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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机械设备管理细则

项目机械设备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部项目机械设备的现场管理,提高机械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保证机械安全生产,降低项目工程机械使用成本,使项目部在机械设备的投入使用中取得最大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系依据《中铁大桥局集团二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及相关支持性文件,结合本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和施工特点而制定的。

第三条凡在本项目投入使用的机械设备,无论其产权所属及来源,均被视作为本项目机械设备,按本细则之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项目机械设备管理实行专业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项目部由常务副经理分管机械设备管理工作。

项目部机电部专门从事项目机械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机械设备管理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股份公司和二公司有关机械设备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和办法,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项目机械设备管理细则,并认真执行。

2、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认真调查研究,编制机械配备、使用计划。

经济合理地配备和使用机械设备,努力降低机械使用成本,提高机械利用率。

3、负责机械的租赁、采购、进场、使用、退场、结算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参加机械作业成本核算工作。

4、建立机械台帐、运转记录、维护保养记录、随机资料等各类档案,准确掌握机械设备的数量、动态、技术状况和维护情况,切实执行设备的标识原则,做到帐物相符。

认真收集、整理、分析、保管各种原始资料,及时准确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5、负责进行机械设备的日常管理,掌握机械设备的使用状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汇报。

6、检查落实持证上岗制、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等各项机械使用基本制度。

按时组织本项目机械设备大检查,参加“红旗设备”评比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和奖励先进。

7、严格执行机械设备操作规程,掌握设备安全使用情况。

发生机械事故及时上报,参与本项目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8、配合股份公司及二公司有关部门做好机械设备管理、使用和维修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与考核工作,指导班组机电人员使用和维护保养设备。

9、在业务上接受局股份公司及二公司机械设备管理部门的指导。

10、承担项目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基础管理

第七条项目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的来源途径主要有租赁、购置(或制造)以及分包工程作业队的自有机械等。

第八条项目机械设备管理从编制施工设备配备、使用计划开始,直至设备全部退场并完成机械使用成本核算为止。

第九条所有机械设备进场后应及时纳入正常管理,必须及时建立机械台帐及各类档案,如实填写运转记录和维护保养记录,认真作好各种原始资料收集、积累、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条机械设备的购置(或制造)必须先向公司机械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获得批准的前提下,严格按《中铁大桥局集团二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工程中使用的大型临时设施中的机械设备按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应定期对在场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和核对,做到帐(台帐)、卡(财务固资卡)、物(设备实物)相符。

第十三条每季度向公司机械设备管理部上报一次各种机械统计报表,每季后十五日内报出。

第四章机械设备租赁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部机电部要根据工程的需要,积极主动地了解和分析机械租赁市场的信息,要以合理的价格租到优良的设备。

第十五条严格按《中铁大桥局集团二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之规定进行机械租赁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严格机械租赁合同管理,项目部所使用的每台租赁机械设备都应逐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机械租赁合同应包含的主要条款:

1.租赁机械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管理编号;

2.租赁机械设备的数量;

3.租赁机械设备的配置情况及随机附件、工具、资料;

4.租赁机械设备的使用地点、工程项目和用途;

5.租赁起始日期、终止日期、期限及租赁时间计算方法;

6.租赁单价、租赁费计算办法、租赁费支付方式;

7.租赁机械设备操作司机的配备及其工资、劳保、食宿、差旅费承担约定;

8.租赁机械设备租用期间的大(项)修、经常性修理、日常维护保养责任及费用承担的约定;

9.租赁机械租用期间所发生事故的责任划分及处置;

10.租赁机械进出库交接地点、方式、运输方式、经办方及费用承担;

11.技术服务约定;

12.赔偿约定;

13.解决合同纠纷约定。

第十八条项目部不得将租赁机械转租、出借、赠送、担保、还债、投资、抵押、转让等。

第十九条机械出库时,项目部应与出租单位共同确认租赁机械技术状况,清点随机工具、附机附件及使用、维修保养技术资料,签认机械交接记录。

确保出租机械机况良好,随机工具、随机附件及技术资料齐全。

第二十条应重视租赁机械出租方的租后服务及保障工作,在租赁合同中应对出租方的租后服务的内容有明确的约定,如出租方对承租方的技术培训、留人跟踪指导、易损件和关键部件的配备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应根据项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及时办理租赁机械的退场、退租。

第二十二条重要机械拆卸或退场前项目部要通知出租单位到机械使用地点进行运转检验,检验机械技术状况。

第二十三条机械退租前,项目部机电部要认真清理零部件、工具、技术资料,以防丢失,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机电部设备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租赁机械的退租交接工作,租赁机械的技术资料、运转记录、保养记录等资料在退租时必须随机移交给出租单位。

第五章使用和保养

第二十五条施工机械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保持机械的良好技术状态,正确使用和优化组合,充分发挥机械的效能,以达到安全、优质、高效、低消耗地完成施工生产任务。

