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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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业务规则71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72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3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74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75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6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相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公历日

月公历月

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发售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募集目标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本基金认购时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前端认购费用或者后端认购费用。

(1)若投资者选择支付前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若投资者选择支付后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式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

认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率

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

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自行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3、本基金申购费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5%,赎回费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含赎回费)的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本基金申购时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者后端申购费用。

(1)若投资者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2)若投资者选择支付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式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1)若投资者认/申购时选择支付前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时净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2)若投资者认/申购时选择支付后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时净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认(申)购当日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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