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省非煤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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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升系统的安全技术基本要求

3.1天轮与井架

3.1.1竖井井架应进行施工设计,符合《规程》和有关规范要求。

能安全承担施工、生产载荷,保证足够的过卷高度;

满足天轮布局、下放长料、悬吊设备及其他特殊要求。

3.1.2竖井井架应有以下安全设施:

避雷设施、过卷挡罐梁、楔形罐道、检修起重梁、罐道梁、过卷开关和上、下人行梯等。

3.1.2过卷高度应按照《规程》6.3.3.21确定。

过卷开关应设置在不高于正常停车终端位置0.5m处。

3.1.3斜井井架应能安全承担施工、生产载荷;

满足提升设计的各种参数要求。

3.1.4井架必须按设计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3.1.5对钢井架应进行防腐处理。

3.1.6天轮应符合《规程》6.3.3.13和6.3.5.7及设计规范要求,天轮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及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的最大直径之比应符合《规程》6.3.5.1和6.3.5.2的要求。

3.2井筒、井口、中段车场设施与装备

3.2.1井筒支护、断面和装备必须符合经审查通过的设计要求。

3.2.2竖井罐笼提升时,井口、各中段车场必须配置以下设施:

(1)井口设总信号房,所有信号都必须经井口总信号工转发。

(2)矿车运输的进车侧必须设置复式阻车器;

如用单式阻车器,必须与罐笼停止位置连锁;

罐笼不在,不得打开阻车器。

(3)井口和马头门必须设置安全门,罐笼和安全门必须闭锁。

(4)摇台或自动托台,必须与罐笼停止位置闭锁。

手动托台禁止用于多中段提升的中部中段。

3.2.3竖井井筒设施与装备

(1)刚性罐道其安装及使用磨损应符合《规程》中的6.3.3.8和6.3.3.9所规定的数值范围。

(2)刚性罐道应安装在符合设计要求的罐道梁上。

(3)使用刚性罐道,应设置梯子间。

3.2.4井底设施

(1)罐笼提升及箕斗提升最终中段以下必须留有符合《规程》中6.3.3.21所规定的过卷高度(过放距离),并安装罐道梁、楔形罐道和过卷挡梁(缓冲平台)。

(2)在过卷(过放)挡梁以下应设置与涌水量相匹配的井底水窝和排水设备、设施。

(5)多绳磨擦提升的平衡尾绳应有以下保护设施:

①下端离粉矿仓顶面应不小于5m,以防尾绳环接触粉矿堆。

②应安装尾绳旋转装置和监视保护装置,以防尾绳扭结。

③在平衡尾绳之间均应在井底过卷距离以下设木挡梁隔离装置。

3.2.5斜井井口、井筒安全设施及要求

(1)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

(2)斜井井口和中间车场,应设逆向阻车器和挡车栏。

挡车栏应在车辆通过时打开,其他时间处于关闭状态。

(3)斜井井筒每隔30m及井底必须设一躲避硐。

(4)行人的提升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规程》有关要求。

3.2.6其他有关设施装备应符合《规程》和有关规范要求。

3.3提升容器

3.3.1凡用于升降人员的容器(人车、罐笼)必须是有资质的专业生产厂家生产,并附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标志和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3.3.2提升容器(人车、罐笼、箕斗等)选用,必须符合经审查通过的设计要求,必须在满足安全要求条件下进行使用。

3.3.3凡用于升降人员的容器(人车、罐笼)必须具备以下安全要求:

3.3.3.1竖井提升罐笼必须符合《罐笼安全技术要求》(GB16542)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升降人员的罐笼,必须装设安全可靠的防坠器。

(2)罐笼两端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罐门或罐帘。

罐门或罐帘下部距罐底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

罐门不得向外开启,罐内应安设扶手。

(3)罐笼内须设阻车器。

3.3.3.2用于斜井升降人员的人车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1)专用人车应设置金属顶棚。

(2)专用人车每节车厢应设置断绳保险器,并应能相互连接。

断绳保险器应既能自动,也能手动。

新安装的断绳保险器应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还应附挂保险链。

连接装置和保险链,应经常检查,定期更换。

(4)专用人车应设置能在行车途中向提升司机发出紧急停车的声、光信号装置。

3.4提升设备

3.4.1矿山提升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经审查通过的设计要求,满足《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GB20181-2006)的规定。

选用的矿用提升设备,必须是有资质的专业生产厂家生产,并附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标志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及合格证,在满足安全要求条件下进行使用。

严禁选用非矿用提升设备。

3.4.2矿山提升设备机电控制系统必须具有《规程》6.3.5.10,6.3.5.11和《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GB20181-20064.5.4)所规定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并符合其相关规定。

