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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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文号:

建总发[2001]9号颁布日期:

2001-01-17执行日期:

2001-01-17时效性: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全民素质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以下简称受教育人)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的商业性贷款。

第三条助学贷款实行“有效担保、信用核定、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助学贷款的对象为:

受教育人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同时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五条凡申请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

(三)身体健康,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有偿还助学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能够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或具备建设银行认可的信用资格;

(五)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条助学贷款最低额度为人民币2000元(含2000元),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

其中:

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押财产价值的90%;采用信用贷款或自然人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建设银行授予借款人或保证人的信用额度。

第七条助学贷款最短期限为半年,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其中:

采用信用方式或保证方式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含2年)。

第八条助学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建设银行也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权限范围内实行优惠利率。

第四章贷款的受理、审批与发放第九条建设银行应指定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受理个人客户的助学贷款申请。

客户经理应向客户介绍建设银行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利率、期限、担保、还款方式、办理程序、违约处理及需要借款人承担的各项费用等,明确告知借款人应当在建设银行进行个人资信调查时给予协助。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助学贷款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学生证明材料,包括录取通知书、学生证等;

(三)借款人与受教育人关系的材料;

(四)借款人能够按时还款的收入证明;

(五)以抵押和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权利凭证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以信用方式申请贷款的,应提供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六)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贷款的初审。

受理机构的客户经理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进行初审,核实借款人是否具备借款资格,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规,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

第十二条贷前调查。

贷款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和各项资料后,客户经理要进行贷前调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借款人及受教育人身份的调查。

审核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是否由有权部门签发、是否在有效期内;审核受教育人在校身份的真实性;审核受教育人与借款人关系的真实性。

二、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和信誉的调查。

核实借款人提供的《收入证明》(见附件3)等材料的真实性、判断其是否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还款资金来源是否稳定,有无银行不良记录;

三、对担保情况的调查。

核实抵押物(质押权利)的真实性,是否符合我行的规定,是否已设定抵押(或质押),对抵押物价值需要确认的,由我行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

对于自然人担保的,还应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客户信用评定办法》的规定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要调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其担保总金额是否超过其担保能力。

四、对借款人资信等级的评定。

对以信用贷款方式申请贷款的,要按照《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对申请人进行信用等级考评,确定申请人信用等级。

对借款人贷前调查结束后,客户经理要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审批表》(见附件2)。

第十三条贷款的调查和审批应限定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并向借款人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经审批同意贷款的,贷款行应告知借款人并与其签订《个人消费信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采取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的,还应签订《质押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办理质押权利冻结止付、抵押物登记和保险等手续。

第十五条助学贷款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贷款行将贷款转入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折账户或龙卡账户。

第五章贷款方式第十六条借款人以担保方式申请助学贷款的,必须提供有效担保。

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

第十七条借款人以自有财产或第三人自有财产进行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应与建设银行签订《个人消费信贷抵押合同》。

抵押物必须经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保险,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建设银行为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其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财产抵押期间,未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馈赠或再抵押。

第十八条借款人以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建设银行签发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和建设银行认可的其他权利进行质押的,质押权利必须合法有效。

借款人或第三人办理质押权利登记和冻结手续后,应与建设银行签订《个人消费信贷质押合同》。

第十九条借款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是自然人,且必须具备建设银行认可的相应信用等级,同时保证人应与建设银行签订《个人消费信贷保证合同》。

第二十条借款人以信用方式申请助学贷款的,必须经建设银行核定信用等级,在相应的等级额度内申请贷款。

第六章贷款的管理与回收第二十一条经营部门负责对贷款的日常管理,在合同有效期内,贷款行应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及保证人的收入状况、贷款的使用情况、抵押物价值变化、性能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要有书面记录,并归档保存。

实行保证或信用方式的应对保证人或借款人的信誉和代偿能力进行监督,并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提供协助。

第二十二条贷款行应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对每一位贷款客户建立个人档案,登记有关情况作为历史资料留存;对借款人的贷款材料应按照《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妥善保管,实行借阅登记制度,不得对外泄露借款人的个人资料。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如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借款人提前全部偿还贷款,应提前15天向贷款行提出书面申请,征得贷款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利息按照原定的贷款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已计收的利息不随期限、利率变化而调整。

