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发式冷凝器招标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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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发式冷凝器招标书
***有限公司
蒸发式冷凝器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有限公司
2013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3
一、说明6
二、招标文件6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7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10
五、开标与评标11
六、授予合同14
第四章合同格式14
第六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24
1、投标书格式25
2、开标一览表格式27
8、近三年同类设备供货业绩表格式33
近三年同类设备供货业绩一览表33
序号33
设备名称33
规格型号33
供货时间33
单位33
数量33
使用单位33
使用33
情况33
投标人:
(盖章)33
第一章招标公告
日期:
2013年--月--日
招标编号:
------号
***有限公司对***制冷车间所需蒸发式冷凝器设备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1、招标货物名称、数量、主要规格参数、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货物名称及数量:
蒸发式冷凝器设备四台。
该项目为:
安装、调试交钥匙工程,请接到招标书三日内到工厂现场考察。
交货期:
合同签订后一个月(根据具体情况可协商)
交货地点:
设备安装现场甲方指定地点。
2、资金来源:
自筹
3、投标单位资质要求:
(1)投标人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国家生产许可和相关认证等资质的本产品制造、供应企业。
(2)近三年在同行业要有良好的销售及使用业绩。
(3)代理商投标时须提供制造厂商的有效授权书。
4、澄清、答疑:
本次招标采用书面形式澄清和答疑。
5、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2013年--月--日上午9:
00
6、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有限公司
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7、开标地点:
***有限公司
11、联系方式:
招标人:
***有限公司
地址:
------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
联系人:
----手机:
---
***有限公司
2013年--月--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序号
内容
说明
1
招标人名称:
***有限公司
地址:
2
招标货物名称:
蒸发式冷凝器设备四台
3
资金来源:
自筹
4
招标机构:
***有限公司招标办
单位地址:
联系人:
----手机:
---
投标报价和货币
5
投标报价:
详见投标人须知11条。
6
投标货币:
人民币
投标书的编制和递交
7
合格的投标人详见投标人须知2.4条
8
随机备品备件。
其价格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9
图纸资料、总装图、基础条件图、安全操作维护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易损件清单及图纸、总装箱清单、详细装箱清单。
10
投标保证金金额:
壹万元
11
投标保证金形式:
现金
12
投标有效期:
30天
13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电子版一份(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原文件应为word或excel格式并且压缩为.rar或.zip格式)。
14
投标截止时间:
2013年--月--日上午9:
00
15
开标时间:
2013年--月--日上午9:
00
开标地点:
***有限公司办公楼楼会议室
16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有限公司办公楼楼会议室
开标日期当天直接送达开标地点。
评标
17
评标方法及主要内容: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议法。
其主要内容:
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技术力量和装备、企业社会信誉及业绩、银行资信等)、付款条件的偏差情况、货期的偏差情况、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产品质量、供货范围、技术及售后服务措施、优惠条件及承诺。
授予合同
18
招标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
19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货全部到现场支付合同金额的40%,安装验收合格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余10%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支付。
质保期为1年。
(此条款与供应厂家若有偏离可双方协商)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资金来源
1.1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项。
2.招标人、招标机构、招标方及合格的投标人
2.1招标人:
***有限公司
2.2招标方:
招标方是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3合格的投标人
(1)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的制造厂或授权代理商均可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2)投标人是蒸发式冷凝器设备制造或供应企业,在同行业要有使用业绩。
并提供下列令招标方满意的证件:
a、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授权委托书;
b、相关资质、质量认证以及产品有关鉴定材料等复印件;
c、投标人的注册地点、主要营业地点、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d、投标人在近三年已生产过与招标设备相同或相近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正在执行的与本项目相似的业绩和合同履行情况;
e、银行信誉证明;
f、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及经营状况;
g、ISO9000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及质量认证证明;
h、近三年经济行为诉讼情况(如果有);
i、产品样本及产品鉴定书等。
(3)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必须向招标机构回复是否参加投标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机构回复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均应来自上述2.3条款所规定的合格投标人。
3.2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招标人提供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的货物。
3.3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须承担的与投标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指导和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以及其他应尽的义务。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5.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合同通用条款
第五章合同格式
第六章技术规格书
第七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期五(5)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机构,招标机构对投标人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说明问题的来源)。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7.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机构回函确认。
投标人未按规定回函确认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7.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机构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编制要求
8.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8.2投标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
9.投标文件构成
9.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投标书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分项报价表
4)投标保证金
5)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
(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和第七章提供的格式出具)
6)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按照本须知第14条要求编制)
7)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10.投标文件格式:
10.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第9条的内容与要求和第七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10.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投标人须知第9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装订成册。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报价总价包括:
全部全新设备价、备品备件价(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价、人员培训费、技术服务费、技术资料费、安装指导费、运输、保险费、伴随服务费及利润和税金等所有费用的总和。
11.2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报所供全新货物的出厂价;
2)备品备件价(根据技术规范书要求和货物技术状况列出所需的随机备品备件,列明清单和价格明细并计入总价);
3)专用工具价;
4)安装指导和调试费用;
5)为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
6)技术资料费用;
7)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
9)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11.3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1.2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方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11.4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5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对任何未办理正常进口手续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货物的投标报价。
11.6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12.投标货币
12.1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
13.3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即
1)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2)投标人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资格标准及业绩要求;
3)投标人应提供其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原件。
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拟投标的货物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从招标人开始使用至投标人须知11.2.
