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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各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一)银团:

指由本合同的所有贷款人,包括[作为牵头行(社)]、[作为代理行(社)]、[作为参加行(社)]组成的本项目贷款银团。

(二)借款人:

指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

(三)牵头行(社):

指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

(四)代理行(社):

(五)其他成员行(社):

指在银团中除牵头行(社)和代理行(社)外,参加银团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的行(社)及其各自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即:

、、

(六)贷款人:

指银团中包括牵头行(社)、代理行(社)和其他成员行

(社)及上述行(社)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在内的任何一家、多家行

(社)或所有行(社)。

(七)本项目:

指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项目。

(八)贷款:

指银团为本项目提供的总计人民币万元(大写:

万元)的贷款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又称本贷款。

(九)贷款承诺额:

指各贷款人分别承诺的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

各贷款人的贷款承诺额之和即为银团贷款的贷款额度,也称贷款额度。

(十)贷款承诺额比例:

各贷款人的贷款承诺额占贷款额度的百分比。

(十一)贷款余额:

指在任何时候各贷款人已经向借款人发放但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数额。

(十二)贷款余额比例:

指各贷款人的贷款余额占全部银团贷款余额的百分

比。

(十三)执行利率:

指本贷款当期适用的贷款利率。

(十四)逾期贷款:

指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归还的贷款(提前还款除外)。

(十五)挪用贷款:

指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

(十六)工作日:

指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各贷款人正常营业的日期。

(十七)还本日:

指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偿还贷款本金的日期。

(十八)结息日:

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为。

如遇结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该结息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贷款人第一个工作日;

但是,如果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贷款人第一个工作日与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不在同一月中,则该结息日提前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前贷款人最后一个工作日。

(十九)利率调整日:

(二十)银团会议:

指由银团的全部贷款人派员组成,负责协调各贷款人之间的协作事宜和协商确定银团贷款重大事项的银团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条贷款额度

(一)银团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且借款人同意接受的贷款额度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万元)。

(二)各贷款人的贷款承诺额及贷款承诺额比例为:

单位:

万元、%

行(社)名称

承贷额度

承贷比例

备注

合计

(三)贷款额度的调整

1.贷款额度的调增由于任何因素造成本项目总投资额超过有权部门规定的总投资额,借款人不得

再向银团申请增加贷款额度。

2.贷款额度的调减

(1)借款人向银团申请取消部分或全部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该贷款额度提款日的个工作日前向代理行(社)提交书面申请;

(2)银团于代理行(社)收到上述书面申请后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借款人取消贷款额度向借款人做出书面答复;

(3)经银团书面同意借款人取消贷款额度后,借款人应向银团缴纳取消贷款额度的的违约金;

各方应就取消贷款额度的事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文件。

一贷款人的贷款承诺额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各贷款人的贷款承诺额比例相应减少;

(4)借款人取消的贷款额度不得再次提取,同时对还款计划应按倒序原则进行调整,相应取消或减少还款计划项下的最后到期的应还本金数额。

第三条贷款期限

本贷款的贷款期限自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笔贷款提款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贷款的还本日止,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月。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如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贷款用途

(一)本贷款的用途只限用于本项目建设。

(二)借款人不得将本贷款款项用于本合同规定用途之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如借款人违反本项规定,除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付利息外,银团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责任。

第五条贷款利率和利息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

如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执行利率在利率调整日进行调整后,新的执行利率与原执

行利率不同,则代理行(社)应在利率调整日后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

(二)本合同项下逾期贷款或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逾期贷款归还或挪用行为得到纠正为止。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本合同执行利率×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本合同执行利率×

如果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挪用,罚息利率择其重者。

(三)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其中,对不能按期支付的逾期贷款或挪用贷款的利息按相应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从贷款人根据提款申请书所述的提款日将该笔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在代理行(社)开立的银团贷款专用账户之日起计算利息。

(五)借款人应于每一结息日日前将应付利息划入其在代理行(社)开立的银团贷款专用账户,由代理行(社)从该账户中直接收取;

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在结息日日前,将应付利息划入其在代理行(社)开立的银团贷款专用账户,由此导致资金在途所产生的有关支出,由借款人承担。

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将应付利息划入银团贷款专用账户中,则视为借款人迟延支付利息,应按本合同约定计付复利。

