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盐业准入规制及制度绩效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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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盐业准入规制及制度绩效研究

中国盐业准入规制及制度绩效研究

  摘要:

“民以食为天”,盐业自古以来是中国产业规制的重点对象。

而建国以后,盐业的规制体系基本维持专营专卖的状态。

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经济与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战略,盐业的规制体系是否应该与时俱进,多年来专营专卖准入规制的制度绩效又如何?

围绕上述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本文基于ISCP范式对盐业进行理论分析,并采用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微观层面数据对1998―2013年(不含2010年)全国所有规模以上制盐企业进行研究。

国内现有研究中鲜有使用长时期微观层面企业数据的盐业实证研究,尤其以2011―2013年数据较为罕见。

本文的将盐业的产权结构变量作为市场准入规制强度的代理变量,构建用于测算规制制度绩效的计量模型,通过对总体样本及分组样本的实证分析,研究发现,政府的市场准入规制对市场绩效水平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政策建议,以期为中国盐业体制改革提供理论性支持。

  关键词:

中国盐业;准入规制;行政垄断;ISCP范式

  中图分类号:

F40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176X(2016)06003307

  一、引言

  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放松了建国以来对盐业的严格市场准入壁垒,并对国有经济改革提出了具体的要求[1]。

其实,市场准入规制与国有经济改革历来是“孪生兄弟”,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第一次从国家战略层面实施国有化的西汉昭帝时期的盐铁专卖改革,正是与产业规制体系重建同步。

在盐业和钢铁业实施专营专卖准入规制的同时,西汉中央政府对全国各地的盐铁企业进行了大面积的国有化,且这次重大的经济体制改革并不缺乏理论支撑,汉昭帝亲自组织了当时的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和财政部长等进行了长时间的学术讨论,史称盐铁会议,议程与观点被编著为《盐铁论》。

西汉这次盐铁专营专卖改革后,关乎国计民生的盐业国有化与严格准入规制延用了两千多年。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在公私合营的基础上建立了盐业的国有专营制度。

  2012年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文简称《决定》)以数百字的篇幅,展示了中央对以混合所有制为主要载体的国有经济改革的决心。

混合所有制改革势在必行,但以往的研究往往忽略了国有企业所处产业的自然垄断或国计民生特征,也没有考虑到那个两千多年前就已展开讨论的问题――为配套国有经济改革,产业准入规制体系是否应与时俱进?

《决定》同样提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2],那么,在“简政放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实施多年的盐业准入规制的制度绩效如何,是否存在值得改进的地方?

这些问题关乎着国民经济命脉,是一个富含理论与现实意义的经久不衰的重大课题。

  虽然国内关于盐业的研究文献并不少,但以盐业史研究居多,经济学尤其产业经济学视角的研究相对较少。

其中,经济学界对于盐业研究最多的是富有中国特色的食盐专营体制,但意见并不一致,主要有赞同及反对两类观点,其中以反对继续实行食盐专营体制为主流。

龙超[3]认为食盐专营体制是盐业企业效率低下和创新匮乏的主要原因。

吕福玉[4]认为,盐业管理制度形成了一种畸形的市场主体,市场机制被破坏导致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重低下。

曾绍伦[5]认为食盐专营的本质特征是政策垄断,盐业制度改革必须放弃政策垄断的计划经济体制。

孙晋等[6]指出盐业公司超越国家政策性垄断范畴的垄断行为应得到禁止。

放松规制是垄断产业改革的重要方向[7],规制政策选择既要考虑国际惯例,也要结合中国的市场特性[8]。

崔静和周洪福[9]通过比较美国盐业市场化的流通模式,得出中国盐业应向产销合一、寡头垄断的方向发展的结论。

吕福玉[10]认为,应在盐业管理体制中融入激励性管制理念,使管制与竞争相兼容。

  不难看出,国内学术界对食盐专营体制的问题有较强共识,规制体制的改革似乎在所难免。

但在改革方向上学界却存在较大的分歧,一些学者主张以市场化机制代替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食盐专营,另一些学者则主张在现有框架内进行体制机制改革,还有少数学者支持保留食盐专营体制。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体制改革加速的背景下,理论界和实务界均需要更多地从产业经济学和实证研究的视角来关注盐业的规制体制及其制度绩效。

