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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课题研究的目的1

1.3课题研究的方法………………………………………………………….........................................1

1.4课题研究的内容………………………………………………………….........................................1

1.5课题研究的动态………………………………………………………….........................................1

1.5.1青少年犯罪总数呈上升趋势………………….………………………………………………….2

1.5.2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2

1.5.3犯罪类型多样化……………………………………………………………………………..……2

1.5.4犯罪形态团伙化……………………………………………………………………….…………2

1.5.5犯罪方式日趋智能化…………………………………………………………………..…..……3

1.5.6犯罪突发义愤化,手段残忍,具有很大的盲目性………………………………….……..….3

第2章研究成果……………………………………………………………………….…………3

2.1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3

2.1.1家庭原因…………………………………………………………………………..……………..4

2.1.2学校原因……………………………………………………………………………………..…4

2.1.3自身原因………………………………………………………………………………..….……5

2.2青少年犯罪的特点………………………………………….…………………………...…………6

2.3青少年犯罪现象的演化…………………………………………………………….……………...7

第三章我们的建议…………………………………………………………………………………….11

3.1家庭方面……………………………………………………………………………..…………….11

3.2学校方面…………………………………………………………………………………...……….11

3.3社会方面………………………………………………………………………….…….………….11

3.4自身方面……………………………………………………….………………….………….……11

3.5心理方面……………………………………………………………………………………....…..11

第4章感想与体会……………………………………………………………………..……….11

4.1课题小结………………………………………………………………………………….…….12

4.2成员感想………………………………………………………………………………..………13

4.3老师感想………………………………………………………………………………..………14

参考文献……………………………………………………………………………………….…..15

附录……………………………………………………………………….……………………..…17

绪论

课题研究的背景

青少年犯罪是年龄从14岁至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违犯国家法律,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而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因其犯罪主体的年龄较小,加上当今社会多为独生子女家庭,因而不仅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周期较长,所牵涉的社会层面也较为广泛。

此外,从当前青少年犯罪行为特点来看,不仅渐具成人化的倾向,且犯罪的手段也更加残忍。

因此,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当今社会所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世界各国对此均极为重视,有人甚至将未成年人的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为世界三大社会公害。

课题研究的目的

有助于进一步认识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探究青少年犯罪的诱因以及应对措施。

 了解当今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成因、危害及如何预防,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法制观念。

课题研究的方法

主要通过调查法按照拟定的研究路线进行:

通过上网、查阅资料的方式对“青少年犯罪”有初步了解,制定调查问卷发放,对一些青少年犯罪的问题进行调查,通过所得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其对青少年犯罪的的影响,分析、总结写出报告。

课题研究的内容

研究犯罪对青少年的影响,包括: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青少年犯罪的负面影响,青少年犯罪的恶略程度。

课题研究的动态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社会犯罪中,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100名罪犯中就有约10名是14——18岁的未成年人,这显然说明青少年犯罪已占相当大的比例,而且人数逐年上升,这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还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更影响国家的未来。

因此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当前一项主要任务,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就要了解青少年犯罪的规律特点、犯罪原因及治理对策。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规律特点

总的来说,青少年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规律特点:

1.5.1青少年犯罪总数呈上升趋势

近几年,青少年犯罪无论从人数和作案数都明显呈上升趋势。

以我们焦作为例,2000年全市查获青少年犯罪人数3633人,2001年全市查获青少年犯罪人数4739人,2002年全市查获青少年犯罪人数4789人,这些数据说明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人数及比例都呈上升趋势。

1.5.2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

青少年犯罪成员从年龄上看日益低龄化。

从焦作市2000年至2002年查获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来分析,2000年查获的3633人中,17岁以下的有249人,占总数的7%,2001年查获的4739人中,17岁以下的有402人,占总数的8%,2002年查获的4789人中,17岁以下的有718人,占总数的15%。

1.5.3犯罪类型多样化

目前,青少年犯罪已几乎涉及整个犯罪领域。

从焦作市近年来破获的青少年案件来看,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寻衅滋事等方面,但凶杀、强奸、伤害、敲诈、吸贩毒案件的比例都有所上升,如焦作市解放公安分局破获的以韩保红为首的团伙中,主要以青少年为主,犯罪涉及抢劫、绑架、强奸、寻衅滋事、伤害、贩毒等。