(2)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按第七章附件9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填写)。
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14.3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4.2.3)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规格书”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
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或高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招标方满意。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
招标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投标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现金形式:
15.4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5.1和15.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5.5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机构将在公布招标结果后进行退还。
15.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凭合同原件及中标通知书无息退还。
15.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0条规定签订合同;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应自本须知第2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拒绝招标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
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及一份电子版本(使用WORD、EXCEL格式,并统一压缩为.rar或.zip格式,保证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与纸制文件的一致性),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
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与纸制文件不符,以纸制文件为准。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的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一式一份,格式详见“第七章附件”)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开标一览表”及“投标分项报价表”(应写明价格)须同时附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
注:
招标文件第七章附件7“投标单位基本信息表”按要求填写完后应与“开标一览表”一同单独密封提交。
18.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以及电子版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字样。
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18.3内外层信封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在年月日时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18.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8.3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9.投标截止日期
19.1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19.2招标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知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
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招标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截止期后收到的邮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
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机构。
21.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1.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2.开标
22.1招标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1)逾期送达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2.3开标时,招标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价格、折扣声明(如果有)、交货期、是否足额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22.4在开标时没有读出的有关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2.5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
22.6请投标人携带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以上证件原件)以备查验,不携带者视为自动放弃。
23.评标
23.1评标委员会
23.1.1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23.1.2开标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全封闭方式进行。
23.2评标方法:
综合评议法。
23.3投标文件的澄清
23.3.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3.4投标文件的初审(符合性检查)
23.4.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投标保证金是否合格、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3.4.2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3.4.3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方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将影响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23.4.4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第23.4.5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
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3.4.5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
2)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
3)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4)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5)投标书无投标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6)资格标准、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8)不满足第七章“技术规格书”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9)投标人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并且没有声明以哪个为主的;
10)投标文件附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23.5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3.5.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3.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
23.5.2详细评审即以招标文件为依据。
23.5.3评审标准:
主要评审(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1)投标报价;
(2)企业实力(企业技术力量和装备、企业社会信誉及业绩、银行资信等);
(3)付款条件的偏差情况;
(4)交货期的偏差情况;
(5)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6)产品质量、供货范围;
(7)技术及售后服务措施;
(8)优惠条件及承诺。
23.5.4评标价格调整:
评标委员会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同一基础上进行比较并作相应调整。
价格调整的原则是:
(1)投标人的报价必须包含供货范围内所有内容。
(2)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状况列出质量保证期内所需备品备件的清单和价格,并将该备品备件价计入投标总价,若所提供的产品不需备品备件或免费提供,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
否则按漏项处理。
(3)投标人报价如有漏项,则须将其他投标人报价中该项价格的最高价计入该投标人的投标总价。
23.5.5交货期的调整:
当投标人由于自身生产能力的问题,交货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根据自身情况报出最快的交货期。
23.6中标人的确定
23.6.1最低投标报价不是被确定为中标人的唯一条件。
23.6.2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发表个人意见,用投票的方法,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23.6.3评标主要内容:
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技术力量和装备、企业社会信誉及业绩、银行资信等)、付款条件的偏差情况、货期的偏差情况、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产品质量、供货范围、技术及售后服务措施、优惠条件及承诺。
23.6.4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4.与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接触
24.1除本须知第23.3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
24.2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六、授予合同
25.资格审查
25.1招标方将根据本须知第13.3条列出的标准审查各中标候选人是否有能力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
25.2授标决定将考虑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其基础是审查投标人按照本须知第13.3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合适的其它资料。
26.合同授予标准
26.1除第23.6条的有关规定之外,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投票排序第一的投标人。
26.2如果评标排序第一名的投标人不能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条件履行签约,招标人有权决定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新的合同授予人。
排名第二的投标人基于同样原因不能履行签约的,招标人有权决定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新的合同授予人。
27.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27.1招标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
28.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28.1招标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9.中标通知书
29.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向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通报招标结果。
29.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0.签订合同
30.1中标人在收到招标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十(10)天内,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