(六)代理行(社)应及时将相应利息从借款人的银团贷款专用账户中划出,并将各贷款人应得利息分别划往各贷款人指定的账户;

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

利息时,代理行(社)应依照约定将借款人已经偿还的款项按各贷款人的贷款余额比例划至各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同时代理行(社)应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包括各贷款人本金及利息的余额情况在内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各贷款人。

第六条提款的先决条件

(一)借款人在提款前应满足本条约定的全部先决条件,否则银团有权拒绝向借款人发放相应贷款或取消相应贷款,因此取消的贷款额度借款人不得再次提取。

但银团可以书面同意放弃部分条件或同意延期满足某一项或某几项先决条件。

(二)首次提款的先决条件在代理行(社)向借款人和各贷款人书面确认借款人已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及本

条第(三)款所列条件后,借款人方可申请首次提款:

1.借款人已向代理行(社)提交下列文件(除非本合同项下明确要求提供原件,下列文件应提供清晰可读的复印件,每份复印件应由提供方或出具方加盖公章以证明该复印件是真实、完整和最新的正本文件的复印件):

(1)借款人董事会决议,该决议用以授权或同意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的条款进行借款,并签署本合同、本合同项下担保文件、提款申请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2)有关本项目的重大交易文件,以及借款人按银团的要求随时提交的其他交易文件;

(3)担保人董事会决议,该决议用以授权或同意担保人就本贷款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并签署担保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

(4)借款人还须按代理行(社)的合理要求提交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2.本合同要求的所有担保合同已经签订并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3.依照法律或本合同要求应办理的各项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4.借款人已按本合同规定开立了有关账户;

5.结算代理协议已签订并生效;

6.本合同要求的应在首次提款前到位的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已按要求到

位。

(三)每次提款的先决条件每次提款(包括首次提款)之前,在代理行(社)向借款人和各贷款人书面确

认借款人已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后,借款人方可申请提款:

1.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除非本合同项下明确要求提供原件,下列文件应提供清晰可读的复印件,每份复印件应由借款人加盖公章以证明该复印件是真实、完整和最新的正本文件的复印件):

(1)借款人最新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2)担保人最新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3)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已按本合同要求到位的证明文件;

(4)自上次提款日后新签署的有关本项目的重大交易文件,以及应银团的不时要求,随时提交的其他交易文件;

(5)自上次提款日后新签署的有关本项目的全部保险文件以及借款人已履行相关保险合同或保险单项下义务的凭证;

(6)该次提款款项的使用计划(原件),以及拟提取的款项符合本合同规定用途的说明(原件);

(7)对上一次提款款项的使用情况说明(原件);

(8)借款人还须按代理行(社)的合理要求,提交与本合同所述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

2.担保合同已生效,并持续有效,且没有发生或可能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事

项;

3.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没有违反本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七条提款

(一)提款计划

1.借款人应按下列计划提取贷款资金: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2.借款人可每年对当年度的年度提款计划作出一次调整。

如需提前提款,借款

人应在拟提款日的个工作日前向代理行(社)提出书面申请;

如需推迟提款,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的个工作日前向代理行(社)提出书面申请。

借款人调整提款计划的申请中应列明调整后的该年度提款计划。

借款人的申请经银团审查同意后,按调整后的该年度提款计划执行。

3.借款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前向代理行(社)提交书面申请且未按提款计划提取全部或部分贷款额度的,银团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各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将应发放贷款汇入借款人在代理行(社)开立的银团贷款专用账户,并按本合同约定计息;

(2)视为借款人违约,该全部或部分贷款额度取消。

根据该项约定取消的贷款不得再提取,每一贷款人的贷款承诺额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各贷款人的贷款承诺额占贷款额度的比例相应减少。

在此情形下,银团有权按该未提取金额的向借款人计收违约金,并且代理行(社)有权于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之次日从借款人的账户中直接扣收该违约金。

代理行(社)应于扣收违约金当日,将所扣收的违约金按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贷款人的贷款承诺额比例分别划往各贷款人指定的账户。

(二)提款程序

1.借款人应在本合同及提款计划约定的提款日的个工作日前向代理行(社)提交提款申请书;