3.4.3矿山提升设备机电控制系统应具有以下基本安全保护装置:

(1)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

安全制动除司机操纵外,还应能自动抱闸。

(2)限速保护装置(提升速度在3m/s以下的除外)。

(3)过卷保护装置。

应安装在井架和深度指示器上;

当过卷时,提升设备能自动停止运转,同时实现安全制动;

并应设置不能再向过卷方向接通电动机电源的联锁装置。

(4)过速保护装置。

当提升速度超过规定速度的15%时,提升机能自动停止运转,实现安全制动(卷筒直径小于1.2m并专用于提升物料的除外)。

(5)过负荷及欠电压保护装置。

(6)提升机操纵手柄与安全制动之间的联锁保护。

(7)闸瓦磨损保护装置。

当闸瓦磨损超过允许值时,应能自动报警或自动断电。

(8)提升机控制系统与信号系统之间的闭锁保护。

(9)提升机和提升绞车应设松绳保护装置,当钢丝绳松弛时能自动报警或自动断电。

(10)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卷筒直径小于1.2m并专用于提升物料的除外)。

当深度指示器失效时,能自动断电并实施安全制动。

(11)满仓保护装置。

箕斗提升的井口料仓仓满时能自动报警和自动断电。

(12)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设计减速位置时,应能报警并开始减速。

3.5提升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3.5.1提升钢丝绳应选用重要用途钢丝绳,符合《重要用途钢丝绳》(GB8918-2006)标准要求,钢丝绳生产厂商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生产资质,并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及合格证。

3.5.2提升钢丝绳应符合《规程》和设计规范要求,并在满足安全要求条件下进行使用:

(1)提升钢丝绳的缠绕层数应符合《规程》中的6.3.5.3及6.3.5.4的规定。

(2)缠绕两层或多层钢丝绳,卷筒上应装设带螺旋槽的衬垫,卷筒两端应设有过渡块。

(3)提升钢丝绳的固定应按《规程》中6.3.5.6所规定的要求进行。

卷筒上保留的钢丝绳,应不少于三圈,以减轻钢丝绳与卷筒连接处的张力;

用作定期试验用的补充绳,可保留在卷筒之内或缠绕在卷筒上。

(4)安全系数等指标必须符合《规程》6.3.4.3和6.3.4.5的规定。

(5)采用钢丝绳罐道的单绳提升系统,主提升钢丝绳应采用不旋转钢丝绳。

(6)平衡钢丝绳(尾绳)的长度,应满足罐笼或箕斗过卷的需要。

使用圆形平衡钢丝绳时,应有避免平衡钢丝绳扭结的装置。

平衡钢丝绳(尾绳)最低处,不应被水淹或渣埋。

3.5.3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规程》中6.3.4.13和6.3.4.15所规定的数值范围。

3.6提升机房、设备的安装和使用

3.6.1提升机房(硐室)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主机突出部位与墙之间净距离:

提升机卷筒直径1m以下不小于1m;

卷筒直径1.2—1.6m不小于1.2m;

2m以上不小于1.5m。

高度应满足起吊、出绳要求。

3.6.2提升机房(硐室)应设符合规范要求的(变)配电间(配电硐室)。

卷筒直径小于1.2m以下的可不单独设置,但应有满足安装、检修的空间位置。

3.6.3提升设备、设施安装后,必须进行试运转,在各项指标均达到要求后,履行安装验收手续。

3.7竖井提升信号系统

3.7.1提升信号必须符合《规程》6.3.3.25至6.3.3.27和《竖井提升信号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16541)的规定。

3.7.2井口总信号房、提升机房、各中段信号房必须有独立的直通电话。

3.8斜井提升信号系统

3.8.1提升机房与装载站、卸载站和上、下车场之间应有声光信号联系和设置对讲电话。

3.8.2用于提升矿车组和台车的斜井信号,提升机房与上、下车场之间的声光信号应有连锁装置,只有当上、下车场都发出开车信号后,卷扬机司机才能开车启动。

3.9提升供电电源

3.9.1提升系统的供电,应符合《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和《规程》有关规定。

3.9.2承担人员上、下的竖井提升系统应采用双回路供电或采用单回路供电另配备用电源。

四、提升系统安全管理

4.1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严格按照《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规定,装设保险装置和后备保护装置,运行时严禁甩掉保护装置。

各种保险装置必须动作灵敏、性能可靠;

提升机的电控系统、液压及机械制动系统必须可靠;

