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2093042223Word格式.docx

上传人:聆听****声音 文档编号:666728 上传时间:2023-04-29 格式:DOCX 页数:111 大小:359.6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00522093042223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1页
20200522093042223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1页
20200522093042223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1页
20200522093042223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1页
20200522093042223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1页
20200522093042223Word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11页
20200522093042223Word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11页
20200522093042223Word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11页
20200522093042223Word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11页
20200522093042223Word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11页
20200522093042223Word格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11页
20200522093042223Word格式.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11页
20200522093042223Word格式.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11页
20200522093042223Word格式.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11页
20200522093042223Word格式.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11页
20200522093042223Word格式.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11页
20200522093042223Word格式.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11页
20200522093042223Word格式.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11页
20200522093042223Word格式.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111页
20200522093042223Word格式.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1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20200522093042223Word格式.docx

《20200522093042223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00522093042223Word格式.docx(1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20200522093042223Word格式.docx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第二十条。

1.1.3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对《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施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检查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应有公司法人代表签章;

承诺书须项目负责人本人亲笔签名。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

—9—

1.1.4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检查项目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公司确认文件,确认文件未加盖独立法人单位公章的,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1.1.5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

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管人员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检查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或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1.6

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检查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随机抽查现场作业人员,检查工人三级教育和考核记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1.1.7

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

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

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现场检查,查阅相关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1.1.8

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或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采用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第六十六条。

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现场监督;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管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备案;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

材料。

1.1.9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检验批、分项、分部等工程验收。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

的验收。

查阅设计文件及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方案,检查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内容及签章是否齐全。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3.0.6条、第4.0.1条、第

4.0.7条、第6.0.1条、6.0.2条、6.0.3条。

1.1.10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6.0.6条。

1.1.11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参建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的原则。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现场检查工程建设相关文件(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审图报告、施工许可证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16版)第四条。

1.1.12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施工企业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条款;

协调、检查、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实本单位投资建设工程的实名制所需的经费;

每月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支付至施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将实施实名制管理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监理单位应对所监理项目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督促,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同时严格落实监理人员履职要求,通过广西实名制平台记录出勤履职情况。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施工总承包企业与甲指分包单位进行独立管理,分别负责本企业和所承建项目实名制管

理的具体实施,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分包企业的实名制管理纳入总承包企业的用工管理范畴。

现场检查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情况,包括通过广西实名制平台录入人员基本信息情况、人员出勤情况、工资发放情况以及实名管理所需硬件设施、设备配备情况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建发〔2019〕9号)。

1.1.13

工程竣工验收前,参建各方应按照绿色建筑验收规范要求开展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按照绿色建筑验收规范要求开展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时,参建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自查表

及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并作为竣工技术档案。

查阅设计文件、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和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记录、墙体等建筑材料及实体质量检测报告。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桂建发〔2019〕11号)第二条。

1.1.14

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确保绿色建筑质量。

建设单位在进行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擅自更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在组织工程项目建设时,应按照绿色建筑验收规范等相关验收规范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建筑材料和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在组织工程项目验收时,应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验收内容;

在项目竣工后,可以按照绿色建筑运行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实施服务。

设计单位应按照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室内外环境保护的功能要求,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设计成果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应有绿色建筑专项审查意见,对未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或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包括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和施工管理等主要内容。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及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细则,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和评价。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开展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对检测中发现的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项目,应及时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桂建发〔2019〕11号)第三条。

1.2建设单位质量行为要求

1.2.1

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现场检查工程建设相关手续(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注册书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部分工程验收条件、程序的通

知》(桂建管〔2018〕91号)。

1.2.2

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现场检查,查阅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证明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第五

条。

1.2.3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当参照定额工期确定合理工期;

施工期间必须按合理工期组织

施工,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1.2.4

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工作。

对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现场检查,查阅检测合同、招投标文件、检测报告等证

明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15年5月4日修正版)第十

二条。

1.2.5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现场检查,查阅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审查报告等证明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资料。

662号)第三十三条。

1.2.6

对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进行报审,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建设单位对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进行报审,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现场检查,查阅原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及其图纸审查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二十八条。

1.2.7

提供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建设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供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现场检查,查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的施工图纸。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八、《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三十三条。

1.2.8

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

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记录应按专业汇总整理,有关各方签字确认。

查阅相关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三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二十三条。

1.2.9

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查阅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记录、质量证明文

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1.2.10

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查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合同、进场验收记录、质量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1.2.11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现场检查、询问,查阅建设单位与各参建单位的承包合同、质量验收记录、来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建质〔2014〕124号)第五条。

1.2.12

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参建单位支付工程价款。

现场检查、询问,查阅建设单位与各参建单位的承包合同、质量验收记录、工程

款支付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11.4.5条。

1.2.13

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验收。

不得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现场检查工程质量,查阅竣工验收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1.2.14

严格实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现场检查,查阅相关制度、承包合同和任命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

〔2014〕3号)第四十六条、《建筑工程五

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第九条。

1.2.15

组织并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

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业主应当会同施工、监理、原勘察、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者方案;

经上述各方协商同意也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者方案,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

备案,其中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现场调查,查阅事故调查记录和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16版)第十四条、《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第三大点第

(一)小点。

1.2.16

组织并参与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

建设单位为投诉处理的第一责任单位,应当做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有关工作,从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方案和处理时限,并组织施工单位按方案实施。

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由房屋所有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施工单位实施质量保修。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修复施工,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的

行为,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

现场检查,查阅购买合同、施工合同和相关投诉处理文件。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试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