2.代理行(社)收到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书并经审核符合提款条件的,应在日内将提款申请书递交各贷款人,并书面通知各贷款人按各自的贷款承诺额比例将相应贷款拨付至借款人在代理行(社)开立的银团贷款专用账户;

经审核不符合提款条件的,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并通报各贷款人;

3.各贷款人在收到代理行(社)递送的提款申请书和发放贷款的书面通知后,应在提款申请书载明的提款日当日之前,将其应发放的相应贷款汇入借款人在代理行(社)开立的银团贷款专用账户。

各贷款人如有违约,由其自行向借款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还款计划

1.借款人贷款归还计划如下:

2.提前还款

(1)借款人拟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时,应在拟还款日的个工作日前向代理行(社)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书,说明拟提前还款的金额和日期;

(2)银团应在代理行(社)收到提前还款申请书后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调整还款计划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借款人;

(3)如借款人未经银团同意而提前还款,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原还本日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款项的利息;

(4)借款人提交代理行(社)的“提前还款申请书”是不可撤销的;

(5)借款人自愿提前偿还的款项不得再次提取;

(6)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时,借款人不得予以拒绝。

3.延迟还款

(1)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贷款期限不变),以延迟某一笔或几笔贷款偿还的,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本日的个工作日前向代理行(社)提交“还款计划调整申请书”,说明调整还款计划的理由,并提出相应的还款计划调整建议;

(2)银团在代理行(社)收到“还款计划调整申请书”后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调整还款计划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借款人;

如银团同意调整还款计划时,借款人应与银团签订还款计划调整协议(该还款计划调整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后方可按调整后的还款计划还款。

4.展期

(1)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本合同贷款期限的,可以向银团申请展期;

(2)借款人应在最后一笔贷款到期日的个工作日前向银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展期的理由,并提交担保人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并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有效文件,或提供银团认可的新的担保;

(3)银团在代理行(社)收到上述申请后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是否同意该申请;

如银团同意展期,应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展期协议,该贷款展期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贷款本金的偿还

1.代理行(社)于每一还本日将相应贷款本金从银团贷款专用账户中划出,并按各贷款人的贷款余额的比例汇入各贷款人指定的账户;

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时,代理行(社)应依照前款约定将借款人已经偿还的款项按各贷款人的贷款余额比例汇付各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同时代理行(社)应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包括各贷款人本金的余额情况在内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各贷款人;

2.如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本金未于还本日当日汇入银团贷款专用账户中,则视为逾期贷款,并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利息;

3.如借款人所偿还的款项少于约定的到期应还款项总额,贷款人将视借款人偿还款项的金额按下列次序进行还款:

(1)应付费用、赔偿金、违约金;

(2)应付罚息;

(3)应付利息;

(4)应付本金。

借款人所偿还款项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全部款项的,按该款项发生的先后顺序

予以清偿。

第九条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借款人保证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到位。

第十条信息披露

借款人应及时向代理行(社)提供有关本项目、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应于每月号前按代理行(社)要求书面报告上月贷款使用情况,每年月日前按贷款人经办行(社)要求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贷款使用情况;

(二)借款人应于每年月日前向代理行(社)提交经银团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全套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

每季度初日内向代理行(社)提交上一季度的全套财务报告;

年月日前向代理行(社)提交上半年的全套财务报告;

(三)借款人如拟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在财务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前日书面通知贷款人,经银团同意之后,借款人方可从事上述行为,并将有关资料报贷款人备案。

(四)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

人。

(五)借款人获悉发生下述情况时,应立即书面通知代理行(社):

1.发生任何涉及本项目各类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2.借款人或其股东卷入任何重大仲裁或诉讼;

3.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事件或任何违反涉及本项目的其他合同约定的情形;

4.任何对本合同及其它涉及本项目的合同的履行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法

律法规及政策变更;

5.对涉及本项目的合同的正常履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6.借款人与股东之间,或借款人与任何第三方之间发生的涉及本项目的任何重大争议,或可能威胁到借款人正常经营的任何其他重大争议。

(六)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的有关本项目情况的其他信息。

(一)代理行(社)有权了解、检查、监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工程建设,涉及本项目的合同签署及履行情况以及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计划执行、资金运用、与关联公司的交易以及财务收支等情况。

(二)代理行(社)可以在提前合理时间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随时查看借款人的有关账目、记录或前往借款人的建设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查验,借款人应予以配合。

