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房产商铺租赁合同07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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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房产商铺租赁合同0722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北京签订本租赁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部分组成:

1、合同通用条款;

2、合同协议条款;

3、其他由双方约定的事项及一致达成的协议。

本合同按照如下顺序进行解释:

1、其他由双方约定的事项及一致达成的协议;

2、合同协议条款;

3、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租赁单元

关于租赁单元的约定,见合同协议条款第一条。

第二条租赁用途

关于租赁单元用途,见合同协议条款第二条。

第三条租赁期限及租赁单元的交付日期

关于租赁期限及租赁单元的交付日期,见合同协议条款第三条。

第四条免租期

关于免租期,见合同协议条款第四条。

第五条改造及装修

1如果乙方需要对租赁单元或大厦其它单元的结构或设施进行改造及装修(以下称“改造及装修”),应提前将改造及装修方案提交甲方审查。

甲方在获得乙方全部改造及装修方案后7个工作日内,对该方案进行审查并将结果书面通知乙方。

此装修方案通过甲方审查后,乙方负责将此装修方案自行报送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在接到消防机关的审核意见书后方可开始改造装修;装修完毕,经消防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如乙方未履行消防报批手续或未经验收合格即擅自使用租赁单元,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就其改造及装修给大厦造成的现实或潜在的危害及威胁对甲方负有告知义务。

乙方须严格遵守《装修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2乙方有权使用自己的装修商,但该装修商应具备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从业资质或许可。

甲方在合理的范围内协助乙方及其装修商从政府部门得到进场装修的相关许可证明。

空调、消防系统工程及公共区域机电工程须由甲方指定的装修商进行。

3乙方进行改造及装修的费用(包括甲方为配合乙方的改造及装修而对大厦的设施设备或其它建筑物等进行改造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必须与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租赁单元的正式移交手续后方可开始装修。

第六条租金、保证金、其它费用及支付方式

1租金

1.1关于租金,见合同协议条款第五条。

 

2保证金

2.1乙方应于交纳首期租金的同时,向甲方缴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及相当于3个月物业管理费的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保证。

具体金额见合同协议条款第五条。

2.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甲方可以使用或扣留全部或部分保证金抵偿由乙方违约行为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保证金不足补偿的部分,由乙方补足。

甲方按规定扣除保证金后,乙方须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补足到上述2.1款约定的数额。

2.3当本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协议解除本合同时,若乙方全部付清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并归还了甲方所租单元,且乙方已将工商登记地址自本租赁单元迁出,甲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交付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

3公证费、印花税及登记费

甲乙双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各自支付租赁过程中产生的与租赁有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合同印花税、登记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4付款方式

4.1乙方应将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费用,在不得扣除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按时付至甲方或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甲方如变更银行账户应及时通知乙方。

4.2乙方应以人民币支付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费用。

5付款账户

甲方账户名称:

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

甲方开户银行:

华夏银行北京德外支行

银行账号:

1070819924420

第七条物业管理

1大厦的物业管理由甲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或自行负责(下称“管理机构”)。

第八条租赁单元内的保安

1对租赁单元内发生的非由甲方保安人员过失而发生的任何失窃及抢劫事件而给乙方或乙方的顾客、合作伙伴、代理人或其他租赁单元内的人员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如租赁单元内发生保安方面的问题,乙方应立即通知管理机构,双方均应即时做出必要的反应,以尽量减少或避免由此造成的损害。

2乙方为加强租赁单元内的保安及甲方或管理机构为配合乙方加强针对租赁单元的保安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单独承担。

3乙方应将其已知或应当知悉的可能导致客户人数大量超出平常人数的事件或其它异常情形的事件在合理的时间内事先通知管理机构,以便管理机构维持正常办公秩序。

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上述约定,或因其它过失而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乙方应对甲方负有全额赔偿的责任。

第九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

A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1义务:

1.1甲方或管理机构负责维持所有公共部分的设备及系统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保持公共地方卫生环境干净整洁,使乙方有一个适宜的经营环境。

