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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风系统

1101采面有专用回风巷,实行分区独立通风。

二、瓦斯涌出情况

1、瓦斯涌出量

根据兴义市纳省煤矿瓦斯鉴定资料(2010年),兴义市纳省煤矿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为5.75m3/t;

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为4.65m3/t。

2、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

矿井未进行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根据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煤炭管理局2007年10月17日下的文件:

“黔安监管办字[2007]345号《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意见》”,兴义市属于国家划定的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本矿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

三、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的管理

1、成立防治突出的领导机构,负责防治突出的管理、技术指导和防治突出技术的推广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组长:

是防突第一责任者,负责防突的全面工作及人、财、物的配备。

负责编制年度、季度、月防治突出计划,检查防治突出工作的执行情况,掌握突出动态,填写突出卡片,积累突出资料,总结分析突出情况,并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监督执行。

小组成员必须听从矿长、总工程师的指挥与安排,积极与组长、副组长进行配合,按照防突措施严格落实执行。

2、采煤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3、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从事井下工作。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四、防突措施

(一) 

区域防突措施

1、开采保护层情况

1101工作面所采的C1号煤层位于井田所有可采煤层(C2、C3、C4煤

层)的最上面,下距C2煤层15m,无合适保护层可采,故未进行开采保护层。

2、预抽煤层瓦斯

1.底板穿层钻孔抽放

首采1101工作面已形成,故不布置底板抽放巷,在1102接替工作面掘进时,在C3煤层底板、C4煤层顶板施工专用瓦斯抽放巷,施工穿层钻孔进入C1煤层顶板内0.5m以上预抽C1煤层瓦斯,钻孔控制范围应是将C1煤层回采工作面条带瓦斯和回采面整个块段煤层瓦斯,抽采瓦斯后,经效果检验抽采达标后,即消除C1煤层突出危险性后,C1煤层方能进行采、掘工作。

2.临近层穿层钻孔抽放

矿井在投产时期,在工作面回采巷道中施工穿层钻孔预抽邻近层瓦斯。

如矿井投产时期开采一采区C1煤层时,首采面已形成,此时可在C1煤层首采工作面回采巷道中作穿层钻孔进入C2煤层底板0.5m以上,对下覆C2煤层条带煤层瓦斯和回采面块段瓦斯进行预抽,至抽采达标,以此类推,开采上部煤层时,利用上部煤层回采巷道作为瓦斯抽放巷,来抽放下部煤层的瓦斯。

见图1、2。

图1穿层钻孔预抽条带煤层瓦斯

图2穿层钻孔预抽下邻近层瓦斯示意图

3.顺层抽放

①开采初期由1101工作面运输顺槽向回风顺槽沿煤层倾斜方向每隔5m布置一个顺层抽放钻孔,钻孔深度75m。

见图3。

图3回采工作面顺层抽放钻孔示意图

(二)局部防突措施

1、突出危险性预测

设计采煤工作面危险性预测方法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突出危险性。

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预测钻孔,孔深根据工作面条件选定,但不得小于3.5m,具体预测方法与煤巷掘进工作面危险性预测方法相同。

(1)在采煤进工作面每隔10~15m打3个直径为42mm、孔深8~l0m的钻孔,钻孔布置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工作面的中部,并平行于采煤推进方向,其他钻孔的终孔点位于中部孔外3~5m处,如图4所示。

图4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钻孔布置图

(2)钻孔每打1m测定钻屑量一次,每隔2m测定一次钻屑解吸指标。

根据每个钻孔沿孔长每米的最大钻屑量Smax和钻屑解吸指标△h2或K1预测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根据实测数据确定,如无实测数据时,可按表2所列的指标临界值预测突出危险性。

实测的任一指标Smax值、K1或△2:

值等于或大于临界值时,该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3)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性时,每预测循环应留有2m的预测超前距,但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坚持300米外进风流防突风门外侧放炮。

用钻屑指标法预测采煤工作面危险性的临界值见表1。

表1钻屑指标法预测采煤工作面危险性的临界值

Δh2

最大钻屑量

K1

危险性

(pa)

Kg/m

L/m

(mL/g·

min1/2)

≥200

≥6

≥5.4

≥0.5

突出危险工作面

<200

<6

<5.4

<0.5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2、防治突出措施

当Smax和>6kg/m或K1max>0.5时,工作面有突出危险性,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进行消突。

