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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律工作者普法教育讲课稿

××律师(法律工作者)普法教育讲课稿

尊敬的各位农民朋友:

晚上好!

今晚跟大家一起学习《民法通则》、《交通安全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乡规划法》有关知识。

希望通过学习,对农民兄弟有所帮助。

一、《民法通则》的学习

(一)关于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

如被他人胁迫写的欠条是否有效?

(以本人现在正在办理的××案例为例)赌博欠下的债务是否要还(亦以正在办理中的一个案例说明?

(二)关于财产所有权的问题:

1、财产所有权就是指财产所有者对其所所拥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简单讲就是你对属于你所有的东西所拥有的权利,假如不属于你的东西,你就不享有这些权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如果你对他人所有的东西行使上述权利而未征得所有人的同意,你的行为就构成侵权,这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

2、侵犯财产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达到一定金额的话,其行为会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相邻关系的问题: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相邻各方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比如通行、采光、通风、排水、截水等关系。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如果相邻双方关系处理得好,互相之间所起的作用比亲戚还大。

比如你突发疾病,亲人不在家,或者亲人无能力送你去抢救,叫一声邻居,邻居会把你送医院。

又比如火灾、小孩的照看、收谷子、杀虫等。

如果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话,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四)民事合同及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

1、民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如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委托合同、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等。

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如果不是当即履行的,最好是以书面合同。

签订合同必须是诚实信用,协商一致。

2、违约责任: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预期所得利益,但只能是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预见的利益。

(五)人身损害赔偿:

我国宪法及民法通则都明确规定,生命权、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除非法律另一规定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权利剥夺和侵犯。

(六)特殊损害赔偿:

1、饲养动物致人或者财产损害的,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既可要求第三人赔偿,也可要求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

如我家的狗是被你弄跑的,跑出去咬伤了人,那么被咬的人既可以要饲养人赔偿,也可以叫放狗的人赔偿。

2、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楼上放的花盆跌落伤人等。

3、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经济看电视讲广州市的水井盖不见了,他人掉下去,水井盖的所有人要承担责任,如翁江河改道工程淹死小孩案。

4、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贵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监护义务的,可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大湾镇中学学生打伤学生案、青塘中学学生捅死人案。

(七)关于不当利益问题:

所谓不当利益,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如拾得物、他人遗忘物等。

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得益的,应当返?

埂?

(八)关于诉讼时效:

就是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136条之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因人身损害赔偿、产品质量、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最长不超过20年。

期间如权利人主张过权利的,时效中断,重新计算,次数不限。

比如他人向我借钱,写下借条,注明2010年5月31日前还清,时效二年,到2012年5月31日前如我不向法院起诉,6月1日开始,我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过了诉讼时效并不等于借条无效,而是指向法院请求保护的时效过了。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

(一)现状:

据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统计,2011年英德市内共发生交通事故777宗,死亡174人,受伤1165人,直接经济损失1047100元,与去年同期对比事故宗数上升24%,死亡人数上升37%,受伤人数上升25%.中国每年交通事故超过50万起(2011年为77万多起),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万人,稳居世界第一。

统计数据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人丧身车轮,每1分钟都会有一人因为交通事故而伤残。

每年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

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成为还正常死亡的第一杀手,一幕幕的交通惨案,令我们每一位正常人的不得不胆战心惊,我们也没有理由再麻目。

(二)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是什么导致我们道路交通事故频频发生?

据交通警察调查统计,在所有的交通事故中,除极少数属意外原因造成,75%以上的事故是驾驶员或行人的人为因素造成的。

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有无证驾车、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车、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行人不守交通规则等。

综观这么多起交通事故,我们不难发现,我国交通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就是人们不珍惜生命,不遵守规则。

生命对于一个人来说,只有一次,应该爱护,应该珍惜。

出入平安,这是大家都希望的所求心。

然而,很多人却为图“方便”或为了眼前的利益而违反交通法规。

殊不知,许多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源于某些不经意的违法行为。

在他们当中,有一部分是对交通法规不甚了解,对安全常识掌握不多,有一些人是抱着侥幸心理,明知原故犯的。

所以学习和遵守交通法是每一个人珍惜自己和他人生命,使交通秩序安全有序所以必须履行的义务。

有人比喻,道路交通法规是用亲人的泪水,死者的血泊,伤者的呻吟和肇事者的悔恨挽来的。

然而,社会上有些人却不愿学习,要他学也想学,而等到付出了金钱,鲜血或生命的代价才开始后悔当初没有学习交通法规。

可是,结果连生命也没有了,后悔的资格也没有了。

不遵守交通规则,就是不珍惜自己的生命。

一些到过国外的人,在谈到交通秩序时,就会情不自禁地说,外国的交通秩序真好。

我虽然没能亲身感受过国外良好的交通秩序,可我在一篇文章中读到这样一个事例:

一位外国司机半夜驾车回家,途径一,红绿灯处见红灯闪亮司机规规距距停车等候,尽管当时这条偏僻的路上已是空无一人,也没有其它车辆,当时同车的一位中国人对此很不解。

外国司机都说:

既然是交通规则,那我们就应该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要遵守。

两相对比,我们不难发现,为什么在汽车保有量只占世界1.9%的中国,事故死亡人数却高居世界第一位?

归根到底是我们的交通意识薄弱。

《交通安全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司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

(三)关于安全走路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所以,有些人认为,交通安全法是驾驶员的问题,与行为无关,然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行人因违反交通法规被撞致死、致残的案例也是比较常见的,我们大家也许没有亲眼目睹这类交通事故,但亲耳所闻周围的人和事是有的吧。

为什么会有这种悲剧发生呢?

就是因为我们沿线的村民不懂交通法规,不知道如何横过公路。

1、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

安全走路的第一点就是在人行道内行走。

分道行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

机动车走机动车道,非机动车走非机动车道,行人走人行道,互不交叉,安全又可靠。

2、行人靠右走。

安全走路的第二点是行人靠右走。

右侧通行原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说的再清楚一点,就是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混合道路上,行人靠道路的右侧通行,靠路边行走。

为什么这样就比较安全呢?

因为法律同时规定,在没有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混合道路上,机动车辆要在道路的中间行驶。

如果这条道路宽度在7米以上,你行人就是应当在路边1米的范围内行走。

3、横过公路走人行横道。

安全走路的第三点是横过公路要走人行横道。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一规定,是“以人为本”思想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体现,是交通活动中对弱者的一种保护性措施,在交通活动中,行人、非机动车相对于机动车是弱者。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七年多的实践证明,这一规定,不仅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方面起了一定的调节作用,而且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树立新时期文明新冈,引导一种相互礼让,尊重生命权,保护弱者的公共道德的建立起了潜移默化的调节作用。

这和当前创建和谐社会的思想不是一致的吗?

但我们横过公路时一定要看清是否有过往车辆,尽量选择安全的通过时间。

(四)安全骑车(摩托车)

我讲的第二个问题是安全骑车方面的知识。

1、骑摩托车要有驾驶证。

在现实生活中,农村的摩托车大部分都是无牌号摩托车,驾驶员也大多数是无证驾驶,这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九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2、戴安全头盔。

头盔虽然不显眼,但关键时刻却能保龠。

有些驾驶员驾驶两轮摩托车就是嫌麻烦,不戴安全头盔,这一嫌弃可能会要了你的龠。

据有关资料统计,30%以上的摩托车死亡事故是因为驾乘人员没有戴安全头盔,头部没有保护,导致大脑受伤死亡。

(林付力的案例、还有我亲眼目睹的发生在教育路英中旁边的交通事故案)

3、还有要注意的就是驾驶机动车千万不要喝酒,这方面教训很多。

案例1、我哥的小舅陈X华的死亡原因(在家为人搞建筑,晚上在朋友家吃饭,喝了点啤酒,骑车回家时,经过一条桥,掉落桥下,第二天才被发现。

案例2、南方日报曾报刊一则新闻“近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因醉驾致两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以触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煜有期徒刑15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520236元。

2011年8月12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肖某煜饮酒后,由其朋友万某驾车送其回家,当车驶至英德市英城君玉街时,肖某煜乘万某下车买烟之际将车辆开走,并先后在英德市和平北路与金子山一号路交汇处和观音山大道英城矮山坪路段,与被害人骆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和吴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人当场死亡。

发生交通事故后,肖某煜不仅没有停车,反而继续驾车。

后经交警拦停,酒精测试为?

289.34mg/100ml,属严重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煜醉酒后违反交通法规,无视公共安全,强行驾驶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置他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于不顾,继续驾车行驶并再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什么肖某煜会被判十五年那么重呢?