1.2甲方或管理机构承担大厦公用面积的绿化、治安联防等管理工作及费用。

1.3除不可抗力、自然损耗或因有关政府部门的责任以外,甲方保证自合同起租日起乙方租赁单元内的电、照明(照明灯具除外)、空调、通讯等服务具备正常经营的条件。

1.4提供乙方正常营业期间租赁单元内的空调服务。

乙方如要求甲方提供加时空调服务,应在周一至周五8:

30至16:

00向管理机构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交纳相关费用。

1.5甲方同意在乙方租赁期限内,在###大厦地下租区不再引进与乙方具有竞争关系的租户。

1.6甲方同意对本合同条款予以保密,除非应法律、法院判决或行政命令的要求,未经乙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但甲方律师及/或顾问不在此限。

1.7履行国家规定的甲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2权利:

2.1甲方享有大厦所有通道或公共区域的进出权,并享有所有设备、系统、管道的检查、维修及装置权。

甲方有权在提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经乙方出入口运送楼内装修材料和相关设备设施。

2.2甲方或管理机构有权派工作人员出于对租赁单元或大厦进行任何保安、巡察、修理或维修之目的而进入租赁单元,甲方应提前1天书面通知乙方。

在发生紧急突发或危险事件时,甲方或管理机构可以立刻进入租赁单元内处理事件而无需乙方同意,但在事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乙方。

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不妨碍乙方为其经营目的使用租赁单元。

2.3甲方独家拥有装置、安排、维修、拆除及更换一切位于大厦任何部位的招牌、布告、招贴及广告装置的权力。

2.4甲方有权更改大厦的名称而无需征询乙方的同意。

2.5在本合同期限终止前3个月期间,甲方或管理机构在预先通知乙方的前提下,可带人进入视察租赁单元,但是甲方应尽最大努力保证该等视察和检查工作不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

2.6甲方有权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将大厦包括租赁单元或任何部分设定抵押或任何其它的担保权或进行整体或部分转让而无需征得乙方同意,但甲方应确保受让人承担甲方于本合同中的全部承诺及权力。

2.7甲方不负责并非由甲方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

2.8甲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相应的补救措施不构成甲方对于该权利的弃权;甲方单一或部分行使权利亦不妨碍其以其它方式或进一步行使其权利或行使其它权利及其相应的补救措施。

2.9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重大事故(如:

食物中毒、人为灾害、停业整顿等),对甲方和

###大厦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正常供餐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B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1义务:

1.1自租赁单元交付日(如乙方未按规定日期办理入住手续,则视同房屋已按期交付)起,租赁单元的法律所规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险、租金及其它因乙方占有租赁单元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如期、足额支付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

1.2乙方若进行改造及装修工作,均须事先通知管理机构并取得书面同意。

乙方应于改造及装修开始前,向管理机构提交一切室内改造及装修图纸。

乙方应遵守甲方或管理机构的装修管理规定及北京市消防主管部门书面批准的改造及装修图纸和规格对租赁单元进行改造及装修。

未经甲方或管理机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安装、更改楼宇内的设备、间隔及安装、摆放任何超过楼层负重标准的物品。

1.3负责赔偿因自身原因给甲方、其他业主、使用人或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4合理使用租赁单元内甲方提供的装置及大厦公用装置/系统/设备(此包括但不限于空调/采暖装置、消防/警报装置、照明装置、电缆、电线、布线管道),避免受到人为破坏。

若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租赁单元损坏,乙方应及时通知管理机构并自行负责修复。

如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损坏未进行或未完全进行修复,甲方可自行安排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5乙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租赁单元遭致自然灾害的破坏,例如暴雨、风沙等。

租赁单元如遭致以上情况的损坏,乙方应及时通知管理机构。

1.6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自有财产的保险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并不得进行亦不得允许他人进行任何导致大厦的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或造成保险费增加的活动。

若乙方违反本条规定而使甲方需重新投保或增加保险费时,则甲方需支付或额外支付的保险费以及其它有关开支,应由乙方立即补偿甲方。

1.7同意管理机构在事先通知乙方的前提下进入乙方租赁单元进行常规维护或紧急修理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同意管理机构在事先通知乙方的前提下使用乙方出入口运送物品。