即不仅应从经济史和市场机制等理论视角进行分析,更要从实证角度进行定量分析,为下一阶段的盐业规制体制完善及国有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二、规制体系的制度变迁

  1改革开放后的制度变迁历程

  

(1)食盐专营体制的建立实施。

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食盐加碘防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该条例主要内容是要搞好碘盐的供应管理,目的是消除碘缺乏病对居民身体健康的危害。

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现行的盐业管理体制正式形成。

1996年,国务院又颁布了《食盐专营办法》,该文件明确了食盐专营的盐业管理体制。

2003年和2006年,国家发改委先后发布了《食盐价格管理办法》和《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各省一级地方政府也根据中央政府法规制定了配套的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

这一系列的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共同构成了以食盐专营为核心的盐业管理法律基础。

  

(2)专营规制改革的艰难探索。

2005年,国家发改委提出制定盐业改革方案,经过两年调研,在2007年形成了改革方案草案。

随后由于盐业的管理权责由国家发改委转交给了工信部,盐业改革进程暂时搁浅。

2009年底,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共同组建了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再次提出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但其后几年内并没有发布具体文件或实施改革措施。

  (3)新一轮改革方案探讨。

2011年11月,中国盐业协会发布了《盐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将深化盐业体制改革,建立新型食盐管理体系列为“十二五”期间盐行业重点任务之一。

主要包含以下四点内容:

第一,积极稳妥推进盐业体制改革。

第二,加快食盐批发企业内部经营机制转变。

第三,完善食盐市场监管体系。

第四,开展食盐专营体制下的市场化运作,促进食盐管理向市场化方向发展。

2013年12月,国务院颁布文件修改了《食盐专营办法》的部分规定,将食盐定点企业的认定及其设立的审批权限下放给省一级的盐业主管部门。

在上述改革探讨的基础上,2014年4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废止实施《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该文件的核心内容是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权限由国家发改委下放到地方政府。

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标志着食盐专营市场已经逐步放开准入,新时期的盐业重大体制改革已进入实质性阶段。

  2现行的准入规制体系

  

(1)严格的市场准入规制,即所谓的行政垄断制度。

在盐业生产销售领域,中央政府通过制定一整套法规来构建囊括盐业所有环节的计划性规制体系,对价格、生产量、地区分配、运输和销售等实行指令规制,形成了一种行政垄断格局,其以行政权力为支撑,对盐业市场运行进行支配。

更为准确的描述是,中国盐业的行政垄断更多地呈现出地区性行政垄断的特征。

目前,主要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位,通过行政管制限制其他地区的盐业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可以认为,地区性质的行政性垄断承载了中国盐业的大部分行政规制。

  

(2)政企合一。

目前,中央层面的盐业管理机构与中国盐业总公司是分开的,中国盐业总公司承接经营性职能和一部分行政性职能,总体而言,中央层面基本上已经实现了政企分开。

但在地方层面,全国大部分省份均实行所谓的“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运行体系,各地盐务管理局局长一般都是盐业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各级盐务管理局盐业管制政策和食盐生产销售计划的制定者,又是盐业生产销售的实际经营者,是典型的政企合一的计划经济模式,仅有少数省份实行的是不彻底的政企分开的盐业管理模式。

  (3)二元管制。

中国现行的盐业管理体制实际上对不同类型的盐产品适用不同的管制体制,可以称其为二元管制模式。

对于居民消费的食盐产品,实行的是食盐专营体制。

对于工业用盐而言,使用量较大的两碱工业盐(也称“大工业盐”)实行的是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市场定价体制,除两碱工业盐以外的工业用盐(也称“小工业盐”)仍以各省为单位实行行政管理,由各省盐业公司进行生产经营。

