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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野家合同范本范文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乐天超市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2号三层北侧

承租方(乙方):

北京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南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

李柏荣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租赁甲方房屋用于乙方开设吉野家餐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租赁房屋

1.1甲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将位于市区甲方店(以下简称“物业”)一层主入口北侧,总计使用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以下简称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之详细建筑位置、使用范围及使用面积以附件一“房屋所在地块规划红线图”及附件二“房屋位置平面图”圈定部分为准。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附件六“房屋技术条件”所涉及的设施提供给乙方使用。

1.2甲方同意乙方将承租房屋用于开设吉野家、DQ餐饮店。

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依法经营,如乙方改变房屋用途,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单方制止乙方,并且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所收乙方定金等不予退还。

第二章租赁期限

2.1本合同租赁期限为,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对房屋享有优先续租权。

本合同乙方免租期为天,自年月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章租金及支付方式

3.1租赁房屋的租金:

在合同第1个租赁年度至第2个租赁年度为固定年租金人民币元整或年度营业额的%,两者取其高。

即,当乙方经营每满一个租赁年度时:

若乙方全年营业额小于或者等于元人民币,则乙方按元人民币支付年租金;若乙方全年营业额超过元人民币,则乙方按全年营业额的%支付年租金。

在合同第3个租赁年度至第4个租赁年度为固定年租金人民币元整或年度营业额的%,两者取其高。

即,当乙方经营每满一个租赁年度时:

若乙方全年营业额小于或者等于元人民币,则乙方按元人民币支付年租金;若乙方全年营业额超过元人民币,则乙方按全年营业额的%支付年租金。

在合同第5个租赁年度至第6个租赁年度为固定年租金人民币元整或年度营业额的%,两者取其高。

即,当乙方经营每满一个租赁年度时:

若乙方全年营业额小于或者等于元人民币,则乙方按元人民币支付年租金;若乙方全年营业额超过元人民币,则乙方按全年营业额的%支付年租金。

在合同第7个租赁年度至第8个租赁年度为固定年租金人民币柒拾贰万壹仟贰佰玖拾陆元整或年度营业额的10%,两者取其高。

即,当乙方经营每满一个租赁年度时:

若乙方全年营业额小于或者等于柒佰贰拾壹万贰仟玖佰陆拾元人民币,则乙方按柒拾贰万壹仟贰佰玖拾陆元人民币支付年租金;若乙方全年营业额超过柒佰贰拾壹万贰仟玖佰陆拾元人民币,则乙方按全年营业额的10%支付年租金。

 

本合同所称之“营业额”指乙方在该餐饮店出售的食品、饮料之总收入,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任何已出售但因故退回餐饮店的饮料、食品;

2)为消除顾客投诉而免费赠送给客人的食品、饮料;

3)免费派发的任何奖品、赠券。

3.2租金支付方式:

按月支付。

即,自免租期满之次日起,乙方应自每满一个季度的十五日内向甲方支付下一个季度租金,第一个季度的固定租金应于免租期满之次日起10日内支付;在合同第1个租赁年度至第2个租赁年度,固定月租金为元(元)人民币;在合同第3个租赁年度至第4个租赁年度,固定月租金为元(元)人民币;在合同第5个租赁年度至第6个租赁年度,固定月租金为元(元)人民币;在合同第7个租赁年度至第8个租赁年度,固定月租金为元(元)人民币;并将经营当月收银机销售报表提供给甲方一份留存。

自免租期满之次日起,乙方每满一个租赁年度之日起7日内,乙方按照本合同3.1条规定的租金标准向甲方补齐已满租赁年度租金差额。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每月支付的租金及依据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其他任何费用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合法的税务正式发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政府税务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变更关于税务发票的相关规定,则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新规定的合法税务正式发票。

3.3第3.1条所称“租赁年度”,均系指自免租期满之日起,向后推算满12个月为一租赁年度(例如自2009年10月20日起至2010年10月19日止)。

3.4若3.2条所述乙方支付租金或甲方提供发票期限的最后一日恰逢法定节假日,则甲方或乙方可在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天向对方履行3.2条所述义务。

第四章房屋交付及免租期

4.1甲方应于2012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已具备附件六所述之房屋技术条件的房屋及完成对乙方装修设计图和施工方案的审核确认。

乙方应自行承担其装修施工造成的全部责任。

交付房屋时,甲乙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检查房屋移交情况,如达到附件六所述之房屋技术条件则签署如附件七所述之房屋交付确认书并且须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且双方加盖合同章予以确认。

房屋交付确认书签署之日为房屋正式交付之日。

4.2自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之日起,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天的免租期,供乙方用于装修。

