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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董事的发展与完善修改版

第一篇:

我国独立董事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独立董事的发展与完善

摘要由于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想象非常严重、上市公司中、大股东侵害股东的利益现象非常严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在2001年正式确认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在于推进公司治理,保障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减少公司重大决策的失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

但是在实际运用中,独立董事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所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和改善意见。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问题改善措施

一、独立董事的概述

(一)独立董事的来源

独立董事(IndependentDirector)又称作外部董事(OutsideDirector)、独立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Director),是指排除执行董事、关联董事(AffiliateDirector)、灰色董事(GrayDirectorandGrayOut-sider)后的董事会成员,也是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不存在与公司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做出独立判断的交易和关系的非全日制工作的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首创于美国,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

但是,真正兴起并且构成英美公司治理模式的重要特色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达到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代理成本,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二)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

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12月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其中第112条将独立董事设置为“非强制性条例”,指出: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

”随后,1999年3月29日,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境外上市公司都应逐步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

此后,上海证交所在2000年11月3日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草案)》,明确指出未来的上市公司“应至少拥有两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应占董事总人数的20%”。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至此,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得到法律确认、纳入《公司法》,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

2006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对独立董事也又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起草了《独立董事条例(草案)》并报送国务院审核,具体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资格、任免、职权、义务、工作制度、监督管理等内容。

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实施现状

我国上市公司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有两个。

第一,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董事会是由第一大股东所控制的,在这样的股权结构下,董事会中形成了由大股东控制董事会的“关键人”的局面;另外,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也同样普遍。

在相当一部分企业中,董事会成员大多同时兼任公司经理层要职,监事会人员也来自工会或经理层领导的其他组织。

第二,上市公司中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问题严重。

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在运作中存在着严重的违规行为,如中科系崩盘后引出幕后庄家,康赛集团大股东虚假出资,并且,有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肆无忌惮地在财务会计信息方面弄虚作假,致使虚假信息泛滥成灾,内幕交易屡禁不绝。

上市公司利用虚假信息披露,伪造公司业绩,人为地制造题材,为内幕交易提供了温床,使得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性过强,股价操纵现象严重,极大地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导致投资者对市场失去信心,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股市的诚信危机。

设立独立董事,最主要目的就是要解决监事会监事不力的问题,对内部人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提升董事的代理能力,确保董事有能力履行信托义务,进一步完善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从而克服内部人控制问题。

另外,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还可以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这种制度下,中小股东可以推举自己的意在将其安排为中小股东的代理人,对上市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实施必要的改造,从而制约经营者和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要求,并认真独立履行其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保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独立懂事由于种种原因其在上市公司中并没有发挥上述实际作用,而只是“花瓶”,导致独立董事制度低效,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独立董事“不独立”。

在提名和任免方面,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现象非常普遍,大部分公司的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或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监事会提名产生的。

此外,在独立董事的罢免问题上,很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信奉任人唯亲的原则,致使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荡然无存。

独立董事的经济地位不独立。

这一问题是独立董事设置上最具矛盾性也是难以有效克服的问题,一方面独立董事是受聘于企业,工资报酬等都是由企业承担,这就使得独立董事在运用自己的职权时可能会受到经济利益的影响,使决策判断容易出现各种偏差;另一方面独立董事的职责地位要求其对公司内的事物做出客观独立的判断,但是由于经济上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报酬的高低都会使得独立董事受其他股东的影响。

第二,相关法制待健全。

在法律方面,没有给独立董事充分的保障。

现有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没有给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以存在的空间和条件。

目前我国唯一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为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是指导性的,而非强制性的,很难从法律上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三,法律责任不明确。

独立董事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一环,有职权就应当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但《指导意见》在规定了独立董事如何行使权利的同时,却无与之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是简单地提及“,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起的风险。

”从目前已经聘请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来看,也没有涉及独立董事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最终导致独立董事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有:

一是其主观上被收买,帮助公司大股东和高管人员从事违法行为;二是本人知识构成和判断能力有限,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违法的后果。