各种闭锁关系正确,制动能力满足安全控制要求。

4.2提升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和职责

4.2.1矿山企业主管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要认真抓好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的检查落实。

4.2.2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以下提升系统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提升钢丝绳管理制度;

检修制度;

维护保养润滑制度;

设备运行管理和交接班制度;

奖惩制度;

职工培训制度;

乘罐、乘车管理制度;

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制度;

供电、电控、信号装置管理制度;

图纸资料管理制度;

各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4.2.3安全检查制度应严格规范,并明确:

检查负责人、参加人员、记录员、检查部位、重点检查内容和周期、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整改经费、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

复查人员、复查时间和复查结果等。

4.2.4提升钢丝绳使用管理

4.2.4.1提升钢丝绳须定期加油润滑、检查,并作好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更换。

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符合《规程》6.3.4.1和6.3.4.2的要求。

经过检验的钢丝绳,贮存期应不超过六个月。

4.2.4.2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或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应立即停止运转,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将受力段切除或更换全绳:

(1)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2)断丝或直径减小量超过本规程6.3.4.6的规定;

(3)受到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4.2.4.3钢丝绳使用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更换:

(1)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

(2)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

(3)多绳摩擦提升机的首绳,使用中有一根不合格的;

(4)钢丝绳使用中,定期检测数据超出《规程》6.3.4.4和6.3.4.5规定数值时。

4.2.4.4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应用于升降人员。

4.2.5提升机房、配电房、信号房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对职工进行消防教育和知识培训。

4.2.6设备检修时,应停止设备运转,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

切断电源的开关应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挂“有人作业,严禁送电”的警示牌。

4.2.7提升系统必须具备以下图纸资料并存档管理:

(1)提升机安装使用说明书;

(2)提升机总装配图和备件图;

(3)制动装置的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4)电气控制原理系统图;

(5)提升系统图;

(6)设备运转记录;

(7)钢丝绳检查、检验和更换记录;

(8)大、中修记录;

(9)故障和事故记录;

(10)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11)司机班中检查、交接班记录;

(12)提升系统的定期检查及整改记录。

提升系统图、制动系统图、电气控制原理图、润滑系统图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应悬挂上墙。

4.3竖井提升日常安全管理

4.3.1矿山企业应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润滑,使提升系统设备、设施保持完整可靠。

4.3.2竖井提升系统中防过卷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调绳定车装置、传动装置、连接装置、提升容器、防坠器、导向装置、摇台、阻车器、安全门、天轮、钢丝绳、机电连锁保护装置等应纳入定期检查内容。

4.3.3井口和井下提升中段马头门,应设专职信号工管理。

4.3.4罐笼的最大载重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井口公布。

4.3.5竖井井口及各中段码头门必须设安全门;

乘罐人员应在距离井筒5m以外候罐,严格遵守乘罐制度,听从信号工或安全员指挥。

4.3.6罐笼防坠器新安装或大修后必须进行脱钩试验,不合格不准使用。

正常使用期,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

4.3.7提升机司机应经常检查《规程》6.3.5.10~11中所规定的机电控制系统的保护和闭锁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4.3.8矿山的竖井口、中段码头门、斜井口、井底车场、高低压电气开关(峒)室等危险区域,应有良好的照明,并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

4.4斜井提升日常安全管理

4.4.1矿山企业应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润滑,使提升系统设备、设施保持完整可靠。

4.4.2无全封闭人行隔栏的斜井,提升时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

4.4.3斜井禁止人货混合串车提升。

4.4.4斜井运送人员,应有专人负责;

应设随车安全员。

随车安全员应坐在装有断绳保险器操纵杆的第一节车内。

4.4.5斜井运送人员时,乘车人员应听从随车安全员指挥,按指定地点上下车,运行前应挂好车链。

4.4.6斜井人车的断绳保险器,应每日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

4.4.7斜井串车提升时,应加强对链环、插销、矿车连接部位的安全检查确认。

五、矿山运输安全技术及管理基本要求

5.1架线、蓄电池电机车运输

5.1.1机车

(1)矿山企业购置的机车必须是有资质的专业生产厂家生产,并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及合格证,符合JB/Z/117-75系列标准要求。

(2)机车必须具备机械制动,3吨以上机车还应有动力(电气)制动,并有容易区分的声光信号。

(3)有爆炸性气体和高硫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不应使用架线式电机车,应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

(4)机车制动距离:

①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14t以上大型电机车或双机牵引运输,可根据条件确定,但不得超过80m)。

5.1.2运输线路

(1)运输水平巷道设人行道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规程》6.1.1.8和6.1.1.10的规定。

