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经典模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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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经典模板Word下载.docx

②建筑企业试验室应逐步转为企业内控机构,4年审查1次。

  第三方试验室检查:

①计量认证书,CMA章。

②查附件,备案证书。

  二、程序

  1.授权

  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

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见证人单位及见证人姓名、证号,见证人不得少于2人。

  2.取样

  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抽取和制作试样时,见证人务必在旁见证,且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委托送检的送检人员一齐取有效的封样措施或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3.送检

  检测单位在理解委托检验任务时,须有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并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检测单位均须实施密码管理制度。

  4.试验报告

  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上加盖有“见证取样送检”印章。

发生试样不合格状况,应在24小时内上报质监站,并建立不合格项目台账。

  应注意的是,对检验报告有五点要求:

①试验报告应电脑打印;

②试验报告采用统一用表;

③试验报告签名必须要手签;

④试验报告应有“见证检验专用章”统一格式;

⑤注明见证人的姓名。

  见证取样制度

(二)

  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在施工过程中,为了控制工程总体或相应部位的施工质量,通常要依据有关的技术标准,用规定方法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构件抽取必须数量的样品进行检测检验,并根据其结果来决定所代表部位的质量。

这是控制和决定施工质量水平所采取的重要技术措施。

试件、试块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是保证这一措施有效的前提条件。

因此,施工检测应当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一)见证取样和送检

  所谓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法定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规定

  2005年9月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资料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质董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见证取样制度(三)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一、见证取样和送检定义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承包单位按规定自检的基础上,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指定单位进行试验。

  二、见证要求

  1.见证试验室务必透过省(或省以上)技术监督局对计量(CMA)和质量(CMC)认证,并且有省(或省以上)质监部门颁发的乙级(含乙级)以上试验检测资质证书的试验室。

  2.见证人务必持有试验检测资格证书,见证人对见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3.试样或其包装上应作出标识、封。

标识和封应标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

  4.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在检查确认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

  5.见证试验报告单务必由见证人签名盖章,而且加盖“见证试验”专用章。

  三、见证试验范围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砂浆试件;

2.用于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钢筋;

3.用于工程的主要原材料质量;

4.石材幕墙、玻璃幕墙、铝合金窗、塑钢窗材料试验;

5、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认为必要的其它试验项目。

  四、见证取样和送检程序

  

(1)取样:

  施工单位:

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

  见证人人员:

①对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见证;

②在试件或其包装上作标记;

③填写《见证记录台帐》。

  

(2)送检:

取样后将试件从现场移交给试验单位的过程。

  (3)收件:

  (4)试验报告:

  五点要求:

②试验报告采用省统一用表;

④试验报告应有“有见证检验”专用章统一格式;

  (5)报告领取:

  第一种状况:

检验结果合格,由施工单位领取报告,办理签收登记。

第二种状况:

检验结果不合格,试验单位通知见证人上报监督站。

由见证人领取试验报告。

  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状况,应立即通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有出现试验不合格而需要按有关规定重新加倍取样复试时,还需按见证取样送检程序来执行。

  材料进场要登记台帐,见证取样送检试验记录要登记台帐。

  五、见证取样送检计划

  根据与利辛县正信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获取的相关资料,本工程主要送检项目及试验检测批次详见下表所示。

  见证取样制度(四)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正确性,杜绝“仅对来样负责”而不对“工程质量负责”的不规范检测报告,根据建设部建监(1996)208号《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建监(1996)488号《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并共同送至试验室,见证人员及取样人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职责。

具体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所有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砼、砂浆所有试块,均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所有检测机构,对外试验室和企业内部。

  二、见证人资格:

  见证人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核,取得“见证人员证书”后,方可履行其职责。

  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统一编写培训教材,考核大纲,负责对全市见证人员的统一考核及发证。

并指导各区、具检测分中心开展见证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见证取样程序:

  1、建设单位到质监站办理质监手续同时,向质监站递交书面授权书(附件一),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每单位工程见证人不少于2人。

书面委托书同时递交给该工程检测试验单位,以便于检测单位和质监站检查有关资料时核对。

  2、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务必有见证单位见证人在旁见证。

见证人有职责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人员一齐将试样送检测试验单位。

  3、各检测机构试验室在理解试验任务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试验委托单(附件二),见证人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并在试验委托单上签字。

  4、各检测机构试验室应在试验报告单备注中,注明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姓名。

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状况,首先通知见证单位和工程受监质监站。

  四、罚则

  各检测机构试验室对无见证人签名的试验委托单及无见证人伴送的试件一律拒收,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的试验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由质监站指定法定检测单位重新检测。

  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试验单位凡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者,将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本规定从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开始实行,思考到见证人员培训工作量大面广,“见证人员证书”制度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见证取样制度(五)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防火材料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定,应当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见证取样的防火材料主要包括:

阻燃剂、饰面型防火涂料、钢结构防火涂料、有防火性能要求的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见证取样的材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的防火材料进行取样,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行为。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建筑内部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或进行备案抽查时,应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有关文书中应明确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防火材料名称、批次及燃烧性能要求等。

  第六条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中使用的不同规格型号不同批次的防火材料应分别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第七条取样的样品应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在场监督的状况下,按照《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检测分类表》(见附录2)中规定的样品规格和数量随机抽取,并将样品当场封装,加贴见证取样封条(见附录3)。

  第八条取样时应填写《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单》(见附录1),对所取样品的使用部位、样品批次、规格等进行记录,有关人员应签字确认并加盖有关单位印章。

  第九条取样结束后,由施工单位及时将抽取的样品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委托检验,同时提交《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单》,并确保样品的运输安全和包装的完整性。

  第十条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共同对样品的代表性和实际现场使用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在受理样品时,应辨别样品的包装、封条是否完好。

如有损坏,应及时告知委托单位,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有关样品,以确认取样是否有效。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理解见证取样检验,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出具检验报告,并确保数据的客观性、公正性。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核查防火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将见证取样检验报告附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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