但法律是不区分主观和客观的,如果我国高管人员对此问题予以回避或者不作具体规定,将很难保证独立董事能客观、公正地行使职权。

第四,信息的不对称。

独立董事,特别是兼职的独立董事,或者在数家公司兼职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实际运营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大多数是通过公司管理层提供的各项报表及资料进行审阅和判断,甚至不知道自己所面临的风险。

三、独立董事制度完善

此外还包括独立董事自身能力问题,政府介入,强制性实行等原因导致独立董事制度的低效,针对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我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措施:

(一)健全的行业自律

要建立健全包括独立董事事务所和独立董事协会在内的行业自律体系。

建立独立董事事务所,独立董事以加入事务所的方式执业,将独立董事的自然人责任转化为独立董事事务所的法人责任。

建立独立董事协会不仅能够统一保障独立董事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通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的方式实现内部规范完善相关的外部监督和信息公开机制。

通过制定完善的股东证券诉讼、股东衍生诉讼、对股东诉讼有利的风险诉讼机制,对公司独立董事进行有效的监督。

建立有效的信用评估体系。

有效的评估体系有助于培养独立董事的信用意识,拥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独立董事任职的机会将大大减少,不遵守信用的独立董事若有违法行为或其他失职行为都将留下不良记录,而且该不良信用会影响其以后的执业经历以及未来发展。

提高独立董事的市场透明度。

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应披露包括独立董事的个人信息、其否持有公司的股份以及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相关信息。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制度是确保独立董事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公司法中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定不仅可以促进公司内部决策的科学性,而且可以制定限制独立董事的行为的政策,以促使独立董事认真行使自己的职权,对于违反自身义务的人要求其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比如,在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中,独立董事必须要承担受托人的义务,即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然而,在实际的实践中,很少还有因为独立董事不承担相应的义务而接受处罚的状况。

为此,为了确保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实施,在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层的监督管理之外,还应该注意细化独立董事自身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在我国现有的《公司法》中对于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比如独立董事的人数应该是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以此细节性的规定,给独立董事以应有的法律地位。

此外,我国还可以通过制定《独立董事法》要求每一家上市公司依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完善企业内部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独立董事的合法利益,促进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继续发展完善。

(三)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

在我国,独立董事之所以会在企业决策中遇到诸多问题,与独立董事在企业内部获取信息的范围较小有很大关系。

然而,在美国大多数企业都会定期举行只有独立董事可以参加的会议,在会议中,董事会成员在相对轻松的环境下对企业内部的管理层的决策行为作出客观独立的判断,并相互交流对公司未来发展方向的政策和建议。

此外,为了帮助独立董事进一步了解企业的运营状况,企业可以经常组织各种企业活动,让独立董事可以深入到企业的实际运中,与工人进行深入交流,与企业的合作伙伴见面等。

(四),完善独立董事选任机制

独立董事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科学合理地选任独立董事是关键,建立独立董事的准入机制。

为使独立董事脱离控股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控制,应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由其提名独立董事的人选,并经由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同时实行控股股东表决回避制度。

其次,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与权限。

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在董事会下设立监事会来履行监督职能,同时辅以独立董事。

应明确两者监督的界限、事项,处理好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两者之间的关系,注重两者在功能上的互补性,发挥两者各自优越性,提高监督实效。

再次,建立并完善独立董事薪酬激励机制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独立董事的薪酬模式应采取物质报酬和精神激励。

针对目前我国独立董事薪酬偏低,不能形成有效激励的现状,应该提高独立董事的现金报酬,建立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使独立董事的收益和公司长期的业绩挂钩。

希望通过以上措施,能真正实现独立董事的初设理念,做到法规制度日益健全,形成上市公司治理的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优化董事会的构成,有效地减轻内部人控制带来的问题;发挥独立董事的决策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公司内部的经营机制;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的监督作用,尤其是公司的关联交易等方面,从而不断推动上市公司的良性发展,保护中小股东的投资热情,提升股市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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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淑馄,刘忠民,范建强.非执行董事与公司绩效的实证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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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的法理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位论文,2001.【14】杨晓军.证券投资基金治理:

信息披露与制度安排.厦门大学学位论文,2002.

