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讲义及解析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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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讲义及解析全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掌握建造师的执业要求、建造师的基本条件和执业范围
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1)建造师执业前提
建造师经注册(单选)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未经注册(单选)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2)建造师执业基本要求
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多选)。
(3)建造师执业分类
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4个(单选)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注册建造师应在相应的岗位上(单选)执业。
同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单选)(国际通行的做法,以利于发挥注册人员的作用,如注册建造师可以受聘担任质量监督工程师),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1Z301012建造师的基本条件
(1)一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多选)
1)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知识结构)
2)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知法守法)
3)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际能力)
4)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国际接轨)
(2)二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1)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2)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3)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4)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接受继续教育是对一、二级建造师的共同要求,而不仅仅是对二级建造师的要求,此处教材有误)
【2】
1Z301013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多选)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企业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1Z301020掌握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1Z30102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它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多选),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由于三个要素的内涵不同,则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诸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等。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所组成。
(概念的内涵是指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特性或本质;概念的外延是指概念所指向的一个个、一类类的具体事物。
)
(1)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法律关系主体概念的内涵:
)
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多选)。
(法律关系主体概念的外延(多选):
)
1)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一种)
●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多选)。
国家权力机关参加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职能是审查批准国家建设计划和国家预决算,制定和颁布建设法律,监督检查国家各项建设法律的执行(多选)。
●行政机关,是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它包括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如中央及地方计划机关、中央及地方建设主管机关、中央及地方建设监督机关、中央及地方建设各业务主管机关)(多选)。
2)社会组织
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一般应为法人(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企业法人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法人(单选)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应具备的四个条件(多选))。
3)自然人
自然人也可以成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并承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人。
在我国,公民是社会中具有我国国籍的一切成员,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和儿童。
)。
如建设企业工作人员(建筑工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多选)等)同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即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2)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单选),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在通常情况下,主体都是为了某一客体,彼此才设立一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产生法律关系,这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学理论上,一般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多选)。
法律关系客体也不外乎四类。
1)表现为财的客体
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多选)。
在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如基本建设贷款合同的标的,即一定数量的货币(单选)。
【3】
2)表现为物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单选)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如建筑材料、建筑物、建筑机械设备、具体的建设项目)(多选)
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单选)(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检查验收等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多选)。
4)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智力成果(单选)(如发明、专利、商标或发现)。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多选)。
1)权利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单选)有权进行各种活动。
权利主体可要求其他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单选)加以保护并予以制裁。
2)义务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单选)承担应负的责任。
义务和权利是相互对应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建设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单选)。
1Z30102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1)法律关系的产生
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单选)。
如某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合同,主体双方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此时,受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即告产生。
(2)法律关系的变更
法律关系的变更(多选),是指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
1)主体变更
主体变更(多选),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改变。
在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单选)。
2)客体变更
客体变更(单选),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
客体变更(多选)可以是其范围变更,也可以是其性质变更。
3)内容变更
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单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
主体与客体不变,内容也可以变更,它表现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增加或减少。
(此处教材有遗漏)
(3)法律关系的终止(多选)(三种情形,注意每种的内涵)
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单选)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1)自然终止
法律关系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单选),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2)协议终止
法律关系协议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单选)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终止。
【4】
3)违约终止
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违约终止的两种原因(多选)),致使某类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同样这种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也由一定情况决定的。
这种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称之为的法律事实(单选)。
法律事实(单选)即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两类(多选)。
1)事件
事件(单选)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包括自然事件(即自然现象引起的,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等)、社会事件(即社会现象引起的,如战争、暴乱、政府禁令等)、意外事件(即突发事故,如失火、爆炸、触礁等)。
2)行为
行为(单选)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如双方签订合同)。
行为包括(多选)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1Z301023法律行为(此处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即什么样的行为才可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四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注意各要件的内涵)(多选)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单选)是指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单选)是指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律行为主体只有取得了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单选)以后作出的民事行为法律才能认可。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一切人都有,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
(3)行为内容合法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多选)。
行为内容合法首先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
其次,行为内容合法还包括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行为形式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所采用的形式分为(多选)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所谓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凡属要式(单选)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1Z301024代理的法律规定
(1)代理的概念(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被代理)
代理(有关表述:
(多选)),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单选)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单选)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在代理关系中,通常涉及三个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相对人)(多选)。
(如建筑公司委托律师与建设单位代签工程建设合同,这里建筑公司为被代理人,律师为代理人,建设单位为第三人)
(2)代理的种类
