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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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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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docx

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风险代理清收是指市联社将金额较大、难以收回的不良贷款委托给联社以外的第三人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和管理,并有权按约定比例支取酬金的清收方式。

第三条 风险代理清收适用于市联社难以收回的“两呆”贷款或可疑、损失类贷款及其应收利息,包括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和置换的“两呆”贷款。

第四条 受市联社委托对贷款进行风险清收的组织为风险代理人。

风险代理人必须是有清收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

第五条 风险代理清收应坚持“报酬与风险相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实行风险共担,权责分明。

第六条 市联社应根据贷款风险程度和收回可能性的大小,将不良贷款分为有财产可执行、无财产可执行、贷款已诉讼时效或借款人下落不明三种。

并研究确定风险代理计酬比例。

具体如下:

(一) 对于2006年12月31日前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按其清收难易程度,有财产可执行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9%;无财产可执行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12%;已诉讼时效或借款人下落不明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15%;

(二)2007年1月1日后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原则上采取责任清收的办法,一般不能风险代理,确需实行风险代理的,按实际收回现金额8%的比例确定,并按本办法规定逐级备案审查。

第七条 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制度。

拟风险代理清收的单笔贷款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事先报XX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审查后,提交X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拟风险代理清收的单笔贷款本金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对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贷款,市联社应认真研究确定风险代理清收的计酬比例,并逐笔填报《XXXX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审查备案表》(附件1),连同贷款风险分析报告和风险代理清收可行性方案报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审查,提交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经审查同意实行风险代理的,市联社应首先就拟风险代理贷款的有关情况在XXXX联社指定网站上公开招标或在相关媒体公开招标。

对有意参与风险代理清收的组织机构,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应严格审查其资格。

经审查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市联社应当向其提示风险,告知其违反风险代理合同所产生的后果,意向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联社应就风险代理清收的有关情况在系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第十条 公示期届满,其他人无意参与风险代理清收的,确定意向人为风险代理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组织有意参与风险代理清收的,由联社统一组织公开招标,根据计酬比例的高低和意向人清收能力的大小综合分析确定风险代理人。

第十一条 风险代理人确定后,市联社应与其签订《XXXX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合同》(附件2),明确双方的职责,限定风险代理清收期限,并应载明市联社监督电话。

市联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向风险代理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也可以同时要求风险代理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风险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可以根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的约定,以市联社的名义催收债务、依法提起诉讼、与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等,但不得超权限行使直接收取还贷资金、减免债权、免除担保人的责任等权利。

第十三条 风险代理清收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在风险代理清收期限内,市联社资产保全部应加强对债权的监控和催收,确保债权不超诉讼时效和不使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如发生足以使委托债权风险加大事项的,应积极采取保全措施。

在委托期限内导致委托债权超诉讼时效、担保人免责、丧失保全时机等,给市联社资产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在相应的贷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市联社的有关责任人在贷款本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实行风险代理清收后,资产保全部和有关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风险代理人的清收进展情况。

对风险代理人在清收过程中遇到的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市联社、上级管理部门要积极给予协调和支持。

第十六条 风险代理人若对受托债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信用社可向风险代理人出具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书,并有义务及时向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供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据资料。

第十七条 风险代理人在清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支出应当由风险代理人自行承担。

但诉讼费、保全费数额较大,风险代理人确实难以承担时,经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由信用社垫支,并要求风险代理人出具借款凭证和相应担保。

第十八条 风险代理人与债务人达成还款意向或协议的,约定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风险代理期限。

同时应及时通知信用社,由信用社收取还贷资金,还贷方式应当采用转账方式。

严禁风险代理人直接坐支、截留收贷资金作为酬金。

第十九条 风险代理清收必须以现金方式还款,可以一次性归还,也可以分期还款,信用社应按照先本金后利息的顺序入账。

在实行风险代理清收前已经起诉的,收回的资金要先冲减信用社垫付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保全费用,剩余部分用于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风险代理清收的贷款部分或全额收回的,信用社应根据约定的比例分别计算出信用社应收回贷款金额和风险代理人的酬金,信用社将收回贷款部分及时入账,并在入账后的10日内将风险代理人的酬金的70%交风险代理人,并在1个月内将剩余30%的酬金支付给风险代理人。