防治突出措施采取在工作面煤壁打大直径排放钻孔自然释放瓦斯。

1.正常时,在煤壁中部二分之一采高位置打1排钻孔,钻孔参数:

间距5m,孔径100mm,孔深25m,仰角0度,水平角90度。

见下图-瓦斯排放钻孔布置图

2.遇见软分层,除执行第1项措施外,另在软分层中加打排放钻孔,钻孔有效半径控制在0.5m以内,孔径100mm,孔深30m,仰角0度,水平角90度。

3.遇见断层,在断层前后各10m范围内煤壁中部打2排钻孔,钻孔参数:

呈三花布置,排距0.8m(距煤层顶、底板不超过1m),间距2m,孔径100mm,孔深15m,仰角0度,水平角90度;

断层断距内钻孔间距1m,水平角与断层走向平行。

4.打钻过程中若遇喷孔,即在喷孔钻孔前后1m处补打钻孔,其它参数相同,直至不喷孔为止。

5.排放钻孔超前保护距离5m,煤壁正常处允许推进20m,断层位置允许推进10m。

3、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1.在排放钻孔中间位置打效果检验钻孔,孔深10m,孔径42mm,仰角0度,水平角90度(断层处与断层走向平行),采用WTC突出参数仪进行突出危险性效果检验,测定指标为Smax和K1max,当Smax和<6kg、K1max<0.5时,无突出危险性,可进行正常回采;

反之为有突出危险性,在效检指标超限的钻孔前后2m位置补打排放钻孔,直至效检指标不超限且不喷孔为止,方可确认为无突出危险性,进行正常回采。

(附效果检验布置图)

2.效果检验时间:

在实施防治突出措施8小时以后进行。

3.经测定无突出危险,超前保护距留2m,允许回采8m。

4.经检验有突出危险时,必须及时向矿负责人汇报,防突小组并重新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再经效果检验直到消除突出危险性为止。

若连续2次检验都有突出危险性,必须将检验结果及时向矿负责人汇报,以便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防突措施。

4、安全防护措施

1.打钻安全防护措施

(1)打钻前,安全员必须对作业地点顶板情况、钻机及电缆完好情况、钻机稳固情况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有安全隐患必须先处理,经安全员复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并签字后方可作业,否则严禁作业。

(2)打钻前,瓦检员必须先检查作业地点20m范围内及工作面回风瓦斯浓度,当作业地点20m范围内瓦斯浓度低于1%且工作面回风瓦斯浓度低于1.5%时,由瓦检员签字后方可作业,否则严禁作业。

(3)打钻前,防突科要指派熟悉防突业务的专人严格按照钻孔设计用油漆准确标注钻孔位置,并向安全员、瓦检员和当班打钻负责人交底,由安全员、瓦检员和当班打钻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否则严禁作业。

(4)打钻时若遇喷孔,立即停止打钻,严禁将钻杆从钻孔中拔出。

(5)打钻时,作业地点回风侧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当回风侧瓦斯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6)打钻时,必须切断工作面及回风巷内所有与打钻无关的设备电源,若需启动其它设备时,必须停止打钻,将打钻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7)当班打钻负责人必须认真做好防突施工日志,对每一个钻孔的参数及打钻过程中发生的突出预兆(响煤炮、夹钻、吸钻、顶钻、喷孔或瓦斯涌出异常忽大忽小等异常情况)详细记录,

(8)防治突出措施孔与效检孔由带班领导、安全员、瓦检员共同对钻孔参数进行监督,退钻时安全员、瓦检员必须在现场核实钻孔参数,确认与钻孔设计相符时签字认可,负责钻孔无效。

2.回采安全防护措施

(1)防突检测员必须如实填写防牌板,及时填报防突报表并报通风科长、总工程师、矿长签字,发送给安全科、安全矿长和总工程师。

(2)安全科要及时准确掌握工作面推进情况,并超前于防治突出措施孔、效检孔保护距离2m,向通风科、调度室、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矿长发出预报,工作面推进到超前保护距离位置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严禁越界回采。

(3)经过校检确认工作面无突出危险后,工作面正常进行回采,采用远距离放炮,放炮地点为距工作面距离100m外的运输巷躲避硐内。

远距离放炮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并将人员撤到反向风门外的避难所内。

放炮后30min以后瓦检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瓦斯。

3.日常安全防护措施

(1)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及防突科、安全科的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检查,了解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及时掌握工作面煤层变化和地质构造情况,根据现场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修改补充措施。