乙方无需承担上述期间的租金,但在此期间发生的乙方施工实耗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由乙方承担。

自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之日起3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装修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待乙方装修完毕甲方验收通过后返还。

乙方装修经甲方验收通过并不免除因乙方装修等原因而给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4.3如甲方未能在2012年月日前交付房屋,或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本合同第2.1条约定的天免租期内完成装修施工,则本合同免租期及租赁期限相应顺延。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本合同第2.1条约定的天免租期内完成装修施工,由双方协商解决。

4.4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租赁房屋不能按期交付的,租赁期限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起始日期开始计算。

如果自甲方通知乙方交付房屋之日起乙方逾期5日仍未与甲方进行房屋交付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且应当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五章合同定金

5.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交付定金人民币万元,待乙方第一次支付甲方租金时自动转为本合同押金。

本合同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对乙方无任何异议时向乙方全额无息返还。

如果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之一的,甲方对乙方有异议时,双方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在本合同终止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则乙方所付上述押金甲方将不予返还。

乙方支付定金时甲方向乙方提供收据,自定金转为押金后由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资金往来发票。

第六章税收及费用

6.1租赁期内,乙方不负责支付本合同租赁房屋所在的物业因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而产生的国家或地方规定的任何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费。

6.2乙方应当承担其装修施工及经营办公等发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空调使用费、网络服务费、卫生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按乙方独立安装的水、电、燃气表读数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规定标准计算。

乙方应当承担水、电、燃气、空调等使用的公摊损耗费用。

乙方应当于每满一个月的7日内支付上述全部费用给甲方。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全部费用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正式发票。

6.2.1电费计算及支付方式:

除乙方按照独立安装的电表自行缴纳电费外,甲方按每月政府供电部门给甲方的电费明细单收取乙方电费。

乙方应当在每满一个月的7日内支付给甲方。

甲方在收到乙方电费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正式发票。

6.3乙方自行负责承租房屋后的整体经营运作并承担其经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收费用、空调费、取暖费、垃圾清运费、粪便清掏费、门前三包费用、电话费、宽带网络费、保安费、保洁费、消防等所有费用,上述费用由乙方自行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相关单位缴纳交付,或者由甲方代缴乙方负责向甲方支付。

如果乙方未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按时缴纳上述费用,经甲方书面催告后5日内乙方仍未缴纳的,乙方除应当缴纳上述费用及政府相关单位规定的滞纳金外,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及费用,甲方有权单方面扣除所收乙方定金(或押金)而不予退还,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章甲方保证及责任

7.1甲方协助提供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见附件四:

房屋权属文件)。

在乙方依法经营、按照约定用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的前提下,乙方享有承租房屋的使用权。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依法对租赁房屋或乙方经营进行检查、行政处罚或作出相关决定,或甲方对租赁房屋进行必要的检查、维修、保养等不受本条约束。

乙方对承租房屋的人员进出有决定权,但甲方或其代表有权在紧急情况下或因安全原因未经通知乙方或经乙方许可进入乙方承租房屋。

7.2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和乙方应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期限内各自负责办理并完成本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手续;甲方可以书面形式全权委托乙方办理合同登记手续,并应提供办理合同登记所需出租方出具的必要文件,乙方应配合登记部门的要求亲自前往履行登记手续。

如政府相关部门对合同登记须收取费用,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平均承担。

7.3甲方保证:

在乙方已取得在租赁房屋内经营吉野家、DQ餐饮店必须的政府等许可、批文和授权的前提下,如在本租约有效期内,因甲方重大过错严重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致使乙方停业连续达30个工作日而没有妥善处理的,则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可向甲方索赔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7.4甲方应对本合同租赁房屋所在的物业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以保证所承租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如在乙方租赁期内所承租房屋出现或发生妨碍乙方安全、影响其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维修通知24小时内进行维修;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维修的,乙方可以在甲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4小时后自行维修。

7.4条所述必要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对房屋进行维修保养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尽可能在乙方认为合适的时间安排进行,以保证乙方的正常经营不受影响或干扰。

7.5甲方协助乙方提供办理装修或改扩建或办理营业执照所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的应由房屋产权人提供的文件。

因报批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7.6如乙方由于经营需要而要求提高附件六中约定的供水或者供电量等技术条件,应当获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乙方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增容等报批手续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甲方协助提供办理报批手续所需的应由房屋产权人提供的文件。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乙方水或者电容量增加之前,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有权不退还所收的乙方定金(或押金)等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7.7乙方可根据其营业需要,自行确定营业时间,但应当经过甲方同意,并且不得因此影响甲方的正常经营及安全。

