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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罚条例

安全奖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安全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规范职工行为,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第2条任何人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发现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必须停止作业、及时汇报处理。

第3条凡违反本细则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均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对于严重责任者或屡教不改者,除按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还要办安全学习班,进行强制性安全教育。

第4条细则所涉及的罚款事项由检查人员填制安全罚款通知单,主管领导签字,交公司财务部代扣。

第5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的一切生产(基建)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于公司工作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1条各区队向安监科申报,由安监科对新工人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发给《安全资格证书》,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上岗者,每人次罚款50元,用人单位罚款500元。

第2条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未经复审的,每发现一人次罚本人100元、用人单位100—500元。

第3条矿内干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根据情节除处以200—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除按本年度《安全责任状》执行经济处罚外,并上报安委会研究给予行政处分。

第4条发现“三违”而不制止者、查出“三违”不按规定处罚者,与“三违”人员同等处理,干部在场加倍处罚。

第5条对检查举报“三违”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或打击报复的,罚款500—2000元,情节严重的开除出矿,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6条“三违”人员谎报单位和姓名的,加罚500元。

第7条因“三违”或工作失误造成影响生产8小时以上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处以200—1000元罚款。

第8条本公司职工每月“三违”次数达到2次的人员,扣除本月安全奖的50%,达到3次的人员,扣除本月安全奖。

第9条矿直属单位,每月“三违”次数超过20次,扣除本单位当月绩效工资的10%,超过30次,扣除本月绩效工资的20%。

第10条本矿职工发生一次严重违章,扣除当月安全奖。

第11条施工单位必须经驻矿安监科安全资质审查,否则罚款3000元。

第12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给职工发放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否则罚责任者100—2000元。

第13条各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和煤矿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通报、指令、命令等,否则对该单位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

第14条每项新工程开工前必须有审批完善的开工报告,并分发到各个业务科室,否则停止施工,并罚款3000元。

第15条无作业规程、安全措施不健全而开工的,罚指示开工者500元,施工单位负责人500元,罚施工单位技术员500元。

第16条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相符,罚队长:

2000元,技术员:

2000元。

第17条开工前各单位对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认真组织职工学习贯彻并进行考试,否则,罚单位主要负责人200元。

第18条班前会没有强调安全有关事宜(包括记录)的单位,罚单位300元。

第19条通风、运输等生产系统改变而未对作业规程和措施及时进行修改而施工的,罚责任者100元,罚施工单位500—1000元。

第20条遇到地质变化无措施冒险强行作业对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21条对工程质量低劣,事故隐患严重的施工单位,除责令停产整顿外,同时罚款500—5000元。

第22条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态度恶劣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工程队加倍处罚。

第23条对上级领导检查、煤矿旬检发现的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一次罚主要责任人500元,重复再犯者加倍处罚。

第24条入井人员不带入井证或拒绝让检身工检身、登记,严禁入井,否则罚款100元。

第25条入井不戴安全帽罚款100元,不穿雨靴罚款50元,不带自救器罚款100元。

穿化纤衣服入井者罚款50元。

第26条酒后上岗,地面岗位处200元罚款,井下岗位处500元罚款,强行入井者待岗参加学习班,并罚款1000元。

第27条带手机入井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28条违反行车不行人规定、步行出入井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29条上岗前不进行安全检查(要有记录),罚单位300元,跟班队长100元。

第30条对井下、地面特殊岗位班中脱岗者、工作时间睡觉,罚本人400元、跟班队长100元,是临时用工者清除出矿。

第31条在井上、下或工作岗位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者,除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外,对打架双方都给予500—2000元的罚款,并待岗参加学习班。

第32条在井下关闭矿灯或摘下安全帽,每项罚款50元。

第33条从事与本岗位无关工作者,罚当事人100元。

第34条进入危险或警戒区域休息者,罚当事人200元。

第35条擅自进入采空区者,每人次罚款500元。

第36条不按规定交接班,发现一次罚带班人员100元。

第37条多人、多工种作业,无安全措施,现场无专人指挥和监护者,罚跟班队长200元。

第38条无跟班干部作业者,罚单位1000元。

第39条岗位工提前升井,罚款200元(包括通风、安监跟班管理人员)。

第40条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罚跟班队长300元。

第41条重复出现的隐患,未进行整改,罚责任人:

2000元

第42条不听从安监人员的正确意见者,罚当事人100元。

第43条干部违章指挥罚款300元,工人违章作业罚款200元。

第44条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者,罚当事人100元。

第45条不佩戴人员定位系统编码器者,罚款50元。

第46条不按照要求使用编码器,放在井下不升井者,罚款100元。

第47条私自交换编码器者,罚款100元。

第48条使用中人为损坏、丢失编码器的罚款300元、离矿不交回编码器者,罚款500元。

第49条岗位工无故连班作业者,罚当事人、班长各200元。

第50条使用已失去额定负荷能力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各种起吊设备、设施和工具者,罚单位500元,跟班队长200元,当事人100元。

第51条不按措施起吊、搬迁和检修大型设备配件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52条高空作业不使用防坠保护装置的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

第53条身体部位进入起吊物下者,罚当事人100元。

第54条清理煤仓、处理溜煤眼卡堵必须使用安全带或保险绳,违者每人次罚款200元。

第55条故意损坏标识、标志、牌板者按价格的2-3倍处罚。

无意损坏井下大巷安全警示标识,一块罚款200—2000元;损坏其它地点安全警示标识,一块罚款100—1000元。

第56条偷盗矿井设备、消防设施器材或破坏安全设施者,罚500—10000元,视情节严重程度,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57条触摸或身体接近运行中的设备转动部位小于20公分者,罚款300元。

第58条非检修或必要的安全检查而上皮带行走者,罚款200元。

第59条清煤工往高速运行的皮带上面逆向抛掷块煤者,每次罚款100元。

第三章事故处理

第1条本矿职工发生一次轻伤事故,责任人扣除当月安全奖。

第2条矿直属单位,每月发生2次轻伤事故,扣除本单位当月绩效工资的5%,发生一次重伤事故,扣除本单位当月绩效工资的10%。

第3条发生一起重伤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人,3个月之内扣除安全奖。

第4条施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根据情节给予10000—50000元处罚。

第5条施工单位无规程而开工者或不严格按作业规程施工造成严重质量事故,处以1000—50000元罚款。

第6条对事故抢救不力,造成事故扩大主要责任者,处以行政处罚并给予500—1000元罚款。

第四章采掘管理

第1条顶板管理必须依照作业规程规定执行,一处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对队长及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第2条掘进面杜绝空顶作业,空顶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每超一米罚款100元。

第3条掘进巷道锚索滞后距离大于《作业过程》规定的安全距离,每超1米,罚款100元。

第4条锚索未紧固,每发现一根罚款100元。

第5条采掘工作面无敲帮问顶工具,罚施工单位1000元。

第6条顶板未按规定探顶煤或支护方式或参数不合理,罚责任人100元。

第7条掘进机等大型机械在大巷行走时必须编写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技术员50元、队长100元、责任单位500—5000元。

第8条掘进工作面遇地质变化时,未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执行短掘短支,罚主要责任人100—500元。

第9条巷道贯通前,地测部门没有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区队没有及时编写贯通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罚责任人100元、责任单位500元。

第10条当掘进机工作或接通电源后,不允许有人站在掘进机前面或截割臂的回转范围内,否则罚款500元。

第11条采煤机、掘进机、破碎机启动前必须向四周发出警报,确认四周无人方可开机,否则一次罚司机100元。

第12条综掘机停止作业,截割头未落地、闭锁,罚司机200元。

第13条非专业司机操作综掘机,罚款200元。

第14条在巷道掘进时,伞檐或片帮未处理继续掘进,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15条巷道拐角大于作业规程规定,未按规程规定支护拐角区及联巷者,罚队长、班长、司机各100元。

第16条超挖严重(机掘大于200mm,炮掘大于300mm),发现一处,罚施工单位500元,罚责任者100元、队长50元。

第17条综掘机司机位于驾驶室外、空顶区域内操作罚款500——1000元,根据情节给予行政等处分。

第18条综掘机运行期间,超过驾驶室前方查看截割情况者,罚款100元。

第19条排矸巷不设警标和不打栅栏,每处罚单位100—500元;无故损坏栅栏或打开密闭,罚单位500元、队长50元、责任人100元。

第20条掘进工作面设备检修没有在顶板有支护且无淋水的安全地点进行,罚带班队长50元、当班工长50元、检修人员100元。

第21条综掘机掘进过程中不按规定留设顶煤厚度,一处罚煤机司机50元、跟班队长50元。

第22条钢带、托板不接顶,每排罚当班作业人员50元。

第23条施工锚杆、锚索时,作业人员必须站在专用的工作平台上。

否则每次罚款1000元。

第24条钢带、锚杆布置符合设计规定,否则每发现一处罚责任者50元。

第25条锚杆外露长度小于50mm。

如锚杆外露长度大于50mm,则按10元/根进行处罚并在外露过长的失效锚杆周边及时补打锚杆。

第26条金属网片安装必须满足搭接良好,压实,搭接不小于100mm,网片绑扎牢靠。

如出现金属网片未用锚杆固定,绑扎、搭接不符合规定等情况,按每片金属网5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

