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关于深入开展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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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关于深入开展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doc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长春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明电[201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长春市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吉林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吉安委办〔2011〕21号文件)以及长春市政府关于《长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长府发〔201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创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为着力点,把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达标模式、监管体制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集群,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防范事故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让长春工作的每一名员工都享有良好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总体规划、分类指导和分步推进的原则,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合理确定阶段目标,分行业分步骤实施推进。

(二)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指导、中介服务的原则,立足企业建设为主,加强政府推动和政策引导,发挥中介机构的技术支撑服务作用。

(三)坚持统一指挥、综合调度、权力下移的原则,强化各级安委会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调度和发布工作进展,充分调动各县(市)区和有关行业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共同推进。

(四)坚持依法推进、政策鼓励、全员参与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规章,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激发企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引导企业职工全面参与。

三、工作目标

(一)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

其中煤矿达标企业要注意作好达标升级工作,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主营业务收入500万至2000万的工贸企业要在2014年底前,主营业务收入500万以下的工贸企业要在2015年底前实现安全达标。

(二)各类事故明显下降。

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十一五期间下降36%以上(年均下降8.5%);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死亡率比十一五期间下降26%以上(年均下降5.8%);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比十一五期间下降20%以上(年均下降4.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比十一五期间下降25%以上(年均下降5.6%)。

(三)创新安全生产社会管理。

以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载体,全面推动我市安全生产社会管理创新,实现企业管理标准化、安全监管规范化、园区建设科学化、城市管理信息化。

四、工作分工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一)市,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工作分工

1、高危行业和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工贸企业,由市政府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加以推进。

2、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工贸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各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加以推进。

(二)市直相关部门工作分工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非煤矿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市直管企业等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帮助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民爆器材、公众聚集场所(重点消防单位)等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帮助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帮助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4.市建委、市国资委、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药监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供销社、市人防办、市农委、市牧业管理局、市粮食局、市文化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所属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五、主要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在市政府安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市安委会成立由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建委、市国资委、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药监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供销社、市人防办、市农委、市牧业管理局、市粮食局、市文化局等部门组成的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办公室,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桂广礼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张中发担任,各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

  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办公室下设工贸企业、交通企业、建筑企业等三个专业推进组。

工贸企业推进组组长由市安监局副局长王忠厚担任;副组长由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交通运输企业推进组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建筑企业推进组组长由市建委分管副主任担任。

  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也要参照市里做法,成立本地区、本部门相应的推进组织机构。

(二)健全考评体系

1.明确评定标准。

国家已发布具体行业评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国家暂时无行业评定标准的,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执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标准化建设要求,会同市安监局制订考评实施细则。

2.确定评审组织单位。

我市确定市安全生产协会为全市企业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

同时受市安监局委托,制订《长春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管理办法》。

确定评审单位的评审范围、规范评审单位、评审责任,对长春市企业标准化评审单位进行统一管理。

3.确定评审单位

(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由省、市已经确定的评审单位承担。

(2)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由市安全生产协会提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的评审单位,由市建委提出,交通运输领域企业的评审单位,由市交通局提出,经市安全生产协会审核,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后予以公告,报省安监局备案后,开展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3)对评审合格的企业由评审单位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经市安监局确认后予以公告。

(三)完善培训体系

1.建立自评人员培训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工作的人员培训,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企业的自评人员培训(除市直管企业外)由各县(市)区负责组织,市安全生产协会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统一颁发证书。

全市所有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化建设自评人员的培训工作,要在2012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

其中规模以上企业培训合格的自评人员不少于3人;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企业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自评员培训由各区、县组织实施。

2.加强评审人员的培训。

市安全生产协会负责组织对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人员培训,重点内容是评定标准和考评程序等。

2012年上半年完成不少于200名评审人员和自评人员师资的培训工作。

(四)推进达标建设

1.树立典型示范。

市里将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好的县(市)区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区。

行业方面,市里将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设交通、冶金机械等行业中选择抓好示范行业。