1.8乙方不得在租赁单元内进行任何对甲方或大厦其他租户造成滋扰或危害的活动,亦不能经营或做出任何会损害大厦形象的营业或行为。

乙方不得在租赁单元内进行非法活动。

1.9乙方不得在租赁单元内存放任何对大厦或其他人员构成危险的物品,此包括但不限于武器、弹药、火药或其它易燃、易爆、违法或危险的物品。

除乙方业务所必需的食品及原料外,乙方不得在租赁单元内储存或制造其它食品;除征得甲方事先同意外,乙方不得将任何动物带入大厦。

1.10乙方不得在大厦的公用区域,如大厦门厅、电梯、楼梯、通道、大堂、楼梯平台、橱窗和其它公用区域堆放、丢弃或留置箱物、家具、垃圾和任何其它物品,并不得占用防火空间,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

1.11未经甲方及大厦管理机构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在租赁单元门窗内外或大厦内部或外部设立、陈设或展示任何广告、招牌装置。

1.12乙方须遵守甲方或管理机构所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并根据甲方或管理机构的要求签订相关文件。

1.13乙方保证在租赁单元内经营业务前,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机关发出的有效的营业执照、批准或许可证或其它类似文件。

1.14乙方如决定在本合同期满后续租,须在距租赁期届满3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

1.15乙方不得通过转让本合同而允许任何他方使用租赁单元,不得转租或以任何其它方式与第三方共同使用租赁单元或其一部分。

1.16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其营业名称中包含有中文或英文###大厦或相近似的字词,但乙方作为其地址而使用的情况除外。

1.17乙方同意对本合同条款予以保密,除非应法律、法院判决或行政命令的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但乙方律师及/或顾问不在此限。

1.18乙方应自担费用负责租赁单元内的卫生清洁工作。

1.19乙方应详尽了解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恪守其规定。

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方式、经营品种、经营策略、宣传推广活动及其它的与乙方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20乙方如将租赁单元提供日后新设机构使用的,一旦新设机构获得营业执照,则乙方应在新设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予新设机构,并由新设机构与甲方在保持本合同条款不变的情况下,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或三方协议。

1.21乙方使用租赁单元新设机构应在本合同签订后40个工作日内获得营业执照或正式设立文件,并提供给甲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乙方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新设机构未获得营业执照或正式设立文件,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终止。

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2履行国家规定的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23乙方应确保租区内消防设施灵敏有效,疏散通道畅通,按规范配置应急灭火器材。

2权利:

2.1乙方在合同期内可合法使用租赁单元。

2.2乙方对管理机构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时,有权向甲方提出申诉,甲方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在不损害大厦及其他租户利益的前提下应尽快进行合理改善。

2.3乙方有权使用大厦所提供的公共设施。

2.4乙方的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相应的补救措施不构成乙方的弃权;乙方单一或部分行使权利亦不妨碍其以其它方式或进一步行使权利或行使其它权利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条餐饮业务的经营与管理

乙方向甲方声明及保证如下:

1乙方须向甲方保证其拥有该商业名称的商标权或合法的使用权,而其使用不违反或侵犯其他人的知识产权。

若乙方违反上述条款而导致甲方蒙受任何损失,乙方须向甲方作出全面赔偿。

2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自主决定餐饮业务所出售的商品的种类及标准。

3若甲方观察到乙方在经营餐饮业务方面有任何缺陷或不足之处,或对大厦的其他租户的业务或对他们的承租单元的使用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力向乙方提出改善缺陷或不足之处或改进餐饮业务营业方式的建议。

在收到上述建议时,乙方应合理的采用或实施该建议。

4除非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公共区域派发传单、拉拢客户展示广告或以任何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5甲方不需为乙方或乙方经营餐饮业务所需缴交的任何税费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和甲方之间只存在房屋租赁关系,不存在任何经营上的合作、合伙、联营关系。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误导公众或乙方的客户认为,甲方和乙方有经营上的合作、合伙、联营关系的行为。

乙方违反此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6乙方若使用大厦名称须得到甲方书面批准。

乙方须确保在提及大厦名称时,无论是在广告、宣传单或名片等物件内都须使用大厦的正确名称。

7乙方须负责经营餐饮业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批复、执照、批准、允许、证件等的申请、更换及维持,并须严格遵守上述批复、执照或批准项下的规定。