关键就是因为他达到醉驾的程度,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

(五)安全乘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乘车人规定各有一条,归纳一下,有以下几个意思。

一是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二是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下车后不得绕车头过马路;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三是机动车未停稳时不得上下车,不得从车窗上下车,不得扒车,不得在车辆禁止依靠的地点拦乘机动车;四是乘车时注意力要集中,尽可能抓住前面座位的把手,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六)交通事故现场紧急应对

1、保护现场。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这是对驾驶人义务的规定。

现场保护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勘查事故现场、认定事故责任以及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条件,驾驶人一定要保护现场,违反这一规定你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特别特别要提醒大家,如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千万千万不要逃离现场,否则你肯定会后悔的。

因为《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及刑法对逃逸有严厉的规定: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的推定逃逸人承担全部责任。

除非你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罪加一等,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因逃逸至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3)、事故后逃逸,商业保险免赔;(4)肇事后逃逸,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1、去年发生在张坡至含光公路上的一起交通事故,至人残疾,陈某鑫如果不逃逸,应当的各占50%的责任,但小车一方的陈某鑫启肇事后逃逸,结果交警认定陈某负全责,扣除交强险后,还有二十多万元的赔偿款要自己承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抢救伤者。

尊重人的生命,保护人的生命,是“安全法”的一个重要思想。

《安全法》规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首先抢救伤者,这是以人为本的思想在《安全法》中又一次体现。

法律条文对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过往车辆和行人、医疗机构、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都作了义务性的规定。

对车辆驾驶人是这样规定的:

“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交警部门。

因抢救人员变动现场的,应标明位置。

”对过往车辆和行人,《条例》是这样规定的:

“发现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过往车辆和行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主动帮助救援。

”对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是这样规定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对医疗机构《安全法》是这样规定的: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应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拖延救治。

”对保险公司和社会救助基金是这样规定的: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限额的,或者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或肇事逃逸的,由道路交通社会援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事后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这里,法律对当事人、过往车辆、行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医疗机构、社会救助基金在抢救伤者的问题上,都作了义务性的规定,使用的字眼都是“应当”,也就是法律规定你必须这样做,不这样做你就违法了,就要追究你的法律责任,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个亮点,以前的道路交通法规,没有作这样义务性的规定。

(七)关于交通法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1、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车载客”。

案例:

拖拉机载客,乘车人受伤,司机说当时不准乘客上车,但无论如何,司机最后同意乘客上车了,就应当承担责任。

2、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3、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的农村,因门前铺好的水泥路,一到收获季节,许多农民兄弟就把公路当作自己的禾坪,在路上晒起谷子、花生等,一旦发生事故,你非法占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学习

就我们的办案经历来看,我们确实办理过不少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结合我们农村的实际,我在此简单讲一讲农村土地承包应注意的事项:

1、我们的承包地属自家所有还是属集体所有?

我们能不能自由买卖土地?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所以,我们平时常说“卖地”实际上是不存在的,而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即便是公民将自已的宅基地“卖”给他人,也只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不是土地的买卖,土地所有权仍然属村集体所有。

案例:

90年代初,我村一农户将水田给另一村村民耕种,当时说好是给断的,后来国家取消农业税,我村农户想要回耕地,但对方不肯给回,我村长找到我,我代理我村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该农户“给断”耕地的约定无效。

法院最后支持了我村的请求。

这就是因为“给断”就是土地所有权的转让,但农户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所以转让当然就是无效行为。

2、土地争议应如何处理?

在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经常发生,由于处理方法不当,曾发生过不少流血事件,为此,很有必要知道土地争议处理的合法途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村与村之间、村与村委会之间、村委会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强调的是,该条法律还明确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因此,在土地争议解决前,争议双方不得改变现状,原来做什么用的就做什么用,原来是谁经营的就暂时由谁经营。

案例:

石灰铺与横石塘之间有一个小山。

两村对该山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在争议期间,一方抢种,另一方去毁坏,双方在山场发生打斗,最后有两村民被当场打死;大湾镇2007年也发生过类似事件,一村村民在山上种树,另村认为山是他们的,一方种,另一方就毁,经鉴定,被毁树价值6万多元,林业公安分局多次找毁树一方协商赔偿,但毁树方拒绝赔偿,结果三人被判刑。

3、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流转?

土地流转有什么规定?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4、土地能否向外发包?

外包有什么特殊规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可向外发包,但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四、《城乡规划法》的学习

(一)城乡规划法的立法:

于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二)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必要性(立法目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结合实际情况说明遵守城乡规划的好处及不按规划乱建的危害(包括对他人及对自己的危害)

(三)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原则:

1、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2、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民意,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四)在规划区内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

1、提交书面申请书。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山上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领取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

3、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符合条例的,才能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

(五)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处罚:

1、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清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从此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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