第二十四条贷款的偿还规定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按月偿还利息,分次任意还本的方式归还贷款。

每月20日为结息日。

以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月利息当月清偿,本金可按照借款人意愿在贷款期限内随时偿还,不限次数和每次还款金额。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

(一)贷款行根据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日期,从活期储蓄存折账户或龙卡账户扣收。

若扣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借款人应填写《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申请书》(见附件4),重新提供扣款账户;

(二)借款人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建设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动服务工具偿还。

借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可从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偿还本金只能采用第二种方式。

第二十六条贷款行应在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20日之内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财产或权利凭证等退还给借款人。

第二十七条助学贷款不得展期。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自约定还款日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建设银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

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变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七章违约与处置第二十九条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建设银行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信誉资料;

(三)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用贷款的;

(四)拒绝或阻挠贷款行定期监督检查的;

(五)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时,未提前书面通知贷款行并征得同意的;

(六)提供的担保发生变化时,未按照合同要求重新落实贷款行认可的担保的;

(七)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有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行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收取违约金;

(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逾期贷款利息;

(三)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质押财产,追究保证人连带担保责任;

(五)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

(六)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二条预期违约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借款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的按期还款义务,建设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新的担保,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有权解除借款合同:

(一)转移个人资产,以逃避债务;

(二)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三)借款人未履行其对建设银行的其他到期债务;

(四)在债务清偿前,借款人个人资料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未在10日内通知建设银行;

(五)足以影响借款人债务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建设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贷款,由于建设银行的责任影响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建设银行应当按日息万分之四支付借款人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借款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贷款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建设银行现行有关规章制度中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中国建设银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申请表

借款人姓名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

经办行_________

中国建设银行印制

(为了您的申请能获批准,请您如实在表内划线处填写有关内容、在合适的□内打√)

-------------------------------------||姓名____性别____出生年月____婚姻状况____|||户口性质□本地□外地技术职称____学历____职务____|||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家庭住址____邮政编码____家庭电话____|||单位名称及地址_________||借|单位邮政编码____单位联系电话____||款|单位类别□机关事业单位□军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人|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营户□其他||资|岗位性质□单位主管□部门主管□一般员工||料|本岗位年限□两年以上□一至两年□一年以内|||与受教育人关系____|||受教育人姓名____性别___出生年月___身份证件名称、号码|||____|||受教育人就读学校____所学专业____年级____学制____||--|--------------------------------|||配偶姓名____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借款|所在单位名称及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人配|借款人月收入____配偶月收入____||偶及|家庭月收入____家庭人口数________||家庭|家庭其他负债或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经济|||状况|||--|--------------------------------||贷款|申请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申请|申请贷款期限________||情况|贷款方式□抵押□质押□保证□信用||和偿|贷款偿还安排□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按月偿还利息,本金分次偿还||还计|贷款划转账户户名及账号________||划|还款账户户名及账号________||--|--------------------------------|||名称|抵押物具体位置|评估价值|权利文件编号||抵|--|-----------|----|------------||押||||||物|--|-----------|----|------------||||||||--|--|-----------|----|------------||质|名称|账号|户名|金额|到期日||押|--|------|----|----|------------||权|||||||利|--|------|----|----|------------||||||||--------------------------------------------------------------------------||自然人担保:

|||姓名____性别____出生年月____婚姻状况____|||户口性质□本地□外地技术职称____学历___职务___|||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第|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三|家庭邮政编码____家庭电话____||方|单位名称地址____单位联系电话_____||保|单位邮政编码____||证|单位类别□机关事业单位□军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营户□其他|||岗位性质□单位主管□部门主管□一般员工月收入____|||本岗位年限□一年以内□一至两年□两年以上||--|--------------------------------|||1.以上资料完全属实,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借|2.建设银行可以就本人或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本人就业经历及信||款|用记录进行调查。

||人|3.未还清银行贷款前,如上述资料发生变动,保证在十天内向银行提||申|供新的资料。

||明||||签名:

|||年月日||--|--------------------------------|||质押人、抵押人申明:

|保证人申明:

|||本人愿意以本人有权处分|本人愿意为借款人____本次|||的、本表所列的(□抵押物|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提供保证担||担|□质押权利)为借款人____|保,对借款人因本次一般商业性助||保|本次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提供|学贷款而产生的债务承担不可撤||人|担保。