乙方必须合法经营,在经营活动中,乙方应当使用自己的经营执照及发票。

若乙方未遵守上述条件而导致甲方蒙受任何损失,乙方须赔偿甲方所蒙受的一切损失。

8乙方不得采用对大厦的名声或甲方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或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混淆、欺骗或误导的不正当或不正确的经营手法经营餐饮业务,无论是在促销、销售或其他方面。

第十一条租赁单元的返还

1合同期届满时,乙方须将租赁单元恢复原状交还甲方。

如经甲方书面同意,则可无偿转让上述全部或部分装修予甲方,在此情况下,乙方方可免除恢复原状的义务。

但是乙方使用租赁单元期间对租赁单元造成损害的,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应当对该损害部分进行赔偿。

2本合同终止或被解除时,乙方应当最迟在本合同终止日前,或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腾空并搬离租赁单元,此期间乙方须支付租金及其它因乙方占有并使用租赁单元或其它公用部分面积而发生的费用,并且应自担费用将租赁单元恢复原状且经甲方验收确认后归还给甲方,同时应归还所租赁单元的全部钥匙。

3若乙方未按规定归还所租赁单元时,则甲方享有将乙方租赁单元腾空并将其恢复原状的权利,甲方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腾空所租单元、将所租单元恢复原状以及将乙方租赁单元内物品存放在它处的保管费用等均应由乙方承担(此保管期限不超过30天且在保管过程中,甲方无须对上述保管物品的损伤、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若保管期超过30天,则表示乙方自动放弃上述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处置其中的任何物品且乙方放弃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甲方在处置上述物品时所产生的收益归甲方所有,甲方在处置上述物品时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在甲方未开始行使前述权利前,且乙方仍继续占用租赁单元期间,乙方就此期间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缴纳占用租赁单元的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4当乙方搬离租赁单元并将租赁单元恢复原状后,应通知甲方对租赁单元进行验收,双方就验收时的现状签订《归还交接单》,除非该交接单明确标明甲方同意接受租赁单元,否则,该交接单只说明乙方归还时租赁单元的现状,并不视为甲方已同意其退租并接受租赁单元。

乙方在解决《归还交接单》中存在的问题期间,仍视为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归还租赁单元。

第十二条违约和赔偿责任

1若乙方未能如期支付合同所规定的各项费用,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于7日内付清该款项。

如乙方在甲方发出通知后10日内仍未能缴付该等款项,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后即终止乙方对租赁单元及乙方所占用公共区域内的电力、通讯、空调等设施的使用及其它各项服务,乙方应承担因此引致的一切损失及滞纳金等违约责任。

甲方也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合同,且视为乙方违约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2如乙方拖欠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甲方的任何款项,甲方有权根据延迟支付的实际天数向乙方收取应付款项5‰/天的滞纳金,上述滞纳金自该款项到期之日起计,直至乙方付清所有应付款项的本金、利息和其它相关的费用。

此滞纳金将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甲方任何其它权利和相应的补救措施。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本合同租赁单元的用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限期内改正。

若其不按照甲方的要求改正,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因此引致的一切损失且无须返还乙方已交付的保证金。

4若乙方将本合同租赁单元转租或分租,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消除因此而产生的第三人对甲方权利的影响。

若乙方未在规定期内消除前述影响,甲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前述影响,乙方应承担因此引致的一切损失。

5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则甲方无须返还乙方已付之保证金;乙方须向甲方全额补偿已享受的免租期间的租金;乙方必须付清合同终止日前的所有欠款,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并且乙方另需向甲方支付未履行完毕租期的应交租金总额的20%作为补偿。

甲方在接到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书面申请后,有权就租赁单元另行订立租赁合同,以减少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6若乙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因此引致的一切损失。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不能按期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十四条通知

1甲方对乙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要求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发出,并由挂号或专人送至本合同附件三所述地址,挂号寄出第7日或送达日(以较早日为准)为文件的生效日,除非文件内对生效日期另有规定。