1.5.4犯罪形态团伙化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团伙化越来越明显,且团伙作案日益增多。

以焦作市为例,2000年全市打掉青少年刑事犯罪团伙283个,这些青少年犯罪团伙以一定的方式和社会联系为纽带结成,有的以同学关系组成,有的以居住地结成,以成年犯为主少年犯参与,少则三、五人,多则二十余人,进行抢劫、强奸、盗窃等团伙犯罪活动。

如:

2000年初,焦作市解放公安分局侦破的以赵亮为首的十六人抢劫、强奸团伙案,其成员全部为青少年,均由在校学生和失学少年组成。

2000年初,焦作市刑侦支队侦破的以柳建军为首的七人抢劫、强奸、盗窃团伙案,全部为居住在一个村的青少年所为。

1.5.5犯罪方式日趋智能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当今世界已进入高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现代信息的传播方式使犯罪方式、作案手段在青少年中传播速度极快。

青少年不断搜集、吸收影视文艺作品中描写的犯罪手段、犯罪方式以及反侦查的伎俩,并加以模仿,使犯罪手段、方式更加趋向成人化、智能化。

2000年初,焦作市山阳公安分局侦破的骨灰盒敲诈案中,罪犯王科、郝杰为实现犯罪,首先多次到殡仪馆踩点,预谋盗窃骨灰盒用以敲诈殡仪馆,接着又用偷来的身份证在郑州交通银行某营业部办理了能在全国支取现金的太平洋借记卡,二人将盗窃的骨灰盒隐藏异地后,又购买了不需任何证件担保的中国移动通信“豫通卡”,然后与殡仪馆的领导联系,威胁殡仪馆将钱汇入其提供的太平洋借记卡帐户内,来达到犯罪的目的。

1.5.6犯罪突发义愤化,手段残忍,具有很大的盲目性

青少年正处在生理和心理变化的复杂时期,此时生理发育趋于成熟,精力旺盛,血气方刚,但缺乏社会经验,且普遍存在很强的逆反心理,情绪不稳定,易冲动,自控能力差,有时往往在外界的影响和刺激下,突发犯罪,不记后果,其盲目性给社会、家庭,包括青少年本身都造成了极大危害。

从焦作市这几年侦破的几起青少年杀人案件来看,皆是因为生活中的琐事和矛盾而杀人的。

如博爱县公安局侦破的范明臣(17周岁)杀人案,范仅因与女友司艳玲断绝关系未成,一气之下用石头将女友砸死后焚尸。

研究成果

2.1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与他们的人格、社会环境、家庭、学校环境或精神病态有关。

通常青少年犯罪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很少是单一因素所致。

常见的原因有:

2.1.1家庭原因

(1)家庭教育不良据国外统计,青少年犯罪者的家庭,多为不健康的家庭或破裂的家庭,如早年丧父母或父母亲离异。

尤其是父母本身有过违法行为,对青少影响更坏。

他们心灵蒙受创伤,受歧视,抬不起头,为寻找刺激与安慰,被社会上的犯罪团伙所利用,而参加犯罪活动。

另一方面,在健康家庭中,父母对子女的管教过严,或溺受爱、或粗暴、或放任,都不利于孩子良好性格和道德品质的形成。

在适当的外部环境影响下容易加入其他行为不轨的青少年行列,甚至沦为罪犯。

(2)、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

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正如古人所言:

“养不教,父之过。

”这主要有几种情况:

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会管,出了问题,往往棍棒相加,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

二是子女长期养成的不良习性,父母管不了,因为没有从早期教育入手、管得晚了;

三是父母对子女丧失信心,不愿管,顺其自然,放任自流;

四是父母离异后,孩子无人管,为了自己而不顾及或无暇顾及孩子,使之浪迹社会;

五是父母自身行为不端直接影响孩子,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斗殴。

人们总结的一句话:

“问题家庭出问题少年”,确实不无道理!

