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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招标管理办法

煤矿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小额采购、施工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选用和管理,承接好XXX公司下放的事权和业务,促进招投标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根据《XXX集团小额采购、工程施工单位及中介机构选用管理办法》及《XXX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XXX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200万元的工程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100万元的物资采购项目;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200万元的修理修配项目;

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测试、检测、检验、试验等中介服务项目。

第三条小额采购、施工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选用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阳光采购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组织管理体系

为了加强小额采购、施工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选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决定成立XXX招标领导组。

1、成立招标领导组

组长:

矿长、党总支书记

常务副组长:

总会计师、专职纪检员

副组长:

其他副矿级领导

领导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XXX公司及XX公司关于招投标、中介服务机构选聘等的规定;

(2)负责协调、决策、解决招投标、中介服务活动中的重大事宜;

(3)监督检查各项招标、选聘活动。

2、领导组下设招标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科

主任:

监察审计科科长

办公室职责:

(1)牵头招投标以及施工单位、中介服务机构选聘等管理工作;

(2)负责对符合规定范围的招标活动的组织实施;

(3)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活动;

(4)负责施工队伍及中介机构的推荐工作;

(5)向组长汇报招标选聘情况;

(6)负责审查招投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7)负责组建和管理评标专家库;

(8)审核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

(9)接受上级招标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3、领导组下设招标监督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工科。

主任:

党工科科长

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招标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现场监督;

(2)负责受理和查处招标、中介服务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3)负责到晋城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进行行贿档案查询。

第五条承办部门权限与职责

1、根据矿划分的采购权限,各业务部门承办其权限范围内的项目,除规定的承办部门外,其它任何部门不得越权办理,规定之外确需招投标的,可按职能相近原则选择以上承办部门中的一个,由招标办公室进行委托办理。

委托办理也不妥当时,经组长审批后临时选定承办部门,临时招投标项目承办完毕,承办权限自动消除。

2、承办部门职责:

承办部门是经矿授权允许开展招投标项目的承办者,即招标项目的招标人。

(1)负责招标项目申请的办理;

(2)负责项目前期论证调研、立项、资金计划等工作的落实;

(3)负责项目设计及施工图、设备及材料技术参数等内容的落实;

(4)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报审及相关资料的提供;

(5)配合招标办公室完成招标过程中现场踏勘、答疑与中标人商务谈判等工作;

(6)负责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章邀请招标的程序

第六条邀请招标程序(见表1):

1、项目申请。

承办部门对需要招投标的项目填报《招标申请审批表》(见表2),经分管矿领导、招标领导组组长批准,报招标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办理招投标事项。

招标申请报送时间要求:

(1)工程项目的招标,须提前15日申请;

(2)物资采购、修理修配等项目的招标须提前10日申请;

(3)中介服务项目招标须提前10日申请。

2、市场调研。

承办部门要了解行情摸清底数,为初选厂商做准备。

由承办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业务部门,采取电话询问、上网查询、市场调查、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厂商、中介服务机构的产品、质量、价格等进行调研,并将市场调研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招标办公室审核。

同一年内调研过的厂商不再进行重复调研。

3、编制招标文件。

承办部门要根据招标项目,编制招标文件,在招标申请备案后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招标文件(附电子版)一并报招标办公室审核。

承办部门对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不准确、不完整由此造成的反复招标、影响合同按时签订的或者执行中严重偏离招标结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4、投标人资格预审。

承办部门要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推荐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投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投标人,原则上在矿合格供方数据库中符合条件的均应推荐,填报《招标推荐表》(见表3)随同资格预审资料于项目申请后三日内一并报送招标办公室,由招标办公室会同招标监督办公室、承办部门对投标人提供的资质、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预审。

资格预审的内容包括: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资质等级证明、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证明等文件;

(2)对煤矿使用的特殊物资,其供应商必须有“三证一标志”,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和煤矿安全标志的资格证,否则不列入供应商范围内;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5、行贿案件档案查询。

经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由招标监督办公室每季度到晋城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进行行贿案件档案查询,由招标办公室通知各投标人查询结果,查询不合格的投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

经查询合格的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不得向他人透露。

6、发标。

招标文件经招标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会审无误后由招标办公室统一发送给投标人。

7、现场踏勘及答疑。

招标办公室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需深入现场勘察的,组织承办部门、计划财务科和投标人等共同进行踏勘现场及答疑工作。

任何单位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8、组建评标委员会。

(1)招标办公室要建立矿评委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由矿相关领域中具有专业水平的人员组成,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决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2)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9、开标。

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的时间、地点由招标办公室确定,开标由招标办公室主持。

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监标人、投标人等相关人员参加。

开标时,监标人要宣读招标纪律,由监标人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密封完好无误后当众拆封,进行开标议程,同时对未按要求密封或逾期到达的应拒收。

10、评标。

评委依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委要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11、定标和审批。

招标办公室将评标结果报领导组审批。

招标办公室按照审批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2、签订合同。

承办部门和中标人要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商务谈判结果订立合同。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履约保证金应当在中标人完全履行义务的合同期限终止7日内,经承办部门和招标办公室共同签批后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部门填报《非招标审批表》(见表4),按程序审批后,可分别采用竞争性谈判、议价谈判等形式。

