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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铁岭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

 

铁岭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的目的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用途管制,调整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在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基础上,提高各类用地的综合效益,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构建环境友好型的土地利用模式,促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和加快“新铁岭大铁岭”建设步伐,保障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三)《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

(五)《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六)《铁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七)《铁岭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八)《铁岭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

(九)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条规划的地位

本规划是全市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落实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规划的任务

本规划的主要任务是阐明规划期内全市土地利用基本战略,确定土地利用的主要方针、目标和相应的控制指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明确土地利用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提出统筹区域土地利用的调控政策和确保规划目标实现的保障措施。

第五条规划的期限与范围

本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

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近期目标年为2010年,远期目标年为2020年。

规划范围为全市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区域面积为1297969公顷。

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第六条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到2005年底,全市农用地面积1072342公顷,其中耕地54189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1.7%;园地1923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林地46248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5.6%;牧草地934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7%;其他农用地3937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0%。

全市建设用地面积112289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8517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6%;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2711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1%。

全市未利用地面积113338公顷。

第七条土地利用特点

(一)土地类型多样,农用地比重较大。

铁岭市地貌由东部低山丘陵区和西部辽河平原两部分组成,地域差异明显、土地类型多样,土地利用总体呈现“四山一水四分田,一分道路和庄园”格局。

全市农用地面积107234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2.6%。

农用地中以耕地和林地为主,耕地和林地占土地总面积的77.4%。

(二)能源资源丰富,工业用地集中。

全市煤炭资源丰富,探明储量23.2亿吨,占辽宁省煤炭储量的三分之一,集中分布在调兵山市和昌图县中西部。

全市煤层气储量为293亿立方米,具有较大的开发利用潜力。

依托丰富的煤炭资源,建有铁岭、清河两座大型坑口电厂,总装机容量250.0万千瓦,年发电量在150.0亿千瓦时以上。

水电具有一定基础,建有清河水库、柴河水库、南城子水库和榛子岭水库等大小水库90多座,拥有水力发电厂(站)4个,年发电1500.0万千瓦时。

风力发电是铁岭新开发的能源之一,已建成调兵山市高力沟、昌图县泉头和满井等3处大型风力发电场。

此外,煤矸石发电、秸杆发电等也是未来重点开发的新能源。

全市城镇及工矿用地集中分布在国道102线沿线的铁岭市中部地区。

(三)耕地后备资源丰富,开发利用潜力较大。

2005年全市耕地后备资源潜力为35500公顷,其中农用地和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潜力为4600公顷,因灾毁地及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为8500公顷,未利用地土地开发潜力为22400公顷。

耕地后备资源潜力数量较大,占全省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集中分布在昌图县、开原市、铁岭县和西丰县。

通过近几年的土地开发整理,地势平坦、面积较大、气候及土壤条件适宜开发整理的耕地后备资源正在逐年减少,开发利用难度也越来越大。

第八条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中低产田所占比例较大。

全市中低产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51.7%。

由于重用轻养,重产出、轻投入,化肥施用量居高不下,土壤板结和肥力下降趋势明显。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老化,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不强,“靠天吃饭”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影响和制约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二)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偏低。

2005年全市建设用地率为8.6%,低于全省平均水平(9.2%),建设用地总量有待提高。

全市地均GDP仅为2.0万元/公顷,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为0.8万元/公顷,低于辽宁省平均水平,土地利用效益处于中等偏后。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147.0平方米,城镇工矿用地集约化程度有待提高。

(三)城乡土地利用缺乏统筹。

2005年全市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66676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59.4%;布局分散,村庄周围空闲地较多,节约利用水平低,人均用地325平方米,远超国家规定标准(150平方米/人)。

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耕地仍然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进城务工的农民往往变成城乡“两栖”人口,造成全市农村存在大量的空置房和闲置地。

另外,在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同时,村镇规划滞后,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率偏低,造成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的速度明显低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的速度,城乡二元用地结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

(四)土地利用生态治理问题突出。

全市水土流失面积2596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20.0%。

全市土地沙化面积达15600公顷,占土地面积的1.2%,主要分布在昌图县西北部的长发、付家、古榆树、后窑、七家子、三江口等10个乡镇,地处科尔沁沙地东南缘,辽河与招苏台河之间,自然条件恶劣,风沙侵袭较重,是全市风沙治理重点区域。