前文谈到的我所曾承办的三名未成年人强奸案,三个被告人的家庭都是离异家庭,其共性是对孩子缺乏关爱。

法庭教育时,这三个父母都痛哭流涕,说对不住孩子,表示以后要加强对孩子的关爱和教育。

2.1.2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

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

现在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指导思想。

尽管我国早已确立了“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也有“教书育人”的优良传统;

但现在很多学校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

一个地方教育工作的好坏,一个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一个学校领导的政绩如何,一个教师的水平怎么样,都要由“升学率”来衡量,来体现。

学校有快、慢班之分,学习好的学生往往受到青睐,可以吃小灶,学习差的学生则受到歧视和排挤,结果是差距越拉越大。

好学生一旦考试落榜,则感前途无望,万念惧毁;

差学生则破灌破摔,厌学、辍学,这两种情况都容易出现问题。

他们一旦流向社会,受到不良因素的诱发和影响,就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2)、对学生处分缺乏慎重考虑和处分后对处分生放弃教育。

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处分,是教育、挽救学生的一种手段,若运用得好,可以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起到警告、震慑作用,使之不敢、不会再犯;

若运用不好,则会使受处分的学生产生悲观、消极情绪,从此自暴自弃,在邪道上越走越远,从而滑向犯罪的泥潭。

一个18岁的黑帮“老大”——王海,在其自述中谈到:

“有一次上课迟到,老师罚我在教室的角落里举砖头,我心里发狠就用砖头一下砸在一张课桌上。

老师上来就踢了我一脚,我和他打了起来。

就这样,我被学校记大过处分。

我认真学习的日子也随之结束了。

我和那些调皮捣蛋的学生混在一起,整天寻衅滋事。

(3)、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于形式。

学校缺乏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

很多青少年学生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纪守法。

前一段时间,笔者办理的刘×

抢劫案,被告人刘×

在学校、网吧门口强行向其他学生索要钱财,以满足其上网消费。

他感觉这些都是小事,压根没有和犯罪联系起来。

学习的压力犯罪青少年,多对现实不满,厌恶学习,上课不守纪律,成绩极差,因为他们认为读书无用,视学习为负担,经常逃学或自动辍学,到社会上去鬼混,使犯罪率大为增加。

2.1.3自身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

这里谈的“自身原因”是内因,前面谈的家庭、学校、社会原因,是外因。

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好坏是决定其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

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

其自身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严得不到满足,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1)精神污染黄色书刊,色情录像、恐怖、凶杀内容的电影、电视、赌博、酗酒、斗殴、卖淫等不断向青少年侵袭。

一些缺乏辨别能力、意志薄弱、缺乏克制力者,则易坠人其中而导致犯罪。

 

(2)人格障碍它是人格的一种异常发展,常表现为暴力、攻击和反社会行为。

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社会所不能容许的,但常因一时冲动、失控而触犯法律。

犯罪青少年一旦落入法网,常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悔恨、自责。

也可因心理的震憾出现不同程度的抑郁、恐惧、焦虑、自卑、迟钝等症状,甚至发生监禁性精神病。

犯罪原因,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是指各种犯罪因素按其作用层次、力度及其作用机制所构成的能引起犯罪行为发生和犯罪现象存在与变化的罪因系统。

狭义的概念,是指处于犯罪原因系统中,具有较大致罪力量,能够相对独立地引起犯罪结果发生和犯罪现象变化的现象及过程。

但“犯罪行为是一系列因素的表现,这些因素既是个别的,又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并且交织在一起,如果孤立地看待这些因素,就一定会歪曲其性质。

”“任何孤立的引起犯罪的决定性因素,都不能发生犯罪,犯罪的产生不仅要具备许多决定性的引起犯罪的因素,而且要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个人的人格特征,尤其是不同类型犯罪的巨大差异。

”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就是不良的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我们要对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便探寻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科学、有效对策。

赞同

1.1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判刑的人数有逐渐增多的趋势,未成年犯罪涉及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恶性暴力案件。

在山东省未成年犯管教中心,教育改造科的管教干警介绍了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第一,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