(一)借款人应于第一笔贷款提款日的个工作日前在代理行(社)开立银团贷款专用账户;

(二)银团贷款专用账户为借款人的存款账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款项:

1.政府根据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代建协议项下的拨付资金;

2.按照本合同约定发放的贷款资金;

3.项目资本金。

(三)代理行(社)应当勤勉尽责地代表贷款人对银团贷款专用账户资金进行日常监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用途监管、存款余额监管和还本付息监管,并按贷款人的要求完整及时地提供该账户的对账单等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担保

(一)本贷款采用以下担保方式:

(二)银团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的,借款人应按照银团的要求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借款人授权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

代理行(社)可按本合同的约定从借款人在代理

行(社)开立的银团贷款专用账户及借款人在任何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应由其偿付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而无需事先获得借款人的同意;

即使借款人已在此做出不可撤销的授权,但如代理行(社)有要求,借款人仍需协助办理划款的一切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贷款人的职责

(一)各贷款人按照本条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1.各贷款人对借款人及其股东的资信、地位、资产、经营进行独立的调查和贷款评审,并在独立调查和贷款评审的基础上签署贷款文件。

2.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贷款义务,按照代理行(社)的通知按时、足额发放贷

款;

3.未经银团会议表决通过,成员行(社)不得以任何理由就其在银团贷款合同

项下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拥有的债权对借款人或担保人在其或其分支机构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的任何款项行使抵销权;

4.未经银团会议表决通过,贷款人不得拒绝发放、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

任何贷款人违反本款规定,因此而产生的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同时银团会议有权决定将违反本款规定的贷款人尚未发放的贷款承诺额予以强制性取消;

其他贷款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违反本款规定的贷款人予以赔偿;

5.不得于本合同之外在相互间或与借款人间达成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形式的任何约定或承诺,不得单独接受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方提供的任何形式的其他担保,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为借款人开立银团贷款专用账户等主要账户。

贷款人违反本款规定已经达成的任何约定和承诺或已经实施的任何行为均为无效,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均由其自行承担,其他贷款人因此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其予以赔

偿;

6.对从借款人或其他方所取得的涉及相应银团贷款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在不迟于取得该文件、资料或信息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代理行(社)和牵头行(社),同时真实、完整和无保留地向代理行(社)和牵头行

(社)发送出有关资料和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7.协助代理行(社)监督、管理银团贷款的使用,按照牵头行(社)的要求参与处理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的纠纷;

8.建议召开银团会议;

9.参加银团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10.履行银团会议的决议;

11.不得有任何有损于银团或其它贷款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2.履行银团贷款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13.银团会议决定的其他职责。

(二)每一贷款人均有权:

1.通过代理行(社)了解和查询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资信情况、银团贷款的使用情况和银团贷款合同的履行情况;

2.要求代理行(社)及时将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按贷款余额比例划付至其指定的账户;

3.指出牵头行(社)、代理行(社)或其他贷款人未尽职责和义务或损害其他贷款人利益的行为,要求牵头行(社)、代理行(社)或其他贷款人予以改正并赔偿其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第十六条借款人的陈述和保证

(一)借款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合法经营的法人;

(二)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借款人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借款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存在任何法律上或(和)商业利益上的冲突;

(四)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能力完成借款项目的开发并按期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债务;

(五)借款人提供的财务报告系依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会计制度编制,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借款人在该报告年度内的财务状况,并且自最近的报告日以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并未出现恶化的迹象;

(六)截至本合同生效日,任何机构或第三方均未要求借款人就本项目给予任何经济、财务和人员方面的补偿;

(七)借款人对其资产和权益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除本合同及担保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借款人的资产和权益均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物权和保全等情形;

不存在导致上述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物权的任何协议或承诺;

(八)借款人的董事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均准确地记载于借款人的董事会记录及董事会决议上,并全部提交予代理行(社);

(九)借款人为其经营和管理已经聘用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雇员;

且该等人员的聘用及其聘用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借款人或其股东均没有直接或间接地卷入或将卷入任何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或索赔;

(十一)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

符。

第十七条贷款人的陈述和保证

(一)贷款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

(二)贷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借

款人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对贷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

第十八条借款人的义务

(一)借款人应将贷款资金用于本合同约定的用途;

(二)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

(三)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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