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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犯罪心理的动态分析

第三章:

犯罪心理的动态分析

第四章:

犯罪心理的动态分析

第一节、犯罪行为发生的基本模式

由个体犯罪的实际情况来看,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存在不同的模式,主要包括渐进式、突发式、和机遇式等。

(一)渐进式

这是一种典型的犯罪模式,适合大多数的案例。

特点是:

有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具有渐进性;由部分质变到整体质变具有渗透性;由朦胧意向到犯罪心理,具有自觉性;从产生犯罪欲求到犯罪决意具有预谋性。

渐进式之一

•从少年期开始,通过不良交往和违法尝试,逐渐发展为犯罪心理。

•社会化不完全或是经历了错误的社会化

•积习重,矫治难度大。

例如:

黄勇

渐进式之二

•早期无劣迹,但在人生经历的某一个阶段,由于经不起金钱,美女等的诱惑,或受到反动思想的腐蚀,渐渐腐化堕落而走上犯罪道路。

在其渐变过程中,原有的隐而不现的人格缺陷成为渐变的突破口,暴露出其社会化过程的不完全,种下了日后堕落的祸根。

•恶习较浅,矫治相对容易。

例如:

雷政富

(二)突发式

犯罪人无劣迹无预谋,因突发情况或受到环境、气氛的刺激卷入犯罪。

时间短,具有突发性、无预谋、犯罪与突然发生的情况有关,具有情境性。

犯罪人不能适应情况变化,认知范围狭窄意志薄弱,不能自控,具有明显的情绪性,与行为人的性格缺陷有一定的关系。

两种情况

(1)突然发生对个人至关重要的情况,多由人际冲突导致。

•这种突变模式最为常见。

例如:

因恶语相加发生口角冲突,因财产纠纷矛盾激化。

因婚姻恋爱反目成仇等。

由于情况发生突然,行为人事先缺乏思想准备,且对方又不肯妥协退让。

致使其难以适应,在不能自我控制的情况下,采取了不正当或不合理的暴力行为。

加害于对方,而构成犯罪。

“激情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空间、环境、条件下,瞬间丧失理智,心理失衡,一念之差而发生的犯罪。

激情犯罪大多是由人际纠纷的小事引起的,而且实施激情犯罪的犯罪嫌疑人90%以上都没有犯罪前科,只是因为一时的不冷静,才堕入犯罪的深渊。

有统计数据显示,激情犯罪在我国刑事犯罪案件中的比例已占到三分之一。

“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偶然的,但是犯罪心理的形成是长期的。

”激情犯罪的行为人的生活经历和心理特征与平常人有差异。

从社会地位来看,弱势群体更容易成为激情犯罪的主体。

从年龄上来看,青少年更容易发生激情犯罪。

一元钱,招来一生痛苦

本科毕业生李某有文才也有貌才,去年在参加公务员考试中名列前茅,后去面试途中,因一元钱车费与售票员发生争执,因售票员出言不逊:

"一块钱给你妈烧不了几张火纸",李某便不顾一切冲上去拳打脚踢,当场被巡逻民警带走,不但失去了就业机会,而且致人轻伤犯伤害罪被判处二年徒刑。

(2)由特定气氛引起,在场者情绪激动,引起群体性骚乱。

在公众生活中,常有一些特定的环境与气氛。

容易使在场者产生情绪感染引起心理连动。

行为人由于年轻气盛,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我调节控制能力,情不自禁地卷入事态,而造成犯罪。

例如足球场上的暴力事件,街头暴力事件,闹事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示威游行等。

当然,也有一些犯罪人是趁火打劫,借闹事之机抢劫财物、调戏妇女,则属于受自身犯罪心理驱使的机会性犯罪。

如:

钓鱼岛事件:

2012年,“钓鱼岛事件”中,多个城市出现了日系车被打砸事件。

珠海3人砸日系车受审称钓鱼岛事件激起爱国心。

(3)由回避危险引起的突变模式

即由于在突发性冲突中,受害一方防卫过当而造成的人身侵害行为,或由于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或由于应付假想的紧急危险(实际并不存在)而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这一类犯罪行为。