全市土地盐渍化面积达23700公顷,占土地面积的1.8%。

采煤沉陷区面积不断扩大,沉陷面积7660公顷,有5760公顷土地尚未恢复利用,且每年新增沉陷区域面积400公顷以上。

局部地区土地污染严重,昌图县条子河、招苏台河沿岸15个乡(镇)56个行政村耕地受不同程度污染,1997年该流域污染造成2000多公顷耕地绝收。

科技投入水平较低,化肥和农药施用用量居高不下,农业面源污染还比较严重。

第九条土地利用面临的挑战

(一)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形势严峻。

为保证粮食和生态安全,以及人口增长对土地的需求,必须保有一定数量具有生产和生态功能的耕地。

经济社会的发展,各项建设也不可避免地要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

在全市经济增长方式还未能从根本上转变,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难度加大的条件下,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

根据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要求,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工作量较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的投入机制和管理体制有待完善,大量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年久失修、养护滞后,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和效益。

(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任务繁重。

未来15年,铁岭将迎来城镇化和工业化快速发展期,到2020年,全市城镇化率将达到65%,城镇人口将增加到215万人左右,必须保持一定规模的建设用地。

沈铁工业走廊的建设必将促使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增加。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周转支撑。

在现有工业体系中投资额度大、资源消耗少、科技含量高的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企业不多。

全市闲置土地181公顷、空闲土地228公顷和城镇低效用地652公顷没有充分盘活和利用。

“空心村”治理正在探索之中,农村建设用地潜力需要挖掘。

(三)城乡、区域土地利用亟待统筹。

在城镇化发展的同时,并未同步按照预期减少农村居民点用地,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仍然过大。

全市独立工矿用地、村镇用地布局零散,各类基础设施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重复建设和浪费土地现象。

各土地利用区域的土地利用主体功能不够突出,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调控政策仍有待进一步落实,城乡、区域一体化发展任重道远。

(四)土地利用生态建设压力大。

西北部地区土地沙化、耕地退化需要进行深入调查和规划治理。

采煤沉陷地和工矿废弃地需要复垦的面积较大。

东部低山丘陵区水土流失治理的成果需要巩固。

“三北”防护林和农田防护林体系更新改造需要加强。

在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双重压力下,正确处理好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关系难度增大。

第十条新的发展机遇

(一)从国内发展看,沈阳经济区上升为国家战略将为加快铁岭发展带来难得的历史机遇。

作为国家唯一的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沈阳经济区将沿“哈大”发展轴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集聚区,构筑“一核、五带、十群”的区域产业空间发展格局。

作为沈阳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铁岭将以建设生态城市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契机,努力打造沈铁城际连接带凡河、腰堡和新台子3个新城,重点发展辽宁专用车产业集群,形成工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新型工业基地和新型工业化带动现代农业发展的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区。

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调整,有利于促进铁岭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

(一)从省内发展看,辽宁省实施沈阳经济区一体化战略,必然使整个区域的产业结构重组、消费结构升级和产业梯度转移。

随着沈铁同城化的发展,铁岭接受沈阳经济辐射和承接生产要素转移的机会不断增大,铁岭未来发展形势看好。

随着突破辽西北战略的实施,铁岭依托资源丰富、能源充足、交通便捷、生态良好等战略资源,在当代资源约束突出的形势下显示出明显的后发优势。

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将使铁岭市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经济增长的潜力和空间更加广阔。

准确把握区域发展战略定位,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发挥铁岭土地资源优势,促进土地利用的整体水平提高和空间布局优化,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从铁岭市发展看,市委、市政府为改变铁岭在全省经济格局中经济规模小、工业化水平低、城镇化水平低的局面,提出深入实施“开放立市、工业强市、城乡统筹、科教兴市、全民创业”五大战略和建设沈铁工业走廊的发展战略,为加快铁岭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指明了方向。

沈铁工业走廊作为全市经济条件最好、发展潜力最大的经济带,集中了全市的区位优势、基础设施优势、经济优势和政策优势,将形成铁岭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带动全市的经济快速发展。

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有利于开展土地利用和管理体制创新,探索满足科学发展用地需求的新途径,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第十一条经济社会发展定位

在国家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辽宁省实施沈阳经济区战略和突破辽西北战略的新形势下,铁岭市资源和区位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巨大。