  三、基于ISCP范式的理论分析

  本文的研究思路主要借鉴于良春和余东华[11]所讨论的研究框架,即ISCP(制度结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范式,并借鉴主流规制经济学的前沿实证方法[12]。

在ISCP范式中,规制体系、行政垄断等制度性因素对某一产业的产权结构、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等因素有着关键性影响。

市场结构因素决定了政府与企业的市场行为,例如垄断和竞争行为。

而这一影响决定了最终的市场绩效。

  1规制制度与产权结构

  对于中国这样的转型经济体而言,其内部存在着两类主要的产权结构:

国有产权及私有产权。

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不同的产权结构导致了不同的治理机制和激励机制,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决策。

这两大类产权结构之间的比重关系是转型经济体的产业产权结构的基本特征,也是影响产业绩效水平的主要因素之一。

刘小玄[12]利用实证研究对产权、市场结构与市场绩效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其实证结果表明国有产权结构对市场绩效有显著的负作用。

孙早和王文[13]利用中国工业产业的面板数据分析了所有制结构变化对产业绩效的影响,其结论是对于规模以上的国有企业而言,国有产权比重变化与市场绩效是负相关的。

何一鸣和罗必良[14]通过实证研究指出产权规制结构的变动对于经济绩效的长期表现有一阶影响。

  中国盐业中有很多国有企业是从计划经济体制沿袭而来的,其中相当一部分在改革开放以后并不能在市场中进行高效的经营。

这些国有企业的存在也构成了中国现行的计划经济模式下盐业规制的核心基础。

在食盐专营体制下,纯粹国有的盐业公司已成为进行行政性垄断的主要平台和最大受益者。

在现行盐业体制下,各省对本地区的国有盐业企业施加保护,造成了国有盐业企业和民营盐业企业的不公平竞争局面,弱化了民营企业的竞争力,加强了国有产权对盐业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国有产权因素已成为影响盐业绩效水平的主要因素之一。

  2市场结构

  

(1)产业集中度。

为了更直观地研究盐业的市场结构,本文选取产业组织理论中衡量市场结构的经典指标――产业集中度作为研究依据。

本文以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作为衡量产业集中度的具体指标。

该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X代表市场总规模,Xi代表企业i的规模,n代表该产业内的企业数量。

HHI越大,表明市场的集中程度越高,垄断程度也越高。

该指数不仅能反映产业内大企业的市场占比,也能够反映除大企业外的市场结构。

其具有传统的绝对集中度和相对集中度指标的优点,也规避了它们的缺陷,能够较好地测度产业集中度情况。

  本文使用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中的盐业企业工业总产值为规模参数代表。

由于衡量的是年度规模占比,因而未对工业总产值进行不变价格处理。

由于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2004年的工业总产值数据缺失,本文采用会计准则进行估算。

估算公式为:

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工业中间投入-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本年存货-工业中间投入+增值税)+工业中间投入-增值税。

  本文按年度选取产业内前五大企业,对中国盐业在1998―2013年(不含2010年)的HHI进行了测算,相关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根据表1的结果,若以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作为衡量市场结构的指标,则可以明显看出中国盐业属于产业集中度较低的产业,其市场结构较为分散,缺乏大型的盐业集团影响市场,产业的规模经济绩效较低。

规模不经济现象的存在与中国专营体制对企业的限制有密切联系。

虽然以省为单位的地区性行政垄断提升了省内企业的市场份额,但从全国范围内来看,中国盐业市场存在大量的规模较小的盐业企业,产盐大省规模较大的盐业生产企业和盐业公司无法跨地区扩张规模,使中国盐业的市场结构一直较为分散,可见,专营体制已经成为中国盐业产业结构优化的最大阻碍。

  

(2)行政性进入壁垒。

在当前的经济体制下,特定产业的行政性进入壁垒是行政垄断的最主要表现形式。

从中央政府层面来看,其主要是通过对产能的调控来控制企业的进入和退出,通过出台指导文件来引导产能结构的调整。

但由于具体的盐业规制由各省自行负责,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能很好地贯彻中央政府指示,故这一准入规制并没有取得明显效果。