除特殊因素外,逾期不交付的,视同收贷人挪用客户资金处理。

第二十一条 风险代理人收回贷款时,信用社应向还款人出具收贷收息凭证,收回资金属风险代理人酬金部分的,信用社可根据还款人的要求向其出具收款证明。

以风险代理人名义出具的任何还款凭证不作为债务人已经还款的证据。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应收回贷款部分全额入账后,及时就风险代理收贷入账情况申请市联社审计部进行事后审计,审计部核查属实后1个月内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在约定期限内,风险代理人未全额收回受托债务但清收取得一定成效的,信用社可以适当延长风险代理人的清收期限;在约定代理期限届满时,风险代理人清收受托债务没有进展,未见成效的,信用社应当扣收风险代理人缴纳的保证金,就其债权重新委托风险代理清收。

第二十四条 与风险代理人签订《XXXXX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合同》后,信用社应督促风险代理人及时采取清收措施。

若发现风险代理人在3个月内未采取任何清收措施或有损毁信用社利益的情形(如超越权限收贷、擅自减免债权或免除担保责任等)的,信用社应提前解除委托,并追究风险代理人对信用社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XXXXXX农村信用合作社

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审查备案表

县(市)联社:

           单位:

万元

借款单位

借款金额

贷款科目

贷出日期

到期日期

借款单位情况

风险代理清收单位

报酬金额

          

代理单位情况

 

年 月 日 

县市联社意见

      

年 月 日

XXX联社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XXXXXX农村信用合作社

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合同

(范本)

甲方(债权人):

 县(市)联社

乙方(风险代理人):

丙方(担保人):

为加快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步伐,经双方充分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清收不良贷款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风险代理清收债权情况

年 月 日 (借款人)从甲方借款 元,于 年 月 日到期,借款凭证号码为 。

保证人(抵质押物)为 ,担保合同编号为 。

截止到 年 月 日已结欠利息 元,该笔债权总额为 元。

二、委托清收债权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清收上述债权,委托清收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托事项。

三、清收债权保证金或提供担保的约定

1.根据《XXX农村信用联合社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向乙方收取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也可以同时要求乙方提供担保。

本协议乙方同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提供担保人)。

2.在约定期限内,乙方未全额收回受托债务但清收取得一定成效的,乙方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在重新落实担保后可以适当延长风险代理人的清收期限;在约定期限届满时,风险代理人清收受托债务没有进展,未见成效的,甲方有权扣收乙方缴纳的保证金,解除本合同,并就剩余债权重新委托风险代理清收。

本合同第一条所指债权仍归甲方。

3.丙方自愿就上述乙方的代理行为向甲方提供担保,丙方对乙方在本合同的全部责任承担连带担保的责任。

四、风险代理酬金的支付

1.所委托清收贷款必须以现金方式还款,可以一次性归还,也可以分期还款。

通过乙方清收,甲方以现金收回贷款后,应按实际收回额的 %向乙方支付酬金。

2.甲方收到还贷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酬金的70%交付乙方。

剩余30%酬金经甲方审计部门对收回现金情况核查属实后在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

五、甲方工作内容

1.乙方若对所委托清收管理债务提起诉讼,甲方有义务及时向受理法院或代理律师提供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借款资料证据。

2.实行风险代理清收后,甲方有权及时了解乙方的清收进展情况,对乙方在清收过程中遇到的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甲方要积极给予协调和支持。

六、乙方工作内容

1.乙方接受委托,指派、律师作为本案的具体委托代理人负责本案的非诉讼、诉讼保全及执行代理事宜。

2.乙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催收债务、依法提起诉讼、与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不得超过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委托清收期间),但不得直接收取还贷资金、承诺放弃债权、免除担保人责任等。

3.乙方与债务人达成还款意向或协议后,应在当日通知甲方,由甲方收取还贷资金。

4.以乙方名义出具的任何还款凭证不作为债务人已经还款的证据。

5.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有义务加强对受托债务承担人的监控和催收,如债务人发生足以使委托债权风险加大事项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6.在本合同约定的风险代理期间内,乙方采取的清收措施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采取违法手段清收贷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特别约定事项

1.对于甲方委托清收债权事项,若因甲方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提供伪证或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反诉、上诉、申诉、执行、财产保全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3.因乙方诉讼或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不及时、不完善或不适当,造成甲方债权丧失法律诉讼时效或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返还双倍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或在应收取酬金范围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乙方在清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代理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交通费等费用支出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丙方已经详细阅读、了解《XXXXXX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的全部内容,且没有任何异议,自愿遵守其规定。

九、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三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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