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永一中信访工作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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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永一中信访工作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学校各部门、各年级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本部门、本年级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完善各项信访工作机制,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和分级负责制,建立校领导接待日制度,使学校信访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运转轨道。

  第二章信访人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信访人可以采用书信(含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领导、部门和年级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七条信访人对学校下列信访事项,可以依法、依程序向学校领导和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出: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教研、人事、后勤、管理等工作的建议、情况反映。

  

(二)对学校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检举学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反映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事项。

  (五)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询问、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第八条信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的,应当写明通信地址,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信访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控告、检举的,应当说明基本事实和被控告人、被检举人的姓名、部门,同时提倡写明本人通信地址、签署真实姓名。

  (三)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处理意见。

  (四)信访人通过走访形式反映信访事项,应当遵守信访秩序,到学校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三章信访工作职责

  第九条学校信访办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协调全校信访工作,受理关系学校发展、稳定的信访事项,安排校领导接待日工作。

  (三)承办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并负责上报处理结果。

  (四)向各部门交办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了解掌握信访工作的情况;

对交办的信访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督促、催办。

  (五)分析研究学校信访情况:

通过信访渠道分析校情民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重要情况,为民主办学、依法治校服务。

  第十条各部门信访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教师、学生信访事项和学校信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

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秉公办事,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二)做好信访信息工作,准确提供本部门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信访工作的新举措。

  (三)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同时应立即向校信访办和有关领导报告。

  第四章信访程序

  第十一条信访人应当先向责任归属部门反映问题;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可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次不得超过5人,并到学校指定的接待场所。

  第十二条信访人走访校领导的程序。

走访学校领导,一般安排在校领导接待日(见校领导值日安排表)进行。

学生向校领导反映情况,须首先与校信访办预约,然后在校长接待日按预约的时间、地点与校领导面谈;

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员想走访校领导时,须先来信或来电与学校信访办联系,经登记预约后校领导按预定的时间、地点接待来访者;

学校教职工走访校领导时,一般应在校领导接待日进行,特殊情况须经登记预约后,校领导按约定的时间接待。

  第五章信访办理

  第十三条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由学校信访办公室协调,指定办理或牵头办理;

重要事项呈送校领导批阅并按校领导批示办理。

  

(二)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交相关部门予以办理。

  (三)涉及几个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学校信访办公室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联合办理。

  第十四条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一)学校各部门对接到群众来信(含电子邮件、来电,下同)或校领导交办的信件后,要按照阅信→登记→处理→回复→反馈的步骤认真办理。

  1、阅信。

收到群众来信,要当日拆封,拆封后应及时认真地阅信,要正确理解和掌握来信者的意图、要求及反映情况的全部过程。

  2、登记。

逐项登记来信者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反映的问题、要求等内容。

  3、处理。

一般性的群众来信,由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及信访工作人员办理;

重要来信在学校信访办负责人签批后,呈请校领导批示。

根据来信所反映问题的性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或及时转办或交办。

  4、回复。

群众来信处理完毕后都应回复,向群众宣传政策,做思想工作,告知处理情况,答复处理结果,做到件件有回音。

 

  5、反馈。

责任归属部门对群众来信处理完毕后,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校信访办公室,重要的来信问题处理或校领导交办的要报告校领导。

  

(二)校领导接待日来访事项办理程序

  学校领导及校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对校长接待日来访的群众要热情接待,并按登记→接待→处理→回复→反馈的程序予以办理。

  1、登记。

由信访工作人员了解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并将来访者的基本情况予以登记。

登记的主要内容有:

来访者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

  2、接待。

接待人员在与来访者交谈时,须认真听取陈述,询问情况,了解来访者反映问题的实质,简明扼要地记录来访者陈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并做好解答政策和思想工作。

对来访的一般性事项,由接待领导直接批示办理;

来访重要的事项,由接待校领导提交校委会研究决定。

对属于询问政策规定的,接待人员应耐心解释,给予明确具体答复;

对应该和可能解决的属于相关部门的实际问题,由信访办公室转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凡属现行政策不允许或按现行政策无法解决的,应明确地向来访者解释清楚,对要求过高或有无理要求的,要做好思想和说服工作;

对于重要、紧急问题,信访办公室要派人直接到有关部门调查,并写出书面报告送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讨论解决。

  4、反馈。

由信访办公室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和校领导。

  第十五条各部门接到学校信访办公室转去的信访件和处理单后,应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意见在一周内书面反馈给校信访办。

校信访办对承办部门办结的信访事项的报告,如果发现事实不清,处理不当或错误的,应当退回重新办理。

  第十六条信访件的回复按照“具体问题个别回复、共性问题集中回复、复杂问题逐步回复”原则,由信访办公室和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在两天之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并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对校信访办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在一周之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校信访办公室,由校信访办公室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对网络信箱来信,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查看、处理、回复,校长信箱由校办公室办理回复或由校办公室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回复,处理、回复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天,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信访人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

对处理决定不认同的,可以向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查请求,复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

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各部门发现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学校信访办公室发现相关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其重新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工作,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与大力支持。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对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对学校发展或者对改进学校工作以及维护学校、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者个人,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学校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危害社会治安和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学校可以报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学校可以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学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由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流程

  信访事项

  信访工作办公室

  转送、交办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各部门

  信访工作办公室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上访人,并向信访工作办公室通报办理情况

  属于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上访人

  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15日内到信访工作办公室复查

  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答复(复查)意见答复上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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