第二篇:

外部董事与独立董事的联系

外部董事与独立董事的联系

外部董事是指非公司雇员或高级职员的董事会成员。

他并不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的管理。

外部董事可能包括向公司投资的银行家。

律师或其他能够为公司经营提供建议或服务并因此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人。

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所受聘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内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一定比例以下有的国家规定不得持有公司股份)。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实质性利益关系的董事。

外部董事与独立董事在特征上有许多相同之处。

比如说,都不能是该公司的员工;都不能负责该公司的执行性事务;都不能在经理层担任职务;也就是说他们都是非执行董事。

他们之间重要的不同之处是:

外部董事可以是与股东单位相关的人员,而独立董事不能。

独立董事必须独立于所有的股东。

在某些国家,非执行董事也经常被认为是独立董事实际上非执行董事是相对于执行董事而言的,从范畴上来讲更接近于外部董事。

非执行董事包括与公司利害相关和无关的两类,或者说是非独立的和独立的两类。

只有独立的非执行董事才是真正的独立董事。

一般而言,独立董事对内部董事或执行董事对公司进行监督、评估和制衡。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独立董事必须独立于公司。

即不能与公司有任何能影响其客观、独立地作出判断的关系。

也就是说,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首先都必须是非执行董事。

二者的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独立董事要符合这样的规则,即与公司利益没有实质性的关联,而对外部董事则不做此要求。

第二,本文所说的独立董事泛指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独董,而外部董事则是对我国非上市国有企业引入的董事会制度而言的。

第三篇:

独立董事与审计

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完善,出现了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加上上市公司股权过于集中,“一股独大”的现象使中小股东丧失了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力;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等方面边界模糊等一系列的问题显现,为了保障所有者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制度”应运而生。

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监督与决策参与,无疑这两个方面的作用都要通过审计来实现。

具体说来,独立董事对公司进行业务监督要以对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的了解为前提,而要实现这一条件的唯一可靠途径就是审计。

同样实现决策参与要求独立董事将股东的观点在公司战略中得以反映,并对战略实施的过程提出质询,确保公司战略符合股东的利益,简言之,就是战略审计。

独立董事审计职能的发挥要依赖于一定的机构,而承担这一职能的机构就是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并且独立董事审计作用的效果同时受限于其独立性,也就是说,独立董事要在审计委员会中体现其“独立”的价值,进而明确独立审计是制度基础审计,就是在了解、测试和评介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赖以生成的财务信息进行鉴证。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特别赋予其单独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等特别职权,并就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等事项发表意见等一系列权利,这就为独立董事的作用实现提供了法律保证;独立董事的资格认证为其独立性也提供了主观保障。

独立董事履行审计职责的具体途径如下:

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尽力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选取常见的、易于理解的、全面的财务指标;通过外部审计人员获取有价值的数据信息;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独立董事的审计职能对于现代公司的的意义:

其一,委托需求的真实性将有所提升。

在多数上市公司中,由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往往被内部人控制,导致外部审计工作缺少“真正的委托人”,与此同时管理层期望却在借助注册会计师改善财务报表形象。

由独立董事提议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制衡财务信息的蓄意操作者,进而克服注册会计师造假的现实状况。

其二,独立董事发表的有关意见,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注册会计师得出的评估结论、出具的审计报告,独立董事以其独立于股东、经理人的立场,并以其专业经验、资历和声望等身份,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业务交易等经营活动出具的独立董事报告,注册会计师将之视为外部证据,运用专业判断予以证实。

其三,独立董事任职于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在客观上有助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制约及有效运行,也便于外部审计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测与评估。

在对内部控制的控制环境执行审计程序时,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观察董事会中是否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这对于印证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篇:

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分析

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分析

内容摘要:

独立董事“不独立”已成为目前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最大危机。

本文试图从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基础、独立董事本身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思考,揭示造成独董“不独立”的主、客观原因,并从独立董事产生机制、工作制度、职责及信息传递机制等方面提出完善独董独立性的措施,以期独立董事制度能真正

发挥作用。

关键词:

独立董事独立性独立董事制度好范文版权所有

产生于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在1997年引入我国,2001年被正式引入中国证券市场。

2001年8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关于在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的首部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我国正式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