要督促指导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发挥龙头作用率先垂范,为带动整个地区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积累有效经验。

各县(市)区、也要结合实际,选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镇乡、园区和企业,以点带面,加以推动。

2.开展岗位和班组达标建设。

企业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制定实施岗位、班组达标创建方案,制定完善岗位和班组标准,建立评定工作制度,推动达标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企业岗位和班组达标工作的督查巡视,按所辖企业总数10%的比例进行抽查。

通过各级工会组织的技能比赛、技术比武、师徒帮教、岗位练兵等活动,推广选树“金牌工人”、“首席职工”、“创新能手”、“创新示范岗”的经验,结合创建“工人先锋号”、“安康杯”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要发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能,推动岗位达标。

协调各级团组织深入推进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青工技能振兴计划,开展“争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激励引导广大青年职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促进岗位达标。

3.推动企业全面达标。

企业要对照相关评定标准,开展自评,达标后向安监部门申报。

国有企业和行业领先企业原则上要以集团公司或上市股份公司为主体申报达标评级,鼓励大型企业在采购招标过程中,把关联和配套企业安全达标作为必要条件,带动关联和配套企业共同达标。

4.推动企业达标升级。

对于达到三级标准化的企业,鼓励按程序申报安全生产一级、二级标准化企业。

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可自主申报市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等级评定。

5.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市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标准化建设激励约束政策措施,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项目立项审批(核准)、采购招投标、保险费率、融资贷款、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现代管理企业评定、劳模评选、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企业申报上市、上市公司增发等涉及企业利益和荣誉的事项挂钩,市政府还将对当年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业绩突出的企业和班组,实施表彰奖励,特别对市政公用企业要给予鼓励性投入,以奖代补,增强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6.明确政策严格执法。

对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隐患限期整顿仍达不到安全要求以及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且在规定限期内未及时整改的,取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参评资格;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最低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发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要依法关闭取缔。

六、实施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2012年6月1日前)

1.市政府召开全市专题会议,研究工作方案。

2.召开全市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动员大会。

3.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成立机构,摸清本区域、本行业的基本情况,分别制定达标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

4.建立全市各行业创建标准化专家库。

5.市内各新闻媒体开辟企业创建标准化专栏,营造创建氛围。

(二)实施阶段(2012年6月至2015年10月)

1.市标准化建设推进办公室要完善工作制度,定期召开调度会议,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之中。

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交流。

2.有序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和考评工作。

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安排专人指导,督促企业对照标准化开展自评和复评工作。

3.审核公告和授牌。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要求,由市安监局分别在2012年8月、12月,2013年的4月、8月、12月,分批对已考评达标的企业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达标企业经市安监局公告后,由市标准化建设推进办公室和市安全生产协会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分别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A、B、C类)企业证书和牌匾。

其中规模以上企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A类)、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至2000万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B类)、500万以下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C类)证书和牌匾。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总结,提出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的要求,深入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必要途径,作为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的重要手段,统筹规划,周密部署,扎实推进。

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列支经费,用于评审组织单位组织评审及办公费用补贴。

(二)企业自主,全面达标。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依法推进企业的标准化建设,做到有组织、有方案、有专业人员、有专项资金,确保通过达标建设,整改一批隐患,培训一批专业队伍,完善一整套规章制度,提升一批工艺装备水平,在岗位达标、专业达标的基础上,实现企业达标。

(三)强化监察,规范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统一起来,切实做到"六个结合",即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深化重点行业安全专项整治;与深入开展执法行动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推进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相结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促进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相结合,着力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相结合,改善从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与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相结合,加快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装备建设。

(四)强化宣传,务求实效。

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相关标准、激励约束政策和相关要求。

要树立一批达标示范企业,总结典型经验,扩大覆盖面。

通过定期发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和公告达标企业等方式,加强正面宣传,同时对规定时间内不达标的企业,也要在媒体上公开曝光,促使企业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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