(2)平巷轨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行驶速度1.5m/s以下时,不小于车辆最大轴距的7倍;

②行驶速度大于1.5m/s时,不小于车辆最大轴距的l0倍;

③轨道转弯角度大于90°

时,不小于车辆最大轴距的10~15倍;

④对于带转向架的大型车辆(如梭车、底卸式矿车等),应不小于车辆技术文件的要求。

(3)平巷曲线段轨道加宽和外轨超高,应符合运输技术条件的要求。

直线段轨道的轨距误差应不超过+5mm和-2mm,平面误差应不大于5mm,钢轨接头间隙宜不大于5mm。

(4)运输巷道拐弯处应有良好的照明,废弃巷道应封闭隔离,并设置相应的、符合GB1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

(5)在运输巷道内,人员应沿人行道行走。

双轨巷道有列车错车时,人员不应在两轨道之间停留。

在调车场内,人员不应横跨列车。

5.1.3供电

(1)运输巷道、车场照明电压不应高于220V;

检修的行灯或移动式照明电压应不高于36V;

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应不高于127V;

电机车直流牵引网络电压应不超过550V。

(2)牵引变流所容量应满足连续运行负荷和短时最大负荷的要求。

(3)轨道连接处应有可靠的回流线连接。

平行钢轨之间、道岔各部分都必须用导线连接。

(4)不回电的轨道与回电的轨道连接处必须两点绝缘,两点距离必须大于一列车长度,绝缘点必须经常检查,保持绝缘可靠。

(5)井下架线式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悬挂高度(由轨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主要运输巷道:

线路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1.8m;

线路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0m;

②井下调车场、架线式电机车道与人行道交叉点:

线路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2.0m;

线路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2m;

③井底车场(至运送人员车站),不低于2.2m。

(7)井下架线式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滑触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应不超过5m;

在曲线段内应不超过3m;

②滑触线线夹两侧的横拉线,应用瓷瓶绝缘;

线夹与瓷瓶的距离不超过0.2m;

线夹与巷道顶板或支架横梁间的距离,不小于0.2m;

③滑触线与管线外缘的距离不小于0.2m;

④滑触线与金属管线交叉处,应用绝缘物隔开;

⑤滑触线应设分段开关,分段距离应不超过500m。

一条支线也应设分段开关。

5.1.4使用与维修

(1)维修线路时,应在修理地点前后80m处设置临时信号,维修结束后,才能撤除。

(2)使用专用人车应遵守《规程》6.3.1.2~3的规定。

(3)爆破器材运送应使用专用车运送。

(4)架线式电机车运输工作中断时间超过一个班时,非工作地区内的电机车线路电源应切断。

修整电机车线路,应先切断电源,并将线路接地,接地点应设在工作地段电源侧的可见部位。

(5)使用电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同一水平使用3台以上电机车时,应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置;

行驶机车台数大于5台时,必须使用“信、集、闭”系统。

②严禁提升运输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

③每班应检查电机车的闸、警示灯、警铃、连接器和过电流保护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均不应使用。

④电机车司机不应擅离工作岗位;

司机离开机车时,应切断电动机电源,拉下控制器把手,取下车钥匙,扳紧车闸将机车刹住。

(6)电机车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司机不应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②采用电机车运输的主要运输道上,非机动车辆应经调度人员同意方可行驶。

③单机牵引列车正常行车时,机车应在列车的前端牵引(调车或处理事故时不在此限)。

④双机牵引列车允许l台机车在前端牵引,1台机车在后端推动。

⑤列车通过风门、巷道口、弯道、道岔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前方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应减速并发出警告信号。

⑥在列车运行前方,任何人发现有碍列车行进的情况时,应以矿灯、声响或其他方式向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

司机发现运行前方有异常情况或信号时,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

⑦电机车停稳之前,不应摘挂钩。

⑧不应无连接装置顶车和长距离顶车倒退行驶;

若需短距离倒行,应减速慢行,且有专人在倒行前方观察监护。

⑨电机车牵引列车运输时,矿车应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

不能自动摘挂钩的车辆,其两端的碰头或缓冲器的伸出长度,应不小于l00mm。

⑩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一般不能停放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停放车辆时,必须用制动装置或木楔可靠地稳住。

5.2人工推车运输

5.2.1有轨人力推车

(1)有轨人力推车巷道人行道有效宽度不小于1m,高度不小于1.9m。

(2)矿车轮轴完好,润滑良好,轴盖紧密。

(3)翻斗车两端卡板,不得缺损或变形失效。

(4)推车人员应携带矿灯。

(5)在照明不良的区段,不应人力推车。

(6)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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