第二十六条应加强机械设备的油水使用管理工作,做好机械安全停放和保管看护工作。

杜绝超载运行或违章使用,防止在机械使用上短期行为所带来的非正常磨损。

第二十七条应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的使用和保养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等基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基本制度

1.岗位责任制

(1)使用机械必须实行“两定三包”制度,操作人员应相对稳定。

(2)使用机械均应有专人保管,多人操作的大型机械应实行机长负责制,小型机械可设专人兼管数台。

(3)机械操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坚持正确使用机械,按规定进行保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机械正常运行。

2.凭证操作制

(1)所有施工机械操作人员都必须是经过该机种的技术考核合格者,并取得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该种机械。

(2)操作人员应凭证上岗,并随时接受检查。

如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有关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除按情节处理外,并对操作证实行暂时收回或长期撤销的处分。

3.交接班制

(1)为使机械在多班作业或多人轮流操作时,能相互了解情况,交待问题,分清责任,防止机械损坏和附件丢失,保证施工生产的连续进行,必须建立交接班制度。

(2)交接班制度由值班司机执行,多人操作的单机或机组除执行岗位交接外,值班负责人或机长应进行全面交接并填写机械运转交接记录。

一班作业的机械亦应作好机械的清洁养护和整备工作,填写运转记录。

(3)机械交接班时,交接双方都要全面检查,做到不漏项目,交接清楚,由交方负责填写交接班记录,接方核对相符签收后方始能下班。

(4)交接班的内容:

交清本班任务完成情况、工作面情况及其它有关注意事项或要求;交清机械运转及使用情况,重点介绍有无异常情况及处理经过;交清机械保养情况及存在问题;交清机械随机工具、附件等情况;填好本班各项原始记录。

(5)交接班记录簿由机械室于月末更换,收回的记录簿是机械使用中的原始记录,应保存备查。

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交接班记录的填写情况,并作为操作人员日常考核依据之一。

4.巡回检查制度

机械在使用前后及办理交接时,操作人员应按规定对设备的各个部分进行一次详细、全面的巡回检查;正在生产的机械,也应利用休息停机间隙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保持技术状态良好,并记在运转记录中。

第二十九条为提高机械设备综合效益和寿命周期费用的经济性,机械的使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必须按规定性能使用,严禁不合理使用机械。

2.使用时要保证人身及机械安全,禁止超负荷、拼设备和精机粗用。

3.机械使用的燃料、润滑油、液压油、冷却剂必须符合规定,电压等级必须与铭牌相符。

4.机械操作人员必须与施工密切配合,听从指挥,正确操作,保证作业质量,及时完成任务。

5.严格控制机械设备使用的“四关”(即设备进场、使用期间、设备退场、关键特殊工序设备的机况),逐级认真做好验证并记录。

第三十条在机械设备使用中,应坚持执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颁布的《机械电力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坚持对机械的使用实行“两定”(定人、定机),“三包”(包使用、包养护、包保管)。

第三十一条机械设备的安装、调试与拆卸

1.机械设备的安装、调试、拆卸要按照技术说明书和设计要求有序地进行。

2.大型或进口机械的安装、调试、拆卸工作要在设备制造、出租单位的指导下进行。

在认真研究技术说明书等资料的基础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装、调试、拆卸的程序、方法、步骤严格按有关技术资料的要求实施,确保其质量、安全。

3.安装、调试工作结束,应及时组织验收。

安装、试运转、验收过程应有记录,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机电部应根据工程任务和施工机械使用情况,按机械定期保养要求和《油水管理技术规程》有关规定,按时编制机械修理、维护保养计划,报项目领导审批,随施工生产计划一同下达。

第三十三条如机械租赁合同规定由机械出租单位负责机械的大(项)修、经常性修理或日常维护保养,项目部应督促机械出租单位按计划实施,予以协助,并参加验收。

第三十四条如机械租赁合同规定由项目部负责机械的大(项)修、经常性修理或日常维护保养,则项目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按计划实施,并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十五条未经出租单位许可,项目部不得对租赁机械自行进行大(项)修理,不得改变结构及拆卸零部件。

第三十六条项目部自购(自制)的机械设备在完成项目施工任务后,要根据二公司的决定及时进行对外转让或对内移交。

对外转让或对内移交时要认真进行技术鉴定,做好价格评估和结算。

第六章机械使用成本管理

第三十七条机械设备是项目资金密集的载体。

为了谋求取得施工设备的最佳经济效益,必须加强对施工机械进行经济分析和经济核算工作。

第三十八条项目机械经济核算主要是对施工机械使用费核算。

机械使用费指机械施工生产中所发生的费用,即使用成本。

机械使用费的核算单位尽量为单机核算,它是对一台机械在一定时期内维持其施工生产的各项消耗和费用进行核算,以具体反映各项定额完成情况和经济效果,促使机械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能关心机械的生产和使用成本。