《指导意见》要求各境内上市公司应按本意见修改公司章程,聘任合适人员担任独立董事。

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中至少应包括2名独立董事;2003年6月30日,董事会至少应包括1/3的独立董事。

目前,沪深两市1300多家上市公司共配备独立董事近4000名。

“不独立”成为独立董事的最大危机

独立董事是指除了他们的董事身份之外,不在公司内担任其他职务,以没有其他实质性利益关系的那部分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

在英国和英联邦国家则称作执行独立董事。

无论对独立董事的称呼如何,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内容和生命线都是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规定,而独立性的核心是不与公司存在重大利益关系。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存在的基本约束条件和被引入董事会的基本行为要求。

然而成熟市场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独董制度,在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却遭遇“水土不服”。

这使得过去的四年中,关于“花瓶”、“摆设”之类的指责一直纠缠着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们。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角色被看成是顾问或者“橡皮图章”,更有人将独立董事视为一种“装饰”和“名誉职务”,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能达到《指导意见》规定的数量要求。

这种指责并非空穴来风。

《上海证券报》2004年进行的一次调查表明,1/3的独董在董事会上表决时从不说“no”,35的独董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有分歧的独立意见。

现实中已经出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却被大股东免去职务的现象。

更多的独立董事把“不能毁掉自己的名誉”作为行使职责的动力,而不为中小股东维护利益。

独立董事不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一些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没有被独立董事所发现、所揭露或者发现了也装作不知道。

这些都引起广大股民,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强烈不满。

比如2005年证券市场上影响力颇大的严义明发难科龙的事件。

严义明面对媒体郑重声明:

中国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缺失,严重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他希望从独立征集独立董事提名权和选举权入手,推进独立董事的“独立运动”,使独立董事能真正独立行使权力,进而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中国人民大学伊志宏教授和杜琰博士通过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实证研究得出结论:

独立董事能够发挥监督作用,在事先揭露和制止公司违规行为的所占比例很小,最大不超过14。

对独立董事质疑的声音越来越高,独立董事“不独立”已成为独立董事制度最大的危机。

独立董事“不独立现状

面对广大股民出离愤怒的指责,有些独董也是百口难辨,满腹“辛酸”。

其实,并非所有的独立董事都不独立,或者不愿独立。

现实中已经出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却被大股东免去职务的现象。

上海证券交易所曾作过一项统计调查,结果,在担任或曾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4000人中,有10属于“非正常离职”。

独立董事一方面面临社会舆论的压力及至被处罚,一方面面临因合作关系紧张而被公司解聘的危胁。

哪怕有哪位“独董”真的拂袖而去,也要再找一位符合《指导意见》规定任职条件的“后来人”接任,否则也难以“潇洒走一回”。

在兰州黄河案例中,独立董事王钰接受采访时称,“大股东带头违规操作,我的提醒却没有任何作用,只好写辞职报告”。

独董人选产生途径违规。

独立董事与大股东实际上的“雇佣关系”,使其在行使权力时难以保障相对于大股东和管理层的独立性。

更何况,目前上市公司大多数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董事会聘请的,而董事会成员、甚至经理人员又都是大股东在企业中的事实代表,让独立董事来监督其工作,角色难免尴尬。

再加上任职期间与内部董事及经营管理层经过一段时间的共事而建立的“深厚工作友谊”,使许多独董在董事会表决时难以坚持公正立场。

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是兼职的。

上市公司聘请独董时也过分追求名人效应,聘请知名的现任政府官员、高校的知名学者。

这些官员、学者大都是某一领域的专家,除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外,还有各种社会活动,再加上有的独立董事同时在多家上市公司兼职,如果要完全履行其职

第五篇: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independent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认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起源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

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

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70年代“水门事件”以后,许多著名公司的董事卷入行贿丑闻,公众对公司管理层的不信任感加剧,纷纷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结构。

1976年美国证监会批准了一条新的法例,要求国内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由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成为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科恩—费瑞国际公司2000年5月份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年均规模为11人,其中内部董事2人,占18.2%,独立董事9人,占81.1%。

另外,据经合组织(OECD)的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各国独立董事占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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