(2)必须加强生产职工的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的防突安全意识,在作业时发现突出预兆或其它异常情况,立即撤离现场。

(3)瓦斯传感器必须经常检查维护,保证灵敏准确、完好。

(4)机电部门必须定期对工作面电气设备检查,保证完好。

(5)井下每个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后,立即打开自救器投入使用,并按规定的避灾路线迅速升井。

(6)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后,当班安全员、瓦检员立即组织撤人并向矿调度室汇报,经请示矿长同意后启动应急预案。

(7)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后,严禁任何人进入突出地点回风路线或从突出地点回风路线逆向进入突出地点组织救人。

(8)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5、其它防突安全措施

(一)采煤工作面安全措施

(1)上下安全出口点附近巷道围岩稳定,支护完好;

(2)供风、供水、供电必须到位;

(3)通风系统独立、畅通、可靠;

回风系统断面符合要求。

(4)所有电器设备必须完好无失爆。

(5)采煤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对工作面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提出预兆。

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员有权停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及时报告矿调度室。

特别注意对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进行认真详细的观察。

预兆可分为有声预兆和无声预兆:

A、有声预兆。

地压活动剧烈,顶板来压,不断发生掉碴和支架断裂声:

煤层中产生震动,手扶煤壁感到震动或冲击,听到煤炮声或闷雷声一般是先远后近,先小后大,先单响后连响,突出时伴随巨雷般响声。

B、无声预兆。

工作面遇到地质变化、煤层厚度不一,尤其是煤层中软分层变化;

瓦斯涌出量增大或忽大忽小;

工作面气温变冷;

煤层层理紊乱;

硬底降低,光泽暗淡,煤体干燥,煤尘飞扬,有时煤体碎片从煤壁上弹出,打钻时严重顶拈、夹钻、喷孔等。

凡是遇到上述预兆时,必须先由班长组织按规定的避灾路线撤出工作面的全部人员,然后由班长向矿调度室或矿技术负责人汇报,等待处理。

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撤退路线:

1101回采工作面→1101运输巷→1050运输石门→主斜井→地面(最佳路线)

1101回采工作面→1101运输巷→1050轨道石门→主斜井→地面(可行路线)

(6)打眼过程中,钻工应随时注意有无顶钻、卡钻、喷孔等现象;

瓦斯检查员应随时检查打眼过程中瓦斯涌出量的变化情况,凡是发现卡钻、喷孔或瓦斯忽大忽小等异常现象时,应停止作业,立即向防突部门或矿技术负责人汇报,并及时采取措施。

(7)工作面不允许空顶作业,支护必须紧跟煤帮,接顶必须严实,防止炮后应力重新分布不稳定而造成片帮冒顶,从而导致煤与瓦斯倾出、突出事故。

(8)井下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随时注意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

(9)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

(二)放炮要注意的安全措施:

1、装药、联线

①选用近期出厂的3号煤矿安全炸药和毫秒延期电雷管,雷管的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禁止跳段使用。

爆破使用的电雷管在爆破前,必须进行精选及雷管导通试验。

②安全员、通风队、施工队领导现场值班。

③装药、连线工作中,瓦斯检查员必须跟面随时检查工作面瓦斯浓度,发现瓦斯超限必须停止作业。

只有当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在0.8%以下,CO2浓度在1.2%以下时,方能进行工作。

④装药前,必须将炮眼内的粉尘、积水吹洗干净;

所有炮眼都必须在炸药与炮泥之间装1-2条水炮泥,水炮泥上必须采用炮泥密实地充填到孔口。

装药结束后,工作面原打的钻孔、眼必须用黄泥堵严。

⑤加长的雷管脚线要作出区别,防止装药时将雷管短接引起瞎炮。

雷管的段数应严格分清,药包一律采用正向装填,装药、联线只能由爆破员自装、自联。

⑥装药结束,掘进队应安排人员将工作面附近50米内的各种设备、材料运走,防止飞石打烂材料、设备。

5、放炮执行地点及撤人范围

①放炮执行地点:

工作面300米外的避难硐室里,采用远距离爆破,凡是能通往工作面的地点必须设置放炮警戒点,必须撤出采面的所有人员方可放炮。

(三)防爆管理

1、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0.8%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查;

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2、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非专职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②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3、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4、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

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5、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

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6、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7、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水平差相适应。

②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③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8、敷设电缆(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电缆吊挂必须用电缆钩。

②巷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

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③电缆钩的悬挂间距不得超过3m。

9、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

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10、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其芯线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②不同形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③同形橡套电缆之间的连接必须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以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

在地面修补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

④三台以上的电气设备必须设置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巷道水沟内或其它就近的潮湿处。

设置在水沟内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平放与水沟深处。

设置在其它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有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

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钢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两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11、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12、井下过流保护的整定值必须与计算值一致,灵敏度不合格的推广使用相敏保护,各类过流保护要按规定进行电气试验,下井前必须进行通流试验。

13、严禁甩掉停用井下各种电气保护。

非专业人员严禁操作检漏继电器,各硐室内的检漏继电器必须加锁,使用中的检漏继电器要按规定进行电容电流的补偿调整,严格执行日检和远方试验制度。

14、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停电必须挂牌,工作前进行验电、放电,严禁带电作业。

15、使用中的各种电缆必须按规程要求吊挂,严禁用铁丝吊挂。

经过维修的电缆必须进行浸水试验,耐压合格后方可下井。

16、存在下列问题的电气设备及小电不得下井使用:

①防爆结合面锈蚀、划痕超过规定。

②绝缘坐破裂导致接线柱松动,接线柱变形或螺纹滑扣。

③导电螺栓、螺母锈蚀超规定。

④喇叭嘴不配套或断裂、缺损。

⑤开关本体与外壳不配套,转盖与外壳不配套、缺手把或转动不灵活,开关内腔上方导电螺栓与接线鼻连接不牢。

⑥开关的机械闭锁失效。

⑦开关内缺电源隔离罩、电源危险牌、防尘罩。

⑧开关底托架断裂或固定不牢。

⑨没有经过指定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检查出具的防爆合格证;

随有合格证但检验期超过6个月或没盖检查员编号章。

⑩电机风翅处的护罩与电机外壳固定不牢。

17、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铠装电缆接线盒的外接地螺栓应齐全、完整合格,不得锈蚀。

18、机械部分的主要连接部件或受冲击载荷容易松动部位的螺母应使用防松螺母(备帽)或其它防松装置。

电气部分紧固用的螺栓、螺母应有防松装置,弹簧垫圈应紧靠螺母安设。

19、同一部件的紧固件(包括平垫、弹簧垫)规格应一致。

20、螺母拧紧后,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不得在螺母下面加多余的垫圈或螺母来减少螺栓的伸出长度。

21、电气设备的隔爆外壳应清洁、完整无损并有清晰的防爆标志。

有下列情况者为失爆:

①外壳有裂纹、开焊、变形长度超过50mm,同时凹凸深度超过5mm。

②使用未经部指定的检验单位发证的工厂生产的防爆部件(指受压传爆关键件)。

③防爆壳内外有锈皮脱落。

④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机械闭锁作用。

⑤隔爆室(腔)的观察窗(孔)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

⑥防爆电机接线盒缺内隔爆绝缘座。

⑦改变隔爆外壳原设计安装形状,造成电气间隙或爬电距离不符合规定。

22、电缆引入装置接线嘴应完整齐全紧固,密封良好。

22、迎头电气设备要加强管理和维修,电煤钻用完后要放在干燥的地点,并要盘好电缆。

24、电气设备必须使用综合保护开关,风电闭锁等安全保护装置,自动停电时,待查明原因,确认无误后,再人工送电。

25、各低压操作信号打点器都必须使用防爆按钮,严禁明电操作。

26、各机械设备必须定期按时进行注油检查维修,以保证设备良好运行。

27、电气设备与铁路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得小于0.7m。

28、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不得使用明火明电照明。

29、井下所有机电设备必须标有“MA”标志。

30、采煤工作面的电器设备,每班应由设备运转人员,检查一次其完好情况;

负责机电的管理人员每周必须对采掘工作面的电器设备进行一次防爆检查。

31、矿井必须设置专人负责井下电器设备的防瀑检查管理。

其它未提及的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防突规定》执行。

天星桥煤矿

天星桥煤矿技术科

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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