第27条井下检查每发现1根失效锚杆未及时补打处罚50元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井下现场发现缺失1根锚杆处罚100元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28条站在综掘机截割头、截割电机上打锚索、锚杆,罚款500元。

第29条锚杆没有二次紧固,扭距达不到100N.M,抗拔力达不到5吨,每发现一根罚50元。

第30条掘进工作面材料、设备码放不整齐、无标识,一处罚责任人50元,单位500元。

第31条缺少施工图牌板,每块罚款200元。

施工图牌板不清晰,吊挂不整齐,一处罚队长100元。

第32条工作面及两巷,积水不超过长5m、宽2m、深0.15m。

否则罚单位100元,责任人50元。

第33条从移变列车至工作面1#支架的淤泥、浮煤清理干净。

淤泥、浮煤堆积厚度超过150mm,罚20元/m;若巷道底板局部低凹积水或有淤泥,则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人行畅通,否则,罚10元/m。

第34条工作面刮板机机头、机尾浮煤不清理,有一处罚超前维护工50元。

第35条支架大脚处有浮煤或大块矸石不清理,每一处罚班长50元。

第36条进入工作面的行人联巷口必须悬挂通行指示牌,行人联巷必须平整、并且打扫干净。

无指示牌,罚20元;不平整或没有打扫干净,罚50元。

第37条工作面所有支架的立柱、踏板、SIM(或PM4)、四连杆、管线及编号牌上必须经常保持干净,支架上所放设备必须吊挂或码放整齐,支架底座前的浮煤(或煤块)必须清理干净。

踏板必须固定牢固,如果支架有积尘、架前有浮煤(大块)、设备放置杂乱或脚踏板没有固定,罚50元/架。

第38条工作面溜子电缆槽内必须随时清理干净。

如果有煤泥堆积或煤块未及时清理,罚50元。

第39条单轨吊缆管线必须绑扎整齐,绑扎间距为0.6—1m,绑扎线头整齐。

否则,罚50元/处。

第40条工作面溜子机头段及转载机桥身段必须经常保持干净,存放物件必须码放整齐。

否则罚50元/处。

第41条不允许用水管或冷却水管直接往顺槽底皮带上面浇水。

否则,发现一次,罚单位100元,责任人50元。

第42条综采工作面空顶距超过规程规定,每超过一架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43条工作面顶板不出现台阶下沉,无浮矸,机道梁端至煤壁顶板冒落高度不大于300mm,否则每架罚支架工20元。

第44条底煤留设严格按作业规程要求,严禁割底,割底厚度超过100mm且长度在10m之内、10~20m、20~30m、30m以上,分别罚采煤机司机50元、100元、150元、200元。

(特殊情况除外)

第45条两端头三角区过度平缓,与巷道顶底板割平。

发现100—150mm台阶,罚煤机司机20元/个;150mm以上台阶罚煤机司机30元/个。

第46条支架要排成一条直线,并编号管理,其偏差不得超过±50mm,中心距偏差不超过±100mm,否则每架罚支架工10元。

第47条支架要垂直顶、底板,歪斜在±5°内,否则罚带班班长100元。

第48条相邻支架间不能有明显错差(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度的2/3),不挤架、不咬架,架间空隙不超过200mm,一架不合格罚支架工50元。