1、因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以及危及生产、生活安全的紧急情况,急需物资来不及进行招标时;

2、可供选择的供应商、中介服务机构等少于三家的;

3、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只能从有限范围内选定或只有唯一选择的;

4、必须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

5、行政部门正式行文明确批复可以不招标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对于以下常用材料、设备的修理修配项目,在一年内市场变化不大的情况下,本年度招过标的,不再进行重复招标,可比照上次招标价格进行修理修配,办理《非招标审批表》。

托辊、单体柱、支架、电机大修、滚筒、千斤、金属棚、掘进机等。

第九条一年内发生的同品种物资采购、苗木绿化等项目可参照第九条执行。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选用

第十条工程施工单位选用范围:

列入矿资金计划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选用程序(见表5)

1、由招标办公室按照一定程序选出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和一定业绩、装备、技术力量的施工单位并提出推荐意见;

2、填报《施工单位推荐表》(见表6),连同其他相关资料,经矿长批准后报计划财务科备案。

第十二条抢险救灾或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工程,经矿长特批,可按紧急情况处置,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不得进行施工单位选用

1、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2、设计图纸不到位,潜在变更较大,造成无法预测的工程;

3、资金计划未达招标限额,但结算金额可能超过限额的工程;

4、因地质条件复杂、方案未确定等因素导致预期估价与实际情况偏离较大,有可能超过限额的工程。

第五章中介服务机构的选用

第十四条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组织。

主要包括:

(一)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机构;

(二)审计机构;

(三)土地、资源、资产、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地质灾害和信用评价等评估评价机构;

(四)检测、检验、认证和鉴定等服务机构;

(五)企业管理、法律和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机构;

(六)进出口、招投标和拍卖等代理机构;

(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需要聘请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适用范围: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测试、检测、检验、试验等中介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选用程序

1、由招标办公室填报《施工单位推荐表》,经矿长审批核准后方可实施。

2、推荐备选中介机构的资格要求。

(1)依法设立,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近三年连续正常执业,且资格在法定有效期内;

(2)资信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行业或行政部门处罚,没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

(3)具有健全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的质量控制体系;

(4)有为类似集团公司大型国有企业服务的业绩,且信誉、服务评价良好(附相关证明):

(5)能够满足矿上的业务需要,且接受矿上的管理。

3、推荐服务机构的数量原则上要求三家以上(可从集团公司中介服务机构库中选取)。

不足三家的,采用议价谈判方式确定服务。

4、进行比选。

由备选的服务机构提交报价清单,由招标办牵头,承办部门、计划财务科、招标监督办公室等单位共同参与对其进行核定形成初步意见,再与中选人协商确定最终费用。

第十七条中介服务机构确定后,招标办下达中选通知单。

承办部门要及时与中选服务机构协商签订合同,督促中介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服务承诺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可不进行比选

1、建设项目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由XXX公司或XXX公司统一选聘。

2、XXX公司或XXX公司统一安排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不参加比选。

3、行政部门正式行文明确批复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不进行比选。

第十九条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动态考核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考评。

1、承办单位应在服务完全结束后30日内,对服务质量做出客观评价,并填报《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评价表》(见表7)送交矿招标办公室。

2、动态考核的考评结果分为优良(90-100分)、合格(80-90分)、基本合格(65-80分)和不合格(65分及以下)四种,具体评价标准(见表8)。

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要在作出评价后3日内将评价不合格的原因书面报矿招标办公室。

3、中介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承办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动态考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招标办公室两年内不得推荐其在矿承揽业务。

第六章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修理修配项目由相应的承办单位负责人向XXX公司招标办公室申请,委托其招标。

第二十二条对应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投标的项目,计划财务不得擅自办理结算手续;对未经承办部门和招标办公室签批的履约保证金,计划财务不得退还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建立合格供方数据库。

物资供应科要建立合格供方数据库。

每年要组织计划财务、招标监督办公室、招标办公室等单位的人员对合格供货方的质量、价格、信誉、售后服务、专业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要报分管矿领导审核和矿长审批后报招标办公室备案,作为合格供方的信息资料,为下一年度招投标、比质比价、中介服务机构选用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监察审计科每年要组织相关部门搞好工程、材料、设备、修理、中介投入后评价,对在评价中获得较差的施工单位(供应商)列入黑名单,未来三年内矿将不得使用该施工单位(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因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矿内部专家不具备评标能力,招标办将采取外聘专家的形式来保证招标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六条招标办公室要将开标过程详细记录,对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资料,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表、评标报告等,均要将所有原始资料归档备查。

第七章体系监督

第二十七条监督办公室依本办法对招投标、施工单位、中介服务机构选用等活动进行监督,主要方式有:

过程监督和现场监督

1、过程监督

(1)对招标过程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

(2)招投标项目及比价采购的资金计划是否落实;

(3)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编制情况,审核有无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合理;是否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等。