这几种情况所以产生犯罪,主要是因为行为人在认知方面发生困难,举止失错而造成的,另有一种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不适于紧急避险的人(如消防警察不能在火灾中紧急避险)逃避其应负的责任而触犯刑律,则属于缺乏责任心,义务感而渎职的品德缺陷。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你在街上走,一条狼狗冲向你,你急中生智闪到一水果摊的后面,结果狗将水果摊撞翻,损失水果若干。

1,你自己不负任何责任。

因为紧急避险是法定的免责事由。

2,狗的主人负赔偿水果摊损失的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的由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责任。

3,狗是野狗没主。

你还是不负赔偿责任,但你要在自己受益的范围内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所以,除非避险过当,是不用负责任的。

对于受害人的损失,如果有险情制造者由该人负责赔偿,没有险情制造者的由受益人在受益的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

某日深夜,无业青年王某跟随独自走路回家的女青年李某至偏僻无人处,顿生恶念,逼迫李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

李某假装顺从,乘王某放松警惕时,从包里拔出电击器,将王某电倒在地。

李某见到王某在地上挣扎着爬起来,李某担心王某再施暴,遂拿电击器对着王某胸口又电击了一次。

李某见王某不动了,才慌忙跑离现场。

第二天,王某被人发现时已经死亡。

(三)机遇式:

无预谋、见机起意

(1)机会型所谓犯罪机会,是指易于实施犯罪又不易被发觉的时间与条件。

钱财外露是抢夺的犯罪机遇。

室外放物或室内无人是盗窃犯罪的机遇。

财务制度不严是贪污犯罪的机遇。

女子深夜独行是抢劫和抢劫的机遇。

案例:

女子网购后随手扔包装男子按邮寄地址进屋杀人

•2011年7月,福建省厦门市一小区发生一起惨案:

26岁的女白领刘艳在自己的家里,被人用刀残忍地杀害。

案发一周后,警方将犯罪嫌疑人陈海平抓获归案。

•刘艳是一家投资顾问公司的高级白领,陈海平则是一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两人互不相识,更无仇怨,陈海平为何会对素昧平生的刘艳下此毒手?

•近日,随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谜底终于被揭开:

原来,“厦门控”女白领刘艳,经常将留有自己电话、地址的网购物品外包装随手扔到小区的垃圾桶旁,被大学毕业后一直待业的陈海平无意中盯上,从而招来杀身之祸……

(2)境遇性的犯罪模式。

所谓犯罪境遇,是指出现了诱发、促进犯罪行为发生的环境和机遇,此种境遇的出现,具有行为人预料或计划之外的偶然性、突发性和巧合性。

行为人在此种境遇中发生犯罪行为,境遇的作用不可忽视,换言之,若无此种境遇,则犯罪行为有可能不发生,境遇性犯罪模式又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刺激型。

被害人在发生争执后,以刺激性语言煽起了加害行为(如说:

“你不杀我不是男子汉)。

行为人不堪忍受刺激而加害。

•2、胁迫型。

行为人受人威胁利诱,或处于从属关系不得不实施犯罪。

•3、从众型。

行为人因偶然机会参与一群人或团伙的活动,事先并不知要去犯罪,临时发现有人起意犯罪,其他人均赞成,受环境与气氛影响不得不从众行事。

第二节、犯罪心理形成的过程

•关于犯罪心理形成过程的机制问题,理论界做过许多研究,提出过许多的观点。

例如量变质变机制、刺激反应与反馈机制,其中比较有代表的是内外化理论。

•1、内外化机制

(一)内化机制

内化是社会成员将社会规范、习俗等社会精神文化,经过学习而转化为稳定的心理因素的过程,也就是说,一个人将人类知识、经验、社会规范和价值体系等转化为自身的知识、经验、价值与信念等。

•所谓内化机制,是指从吸收客观外界的消极因素到形成主体的犯罪心理的过程和规律;是个体经由言语、模仿、学习、实践等中介,将客观现实转化为主观映象,逐渐形成思想和意识的过程。

(有缺陷的社会化)

•认知选择与加工机制;在原有的不良心理的基础上,主动的选择外界消极因素予以反映和加工,使外界因素接近融合,大量的外界的消极因素转化为个体的主观因素。

•模仿学习机制:

模仿学习是主体自觉、不自觉的学习榜样的言行举止。

•角色扮演机制:

扮演犯罪角色,进行违法尝试。

•自我强化机制:

违法活动满足主体需要时,产生的自我肯定、自我奖赏或群体奖赏。

(二)外化机制

•是发动犯罪行为的过程;是以主体具有的犯罪心理作为内因,在刺激和情景的诱发下,产生犯罪动机,确定犯罪目的,进入犯罪决意,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

•预谋发动机制;这是最常见的模式,这种犯罪需要迫切、犯罪动机强烈、情境作用小。

•情境互动机制;

•挫折反应机制;

2、防御机制

认同作用;合理化作用;过度补偿等防御机制有可能导致个体的违法犯罪。

第三节、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犯罪情境

•犯罪行为的发生除了具有犯罪心理外,还要具有一定的犯罪情境。

犯罪情境是指被犯罪人感知和清晰意识到,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直接影响的具体环境。

•犯罪情境不同于犯罪环境,它是暂时的;犯罪情境不同于犯罪机遇,它是中性的;

(一)侵害对象

•侵害对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犯罪情境。

对于犯罪恶习较深的罪犯他们会主动的寻找受害者。

对于初犯的偶犯来说,受现场自然存在的侵害对象的影响诱发了犯罪。

•例如,最近几年,农民工性犯罪和保安性犯罪的情况很多,关于这方面的案件也很多。

•一个农民工自述:

“我是20岁左右的人,当然想女人,想多了精神上就受不了。

不怕你笑话,我有过半夜出去拦个女人强奸的想法。

我知道那是犯罪,所以只好拼命克制自己,寻找其他办法(发泄)。

•夜晚在马路上行走的单身女性甚至是男女情侣遭遇到这种情况,性犯罪案件很可能发生,甚至出现暴力犯罪,在这种情况下的被害人是可以指责的,她们不应该在夜晚独自行走,客观上为性犯罪提供了可趁之机。

•保安性犯罪是一个社会潜在的毒瘤,保安性犯罪的动机和农民工相似,其手段的途径也几乎相同,一堆情侣在学校的角落约会,遭到保安的性犯罪,而被害人是可以指责的,她们不应该出现在人极少的角落里。

(二)现场条件

•现场条件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实施现场的时间、空间、物质环境等因素。

•例如城市盗窃犯常常选择上班时间家中无人时盗窃,农村窃贼选择偏僻的独家独院;扒窃一般选择在公共场所,抢劫犯一般选择荒郊野地、偏僻小巷。

•选择现场的原则是有利于达到犯罪的目的,同时确保自身安全,逃避惩罚。

(三)现场气氛

•犯罪现场的气氛如何,对犯罪人是否产生压力及其程度有一定的影响。

•被害人是否反抗

•目击者能否站出来制止

•犯罪情境的三个方面是相互统一的。

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遇到了错误的人。

二、被害人自身的犯罪原因

•许多年以来,不管在刑法学界还是在普通大众的思想中,谈及刑事犯罪中的责任,无一不全部推向犯罪人,认为犯罪人是刑事犯罪的罪魁祸首,而被害人是弱势群体,值得我们付出无尽的同情和援助。

•直到20世纪中期,被害人学脱颖而出,从被害人本位的视角对此进行了重点研究。

提出了犯罪与被害的动态概念,简而言之,就是某些犯罪是加害人与被害人在一定的社会情况下共同创造出来的。

认为在任何一种犯罪过程当中,总是有犯罪人和被害人共同参与才能完成,被害人或主动或被动的因素都可能成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导火索。

•我们再此讨论关于刑事犯罪中被害人的责任问题,不是为犯罪人开脱,我们追求的是公平正义,正如门德尔松所说:

“被害人学的目地不是减轻对罪犯的惩罚,而是尽力公正的对待每个人,特别是弱者。

1、被害人分类

第一、门德尔松把被害人依据被害人在犯罪过程的责任将被害人分为六类:

(1)完全无辜的被害人;

(2)有较小罪过的被害人;(3)与犯罪人有同等罪过的被害人,或称自愿的被害人;(4)罪过大于犯罪人的被害人;(5)具有最大过错的被害人,或称单方有过错的被害人;(6)伪装或假想的被害人。

第二、依据犯罪人与被害人相互作用的模式,将被害人分为四种模式:

(1)被害人受攻击模式;某甲某乙系无业游民,二人为弄些零钱花花于某天夜里合谋在一僻静的路边实施抢劫,一家住附近的女工下班后,骑车回家,被他二人拦在路边,他们掏出事先预备好的匕首,威胁女工交出现金和首饰,女工欲反抗,被二人打到再低,某甲和某乙抢走女工的财物后扬长而去。

(2)被害人推动模式:

王甲安徽某村农民,嗜酒成性而且脾气暴躁,经常无故殴打妻子和两个女儿,尤其是酒后更加严重。

其妻子忍受多年,积怨颇深。

某日,王甲又在酒后发疯,用皮带抽打其大女儿,李乙忍无可忍,抄起门边的镰刀向其挥去,刺中王甲腹部,王甲到底,李某见其挣扎无动于衷,王某最终流血过多而死。

他是自己犯罪事实的间接推动者,对犯罪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

这一种被害人事实上促使或者又发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使自己成为受害人的模式。

(3)冲突模式:

张某和谢某都是社会上的小混混,经常参与群架,二人因为一次打斗结下仇怨,一日二人在街上偶遇,双方相互谩骂,并拳脚相加,张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在混乱中刺中谢某的手臂,谢某随手拿起地上的砖头砸向张某的头部致使张某死亡。

冲突是常见的模式,这类犯罪与被害关系是在双方推动中发生的,可以称为“双向推动”模式,双方在发生冲突时,直到被害结果出现之前,都很难判断谁是犯罪人,谁是被害人。

这时双方往往都有过错,甚至都有犯罪行为。

(4)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

例如,吴先生收到一条中奖短信。

称他参加某种活动得了二等奖,奖金四万。

对方黄成要交个人所得税5000元。

被害人本身具有某些易于被被害人利用的主客观因素,例如贪图钱财、急于求成、轻信他人等。

第三、林婷认为存在犯罪行为的“潜在被害人,由于被害人具有某种特殊的观念、性格、气质及需要结构等,往往使其成为犯罪发生前的“潜在的被害人”,所以对犯罪行为的产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一是贪财型被害人。

这类被害人贪图某种期望的实现,当他遇到加害人的诱惑时,就会陷入“盲点”,接受加害人的诱导,顺从地一步一步落入陷阱。

(2)二是轻信型被害人。

被害人对复杂的社会认识不足,轻信他人的标榜和承诺,被加害人牵着鼻子走,遭受侵害。

还有可能是被害人过于自负而形成经常性的疏忽大意,缺乏警惕性,为犯罪行为的实施提供了可乘之机。

(3)三是轻浮型被害人。

这种被害人本身存在并显露出引起加害人注意、诱发其犯罪行为的特点。

这种被害人多见于女性,例如被害人有作风轻浮、行为不检点、扭捏作态、卖弄风情的举止,其主观并不是希望被害,但客观上却激发了犯罪人强奸或流氓的行为,导致被害。

(4)四是暴怒型被害人。

具有此种心理的被害人往往具有粗暴的个性及极强的权力欲、支配欲,往往独断专横、自以为是。

然而任何人都有一种试图维持他们自己行动自由的心理倾向,一旦这种自由受到威胁时,他们往往由依从心理转向对抗心理,这种对抗心理超出了极限就有可能促使加害人对被害人实施过激行为。

2、被害人与犯罪人的相互作用

(1)在犯罪发生之前的相互作用

犯罪发生之前,两者的相互作用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两者存在一定的交往关系。

中国司法部1994年调查显示,暴力犯罪当中被害人与犯罪人认识的比例高达60.7%,侵犯财产罪有39.5%。

美国2000年调查显示,杀人犯罪中45%的被害人被亲属或熟人所害。

60%的强奸或性骚扰案件由熟人所为。

我们很难想象那行面带微笑的亲人或熟人会向我们伸出邪恶之手。

因为有交往,所以可能会放松警惕,犯罪人实施犯罪就容易。

二是两者并不存在人际关系,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被害人在某些方面存在可以被犯罪人利用的漏洞。

例如:

为犯罪的发生创造了犯罪条件,大学寝室里,某学生外出没有锁门,而且把手机、笔记本电脑、MP3等贵重物品放在书桌上。

或者主观上为犯罪的发生创造条件,被害人麻痹大意,或是贪财,爱慕虚荣等。

(2)在犯罪发生时的相互作用

这个阶段被害人与犯罪人的相互作用,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被害人对犯罪的反应,以及犯罪人的行为基于被害人的反应而发生的变化。

这个阶段的相互作用,多指犯罪人和被害人在被害过程中有直接的接触的情况。

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被害人对犯罪的反应可以总结为激情、顺应、巧妙应对和分心四种状态。

激情状态:

被害人在面临犯罪侵害时,可能会出现愤怒、恐惧等激情反应,被害人的激情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

在被侵害过程中,被害人的愤怒就是一种积极的激情,积极的激情会使被害人产生强烈的攻击性反射;而屈服性恐惧则是一种消极的激情,消极的激情则使被害人产生被动的防御性反射。

激情对抗状态往往引发如下情形:

其一,被害人对抗有力,威慑住犯罪人或制服犯罪人,导致犯罪未遂或迫使犯罪人中止犯罪行为。

其二,被害人对抗有力,损失轻微。

其三,被害人对抗失利,并激怒犯罪人,招致更严重的伤害,尤其是在反应过度的情况下。

有学者指出,在某些强奸犯罪中,被害人激烈的反抗,更加激发犯罪人的情欲,或者会激怒犯罪人,从而导致犯罪人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甚至杀害被害人。

其他类型的暴力犯罪,也有类似的情形发生。

同时,在侵财犯罪中,被害人的激情反抗,也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

巧妙应对:

这是指被害人以合法的、机智的方式与犯罪人周旋,避免犯罪后果的发生或降低危害程度。

被害人巧妙应对的方式有许多种,因被害时的环境情况等因素而各异,例如,被害人求得犯罪人的同情、适时的唤起被害人的道德感和良知、以一些方式稳住犯罪人及时报警等等,这种情况下的被害人,往往具有过人的聪明才智和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尤其是具有临危不乱的心理素质。

分心状态。

又可以称为分散状态,是指一个人的某种或某些有关心理活动在必要的时间内,未能充分地指向和集中于当时所应指向的事物的心理状态。

具体到被害人而言,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其可能由于散漫或警惕性差等原因,根本未意识到自己正在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可以理解为我们平常所说的“漫不经心”、“走神”等等。

(3)在犯罪发生后的相互作用

这个阶段二者的相互作用表现为在遭受侵害后,被害人对犯罪人采取了何种应对措施,犯罪人是如何反应的。

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一般表现为几种不同的态度:

其一,积极告发、及时报案。

这是被害后的被害人最经常采取的措施,通过告发希望犯罪人受到应有的惩处,并得到相应的赔偿。

在有些案件中,如果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不当或对被害人保护不力,告发的被害人很可能遭致犯罪人或者其亲朋的报复;反之,如果被害人不服判决,也可能报复犯罪人,导致新的犯罪发生。

服判决,也可能报复犯罪人,导致新的犯罪发生。

其二,忍受沉默、任其自便。

被害后被害人也可能出于各种原因而选择息事宁人。

这种处理方法不仅使犯罪人无法受到惩处,而且更为危险的是可能助长犯罪人的犯罪气焰,导致被害人的重复被害或多次被害。

其三,私下解决。

被害后的被害人与犯罪人的“私了”也是被害人经常采取的处理方法,由于二者的“私了”没有经过一个合法的程序,双方私定的协议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增大了双方发生冲突的潜在危险。

其四,否认被害、拒绝调查。

有些被害人有些被害人视被害为一件“丢人”的事,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不但不在被害后进行及时的告发,反而在司法机关进行调查的时候隐瞒被害的事实,拒绝调查。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强奸、猥亵等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案件中。