若借款人到期未能偿还|销连带保证责任。

||申|贷款本息,建设银行有权依法处|||明|理以上(□抵押物□质押权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签名:

|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中国建设银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审批表

借款人姓名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

经办行__________

中国建设银行印制

------------------------------------|一、客户经理审查意见||现有申请人_____,向本行申请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申请贷||款金额_____元,申请贷款期限_____。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资信和担保状况||进行了调查核实。

具体如下:

||

(一)资料的审查。

申请人已按我行要求提交材料,材料齐全、真实。

||

(二)资格的审查。

申请人年龄、户口性质及与受教育人的关系符合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调查中未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收入的审查。

申请人收入比较稳定,其月收入为_____||元,家庭月收入为_____元,家庭人口____人,每月还款||额占家庭月收入比例为___%,控制在我行规定的比例____之内。

||(四)借款人及家庭其他负债审查||借款人本人及家庭没有其他负债。

||借款人(□本人□家庭其他成员)曾于____年___月___日向||____借款____元,但不影响本次借款的偿还能力。

||(五)担保的审查||□抵押物的审查||申请人以(□自有□第三方所有□与他人共有)_____作为贷||款抵押,抵押物具体位置_____抵押物的评估价值||_____,评估机构_____,权利文件编号_____,||抵押物存续状态正常,没有产权纠纷,第三方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已取得授||权,抵押比例为____%,控制在我行规定的范围内。

||□质押权利的审查||申请人以(□自有□第三方所有□与他人共有)_____作为贷||款质押,质押权利的账号_____,户名_____,金额||_____,到期日_____,权利凭证真实性已核实,所有权清||晰,第三方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已取得授权,质押比例为____%,控制||在我行规定的范围内。

||□保证人的审查||申请人以自然人______为贷款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

该||保证人供职单位______,个人月收入______元,无不良信||用记录,按我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保证人信用等级___级,符合担||保条件。

||(八)信用等级的审查||根据建设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申请人信用等级为||______,符合贷款办法的要求。

||(九)结论||综上所述,本人认为申请人具有偿还能力,担保措施落实,个人信用等级||达到要求,按期还款有保障,同意贷给申请人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元,贷款期限____,贷款月利率____‰。

||妥否,请批示。

||||经办人:

||年月日||----------------------------------||二、经营部门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三、经办行审批意见||||||||审批人(签字):

经办行(公章)||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3:

收入证明

中国建设银行______:

兹证明______先生(女士)是我单位职工,工作年限____年,在我单位工作年限____年,职务为______,岗位为______,职称为______。

其身份证号码为:

______

其平均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______元。

此证明仅供该职工申请______贷款或该职工为其他个人申请______贷款作第三方保证时使用。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中国建设银行()贷款

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申请书

中国建设银行______:

由于__________的原因,我申请变更在贵行开立的编号为______的《______借款合同》项下的委托扣款账户变更从____年___月___日开始,变更内容如下:

原委托扣款账户:

户名______账号______

龙卡号_______________

新委托扣款账户:

户名______账号______

龙卡号_______________

我委托贵行从变更日起,根据______号《______借款合同》的规定从上述新的委托扣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我保证在还款日,该账户上有足够款项支付还款额;若该账户在还款日余额不足以支付还款额,贵行有权按______号《______借款合同》之约定进行处理。

申请人:

______

申请人身份证件名称:

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

______

申请日期:

____年__月__日

原委托扣款账户开户网点意见:

____年___月___日

新委托扣款账户开户网点意见:

____年___月___日

客户经理意见:

____年___月___日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

2001.01.17,截至2021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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