铁岭市委、市政府提出“主动融入、甘当配角、全面对接、错位发展、发挥优势、实现双赢”的发展思路,努力实现“一新一大一转型”,即继续实施“五大战略”,建设新铁岭大铁岭,逐步实现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的转型,完成由工业化初始阶段向中期阶段的跨越。

在规划期内,把铁岭建设成为国内专用车生产和零部件配套基地,东北地区重要的物流中心、北方金融后台服务中心,沈阳经济区重要的能源生产和供应基地、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重要的职业教育培训基地,哈大城镇发展轴最具发展活力和竞争力的节点城市。

第十二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指导方针,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铁岭在沈阳经济区中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加强宏观调控,注重开源节流,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建设和谐铁岭奠定基础。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战略

规划期内,要把铁岭市建设成为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现代化北方山水园林城市,中心城区成为辽北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信息中心,对全市区域经济的拉动辐射作用明显增强。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提高耕地质量和粮食生产能力,稳定粮食生产基地的地位和作用。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科学发展用地,加快推进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逐步实现由农业大市向工业强市的跨越,彻底改变“两低一小”的局面。

加大生态建设力度,改善生态环境,营造沈阳经济区北部生态屏障。

(一)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强化粮食生产基地建设。

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粮食生产基地建设要求,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强基本农田建设,不断提高耕地的质量和生产能力。

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力度,实现规划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二)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立足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防止建设用地无序扩张。

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

努力转变用地方式,加快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防止用地浪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和工矿废弃地,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拓展建设用地空间。

(三)实行土地利用空间管制,引导和调控区域土地利用。

以优化结构布局为途径,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加强区域土地利用调控和引导,明确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制定和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促进主体功能区的形成;强化土地利用调控,落实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空间管制措施。

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严格划定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四)强化土地综合整治,改善生态环境。

统筹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充分发挥各类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生态功能,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积极推进以土地整理复垦为重点的土地综合整治,统筹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制定不同区域环境保护的用地政策,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五)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增强土地规划的可操作性。

按照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要求,立足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强化规划制度建设,培育和完善土地市场,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改善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创新规划实施的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提高土地规划的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土地利用主要目标

(一)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542700公顷和543000公顷。

规划期内,确保476400公顷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占2005年耕地面积的比例为87.9%。

(二)节约集约建设用地目标。

土地利用效率和节约集约水平不断提高,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闲置和低效土地得到充分利用,科学发展的用地需求保障能力不断增强。

划定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并落实管制规则。

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3700公顷和9800公顷以内。

规划期内,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内,城镇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全市城镇人均工矿用地控制在146平方米以内。

(三)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目标。

农用地有所增加,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未利用地得到合理开发。

到2010年和2020年,农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05年的82.6%分别调整为84.1%和85.6%;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05年的8.7%分别调整为8.9%和9.3%;未利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05年的8.7%分别调整为7.0%和5.1%;全市土地利用率由2005年91.3%分别提高到93.0%和94.9%。

(四)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目标。

规划期间,农用地整理、工矿废弃地复垦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取得明显成效,新增工矿废弃地实现全面复垦,后备耕地资源得到适度开发。

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分别不低于3805公顷和9057公顷。

(五)土地利用生态建设目标。

加强土地生态环境建设,扩大水土流失、土地盐碱化、沙化治理规模,有效防治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污染。

到2010年,全市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分别为41.8%、1.7%、36.7%、0.8%。

到2020年,全市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分别为41.8%、1.8%、38.0%、0.9%。

河流、湖泊、滩涂、沼泽地等水域面积保持基本稳定。

第四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第十五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

(一)优化基本农田空间布局。

严格落实4764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目标,根据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以及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参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调整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调出规划城镇发展区域内以及城镇周边未来建设发展范围内的现有基本农田,为城镇发展预留空间;将生产条件较好、集中连片的现有一般耕地划为基本农田。

新划定的基本农田要有利于提高基本农田连片程度,平均质量等别不低于原有质量等别。

(二)划定基本农田集中区。

结合铁岭市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将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相对较高和基本农田所占比重较大的区域划为基本农田集中区。

基本农田集中区主要分布在辽河平原地区,包括昌图县老城镇等22个乡(镇)、开原市庆云堡镇等3个镇和铁岭县的双井子乡等3个乡(镇)。

全市基本农田集中区面积为300435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11399公顷。

县级规划要落实并细化基本农田集中区,乡级规划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台账。

(三)加强基本农田建设与管护。

坚持在保护中建设,以建设促保护的原则,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集中投入和财政补贴制度,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全面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四)创新基本农田储备机制。