甲方有权对乙方营业时间提出合理要求,因营业时间不同而导致的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7.8除非与乙方协商同意,甲方在此合同期内不可在租赁房屋所在的物业内将甲方拥有出租权的部分用于直接经营与乙方相竞争的和合谷、盛世莲花餐饮店。

7.9除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当缴纳或者支付的款项以外,乙方无须另行向甲方支付其它物业管理费,但是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情况除外。

第八章乙方保证及责任

8.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本合同规定外的其它用途,否则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所收乙方定金(或押金)等已收取费用不予退还。

8.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本合同租赁房屋所在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给甲方备份。

8.3乙方保证其在租赁房屋内的全部商业经营活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如乙方遭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等的查封、扣押等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所收乙方定金(或押金)等已收取费用不予退还。

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予以赔偿。

甲方有权留置乙方在租赁房屋内的财产及设施设备等并有权优先受偿。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

8.4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如期支付租金及其他依据本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承担应由乙方负责缴纳的有关税费及其他各种费用。

8.5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租赁房屋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设备,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除外)。

因乙方故意、使用不当或其他乙方原因,使房屋或设施设备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一日内进行维修或向甲方赔偿。

如乙方不及时维修或拒不维修或向甲方赔偿,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有拒不维修、不及时维修、拒不赔偿或者拒不承担维修费用任一情况经书面催告后达10日的,除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外,甲方有权不退还所收乙方定金(或押金)等已收取费用,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8.6乙方在不改变租赁房屋所在的建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并且在不影响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正常经营的前提下,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可以按其国际统一标准依法对租赁房屋进行内部装修与改造。

乙方应当将装修改造的设计图及施工方案报送甲方审核并经过甲方书面同意。

否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进行装修改造的乙方应当立即恢复原状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及费用,甲方有权不退还所收乙方定金、装修保证金等已收取费用,并且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中国法律法规等规定乙方上述装修改造需要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乙方还应当获得相关批准。

甲方对乙方设计图及施工方案等的书面同意或者认可并不免除因乙方设计或者建设等原因而给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并不免除乙方应报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义务。

乙方自行承担其装修改造等造成的全部责任。

甲方并不因对乙方设计图及施工方案等的书面同意或者认可而承担任何责任。

8.7乙方所有装修工程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免租期内完成,并不得影响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正常经营,否则应赔偿因此给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及费用。

乙方装修如果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重新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免租期不予延长,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收取,租期不顺延。

乙方装修时如果损坏租赁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乙方应立即予以修复。

如果乙方拒不修复或者不及时修复的,甲方有权直接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修复费用,并有权不退还所收乙方定金、装修保证金等已收取费用,并且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如需要再次装修或者改造租赁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包括在租赁房屋内设置固定装置),应提前三个月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并且按照本合同对装修的有关约定执行。

除第一次装修有免租期外,乙方对房屋的日后装修均没有免租期。

乙方对房屋的再次装修不得影响甲方及任何第三方的正常营业。

8.8乙方的装修设计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规划、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否则因此产生的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影响的,乙方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费用。

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自行负责其设计、装修和改扩建、水电增容、招牌设立报批、改扩建部分的维修和保养等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因乙方装修质量、餐饮店布置及店内设施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8.9租赁期间,乙方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并且在保证租赁房屋安全的条件下可自行添置设施设备,但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经营及建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相关维修保养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租赁期满双方如未签订续租合同,在不损害甲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情况下,乙方可以撤离其可移动的设施设备。

乙方装修、改建、扩建的不可移动部分,由乙方无偿交付给甲方,产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添置的能够移动的设施设备的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应自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10日内将其增加的能够移动的设施设备撤离租赁房屋,否则视为乙方遗留物,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甲方如果为此支付拆除或者撤离费用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

乙方撤离其增加的设施设备不得损害甲方建筑物结构及附属设施设备,否则乙方不得撤离该设施设备。

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遭受的所有损失及费用。

8.10未经甲方提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承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给任何第三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乙方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其关联公司,乙方应当至少提前9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并且乙方受让方应继承和履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除此之外,若乙方向任何其他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应当至少提前9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否则,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及费用外,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定金(或押金)等已收取费用,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8.11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不得损坏甲方的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不得在租赁房屋存放危险、易燃易爆物品等违禁物品,不得在公共区域存放物品和设置标志。

因乙方故意或者使用不当,引致房屋或设施设备等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一日内进行及时维修或赔偿。

乙方不及时维修或者赔偿的,甲方可自行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果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遭受的所有损失。

