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大纲国税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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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大纲国税篇

税收基础知识篇

〇.税收概要

税收产生条件

社会条件:

国家公共权力建立,即国家的产生和存在

经济条件:

私有制的出现

税收的发展时期

萌芽期:

奴隶社会

发展期:

初税亩,封建社会

嬗变期:

民国

过渡期:

新中国

成熟期:

十一届三中全会

税收定义

税收是国家依据其社会管理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运用法律手段,按预定标准参与国民收入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1.税收征收主体是国家,征收客体是单位和个人

2.税收征收的目的是满足公共需要

3.税收征收的依据是法律,凭借的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

4.税收过程是物质财务从私人部门单向地、无偿地转给国家

5.税收征收结果是国家以税收方式取得财政收入。

税收的“三性”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税收的职能

财政职能,最基本的职能

调节职能

监督职能

税收的基本原则

财政原则:

收入充裕、收入弹性、收入适度

拉弗曲线:

税收收入并不总是与税负成正比,税负(率)越高,不等于收入越充裕。

当税率超过某个临界点,实际所实现的税收收入反而降低。

公平原则:

普遍课税、平等课税、量能课税

我国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和实施税收制度的改革。

其中“宽税基”显然隐含着普遍征税的税收公平思想。

效率原则:

税收行政效率,征税过程本身效率在征收和缴纳过程中的耗费成本最小

税收经济效率,征税应利于促进经济效率提高,或对经济的不利影响最小

税收生态效率,绿色税收

法治原则:

纳税人权利本位主义

税收法定主义——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税收程序法定

税收司法主义

税法要素

1.纳税人

2.征税对象:

货物与劳务、所得额、财产、行为

3.税率:

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定额税率。

消费税既采用比例税率,又采用固定税率。

税收弹性系数ET

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反应程度,即税收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之比

ET=1,税收与经济同步增长

ET>1,税收增长快于经济增长,并且税收参与新增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有上升趋势

ET<1,税收增长慢于经济增长,虽然税收的绝对量可能增大,但是新增国民收入中税收集中度下降

税收效率

经济效率:

征税必须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也就是有效地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

行政效率:

a.降低税收成本b.优化税收成本结构

合理调配现有税收征管资源,努力促成税收征管功能最优化:

降低征税成本的关键

优化税制结构,建立简繁适度的税制结构:

降低征税成本的根本

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成本核算,建立成本约束机制:

降低征税成本的保证

解疑

从量税:

按照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税收。

资源税和部分消费税属于从量税。

从价税:

以商品的价格或金额,按照一定税率计征的税种。

增值税和营业税属于从价税。

直接税:

纳税义务人同时也是税收的负担人。

主要有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等。

间接税:

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承担人。

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增值税属于从价税和间接税(2010.26真题)

一.增值税

概念学习

一般纳税人

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工业50万、商业80万),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下列三种尽管销售额达到标准,一般也不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自然人(包括自然人代开票)

2.非企业性质单位(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3.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增值税纳税人,如非增值税纳税人临时处置固定资产,非增值税纳税人偶然发生捐赠实物资产等。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

纳税人应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并在受理申请之日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要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2.上述以外的纳税人,年应征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主要有两种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

征收率一样,区别在于前者需要建账,按实际发生经营销售额自行申报,后者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核定定额,定期按照定额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

主管税务机关可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按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批发零售、销售的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对于进入辅导期的纳税人,系统不设置设定结束日期,企业不提出转正就一直是辅导期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包括

(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销售货物

2.提供劳务

3.进口货物

增值税类型

根据扣除项目中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的不同

不允许扣除——生产型增值税

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收入型增值税

一次全部扣除——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

以下经济行为也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给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转移货物用于销售的跨县移货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无货无偿赠送给他人。

增值税基本税率

纳税人销售货物,17%

纳税人进口货物,17%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劳务),税率为17%

增值税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3%

1.农业产品、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热气、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税法归为一类)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食用盐(自2007年9月1日起)