2甲方对乙方发出的通知可送至租赁单元或本合同附件三所述地址。

如果附件三所述地址变更致使甲方送达不到的,甲方将通知送达至租赁单元即为送达。

第十五条纠纷解决和适用法律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未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仲裁期间,本合同除争议事项外,其余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部分合同协议条款

第一条租赁单元

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的###大厦(简称“大厦”)地下一层01轴-4轴和OA轴-B轴围合面积中阴影部分(简称“租赁单元”)出租予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合同所约定的条件承租租赁单元。

租赁单元的建筑面积为368平方米,具体位置及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平面图所示(该图仅供示意其位置,阴影部分表示该租赁单元位置)。

第二条租赁用途

租赁单元仅可作为乙方开设###系列品牌店面及开展相关的促销活动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及租赁单元的交付日期

本合同租期为60个月,即2013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18日。

甲乙双方应于租期起始日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日期完成租赁单元的移交手续。

第四条租金、物业管理费及保证金

1租金:

1.12013年12月19日-2015年12月18日租赁单元每日历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月租金总计人民币元,大写

1.22015年12月19日-2018年12月18日租赁单元每日历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月租金总计人民币元,大写。

1.3乙方应于每月1-7日期间或之前支付当月租金。

如遇到期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该到期日顺延。

 

2保证金:

乙方应向甲方缴付租金保证金共人民币元(大写为玖万贰仟壹佰捌拾肆圆整,相当于3个月租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保证。

乙方已于2007年12月缴纳了租金保证金共人民币元(大写为陆万零柒佰贰拾圆整),本次应补缴租金保证金共人民币元(大写为叁万壹仟肆佰陆拾肆圆整)。

 

第三部分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条广告位置

甲方提供现有自行车库南侧出入口作为乙方改造门头和店面招牌之用,出入口的改造和装饰应与大厦整体环境相协调,具体样式详见附件二。

相关广告报批手续由乙方自行完成。

第二条营业时间

乙方营业时间为7:

30-22:

00。

遇特殊情况,乙方应根据甲方或管理机构的统一要求调整营业时间。

第三条装修改造

1、乙方所有装修改造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改造、空调系统改造、给排水改造、排风排烟改造和供电改造等,均需报送详细施工图纸,经甲方审批后方可实施,乙方承担所有改造费用。

需要到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的改造工程,乙方应在审批通过后再行实施。

2、乙方所有装修改造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改造、空调系统改造、给排水改造、排风排烟改造和供电改造等,均需严格保证不对写字楼客户造成任何干扰和影响。

在乙方装修过程中,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大厦客户和公共区域受到影响和干扰(如:

异味、噪音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赔偿损失,若乙方整改后仍未能消除该影响和干扰,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且视为乙方违约。

第四条特殊条款

1、若乙方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起120日后仍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乙方认为取得营业执照不现实、不可行或者代价太高时,乙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

除解除本合同前的违约责任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应承担免租期外实际占用期间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2、乙方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乙方租赁区域消防报批、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环保许可文件手续,甲方提供必要协助。

若乙方未完成租赁区域消防报批、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环保许可文件手续的办理,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完全了解乙方租赁区域的使用性质。

在租赁期限内,若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乙方整改或恢复乙方租赁区域原有用途,乙方应无条件服从,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4、若租赁期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恢复乙方租赁区域原有用途,使得乙方无法继续经营时,本合同提前解除并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无需恢复租赁区域原状,但乙方应承担实际占用期间的租金及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若因乙方并购、改制、重组等原因导致乙方公司主体发生改变,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由乙方变更后的主体或与乙方有关联关系的主体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乙方应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经营品牌。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6、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相关费用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合法完税发票,若甲方不能提供合法完税发票,乙方在支付下次租金相应顺延直至甲方提供合法完税发票时为止。

第五条租赁单元的返还

本合同期届满时,乙方须将租赁单元恢复原状交还甲方。

如经甲方书面同意,则可无偿转让上述全部或部分装修予甲方,在此情况下,乙方方可免除恢复原状的义务。

但是乙方使用租赁单元期间对租赁单元造成损害的,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应当对该损害部分进行赔偿。

(恢复原状是指拆除租赁单元内隔断,租赁单元铝扣板吊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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