(4)是否履行了招标审批程序。

2、现场监督。

(1)投标人是否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2)投标人数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当开标后发现投标人不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时,或投标文件不能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需取消其投标资格,取消资格后投标人数不足三个的应重新招标);

(3)投标文件和标底的密封情况是否完好;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5)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操作;

(6)评标委员会是否提出评标报告;

(7)工作人员有无可能影响公正的言行;

(8)中标人的确定是否合规。

第八章奖惩规定

第二十八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扣相关部门绩效考核分(纳入到经营绩效考核中)。

1、依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比价、比选的项目而不招标、比价的,将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比价的扣20分;

2、承办部门擅自发送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扣10分;

3、根据需要编制标底而未编制的以及标底编制不认真、不准确(准确率上下超过10%)的,扣5分;

4、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扣5分;

5、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商务谈判结果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或合同执行中严重偏离招标结果的扣20分;

6、未进行市场调研、市场调研不认真,导致无实力、假资质、资质不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每项扣20分;

7、编制的招标文件不准确、不完整,造成反复招标的扣5分;

8、不按文件规定时间报送相关资料的扣5分;

9、每年对施工单位和合格供货方未进行综合评定的扣5分;

10、拒绝接受招标办公室的管理,不按程序办理招标事宜的扣10分;

11、不接受纪检部门监督的扣10分;

12、监督人员对违规违纪行为不制止、不建议造成不良后果的扣10分。

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给予警告或记过的行政处分,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项次,对相关领导罚款500元/项次;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分别予以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或撤职的处分,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项次,对相关领导罚款1000元/项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向他人透露标底,或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2、参加投标人的宴请或娱乐活动,造成招投标活动不能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

3、在招投标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同时罚款300元/项次;情节严重的,予以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或撤职处分,同时罚款1000元/项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私下接触投标人;

2、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3、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4、评委专家对评标工作不负责任,通知参加招标会而拒绝参加的。

对有上述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资格,不得再参加矿组织的任何招投标项目的评标。

第三十一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人的中标无效,并且将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三年内不得参与矿组织的各类投标。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3、中标后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4、拒绝接受招标办公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中标后放弃中标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的。

第三十二条除上述行为之外,对不能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较轻时扣责任单位绩效考核分5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扣责任单位绩效考核分10分。

第三十三条每季度,招标办公室对在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部门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的,经查属实时,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监审科代矿解释。

 

附表:

1.邀请招标流程图

2.招标申请表

3.招标推荐表

4.非招标审批表

5.施工单位选用程序

6.XXX矿施工队伍推荐表

7.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评价表

8.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评价标准

表1:

邀请招标流程图

 

表2:

招标申请表

项目编号:

年月日

项目单位及

项目名称

立项批准文号

计划金额(万元)

项目概况

招标条件

实施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分管领导

批示

 

年月日

计划财务科

意见

 

年月日

经营矿长

批示

 

年月日

矿长批示

 

年月日

招标办公室

意见

 

年月日

备注

基础资料收集完整,具备招标条件时填制本表。

表3:

招标推荐表

年月日

投标人

推荐理由

备注

单位公章:

负责人:

表4:

非招标审批表

申请部门(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范围、

内容

估算价

拟实施时间

申请部门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矿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招标领导组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矿招标办公室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矿招标监督办公室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表5:

施工单位选用程序

 

表6:

XXX矿施工队伍推荐表

年月日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序号

有资格承担本工作任务的施工单位

预算金额(元)

推介单位负责人签字

矿长签字

1

2

3

单位领导:

制表人:

表7:

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评价表

编号: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服务机构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服务起止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对服务机构

的评价结论

优良()

90~100分

合格()

80~90分

基本合格()

65~80分

不合格()

65分及以下

委托单位评价意见:

 

负责人:

(签字)

单位:

(公章)

日期:

年月日

注:

1、评价结论需在()内填写具体得分,评价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应说明扣分主要原因,尤其对评价不合格的要说明主要事由,本表填不下的可以附页说明。

2、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划分“评价结果”,如90分计为优良,其他类同

表8:

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评价标准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标准分

评价得分

扣分原因

1

服务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有一项小失误扣2分,较大失误扣5分,重大失误未造成损失的扣10分,造成损失的扣20分。

20分

2

服务时间是否按合同约定按期完成

因非委托人原因延期一周扣2分。

10分

3

是否有转让、借用资质行为

有扣10分。

10分

4

有无违背承诺随意更换人员、变更收费标准等失信行为

有一次扣5分

10分

5

有无其他被投诉、被举报并被查实的不合法、不规范行为

有一次扣10分

10分

6

项目负责人组织协调能力

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打分

10分

7

服务团队业务及专业技能

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打分

10分

8

服务意识及服务态度

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打分

10分

9

是否积极配合XX矿及委托人的管理

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打分

10分

合计

100分

10

否决性评价

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如行贿受贿、挂靠或者被挂靠、围标、串标或者其他被行政主观部门或行业协会通报处理的行为。

有无以商业贿赂等形式获取不当利益、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备注:

否决性评价内容,一经发现查证属实,立即列入黑名单,不得继续委托其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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