6.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7.二甲醚(自2008年7月1日起)

8.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增值税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征收率

现行税制规定的征收率有三种情况:

1.征收率3%

小规模纳税人的一般应税行为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3%

2.征收率4%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依4%减半征收

销售旧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得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3.征收率6%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符合税法规定的货物等,可选择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征收率为6%,县级以下小型水利发电、自来水、建筑材料砂、土、石灰

增值税起征点

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确定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注意:

代收代垫费用属于价外费用,需要计算到销售额中去)

税法规定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符合以下条件也不计入消费额: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下财政主管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合并定价销售额的确定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核定销售额

发生是同销售行为或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有关核定其销售额。

顺序如下

1.该纳税人同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2.其他纳税人同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3.组成计价

一般情况下,一般货物的成本利润率按10%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0%)

如果应税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则应考虑销售额中应当包含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从价消费税+从量消费税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折扣销售

1.折扣销售,会计上一般称之为商业折扣,基本特点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销售折扣,会计上成为现金折扣,现金折扣其实属于企业的财务费用,销售折扣不应从销售额中扣除

3.销售折让,其实就是降价处理,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

●以旧换新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1.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全部差价款计税

2.其他货物,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计税

●还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税法规定: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以物易物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做进项税额,只有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抵扣。

当期销项税额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

关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基本原则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销项税额时间的要求是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管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按合同约定,无约定,为发出货物当天

4.预收款,为货物发出当天,若为12个以上工期,为收到预收款或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5.委托代销,为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当天,未收到的,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视同销售,货物移送当天

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当天

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确定

1.外购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3%

(注意这个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差别,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某厂从农民手里收购玉米,收购价为100万元,支付运费2万元,酒厂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13%+2*7%=13.14万,计入材料成本的价格为100+2-13.14=88.86万元,当月将玉米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65万元,其中运费1.25万元,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为(65-1.25)/(1-13%)*13%+1.25/(1-7%)*7%=9.62万元)

2.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抵扣。

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务抵扣。

(1)抵扣情形:

外购货物、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务抵扣

(2)抵扣公式: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建设基金)*7%

运费和建设基金可以抵扣,但不包括装卸、保险等杂费,运杂费合计反映的金额均不得抵扣。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1.发票不规范

2.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

3.外购货物未能用于应税方面,即外购货改变生产经营用途,包括: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购买自用的应缴消费税的游艇、摩托车和汽车

5.购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销售免税货所发生的运输费用,因本身不准抵扣,其运输费用也不得抵扣。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1季度,以一季度为纳税期限的,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报缴税款期限:

以月(季)纳税,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

进口货物:

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增值税转型

收入型增值税:

——

生产型增值税:

1994-2008,法定增值额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价款

消费税增值税:

2009,当期购入固定自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

例题

例2-1某企业2012年6月发生如下库存产成品销售业务:

(1)销售给甲公司该商品50000件,每件售价18元,另外收取运费5850元

(2)销售给乙公司该商品15000件,每件售价20.5元,交给A运输公司运输,代垫运输费用6800元,运费发票已转交给乙公司。

(3)销售给丙公司该商品650件,每件售价11元(税务机关认定价格偏低)

计算各项业务的销项税额(所有售价均不含税)

解:

(1)运费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5850的运费不含税价格为

5850/(1+17%)=5000元

销售给甲公司的销售额=(50000*18+5000)*17%=153850元

(2)该企业代垫的运费符合以下条件:

承运部门(A运输公司)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乙公司);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因此,这个代垫的运费不计入销售额

销项税额=15000*20.5*17%=52275

(3)由于该销售额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按照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对外销售价格来计

平均价格=(50000*18+15000*20.5)/(50000+15000)=18.58

销项税额=650*18.58*17%=2053.09元

例2-2某新华书店批发图书一批,每册定价20元,共计1000册,由于购买方购买数量多,按七折优惠价格成交,并将折扣部分与销售额同开在一张发票上。

同时双方约定,10日内付款享受2%折扣。

购买方在10日内付款,书店获得折后收入13720元(均为含税收入)