第49条工作面支架必须拉线移架,支架排列成一条直线,偏差不超过±50mm。

有一处不合格,罚支架工5元/架;未拉线移架,罚班长50元/次。

第50条工作面底板两端头三角区必须与巷道底板割平。

发现溜子机头、机尾上翘或下扎,罚30元/次;需要放炮,罚500元/次;影响2h以上,罚1000元/次。

第51条溜子必须平、直。

因底板没有割平,①造成溜子纵向局部凸起或凹下,罚10元/节;②横向溜子上飘或下扎,罚10元/节;③溜子纵向不直,局部超前或滞后,罚10元/节。

第52条采煤机截割深度正常(以设备技术参数为准)。

正误差超过0.15m,罚50元/次;在正误差超过0.15m的基础上,每超0.1m,加罚50元。

第53条移变列车的所有设施随时保持干净,无积尘、无破损、无油污。

有积尘、油污或破损,罚10元/处。

第54条移变列车至工作面溜子机头、机尾的冷却水管、液管管线吊挂整齐并无跑冒滴漏。

管线吊挂不整齐或有跑冒滴漏,发现一次,罚20元/处。

第55条从移变列车至工作面溜子机头、行人联巷杂物(指铁丝头、油桶、木块、饭盒、电缆皮、胶管等)清理干净,发现一个或一件,罚20元,无杂物收集箱,罚50元。

第56条材料及拆卸的皮带件分类码放整齐,并挂标志牌。

没有分类码放整齐,罚责任人50元,单位罚500元。

第57条皮带机尾至溜子机头冷却水集中排放,严禁冷却水随意落地。

否则发现一次罚50元;对喷雾水箱、乳化液箱的进水进行控制。

发现箱体溢水,罚200元/次。

第58条遇有断层、过老巷、构造带、收尾等,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干部现场指挥,否则,罚施工单位负责人500—1000、生产办负责人100元。

第59条未制定初放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不到位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60条在初次来压期间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现场严格执行,否则罚责任人100—1000元,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根据情节按矿本年度《安全责任状》执行外,由矿安委会研究处罚决定。

第61条综掘机行走时,副司机未看护好电缆而被压,罚责任人50元。

第62条综掘机行走时,前后10米范围内及巷道两侧不得有人,副司机必须与司机配合好,否则罚责任人100—500元,造成事故严肃处理。

第63条巷道行人侧,底板坑洼超过200mm,每处罚款100元。

第64条综掘机司机离开驾驶室必须停电,否则一次罚司机500元。

第65条联巷贯通不设警戒,罚跟班队长、班长、司机100元,安全员200元。

第66条检修综掘机或更换截齿时,必须断开电气控制开关,否则罚责任人500元。

第67条综采煤机司机工作期间在滚筒和摇臂之间,发现一次罚100元。

第68条煤层正常情况下,采煤机割顶梁,罚责任人50—500元。

第69条综采面不执行拉架不行人、行人不拉架的规定,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70条超前支护小于《作业规程》规定的,少一米处罚责任人50元,带班队长100元。

第71条超前支护长度不小于20米,长度不够,每少一根单体支柱,罚20元/根。

第72条支柱间、排距误差不大于±100mm,否则每排罚超前维护工50元。

第73条单体支柱三用阀卸液端指向采空区,不合格罚10元/根。

第74条打超前支护的液管必须吊挂,严禁落地。

否则罚20元/次。

第75条单体支柱必须戴柱帽,柱帽规格为500×200×60mm。

不戴柱帽或柱帽严重损坏,罚5元/根。

第76条超前支柱初撑力≥50KN,否则每根罚超前维护工50元。

第77条每根支柱都要用尼龙绳或连接杆连接好,每根不连罚超前维护工10元。

第145条提前撤掉超前支护的单体,每米处罚责任人100元,带班队长(或班长)100元。

第146条护帮板不及时打开的,每台次罚责任人30元,带班队长(或班长)20元。

第147条顶板未割平,支架前梁不能有效接顶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148条综采面有明显片帮还在架前行走,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149条把支柱支在浮煤或浮矸上,以及没有刹实背牢,罚责任人50—100元。

第150条综采面在溜子未闭锁,上溜子行走或跨溜子作业,一次罚责任人500元。

第151条综采液压管路系统连接不按规定,每发现一处,罚责任人50—100元。

第152条综采支架与运输机不垂直,角度小于80度,上倾、下歪罚责任人50—100元。

第153条机组过后不及时移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责任人30—100元。

第154条综采面擅自底煤,罚主要责任人50—100元。

第155条放顶煤未放净、罚责任人200元,跟班队干500元,队组3000-10000元;发生放矸不及时收口时,罚责任人50元。

第156条液压系统压力未卸载,而撤卸高压管、接头,罚责任人50—100元。

第157条在采煤机摇臂未落地或未稳定支撑时,拆卸压力锁定阀,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58条更换煤机滚筒时,在支撑端和煤壁间,不进行临时支护,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159条在煤机摇臂下无垫块而工作,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160条支架初撑力小于支架额定值80%者,每架罚责任人20—50元。