第三十九条为了方便机械的核算管理,根据本项目管理的具体特点,对机械进行分类核算管理,将工地机械分为水上大型船舶、固定机械及共用机械三类来进行管理核算。

第四十条因水上大型船舶对分部工程成本影响较大,不进入各工点承包单价内,由项目部调度室进行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不进行签单核算,只进行每月单机经济性分析;

第四十一条固定在各工点使用的固定机械实行按月核算,由机电部每月与各工点进行一次清点确认,项目部不再收取管理费用,直接按照外租或公司内部月租赁价格在各工点的每月核算中扣除;

第四十二条在各工点间移动共用的长租或临租机械如汽车吊机、载重汽车等由专人统一调度使用,各工点使用完毕后及时签单,签单人必须是各工点负责人或其指定签单人,结算单价由机电部按照外租价格分解成小时单价后执行,每月签单由机电部进行汇总后在各工点的每月核算中扣除;

第四十三条机械使用费的控制:

尽量减少施工中所消耗的机械台班量,通过合理施工组织、机械调配,提高机械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同时,加强现场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降低大修、经常性修理等各项费用的开支,避免不正当使用造成机械设备的闲置;加强租赁设备计划的管理,充分利用社会闲置机械资源,从不同角度降低机械台班价格。

第四十四条项目部应经常进行机械使用成本和利润的经济分析活动,根据经济核算获得机械使用成本的盈亏数,进一步分析机械使用各项定额的完成情况,从中找出影响机械使用成本的主要因素,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项目部领导要负责本项目的机械安全工作,机电部负责制定各项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操作和保养人员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发生机械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认真调查分析,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项目部机电部设置专职机械设备安全员,负责机械设备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监督,并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机械设备和操作者的安全。

第四十七条机械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工作条件危及机械或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现场指挥人员和机械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使用。

第四十八条机械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必须齐全、完好、可靠,确保人身和机械安全。

新的以及经过大修理、改造和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都应该进行技术试验和安全装置的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四十九条项目部要重视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

对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拆卸、运输、轨道辅设等都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塔式起重机的拆装、运输,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拆装队伍进行。

第五十条机械事故的划分

机械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或使机械质量、技术性能降低,影响正常使用均为机械事故。

凡属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管理制度不严、维护保养不善和修理质量不良等原因造成的机械事故都属于责任事故。

机械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类。

直接损失价值或修复费用在二千元(含)至五万元为一般事故;直接损失价值在五万元(含)至十万元为重大事故;直接损失或修复费用在十万元及以上为特大事故。

对损失价值不到五万元,由于违章作业,严重影响生产,危及人身安全者(如各种车辆、推土机、装载机、起重机等倾翻事故;全液压起重机起重臂坠落,导致起重臂弯曲或变形),仍按重大事故处理。

直接损失价值包括机械本身因事故修复所发生的工、料、机费用和因处理事故所发生的一次性费用等,修复费用只计算直接发生的人工和材料费用或因事故造成机械报废的净值。

第五十一条机械事故的处理权限

(1)一般事故

对直接损失价值或修复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项目部负责处理,并在事发后5日内将处理结果及事故报告报设备出租单位及二公司资产管理部。

对直接损失价值或修复费用在一万元及以上的一般事故,由项目部、设备出租单位、设备资产所属企业机械管理部门、二公司资产管理部共同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负责处理。

(2)重大事故

由项目部、设备出租单位、设备资产所属企业机械管理部门、二公司资产管理部共同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项目部在事发后十五日内将事故报告报二公司审批。

(3)特大事故

由股份公司机械设备部、二公司资产管理部、项目部、设备出租单位、设备资产所属单位机械管理部门部共同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负责处理。

项目部在事发后三十日内将处理意见及事故报告单报股份公司审批。

第五十二条机械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事后要积极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机械的质量性能。

第五十三条对机械事故应做到“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并按事故性质严肃处理。

对隐瞒事故和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十四条机电部要做好机械事故和故障的统计分析。

对经常、重复发生事故或故障的部位和部件,应分析研究其原因和规律,制定治理防范措施。

第五十五条分包工程作业队自带机械设备应严格按照本管理细则进行管理,服从项目部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章培训和奖罚

第五十六条项目部应将机械设备管理、使用和维修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计划,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第五十七条项目部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机械设备大检查,大检查每季度至少要进行一次。

对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集中力量组织整改,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第五十八条项目部要参加集团公司和二公司的设备管理优秀单位、个人和“红旗设备”竞赛评比活动。

对评选出来的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先进个人和“红旗设备”的管理或操作人员。

按照管理权限分别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机械设备操作、使用、维修规程或管理不当造成机械设备损坏和经济损失的人员,项目部将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处罚标准按照《中铁大桥局集团二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大桥局股份公司、二公司机械设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施工用电由项目部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项目机电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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