解:

图书的增值税率为13%,折扣销售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而销售折扣,也就是现金折扣属于财务费用,不应在销售额中扣除,可得

计税销售额=20*1000*0.7/(1+13%)=12389.38(元)

销项税额=12389.38*13%=1610.62元

某机械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机械产品使用的税率为17%。

2010年2月发生业务如下:

1.购进钢材100吨,不含税单价为3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300000元,增值税51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2.购进车床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为1700元,交付安装;

3.销售产品一批,开出专用票,价款8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36000元;

4.向某单位销售产品一批,开出普通发票取得收入46800元

5.本企业基本建设工程领用本月购进钢材2吨

请计算

1)该企业本期销项税额

2)该企业本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3)该企业本期应纳增值税额

解:

1)销项税额包括专用票的136000,普通票的46800/(1+17%)*17%,以及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2*3000*17%=1020元(领用外购的产品自用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况)

自产——》对内对外,都属于视同销售

外购——》对内不抵扣,做进项税额转出,对外视同销售

故销项税额=136000+6800=142800元

2)税额对于自用的钢材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本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有钢材进项税额51000*(100-2)/100=49980,购进的车床进项税额1700元,

故本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49980+1700=51680元

3)本期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42800–51680=91120元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发生如下购销业务:

1.采购原材料8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已验收入库,取得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注明运输费用2万元、建设基金0.15万元,保险费0.5万元,装卸费0.3万元

2.购进生产用车床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5万元,进项税额2.55万元。

运输该车床支付运输费用0.4万元,并取得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当月安装调试完毕投入使用。

3.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商务车一辆,不含税价款为38.8万元,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4月份购进的原材料一批发生非正常损失,成本6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上月已抵扣。

5.销售甲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万元。

上述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通过认证。

购进货物及自产产品适用税率均为17%。

请计算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

解:

企业当期的进项税额有原材料税额85*17%,原材料运输费用和建设基金可抵扣额(2+0.15)*7%,车床税额2.55,车床运输费用0.4*7%,不包括商务车的增值税,因为其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所以,总的进项税额为

85*17%+(2+0.15)*7%+2.55+0.4*7%=17.1785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1.02万元

当期销项税额=150*17%=25.5万元

故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25.5–(17.1785–1.02)=9.3415

解疑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为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并且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为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使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不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三)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上述其他个人仅指自然人。

税率与征收率的区别

税率是针对一般纳税人适用,有三种,分别为17%,13%和零税率。

征税率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扣税凭证

增值税扣款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主要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及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因地震发生损失的原材料进项如何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的损失。

因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免税项目

1.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2.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3.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的胶粉,翻新轮胎

4.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5.修理修配业务中,对飞机修理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6.自然人销售自己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异同点

1.两种发票都属于增值税发票,都是由防伪税控系统录入打印

2.对于同一纳税人,无论开具哪种增值税发票,税率都是相同的,不会出现开具哪种发票税率更低的情况。

3.对于接受发票的一方,如果接收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接受哪一种发票都是一样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接收方为一般纳税人,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进项税额认证抵扣。

4.普通发票反映的价格是含税价,税款与价格不分离,专用发票反映的是不含税价,税款与价格分开填列。

机动车统一发票是否允许抵扣

对于企业购进的机动车,原则上如果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的范围就可以抵扣,但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除外。

根据企业消费税的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消费时的小汽车主要包括乘用车及中轻型的商用客车。

外购的水泥用于基建工程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水泥厂自产的水泥用于基建工程呢?

不能。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建工程的固定资产应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抵扣。

自产水泥用于基建工程,视同销售,要交销项税额,与进项无关。

销售、批发、零售关系

销售是不区分批发和零售的,即批发和零售均属于销售

二.消费税

概念学习

消费税纳税人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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