第161条在地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高必须保证在3.0~3.5米之间,低于3.0米每架罚司机5元,超过4米罚煤机司机50元,并限期整改。

第162条煤壁平直,与顶、底板垂直,无伞檐、台阶。

伞檐、台阶长度超过1m、最大突出部分超过200mm,罚20元/架。

第163条采煤机停水割煤,每次罚煤机司机50元。

第164条无特殊情况皮带带煤泥水,影响煤质的,一次罚款100元;水淹底皮带,影响煤质的,一次罚款500元。

第165条外来水进入生产系统,每次罚款200元。

第166条杂物进入运输系统或煤流中,视杂物情况一件罚款300~5000元,单位5000-10000元。

第167条未爆雷管进入煤流,罚责任单位5000~10000元,责任人300~1000元。

第168条其他违反煤质管理制度的现象,视情节一次罚款50~1000元。

第169条发现综采工作面两顺槽出口20m范围内煤壁帮锚杆未拆除托盘、木楔等未拔除,底板存有杂物等,每件罚当班班长、超前维护工50元。

第170条除铁器不及时清理,每次罚机运队100元。

第171条不按规定连接支护顶板的单体,少一根罚单位30元。

第172条不按规程要求施工单轨吊吊挂眼和吊挂单轨及电缆者,罚责任人50—100元。

队组加倍处罚。

第173条采面过联巷不加强支护、处理片邦煤,罚班长、队长各50-100元。

第174条不按规定支设回撤通道、联巷、辅助通道,罚带班队长、班长各100元,单位500元。

第175条不按回撤规程安设绞车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绞车,罚岗位工100元、带班队长50元。

第176条采面贯通后,不及时加强支架支护造成支架被压死等不利于回撤现象时,罚责任人和队长各100元,罚单位500元。

第177条回撤期间顶网因故损坏不及时修补罚带班队长50—100元。

第178条回撤过程中使用的牵引、起吊设备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100—500元,单位2000元。

第179条回撤过程中,人行道内单体支柱无防崩措施,罚队长100元,罚单位500—1000元。

第180条回撤过程中,设备运输线不畅或没有执行行车不行人的规定,罚责任人200元,单位1000元。

第181条在回撤通道掘进时,必须确保成巷后巷道底板见岩底且通道高度符合要求。

如未见岩底或见岩底后巷道超高,处罚50元/米。

第182条发现具备留顶、底煤条件的综掘机掘进巷道未按要求及时留设的,每次处罚1000元。

第183条留顶、底煤掘进的巷道,每发现一处暴露岩底或割岩底,处罚500-1000元并扣除相应长度的无效进尺。

第184条掘进巷道无构造,每暴露岩顶一处,处罚500元并扣除相应长度的无效进尺;每割岩顶一处,处罚1000元并扣除相应长度的无效进尺。

露岩顶或割岩顶区域出现掉碴、滑面发育的巷道顶板必须加挂钢带等加强支护,否则加倍处罚。

第185条掘进巷道无构造,顶煤实际留设厚度小于规定值,但未露岩顶,每发现一处处罚50元。

第186条乳化液浓度达到3—5%。

低于(≤)2%,罚500元/次;低于(≤)1%,罚1000元/次。

第187条支架不漏液、不串液、不卸载,否则罚支架检修工50元/架。

第188条油脂存放不符合规定,一处罚责任人50元。

第189条综掘机无水作业,罚违章指挥者和违章操作者各100—500元。

第190条房采工作面不按规定回收煤柱罚班长50元,带班队长50元,单位500元。

第191条锚喷巷道的顶部活矸必须喷前处理掉,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192条喷浆前冲洗巷顶帮,保证喷体质量,否则,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第193条锚喷巷道喷射厚度小于设计规定,每延米罚责任者100元。

第194条混凝土振动不好,出现峰窝麻面、空洞时,每发现一处罚施工单位200—2000元。

第195条不采取潮料喷浆,罚施工单位500—2000元。

第196条掘进喷浆施工时,没有采取有效保护电缆、管路、机电设备等被喷涂的措施,罚责任者100—500元,罚责任单位500—2000元。

第197条喷浆时严禁喷枪对准人,违者罚喷射手200元、当班班长100元。

第198条巷道开口必须有设计及通知单,并通知有关部门,严格按设计及通知单组织施工,否则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199条巷道贯通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明确现场跟班统一指挥的单位及人员,确保安全施工,无措施或不严格执行措施,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200条严禁空顶作业,否则处罚责任者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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