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办发第74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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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办发第74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银办发[2007]7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功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设了账户管理系统(二期),并对原试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5]13号印发)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账户管理系统(二期)运行后,对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的规定,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作为账户名称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以及以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作为账户名称的临时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采取变更账户名称的方式,依据《业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中的内设机构(部门)信息、资金性质信息、项目部信息等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二期);对于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还应收回原以手工注明账户名称方式发放的开户许可证,并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换发新版开户许可证。

二、在账户管理系统(二期)运行后,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重要要素缺失的久悬银行结算账户,银行机构应按照《业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账户管理系统(二期)进行备案;银行机构因网络等原因无法办理的,应将相关银行结算账户的清单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其代为办理.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账户管理系统(二期)中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也不得将账户管理系统(二期)与外系统进行连接。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区、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并做好宣传和培训等工作。

  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六日

附件: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账户管理系统。

账户管理系统设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和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建立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机构通过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是指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查询、统计、监测等业务。

第三条 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

  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银行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银行机构因网络等原因无法办理的,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代为办理。

第四条 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银行机构可以书面报送方式、网络报送方式或磁介质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和电子信息,具体报送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确定。

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银行机构应以书面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

  对于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银行机构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代为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备案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

  本办法所称书面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同时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银行机构可对待核准数据库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进行变更、删除和查询.

  本办法所称磁介质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导入磁介质,连同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是指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或撤销等手续时,按规定向银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申请书等书面资料。

第五条 银行机构应对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采用网络报送或磁介质报送方式的,还应确保电子信息与书面相关资料内容的一致性。

  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银行机构报送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其与相应电子信息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对于代为备案的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与相应电子信息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第六条 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银行机构采用书面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依据审核合格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将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并进行业务处理。

业务处理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留存书面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业务处理不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将书面相关资料退回报送银行。

  银行机构采用网络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以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调取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与审核合格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进行业务处理.业务处理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留存书面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业务处理不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将书面相关资料退回报送银行,并删除相关信息报文。

  银行机构采用磁介质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磁介质信息导入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以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调取相关信息,与审核合格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进行业务处理.业务处理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留存书面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业务处理不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将书面相关资料退回报送银行,并删除相关信息报文。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从支付系统、同城票据清算系统等存贮有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业务系统采集有关账户信息,与账户管理系统存贮的账户信息进行比对,实现对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情况的非现场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依据有关法规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建立健全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授权制度和业务复核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防止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一手清”。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在国家法定工作日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在城市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等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存款人名称、存款人类别、存款人注册地(住所地,下同)地区代码、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存款人类别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有字号个体工商户、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的,还应提交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应提交其组织机构代码。

  存款人因“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产后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还应提交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银行机构采用网络或磁介质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存款人类别、存款人注册地地区代码、账号等信息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信息后,通过网络方式访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信息系统,对提交的存款人名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的一致性进行核查(以下简称在线核查).核查结果不一致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提交信息有误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对提交的信息进行相应修改;提交信息无误的,经复核后,继续进行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业务处理。

第十三条 存款人符合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存款人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下同)姓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币种、注册资金金额、产业分类、行业归属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的,还应提交其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编号.

  存款人有上级法人的,还应提交其上级法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上级法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应提交上级法人的组织机构代码;

  存款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的姓名、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主管单位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应提交主管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还应提交其所有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关联企业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应提交其组织机构代码。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信息后,发现提交的税务登记证编号与在线核查得到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提交信息有误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对提交的信息进行修改;提交信息无误的,经复核后,继续进行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业务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发现提交的存款人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名称与账户管理系统中存贮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提交信息有误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对提交信息进行相应修改;提交信息无误的,可继续进行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业务处理.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业务处理后,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相应修改;核对一致的,应打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和存款人密码。

第十六条 存款人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存款人原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核对不一致的,可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修改存款人注册地的地区代码;需修改存款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的,经授权后进行修改.核对一致的,进行基本存款账户核准的业务处理。

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银行机构代码、账号、资金性质、开户日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地地区代码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

银行机构采用网络或磁介质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账号进行复核.