在地方政府层面,盐业的进入壁垒具有显著的特征。

一方面,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地区性垄断,提高其他地区盐业生产企业的进入门槛,保护本地的生产企业。

另一方面,自嵌于食盐专营体制内的市场准入壁垒坚不可摧,市场中的参与方没有市场主体地位,冲破这一壁垒将付出较高的代价。

与以上两个特征不同的是,地方政府对本地盐业企业的设立、生产和销售等则采取不同的标准,进入壁垒较低,可以较为自由地进入该地市场。

  需要明确的是,中国盐业以行政权力构建的市场准入壁垒与美国盐业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下形成的进入壁垒有本质区别,行政性的准入壁垒难以突破,并不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发生改变,这对盐业市场的健康发展来说是极大阻碍。

  3市场行为

  

(1)价格行为。

中国的食盐价格是政府统一进行制定的,制定部门是国家发改委。

其负责制定与食盐相关的所有价格,各省的物价机关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文件进一步制定各省的具体价格。

在食盐专营体制下,盐业公司垄断着食盐的定价权与批发权,食盐的零售价格的差异除地区差价及产品差价等正常差价外,还包括盐业公司在批发价和零售价之间的加成定价。

该加成定价实质上是盐业公司通过其行政垄断地位而获取的垄断利润,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侵占了一部分生产企业的合理利润,造成了盐业公司的利润率和生产企业利润率的较大差距。

在同样实行专营的“小工业盐”领域,其价格的制定更加严格,主要出发点是避免对食盐市场产生冲击,维护食盐专营体制的运转。

  与食盐专营相比,“大工业盐”的定价属于市场机制,由买卖双方自行制定合同价格。

但正如前文所说,盐业规制的存在使“大工业盐”的市场化是不彻底的市场化,其价格机制存在失灵问题。

地方行政性垄断的存在使“大工业盐”市场存在着隐形的割裂现象,各省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经济发展会对生产企业进行明补或暗补,并会鼓励本地生产企业加大生产,无视生产企业无序扩张,该行为造成了市场定价的扭曲地方保护和过度竞争造成了扭曲市场定价的结果。

  

(2)非价格行为。

盐业公司凭借自己的垄断优势,会采取几种非价格性的市场行为来维持垄断地位,增加垄断利润。

目前主要采取的是选择性交易手段。

一方面,大范围销售加碘盐,而不考虑本地区是否存在碘缺乏问题,但对于无碘盐的需求却反应迟钝,其主要原因在于加碘盐的利润水平高于无碘盐,盐业公司销售加碘盐可以获得更高的垄断利润。

另一方面,存在强行搭售高价盐的现象,由于盐业公司在销售环节的垄断地位,这一搭售现象强化了盐业公司在高端食盐产品市场的垄断地位。

  在盐业生产技术的研发上,中国也落后于发达国家。

中国的盐资源非常丰富,盐资源中包括各种比较珍贵的非金属资源。

但在现行的盐业规制下,中国的盐业生产企业利润率微薄,缺乏足够的资本积累开发新技术以提升盐资源的利用率。

此外,由于市场主体地位的缺失,大量的生产企业缺乏激励进行新技术的研发。

盐业的地区性行政垄断也保护了大量的低技术水平企业免于竞争和破产。

以上几种因素使中国盐业生产企业一直处于盐业的低端产业链,远远落后于国外大型盐业集团。

  (3)并购重组行为。

中国盐业总公司是盐业的管理者,也是中央直属国有企业,其运用行政权力推动盐业企业的兼并重组,主要有两个特征:

第一,进行零成本收购,通过政府的行政命令使央企并购地方国有企业将一些地方性国有盐业企业划拨给盐业公司,,却几乎不承担并购成本。

第二,整合度较差,行政命令推动的兼并重组基本上是简单加总性的,没有进行资源的重新配置及优化,使整合效率极低,没有发挥出协同效应。

该种兼并主要是为了维持垄断地位而进行的,由于地方盐业生产企业缺乏市场主体地位,没有动力进行产业内纵向兼并,使整个盐业的整合进程非常缓慢,盐业资源配置亟需得到优化。

