用法律武器为职工争取获得最大的实际利益。

下面我们就以上三个问题逐一进行讨论,不对之处请与批评指正。

(一)工伤保险条例给我们带来的契机

1、为保证校园安全稳定和谐奠定了基础

目前国家对安全生产,减少事故隐患十分重视,中央领导一再强调把抢救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这是党和政府在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转变政府职能中的具体体现。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出台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是在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基础上制定的地方法规,2004年开始在企业执行,我校2007年开始缴费,2008年7月开始执行。

在这之前,学校在处理工伤事故时一直沿用的北京市教委的一些老规定,使学校发生的一些工伤事故处理难,鉴定难,补偿少,没有标准。

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成为国家法律,对各个方面都有了严格的具体规定,最大限度的保证了一线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补偿,充分的保护了弱者的权利。

学校也应借此东风,把保障职工人身安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当作大事来抓,把落实国家工伤政策,纳入到议事议程,明确分工,监督指导落实责任,用好国家的惠民政策,让职工从心里上感受到温暖。

在办理职工工伤待遇的过程中也是对单位领导和职工无形中进行了一次安全教育,并用我们最实际的工作维护了职工的合法利益,也保证了校园的安全和稳定。

2、使受伤职工的利益得到最大保护

职工确认工伤后可根据受伤部位的不同带薪休假

根据工伤目录全额报销所有医药费(包括材料费)

经过工伤鉴定残疾的可享受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受伤部位可免费享受终身治疗

3、为单位开展救助工作提供了法律帮助

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单位领导都会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关心职工的伤情。

解决他们的困难。

有了工伤保险条例后,我们避免了很多口舌之争,按条例规定安排伤员医治,同时进入工伤认定程序,职工可以获得很好的医疗待遇和经济补偿,领导的工作与职工的切身利益达到统一,避免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发生,给单位创造了和谐友爱团结互助的氛围。

我们应该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把好事做好,让职工满意。

(二)工伤保险赋予工会了那些的权利

工会在职工受到伤害时应该维护职工的哪些权益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工伤认定中规定: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确认申请(以下统称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新条例与其他法规不同之处是有三条途径都可以申请办理工伤,单位、职工本人或家属、和单位工会组织。

为什么会出现三种不同认定方式,其实就是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者。

个别单位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主动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而是要公了变私了,直接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这时工会就可以站出来帮助职工打这场官司,工会的维权作用也就真正体现出来了,工会可以作为单位代表,独立直接向工伤部门反映情况申请启动认定工伤程序。

在一般情况下,工会应与行政领导共同关心受伤职工,把组织的温暖通过我们的实际行动送到病人手中。

我们在处理案例中发现,单位不主动申报,受伤职工和家属自己直接去认定,认定成功之后学校成为被告,又陪夫人有折兵。

工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我们是缴费单位,学校本应该不在出费的,而由于你的失误,使病人心理蒙上阴影,学校蒙受经济损失,多么严重的后果,早办晚办都要办,为什么不主动给人家办了呢?

就因为是临时工就不那么认真对待了,我们以人为本的思想到那里去了?

工会组织在单位领导处理不正确或不到位时,就应该站出来帮助受伤的职工维权,有权行使建议权甚至可以以单位独立组织身份直接向当地工伤认定部门上报情况,政府部门将直接受理,政府欢迎群众监督。

所以说工伤条例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

(三)工会干部为职工办理工伤的程序

职工要享受工伤待遇必须走完以下四个步骤:

1工伤认定:

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之内申报(处理时间两个月)

2工伤登记:

工伤认定之后进行登记注册

3工伤医药费报销:

工伤认定后(拿到工伤证)即可报销医药费

4工伤鉴定:

工伤认定之后即可办理工伤鉴定(鉴定时间为两个月)整个工伤手续办完大约需要半年的时间,告诉患者要有耐心,一次办好终身受益。

我们的具体做法:

1.当职工受到意外伤害时我们各级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慰问伤者,先行救人,同时收集事故现场证据,采集目击证人笔录,为下一步办理工伤奠定基础。

2.依据伤者病情将病人转送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先行医治,医疗费用由单位先行垫付,工伤认定下来后基本全部报销。

待医院诊断明确后即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工伤认定。

因要等候两个月所以越早办越好。

3.职工因伤停工留薪时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非常清楚,可向学校工伤处理小组查询,也可根据医院病假证明带薪休假,休息期间的工资,岗贴照常发给,不许克扣。

4.工伤认定下来后,发给工伤证书,即可报销先期发生的所有医药费。

5.根据病情恢复状况及时申请进行工伤鉴定,鉴定完成后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补偿金。

后续工作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继续享受应有待遇。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

1.认定工伤的条件一定要清楚;

2.申请时间要及时;

3.材料准备要充分;

4.正式工与临时工享受同等待遇,同样处理;

5.单位主动申报,不要让职工自己去工伤部门申报然后反告学校;

6.及时咨询,注意按规定程序办理;

7.最后将认定文件的所有副本交人事处存档。

(五)目前存在的问题

在办理工伤案例时,我们发现我们的很多传统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还用过去的惯性思维处理工伤事件。

主要表现在:

1.怕影响单位荣誉、怕领导追究责任,怕有损单位形象。

2.单位怕麻烦、怕惹上官司,不敢面对现实、怕花钱、怕没完没了。

3.没有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不能积极主动替受害人着想。

4.不了解国家工伤政策,不按规定程序办事。

5.职工不了解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规定,不能主动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6.对临时工不能与正式工一视同仁。

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

7.经办时间较长,给单位和个人都带来较大的麻烦,以至都愿意走医疗保险而放弃了自己终身享有的待遇.

8.不愿意走程序,愿意私下一次性解决,这样做存在很大的风险。

当然以上情况是极个别的现象,也有着各种各样的主客观的原因,但在当今社会,我们一定要有法律意识,任何不负责任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尤其是我们面对的人群已经是非常有知识的群体,他们的信息比我们多,维权意识极其强烈,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学习,掌握政策要点,才能从容对应。

作为领导干部转变观念至关重要,一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重要思想,即讲情又讲法,过去没有法,怎么做都可以,现在有法了,我们作为领导干部和工会干部就一定要依法办事,主动去关心人,爱护人,真正领悟到“以人为本”的内涵,我们的社会矛盾就会少一些,工作也就会更有成效。

我们在与工伤职工交谈中发现他们在认定工伤之路上充满了坎坷和曲折,这其中包括领导的不支持,不关心,让家属到处奔波,致使让工伤行政部门反告学校.使学校处于不利之地,职工受伤期间不能让其享受应有的待遇,(如不能发给全额工资奖金、不能积极的办理一次性工伤补偿等)也是他们不满的一个重要因素。

(六)解决的办法

1.领导干部要不断学习,提高认识,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积极主动关心自己的职工,任劳任怨的服务群众,同时要学习工伤政策,把政策用足用好,用心帮助人,用心感动人,用法律解决纠纷,使我们的工作不留后遗症。

2.放弃歧视政策,正式工与临时工要一视同仁,不要由于自己的偏见和懈怠成为法律上的被告。

3.出现工伤并不可怕,积极主动处理现场,主动为职工申办工伤,实在没有时间可以让家属办理,但你一定要置身于其中,给伤者提供方便。

只要我们是积极的,我们就有了处理问题的主动权。

患者也会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

4.处理问题要严谨,各种档案材料要备齐,防止若干年后找后帐。

参考文献:

[1]北京劳动保障网报道,市劳动保障局王德修副局长访谈(2003-12-03)

[2]《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010年11月8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