  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账户名称、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取现标识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的,还应提交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资金性质名称的,应提交资金性质名称.存款人有资金管理人信息的,还应提交资金管理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依据本条第一、二款提交的专用存款账户信息与书面相关资料核对不一致的,可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该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中的存款人名称、存款人类别、注册地地区代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以下简称关键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应退出业务处理,并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该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中的其他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可进行下一步业务处理,但应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核对一致的,应打印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

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及其他特殊专用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存款人名称、存款人类别、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银行机构采用网络或磁介质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账号进行复核。

  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存款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税务登记证编号、产业分类、行业归属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核对一致的,应打印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

第十九条 存款人因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有效日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地地区代码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

银行机构采用网络或磁介质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账号进行复核。

  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且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项目部名称的,还应提交项目部名称、项目部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等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依据本条第一、二款提交的临时存款账户信息与书面相关资料核对不一致的,可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

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该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中的关键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应退出业务处理,并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除关键信息外的其他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可进行下一步业务处理,但应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核对一致的,应打印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条 临时机构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存款人名称、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有效日期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

银行机构采用网络或磁介质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账号进行复核.

  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存款人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存款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编号、产业分类、行业归属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核对一致的,应打印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一条 银行机构在办理一般存款账户开立信息备案时,应将账号、开户日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地地区代码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

  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银行机构应将存款人的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根据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提交的一般存款账户信息与书面相关资料核对不一致的,可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

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该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中的关键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应退出业务处理,并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除关键信息外的其他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可进行下一步业务处理,但应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核对一致的,应确认完成备案业务。

第二十二条 银行机构在办理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信息备案时,应将账号、开户日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地地区代码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

  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银行机构应将账户名称、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取现标识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的,还应提交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

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资金性质的,应提交资金性质信息。

  银行机构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提交的专用存款账户信息与书面相关资料核对不一致的,可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

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该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中的关键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应退出业务处理,并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除关键信息外的其他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可进行下一步业务处理,但应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核对一致的,应确认完成备案业务。

第二十三条 银行机构可采用单笔或批量备案方式向账户管理系统备案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信息。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信息包括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存款人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发证机关所在地、账号、账户类型、账户有效日期(仅限个人信用卡账户,下同),开立日期。

  采用单笔备案方式的,银行机构应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信息逐笔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采用批量备案方式的,银行机构应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信息数据文件导入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银行机构也可按照辖属关系集中向账户管理系统备案本级机构及所辖机构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信息。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四条 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需变更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币种、注册资金金额、产业分类、行业归属等信息的,应向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对存款人的书面相关资料审查合格后,应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和电子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将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的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或将存款人的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

  存款人符合基本存款账户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相应的变更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变更处理.需变更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的,经授权后进行变更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变更业务处理时,发现变更后的存款人名称与账户管理系统中存贮的相关名称重复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提交信息有误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相应修改;提交信息无误或者修改无误后仍然重复的,应退出变更业务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发现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编号与在线核查得到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申请资料进行核对。

提交信息有误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申请资料对提交的信息进行修改;提交信息无误的,经复核的,可继续进行变更业务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发现提交的存款人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名称与账户管理系统中存贮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提交信息有误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对提交信息进行相应修改;提交信息无误的,可继续进行变更业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变更业务处理后,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核对一致的,可继续进行变更业务处理或确认变更成功。

第二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变更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继续进行变更业务处理的,应收回该存款人的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并打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

存款人名称变更的,还应重新打印存款人密码。

  存款人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的,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还应通知该存款人申请换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存款人需变更注册地地区代码和存款人类别的,应以“其他"原因撤销所有银行结算账户后,再重新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资金性质、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等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或将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

  存款人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相应的变更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核对不一致的,可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核对一致的,应确认变更成功。

  存款人账户名称发生变更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收回该存款人的原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并打印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

第三十条 存款人申请变更QFII专用存款账户及其他特殊专用存款账户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或将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

  存款人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相应的变更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核对一致的,应确认变更成功。

  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收回该存款人的原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并打印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

第三十一条 非临时机构存款人申请变更临时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项目部名称、项目部地址、项目部邮政编码、项目部电话、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等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或将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

  存款人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相应的变更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核对不一致的,可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相应修改;核对一致的,应确认变更成功。

  存款人的账户名称发生变更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收回该存款人的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并打印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

第三十二条 临时机构申请变更临时存款账户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或将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

  存款人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相应的变更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核对一致的,应确认变更成功。

  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收回该存款人的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并打印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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