  从今年前5个月的统计情况来看,山东省未成年犯管教中心收押的未成年犯的犯罪年龄普遍降低,十四五岁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峰年龄。

  今年6月,市中区杆石桥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在一家小商店抓获了正在盗窃的4名犯罪嫌疑人。

根据群众的举报,又在天桥区将另外7名同一团伙成员抓获,而该盗窃犯罪团伙共11人。

根据初步审查,他们涉嫌53起盗窃案件。

这11名犯罪嫌疑人毫无例外都是未成年人,其中年纪最小的一个只有13岁。

  第二,暴力犯罪突出,抢劫抢夺比例一路攀升。

  据不完全统计,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约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70%,因为未成年人社会阅历不足、单纯幼稚等原因,犯罪时往往不计后果,犯罪手段暴力特征明显。

据管教干警介绍说,今年前5个月新收押的240名未成年犯中,因抢劫、抢夺被判刑的占了72.5%,这些未成年犯大都犯罪情节简单,为了几十、几百元抢劫的不在少数。

  例如因入室抢劫杀人被判刑13年的未成年犯小刚(化名),就是由一开始的小偷小摸最后发展到入室抢劫,在作案完毕准备溜出现场的时候,遇到了该户人家的小女孩,已经乱了心智的小刚情急之下,残忍地将女孩杀死。

  第三,残缺家庭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增大。

  父母离异或者去世、家庭特殊困难、父母无暇管教或者过分溺爱子女……家庭原因使得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增加。

管教干警告诉记者,在今年上半年收押的未成年犯中,家庭残缺的就占了13%。

来自家庭的伤害极易对未成年人的性格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使其伤害他人,铤而走险。

  父母离异后,爸爸去了北京,妈妈也不要他,无奈之下的小华(化名)就去北京找爸爸。

在北京生活的爸爸已经有了新的家庭,对小华经常不耐烦,一次,在跟父亲激烈争吵后,失去理智的小华一怒之下将爸爸砍死在家中。

  第四,农村籍、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未成年人犯罪几率增大。

  据管教干警介绍,生活在城乡结合部或者经济变动剧烈地区的未成年人,受环境影响,心理变化大,容易把持不了自己。

  土家族男孩小明(化名)因为羡慕回家探亲的姑夫所讲的外面的新鲜世界,不远千里从四川来到了山东,可是因为种种原因却找不到亲人,身无分文、走投无路的小明便实施了抢劫,自己也被送进了未成年犯管教中心。

第五,团伙犯罪增多。

 青少年人因心理生理都不成熟,极易拉帮结派,凭借人多势众实施犯罪行为。

另外,未成年人犯罪还有服刑期短、未成年犯文化水平低,为上网实施抢劫犯罪等几个特点。

以上特点值得全社会共同关注。

2.3  青少年犯罪现象的演化

  作为唯物辩证法基本规律之一,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运动变化的基本方式,对于青少年犯罪研究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质是指事物在一定种属关系及其一定层次意义上所具有的属性的总和;

对于一系统而言,质便是指该系统在一定环境条件下所具有的结构与功能。

对于量而言,量是构成事物的质具体存在的范围和程度的限度”。

从群体犯罪的高度看,青少年犯罪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其中同样存在着质和量的因素。

“在任何一个阶级社会内部都存在着一定量的犯罪现象。

特定社会的犯罪总量大小以及犯罪率的高低,是该社会的犯罪基本状况和社会安定程度的重要反映,同时也是测定该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

……犯罪现象的量主要表现为犯罪总数、犯罪率、以及犯罪黑数的数量指标”。

对于犯罪现象的质,有学者将其归纳为“犯罪危害量”,其中也蕴含了质和量的辩证关系的思想。

“诸如犯罪数量、犯罪率、犯罪结构都是犯罪现象的整体性特征的深化和精确化”。

  作为犯罪类型的一种,青少年犯罪在变化规律上明显地体现出质量互变的基本特征。

青少年犯罪的数量、比率与结构反映了其在量上的特征,而在青少年犯罪的演进过程中,当上述量的指标达到一定程度时,又会引起对于青少年犯罪质的规定性的变化。

同时,青少年犯罪质的规定性变化又将使得该类犯罪的结构和分布,犯罪数量等量的新变化,体现了质对量的规定和影响作用。

  美国学者比德曼等在研究犯罪被害恐惧感时提出了“破窗理论”的思想。

“破窗”理论给我们的启示在于:

刚性的制度并非如其外观一样的坚固,哪怕是微小的破坏,如不及时修补,必将面临更大的破坏。

其中即体现了从量变到质变的原理。

对于青少年犯罪而言,当其犯罪态势初露端倪时,哪怕是轻微的犯罪现象,可能在量上影响较小,但其内部已经蕴含了向质的规定性方向转化的动能,对此不应忽视。

如果反应不及时、任其发展,就会象未被修理的破窗一般,将导致更为严重的青少年犯罪,进而演变为质的变化。

而且,这种从量变到质变的速度,不会总是一致的、匀速的,很可能呈现出加速的的变化。

因此,从质量互变原理出发,一旦青少年犯罪出现‘破窗’,就应及时修复,以防止其发生加速质变。

我国青少年犯罪形势的发展状况印证了这一判断。

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由于新生事物不断涌现,立法的步伐相对滞后,从而影响了社会反应的速度,对青少年犯罪没有进行及时的治理。

再者,由于司法机关的投入不足,效率低下,还有就是简单的粗线条的应对,使得相当程度的青少年犯罪没有得到有效的规制与治理。

这些情况的存在,使得‘破窗’未能得到及时的修补,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更大的青少年犯罪浪潮。

使得原来青少年个体犯罪层面的‘星星之火’,演变为青少年群体犯罪层面上的‘燎原之火’。

意大利学者菲利提出的犯罪饱和法则对青少年犯罪研究也有借鉴意义。

菲利指出“每一年度犯罪的多少显然都是由不同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按照犯罪饱和法则……与行为人的遗传倾向和偶然冲动相结合而决定的。

”{9}在菲利看来,犯罪现象存在两种状态,一种是饱和状态,属于正常态,一种是超饱和状态,属于异常态。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实际上蕴含着犯罪的质,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和质在一定意义上是统一的。

正常的情况下,青少年犯罪原因相对稳定,则犯罪现象呈正常态,犯罪数量也相对稳定和平衡,这正体现了犯罪现象中质决定量的客观规律。

而当青少年犯罪原因发生重大变化时,也即意味着犯罪的质的规定性发生了变化,质的变化的结果必然会导致量的变化,因此,青少年犯罪数量会呈现出超常的增长,这也正是犯罪在量上对质的变化的呼应,仍体现了质的决定作用。

而当上述原因的变化消失之后,犯罪在量上又会回到正常的状态,依然是与质的变化相对应。

当然,这种正常状态不是与原来全无二致的正常状态,而是在变化的犯罪原因趋于稳定之后形成的新的正常态。

青少年犯罪现象的演化符合质量互变原理及犯罪饱和定律,且可以进一步推导出,如果青少年犯罪原因的质的变化是朝着与犯罪发生相反的方向进行,则犯罪在量上将会出现相应的减少。

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这正是青少年犯罪治理的出路所在,我国提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思路也在于此,并已经为实践效果所证实。

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

青少年身心的健康发展,是国家和民族的更好发展的重要基础。

实现对青少年犯罪的科学研究与防治,对于国家从总体上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实现国家预防犯罪的根本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的建议

3.1家庭方面

家庭教育是最为关键的,预防青少年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

家庭的环境和父母的言行,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良好的家庭教育,父母的优良品行,可以使未成年人积极向上,健康成长;

不良的家庭环境和不当的家庭教育,可以使未成年人养成不良的行为习惯,甚至走向违法犯罪。

家长一定要重视家庭教育及教育方法,不溺爱也不放任自流。

3.2学校方面

学校在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方面也负有重要责任。

在校园教育方面,除加强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学校还应加强法制教育,以德育为先,使青少年在安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中接受良好的教育。

学校可开展一些文化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也可以通过展览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3.3社会方面

社会也是预防未成人犯罪的重要防线;

社会预防就是动员全社会的人来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与社会秩序,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精神食粮,排除各种侵害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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