  四、实证检验

  根据上文的市场绩效测算结果,中国盐业的市场绩效不佳,不能达到相对有效的水平,而且根据ISCP范式的研究框架,产业规制制度与盐业绩效水平的因果关系很可能是客观存在的。

为进一步论证产业规制制度与盐业绩效水平的统计关系,本文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实证检验。

本文所用数据来自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截取时间段为1998―2013年(不含2010年),并对原始数据进行了奇异值剔除和平减处理。

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中2009年以后的数据“鱼龙混杂”,很多通过模拟造假的数据鱼目混珠,而本文使用的2011―2013年数据是通过正式渠道获得并经过细致的检验,其真实性有保证。

但由于2010年数据暂未获得,因而该年份样本缺失,即本文使用面板模型为非平衡模型。

由于2004年的工业增加值数据缺失,本文采用会计准则进行估算,估算公式为:

工业增加值=产品销售收入+本年存货-工业中间投入+增值税。

  1变量说明及模型估计

  本文以工业增加值的对数(lnzengjiazhiwlwkgap)QUOTE作为考察中国盐业绩效水平的综合性测度指标,即以lnzengjiazhiwlwkgapQUOTE作为被解释变量。

基础计量模型设定如下:

  其中,i代表企业;i∈N,N代表样本的截面数;t代表时间;t∈T,T代表考察时间年限(T=11)。

lnzengjiazhi代表被解释变量;国有资本占比(sta_cap_zhanbi)代表解释变量,即产权结构指标,是产业规制强度的代理变量;Xi代表控制变量(共有n-1个控制变量);α代表截距项;ε代表随机扰动项。

  

(1)产业规制的代表性变量选择。

产业规制是一个相对难以进行客观衡量的变量。

引用频率较高的有国有经济比重衡量法[12-15-16-17]和指标体系衡量法[11]。

前者以国有经济比重作为代表变量测度行政性垄断的强弱,研究结果表明国有经济比重与行政性垄断高度正相关,国有经济比重是行政性垄断的合理变量。

  需要说明的是,以往的研究主要以行业作为研究政府行政规制的基本单位,本文使用的数据则是基于企业微观数据,是对特定行业内的产权结构进行衡量。

笔者认为,一个行业的国有资本占比与该行业所受到的产业规制具有高度的相关关系。

同时,按照前文所论述的盐业规制政策,中国盐业具有显著的地区性特征,盐业企业多数是在以省为区域的市场内进行生产销售,产业规制政策也主要由地方政府制定和实施[18]。

因此,从微观层面统计的国有资本比重可以认为能够代表该区域的产业规制强度。

另外,政府会对国有资本占比较高的企业施加较强的影响,其对某个行业的行政规制将首先通过国有资本占比较高的企业予以实施,而且国有资本占比较高的行业也更容易接受政府的行政规制。

可见,国有资本占比与产业规制程度高度正相关。

  有鉴于此,本文认为,国有资本占比是政府产业规制因素的一个有效合理的代理指标,因而本文将使用国有资本占比作为盐业产业规制因素的代理变量。

  

(2)控制变量的选取。

对于控制变量Xi的选择,本文借鉴以往学者的研究经验,选择资本投入(lnfixasset)、劳动投入(lnlabor)以及政府补贴(supportscale)作为控制变量。

其中,资本投入为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余额的对数;劳动投入变量lnlabor为企业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指标;政府补贴变量supportscale代表政府对盐业的补贴水平,其计算公式为:

supportscalei=企业i的补贴收入/企业i的主营业务收入。

各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表2中的数据为笔者根据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数据整理而得。

因部分年度企业数量发生变化,因而该面板数据为非平衡面板。

  2模型回归

  本文先从企业微观层面对盐业面板数据进行了样本总体回归,为了得到该总体回归的结果,将全部企业数据按照行政区划代码整理成省级的面板数据,各项变量以均值列示,并进行总体回归。