全市在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之外,增划2259公顷基本农田,作为基本农田机动待补指标。

规划期间,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军事、安全、环保、防灾、通讯等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且占用面积不突破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机动指标规模的,视为符合规划,按一般耕地报批,按基本农田补偿。

基本农田机动待补指标不作为政府的考核指标,在规划期末予以核销。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耕地流失

(一)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加强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建设项目选址应加强论证和多方案比较,贯彻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对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耕作。

到2010年和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分别控制在1900公顷和4600公顷以内。

(二)加强对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引导。

合理引导种植业内部结构调整,协调各行业发展供给与需求,确保不因农业结构调整降低耕地保有量和破坏耕作层。

通过经济补偿机制、市场机制等手段,控制因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数量。

到2010年和2020年,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耕地减少量分别控制在100公顷和352公顷以内。

(三)严格禁止擅自实施生态退耕。

切实落实国家生态退耕政策,凡不符合国家生态退耕规划和政策、未纳入生态退耕计划自行退耕的,限期恢复耕作条件或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除已纳入生态退耕规划的项目外,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安排新的生态退耕用地。

(四)严防灾害毁地和耕地污染。

加强耕地承包责任制度建设,禁止耕地闲置与荒芜,积极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严禁耕地重用轻养,不断提高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开展河道整治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减轻洪水对沿岸耕地的威胁。

加强地质灾害预警,制定采煤沉陷区和其他矿产资源开发的土地复垦方案,强化耕地灾毁情况监测,对灾毁耕地尽可能及时复耕。

适时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和农田灌溉水质监测,进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和监测标准研究,制定耕地污染的防治措施,保障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生态安全。

到2010年和2020年,因灾毁地造成耕地减少量控制在1000公顷和3000公顷以内。

第十七条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一)切实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建立建设占用耕地补充指标储备库,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规划期内全市建设占用耕地在本市内实现占补平衡。

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力度,严格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任务量分别为3805公顷和9057公顷,其中完成省级规划下达的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分别为805公顷和1105公顷。

(二)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整理。

结合新农村建设,大力开展农用地和农村居民点整理,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同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到2010年和2020年,通过农村居民点整理增加耕地分别达到达到76公顷和576公顷。

(三)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整治。

规划期间,关、停、并、转一批规模小、污染重的企业。

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用途适宜、经济可行”的要求,立足优先农业利用、鼓励多用途使用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废弃土地的复垦,合理安排复垦土地利用方向、规模和时序,按规划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重点工程。

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耕地分别为313公顷和613公顷。

(四)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宜农荒草地等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

重点对宜农荒草地和其他宜农未利用地进行适度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完善耕作条件,提高耕地的产出率。

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通过土地开发增加耕地分别为3416公顷和7868公顷。

第十八条加强耕地质量建设

(一)加大耕地管护力度。

建立耕地保护台账管理制度,明确保护责任人、面积、耕地等级等基本情况。

建立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实施沃土工程,培肥耕地地力。

(二)确保补充耕地质量。

制定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和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等级折算的具体方法,从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

鼓励将建设占用的耕地的耕作层剥离,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前提下,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

第十九条统筹利用其他农用地

(一)适度扩大园地面积。

对宜园低山丘陵逐步实行改造,适度扩大园地面积。

重点发展寒富苹果和榛子等优质果园,建设优势果产品基地,促进品种结构调整和产品质量提高。

调整园地布局,引导形成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产业带,稳步提高园地单产和效益。

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各类园地面积分别净增加2361公顷和3561公顷。

(二)大力加强林地保护。

严格保护林地资源,实施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生态公益林建设、林业种苗工程等林业重点工程。

在增加林地面积的同时,加快推进林业结构调整,提高林业经济效益,加强林地征占用管理,禁止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

加强低效林改造,加快迹地更新及受损林地的恢复和重建,加强“三北”防护林、农田防护林和城镇村绿地建设。

利用宜林荒山荒坡造林,合理扩大有林地面积。

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各类林地面积分别净增加14413公顷和31213公顷。

(三)稳步提高牧草地质量。

坚持“以封育、改良和种植”为主的方针,充分利用宜牧荒草地,适当增加牧草地面积。

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牧草地面积分别净增加1455公顷和2855公顷。

第五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机制

(一)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以需求引导和供给调节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对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安排的调控。

严格执行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防止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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