如乙方有拒不维修、不及时维修、拒不赔偿或者拒不承担维修费用任一情况经书面催告后达10日的,除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外,甲方有权不退还所收乙方定金(或押金)等已收取费用,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8.12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对其自有财产承担风险损失责任。

租赁房屋内属于乙方的相关设施设备的保险或者与乙方经营有关的各项保险由乙方负责投保。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13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食品、服务的卫生及安全,其油烟、污水等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并不会对其他租户或任何第三方造成影响。

否则在营业过程中若因上述原因而导致第三方投诉、索赔的,乙方应自行平息有关纠纷,并保证甲方不因此而蒙受损失。

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及费用,并且甲方有权不退还所收乙方定金(或押金)等已收取费用。

8.14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依法经营。

乙方不得经营、销售任何假冒、伪劣、侵权产品。

乙方应自行解决因其销售商品所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并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

如果乙方的经营行为或活动,或在乙方经营房屋范围内发生的事件,致使甲方遭受任何第三方的投诉、起诉、控告等,乙方应当承担对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8.15乙方应及时备妥符合国家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正式发票,以应顾客需要。

8.16乙方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可在双方商定的租赁房屋的具体位置设置吉野家的招牌或标识牌,具体设置位置如附件五“室外店标位置示意图、房屋平面布局图”所示招牌之位置。

甲方保证此招牌不被遮挡。

该施工及报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复印一份报批文件及政府批文交甲方留存。

乙方设置招牌或者标识牌应当符合政府的相关规定。

如涉及招牌变动或者位置调整等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8.17乙方在非自己店面营业时间内不得留人员在租赁房屋内住宿,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决定。

乙方应严格做好自身的消防、治安等工作,并协助甲方检查租赁的安全。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消防、治安及其他事故,或者造成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等的损坏,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定金(或押金)等已收取费用,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8.18乙方不得闲置租赁房屋,不得于营业时间拒绝接待顾客或擅自停止营业,否则,除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外,甲方有权不退还所收乙方定金(或押金)等已收取费用,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章保险及赔偿保障

9.1乙方须向声誉良好并有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购买并持有乙方租赁房屋内乙方重置部分及自有设备的财产一切险,保险金额不低于上述财产的重置价值。

如发生损失与毁坏,保险赔偿金应偿付给乙方。

9.2在本合同期内,甲方须向声誉良好且具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购买并持有乙方租赁房屋外甲方房屋及甲方自有设备的财产一切险,保险金额为上述各项的重置价值。

如发生损失与毁坏,保险赔偿金应全额偿付给甲方,与乙方无关。

9.3任何一方须向另一方提供一份证明上述保险均已投保的保险单复印件。

每一方在现行保险单到期后30日内,须向另一方交付一份更新的保险单复印件。

9.4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保证甲方不致因发生在租赁房屋内的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坏等而引起的索赔而蒙受损失。

第一十章合同提前终止

10.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终止协议,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10.2若发生地震、水灾、台风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乙方租赁房屋损坏而不能正常使用,则甲方应负责尽快修复或重建。

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致房屋周围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乙方在此营业的市场、环境基础不复存在,合同不宜继续履行,则任何一方可以提出提前终止合同。

合同如本条款所述终止时,双方应按乙方实际租赁天数结清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当不可抗力发生时,遭受事故的一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有关情况。

10.3甲方确认至本合同签订前没有收到过、也不知悉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发出的收回乙方租赁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土地征用的通知。

在本合同期内,如发生市政规划、土地征用等政府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及乙方对上述租赁房屋的使用权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应自收到政府通知或者得到政府命令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自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甲方以尽量保全乙方在此经营为原则,协同乙方共同与政府相关单位磋商,争取协商解决。

10.4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不退还所收乙方押金等已收取费用,并且乙方应当赔偿甲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及费用,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A、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虽经甲方书面催告,但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达30日的;

B、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虽经甲方书面催告,但乙方逾期支付除租金外的其它一项任何费用达30日的;

C、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

D、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承租房屋转租他人或者转让租赁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

E、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F、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拆改或者损坏房屋结构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且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甲方依据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提前终止本合同,应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自收到甲方提前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撤离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完好交回租赁房屋并结算租金及其它所有等费用。

甲方亦可选择不予终止合同,但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5非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或者乙方违约,如果经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后甲方迟延交付房屋达30日以上,乙方有权选择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当退还乙方已付款但未实际发生的款项,租金照实结算。

乙方依据上述情形提前终止合同,应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应在乙方送达提前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定金,乙方亦可选择不予终止合同,但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其遭受的实际损失。

10.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提前终止本合同,提前终止合同的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整。

该违约金按本合同租赁期限逐年递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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