3、犯罪行为的预防

(1)其一,杜绝自身的不良习气,克服自身的心理弱点和性格弱点。

首先,

被害人特别是潜在的被害人,要尽量避免自己沾染上不良的习气,如举止

轻浮、贪小便宜、懒惰、爱炫耀等等,对已经形成的不良的习气要尽量改

正,洁身自好。

其次,对于性格上、心理上的弱点潜在的被害人也应注意

克服。

每个人都会有性格上的弱点,潜在的被害人要做的是找出并正视自

身的性格弱点,如脾气暴躁、冷漠、自负、刻薄等等,在日常的生活中,

应注意避免和克服,在社会交往中要特别注意提高防范意识,正确对待所

经历的不幸和挫折,尽量减少自身的被害性特征,防止容易被害的状态被

犯罪分子利用。

(2)减少不良交往,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

首先,在交往的对象上

要有所选择,尽量不要和不良分子、非法分子交往。

其次,与人交往应当本着团结友爱、相互尊敬的原则进行。

对周围的人要以诚待之,尊重他人的人格和隐私,发生纠纷要能够主动谅解,不攻击、侮辱、蔑视别人。

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防范意识。

(3)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不能露富,尤其是与刚认识不久的所谓朋友之类的。

一些人由于虚荣心驱使,在别人面前露富,这就为以后的被害埋下了祸根;

(4)在遇到抢劫等暴力性犯罪时要根据自身能力机智应对,在与加害人正面接触时要量力而行,不要发生正面冲突、出言挑衅,以免加害人由只劫财转而杀人灭口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

(5)在日常生活中与人和善,不要因一点小事情就与周围的人发生矛盾,在一些犯罪事件中,加害人往往是一些被害人熟悉并曾发生过矛盾的人。

如家中暴君型家长,平时对于妻子和儿子不够友善,促使他们奋起反抗,造成被害的发生。

(6)利用良好条件帮自己脱险。

在遇到被害时,应该机智地利用一些有利条件,不要只靠自己个人的力量,与加害人进行斗争。

找准时机呼救,不要在无人救援的情况下呼叫,导致加害人出现杀人灭口的心理。

第三节、性犯罪被害及个体被害预防---以大学女生为例

一、被害特点

(1)被害地点多为校外,由于学校管理相对严格,校内较安全,不具备此类犯罪发生的时空条件,犯罪多发生在出租屋宾馆酒店、朋友家等。

,“

有学者总结出强奸被害的时空规律从实际情况看被害人的被害主要发生在自己家中或单位,占36.4%。

犯罪人家中占25.3%和野外占14.1%,三种场合。

发生在其他场合的很被害的时间分布规律不太明显。

发生在8∶00至17∶00之间的占38.9%,发生在17∶00-24∶00之间的占44.2%发生在0∶00--8∶00。

发生在0点到8点之间的16.8%这与人们一般观念中强奸多发生在夜深人静之时的设想不太一致。

(2)大多数被害女大学生在被害之前,与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关系,大多数女大学生被害是发生在认识的人之间,如熟人强奸、约会强奸。

熟人可能是朋友、老乡、同学师生、恋人,完全由陌生人以突然袭击的方式侵害毫无防备的女大学生的情形相对较少。

“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6成以上62.9%的强奸发生在相互认识的人之间,其中19%的犯罪人与被害人是同事31.7%是邻居,5成以上(53.1%)的被害人在被强奸之前与犯罪人有过接触,其中90%以上在被强奸之前1个月内还有过接触。

35.8%的被害人被判断为对自己的被害负有一定程度的责任。

3.女大学生性犯罪被害犯罪黑数大,更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女大学生在性犯罪被害后不报案,原因是多样的。

二、被害人的被害性

1、女大学生性犯罪被害性中的诱发性因素是被害人的行为中存在着的易引起犯罪人强奸等犯罪。

行为的因素包括以下几点1行为表现轻浮。

女大学生由于生理功能与性特征的发育已基本成熟许多人都不同程度地出现自我欣赏现象很

多女大学生希望自己能对异性产生极大的吸引力其中有些女生穿衣过于暴露举止轻浮,那些居心不良的男性习惯性地认为这是在发出可以发生性侵犯的信号2择友不善。

有些女大学生性格外向广交朋友与不良社会青年交往频繁甚至有的常来往于各色男性之间这些交往很容易使自己处于危险境地3优柔寡断,态度暧昧。

有些女学生并无与追求者恋爱的打算,但与对方关系模棱两可态度暧昧增加了对方的幻想诱使对方采取过分的行为4处理恋爱关系方式不当缺乏恋爱道德有些女大学生恋爱不成便嘲笑挖苦对方甚至贬损对方人格在别人面前揭露对方隐私或脚踩几只船,激起对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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