根据豪斯曼检验的结果,笔者选择了固定效应模型而不是随机效应模型。

两种模型下的总体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

  3回归结果

  本文使用1998―2013年(不含2010年)盐业的企业面板数据,运用固定效应模型回归考察了产业准入规制对中国盐业绩效水平的影响作用。

  国有资本占比是本文最关心的解释变量。

表3的回归结果显示,在中国现行的盐业规制模式背景下,政府行政政策与地方盐业公司的市场优势地位相结合形成的行政规制对盐业绩效水平有较为明显的负向影响。

国有资本占比从sta_cap_zhanbi回归系数在统计上均通过显著性检验。

无论是企业层面的总体回归还是省级层面的总体回归,国有资本占比系数均为负。

根据固定效应模型,在总体回归1中,国有资本占比等于1则盐业绩效水平工业增加值的对数下降0277个单位;在总体回归2中,国有资本占比等于1则盐业绩效水平工业增加值的对数下降0558个单位。

总体回归1和总体回归2均在1%置信水平下显著,回归结果稳健。

这表明对于中国盐业,产业规制强度会显著影响盐业的绩效水平,即产业规制强度对盐业绩效产生负效应。

同时,对比企业面板回归和省级面板回归,使用省级面板回归后,解释变量国有资本占比的回归系数β1绝对值大幅增加,且计量结果的显著性水平较高。

  表3的回归结果与理论预期一致。

从生产函数的角度出发,资产规模越大、劳动投入越多的企业的产量自然越大,因而资本投入、劳动投入均显著为正。

至于中国的制盐企业属于资本密集型抑或劳动密集型产业,计量结果暂未给出有力的证据,其根本原因在于海盐与井盐的生产流程及所需劳动力量级不一样,而计量并未进行分离。

  影响企业的市场行为还有政府的直接干预,本文使用政府补贴去考察这种行政干预。

表3的政府补贴从企业微观层面来看,与企业产量显著负相关,表明在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下,政府使用财政收入去补贴盐业生产完全没有效率,反而使总产量出现下降,与计划经济时代的短缺经济现象一致――既然有补贴,有财政兜底,哪家企业会拼命生产?

  总之,无论是市场准入规制,还是政府的财政补贴政策,盐业内部现行的政府干预均是低效率的,甚至可以说是无效率的,严重挤出了企业生产的积极性。

这种显著的实证研究结果直接证明了近期《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放松准入规制,甚至结束多年来专营专卖制度的体制改革方向的正确性。

中国经济学理论的“顶天立地”,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自信”与“制度自信”,无过于此乎?

  五、主要结论

  本文对盐业的规制体系及制度绩效进行了较全面的分析,试图从一个新的视角――微观层面的产业规制代理变量构建相关计量模型,运用面板数据回归实证分析产业规制对盐业绩效水平的影响。

根据以上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

  

(1)从产业组织理论分析来看,盐业面临的制度因素影响了盐业的市场结构,进而又对盐业的市场行为产生影响。

在ISCP范式下,可以认为制度因素较大地影响了盐业的绩效表现。

  

(2)从实证研究分析来看,产业规制强度对盐业的绩效水平带来了显著的负向影响,即产业规制引致盐业生产积极性下降,导致盐业产量水平在一段时期内没有大幅度的提升。

  (3)从接下来的“十三五”阶段来看,中国应改革食盐专营体制;构建政企分离的盐业运营体制,应明确中国盐业总公司及各省盐业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收回其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应将地方政府的规制权限上收至中央层面;应加快推进以实现混合所有制为目标的盐业国有企业改革,建立一个有序合理的竞争格局,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作用,优化盐业结构。

新一轮的国有经济改革明确要将国有企业打造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而要达成这一目标,特定行业所运行的规制体制也应做相应的改变。

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结束了两千多年来食盐专营专卖的历史。

在一定程度上,本文对此次国务院印发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提供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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