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多选)(注意每种的内涵)。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单选),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如公民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即属于委托代理(单选)。
【5】
委托代理可采用口头形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的,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单选)。
在实际生活中,委托代理应注意下列问题(三个方面,多选)(注意有关法律后果:
哪些代理行为,代理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
因为代理活动要由代理人来实施,且实施结果要由被代理人承受,因此,如果代理人不能胜任工作,将会给被代理人带来不利的后果,甚至还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
由于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所以,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一定要明确。
如果由于授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被代理人(单选)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单选)承担连带责任(单选)。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在数个侵权者造成的损害赔偿中,受害者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方索赔,各个侵权者都负有对全部损害予以赔偿的义务,从而保证受害者获得充分有效的补偿。
赔偿的数额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侵权者,有权向其他侵权者追偿。
见教材第17面)
●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
(有关表述:
(多选))被代理人自己不能亲自进行违法活动,也不能委托他人进行违法活动;同时,代理人也不能接受此类的委托,否则(如果接受),被代理人、代理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单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如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就是属于法定代理(单选)。
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单选)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适用范围比较窄。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单选),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单选)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这种代理也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设立目的一致性(多选))。
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属于指定代理(单选)。
(3)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多选)(代理权行使的规则,注意有关法律后果)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如果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进行活动(多选),即属于无权代理,倘若被代理人不予以追认的话,则由行为人(单选)承担法律责任。
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
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是基于对代理人的信任,委托代理就是建立在这种人身信任的基础上的。
因此,代理人必须亲自进行代理活动,完成代理任务。
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
代理人接受了委托,就有义务尽职尽责地完成代理工作。
如果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单选)应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代理权(前提是代理人已取得代理权,不同于无权代理)
滥用代理权表现为(三种典型情况,多选):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如果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订立合同,就属于此种情形。
●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
例如,在同一诉讼中,律师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这就很可能损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此种情形为法律所禁止。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例如,代理人与第三人相互勾结,在订立合同时给第三人以种种优惠,而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对此,代理人、第三人(多选)要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代理权同无权代理一样,倘若被代理人不予以追认的话,则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6】
4)代理权的终止
由于代理的种类不同,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也不尽相同。
1)委托代理的终止(多选)(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多选)(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注意与委托代理相同的终止原因)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Z301025诉讼时效
(1)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
时效一般可分为(多选)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关于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专门规定。
(2)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单选)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种类(注意各自的期间(多选)):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单选)的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单选)。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单选):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适用的四种情形(多选))。
3)特殊诉讼时效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适用的两种情形(多选))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单选)。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单选)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单选)起超过20年(单选)的(注意诉讼时效期间与最长保护期限的计算起点不一样),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即权利被侵害20年后,才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向法院主张保护权利,法院不受理)
(3)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单选)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4)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
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单选),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地震、台风、非典等自然灾害,战争、暴乱等社会事件)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两个条件(多选))。
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单选)起(注意不是中止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在中止时刻,计时器停止计数,但不归零,保持原值不变,直到中止原因消除时刻,恢复计数,在原值上累加新值)。
【7】
(5)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三个法定事由(多选))。
从中断时(单选)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在中断时刻计时器归零,原值被抛弃,同时从零开始,重新计数)。
(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届满的最后六个月内;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
(1999年2月3日,某甲的妻子某乙趁着某甲外出做生意将夫妻共有的一栋楼房出售给某丙。
当年8月6日,某甲返回家中,得知某乙出售房产后痛心不已,急令某乙返还。
某乙被迫向某丙提出返还要求,但某丙拒绝。
2001年7月25日,某甲一怒之下到县法院起诉某丙,但在途中由于山洪暴发冲毁了道路,无法到达。
一直到10月12日道路修通之后,某甲才得以赶到法院起诉。
法院对于该起诉的处理,正确的是()。
A.拒绝受理,因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B.应当受理,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C.应当受理,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D.应当受理,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1Z301026债权(债权、物权、知识产权属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注意明确各自的主体、客体、内容,其中物权目前在我国法律界争议较大,复习时可不做为重点)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债权与物权的区别(有关表述:
(多选))
债权与物权都是与财产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关系,但它们却有着明显的不同。
1)债权与物权的主体不同
债权的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和义务主体(即债务人)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物权的权利主体(即物权人)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世权(即对世界所有人不侵犯其物权的请求权)。
2)债权与物权的内容不同
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物权的实现则不需要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
3)债权与物权的客体不同
债权的客体可以是财(此处教材遗漏)、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单选)(包括有形物如房子和无形物如土地使用权)。
(3)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多选):
(债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凡引起债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形,都属于法律事实)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单选)。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有赔偿义务,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单选),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
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单选),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如过路人将走失的小孩送交其监护人、舍已救人、见义勇为等)。
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8】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发现埋藏物,发现人与物主之间能发生债)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甲企业账号是858,乙企业帐号是585,丙应将一笔货款打人甲企业账号上,而将账号错写成585,乙企业将这笔货款占为已有,甲、乙企业之间的债务纠纷属于()之债。
A.合同B.侵权C.无因管理D.不当得利)
(4)债的消灭(多选)
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1)债因履行而消灭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当事人间设立债的目的已达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
2)债因抵消销而消灭
抵消销(单选),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
用抵消销方法消灭债务应符合下列的条件:
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给付是指为达到债的目的而由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或不行为)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3)债因提存而消灭
提存(清偿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单选)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一般为公证处)保存的行为。
(提存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所创设的制度)
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
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单选)所有。
4)债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单选),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