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营子镇第四小学名师工程管理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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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营子镇第四小学名师工程管理工作制度.doc

“名师工程”管理工作制度

新营子镇第四小学“名师工程”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呼和浩特市教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呼和浩特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遵照《呼和浩特市教师专业化发展行动计划》、《托克托县名师工程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托克托县教育系统“名师工程”实施细则》的规划,为促进我校教师队伍的专业成长,推进课堂教学改革,特制定《新营子镇第四小学“名师工程”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成立名师管理小组

 为更好地培养、管理名师,我校特成立由校长为组长,负责教学的副校长和教导主任为副组长,优秀教师为组员的名师培养领导小组和培养评审小组,具体由副组长会同教导处负责考核,从组织上保证名师工程的顺利实施。

小组成员当选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

 

2.校级以上名师,原则上为校“名优教师”考核对象。

具有较强的专业引领、培训指导和组织协调能力。

 

3.能够承担小组成员的职责任务。

 

4.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技术,能够开设网上交流平台。

 

第二条  名师管理小组工作人员职责任务:

 

1.定期到管理小组开展指导工作,负责小组确定研究项目、制定工作计划和组织实施,规定双方职责、任务及评价办法等。

 

2.指导并参与小组组织开展的各项研修活动,为小组活动的开展提供理论和相关技术支撑;指导小组成员围绕研究项目开展学习活动、撰写文章,及时总结和提炼。

 

3.积极为小组成员提供研讨课例,推广先进经验和科研成果,传播新的教育理念。

推荐小组成员参加各级各类研讨活动;推荐小组成员所撰写论文在各级各类刊物上发表,为提高小组成员的研究水平、推广研究成果和扩大影响力提供有效的帮助。

 

第三条名师培养对象的职责任务:

 

1.制定个人发展规划,同时制定出相应的学习培训两年计划,并付诸实施。

 

2.每学期分别在校内校外开一节课,做一个专题讲座或论坛。

3.两年内承担一项课题研究,每年至少有1篇论文发表或获县二等奖以上。

 4.完成指导下一级徒弟开展业务活动的任务。

 5. 完成工作室布置的其它任务。

   

第四条  名师的管理与考核

1.建立名师档案制度和登记制度。

推荐评审各层次名师时须为每个人建立档案,内装《一中名师申报表》一式两份,各种证件及论文原件和复印件,档案袋封面打印内装材料目录,连同推荐花名册一并存一中档案室,学校为每位名师建立档案。

2.建立校级名师定期评议和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每次评出的校级名师从发证之日起荣誉保持五年,五年期满若继续保持荣誉须另行申报,重新审定,不搞终身制。

各教研组做好各层次名师的日常考核工作,按学期建立考核档案并填写考核鉴定表;校名师工程领导小组在学校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抽查性年度考核,对不合格的名师要及时公布名单,取消其荣誉称号。

3.充分发挥名师传、帮、带的作用,为名师确定指导对象、名师工作室学员,努力扩大学校教师骨干群体,全面提高我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条  名师考核坚持考核、考查、考评相结合,校级学科带头人由学校考核,市级以上的学科带头人和名师由学校和上级部门共同考核。

 

第六条  学校考核组负责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教师填写工作登记表,提供有关证件。

考核组根据名师年度绩效考核、上岗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签署考核意见,上报校长室。

校级学科带头人一学年进行总评,市级以上的学科带头人年度进行总评。

 

第七条  名师的培养必须坚持多层次、多渠道、研培结合、周期培训及名师自学提高相结合的模式。

采取学习政治理论、教育理论和国内外学科教育研究发展动态,培训现代教育技术应用和提高学历层次,组织教育科研立项研究、教育教学成果交流,学校领导要主动关心名师的进修与健康,学校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分层次地组织名师挂职锻炼、外出学习、考察。

 

第八条对名师实行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撤消其荣誉称号。

 

1.在评选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

 2.违法乱纪、有损教师形象的;

 3.年度考核为良以下等级的; 

4.不安心教育教学工作,未经组织批准,外出应聘的; 

5.搞有偿家教,影响教师形象或学校声誉的; 

6.年度考核中,不能履行相应名师或学科带头人职责的。

 第九条  每学年结束,对校级学科带头人进行考核,对照条件,对业务进步快,实绩多的学科带头人进行考核,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名。

一等奖奖励400—500元,二等奖300—400元。

三等奖200-250元。

 

第十条  市级以上的学科带头人和名师每年考核一次,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完成要求的,按上级文件规定100%发放,对不完全符合要求的,按 80% 、60%、40%发放。

 

第十一条  市级以上的学科带头人和名师在论文、课题研究、指导教师或在指导学生参加比赛中成绩突出的,超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和其它学校同级别学科带头人或名师相比特别优秀的,视实际情况学校将进行嘉奖。

嘉奖的幅度为参照各级学科带头人或名师年底上级规定的50%奖励额度进行嘉奖。

 

第十二条  学校应积极为名师创造有利的工作、学习条件,做到人尽其才,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级各类名师和学科带头人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要认真总结、积极推广名师的典型经验,发挥名师的辐射作用,定期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研讨会及座谈会,不断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及教育事业发展。

本制度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新营子镇第四小学

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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