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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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doc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月16日 财投审[2001]1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财政投资评审是强化财政职

能的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充分发

挥财政部门在投资领域里的监督作用,提高财政投资效益,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安徽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投资评审,是保证财政性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财政性

资金投资效益,强化支出预算管理的重要手段。

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对财

政投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在投资领域里监督资金使用的作用,根据《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维修改造、设备购置、

非建设性专项支出等),主要是指:

  1、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安排的经营性、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2、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安排的建设项目。

  3、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4、国债及国家政策扶持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5、政府性基金、附加安排的建设项目。

  6、由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融资的建设项目。

  7、由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拼盘”的建设项目。

  8、非建设性专项支出。

  9、上级和本级领导交办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凡财政投资项目,自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决算审查、资

产交付使用,财政部门依法对项目的前期评估和立项后的工程概(预)、结、决算及

后评价进行审查。

  第四条财政部门参与对工程计价定额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审查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前期评估审查,是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需要,对建

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反映的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提出评价结论。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前期评价审查结论,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建设项目前期评审送审的有关文件、资料:

  1、项目建设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与项目有关的部门意见书、协议文件、会议纪要。

  3、建设资金筹措方案。

  第三章建设项目概算审查

  第八条建设项目概算审查,是指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通过并立项后,对建设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查。

  第九条项目概算送审的有关文件、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意见、立项批文。

  2、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特征图、工程地质报告、环境评价报告、

工程概算、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条项目概算审查内容:

  1、项目概算是否控制在立项批准的投资估算允许范围内,项目初步设计所涉及

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是否在立项批准的范围内,项目前期费用标准是否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项目初步设计是否做方案比较,是否进行优化设计。

  3、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和换算以及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和间接费费率

的取定是否准确、合理,材料价差调整是否合理。

  4、设备、工器具购置的数量和价格是否合理。

  第四章建设项目预算、招标标底审查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预算审查,是指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对施工图预算、

投标招标底价、承包合同价的审查。

  第十二条项目预算送审的有关文件、资料:

  1、有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2、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复。

  3、工程设计施工图、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资料、工程地质报告。

  4、工程预算书及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

  5、工程招标的相关文件、标底。

  6、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标单位投标书、工程监理合同书、工程设计合同书。

  第十三条工程预算审查内容:

  1、工程施工图预算是否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是否存在增加建设

内容,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2、设计收费、设计深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施工图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和换算以及其他直接费、现场金费和

间接费费率的取定是否准确、合理,材料价差调整是否合理。

  4、审查设备、工器具购置的数量是否和设计要求相一致,并查询购置价格是否

合理。

  5、超出初步设计范围的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增减,概算总投资内的单项工程间

投资调整,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

  6、对工程施工招投标的项目,其标底价必须控制在工程施工图预算价内。

  7、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对工程施工图预算或工程合同价款超概算的项目,必须报原工程概算批

准部门调整概算。

  第五章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查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查,主要是指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

验收手续之前,对所有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编制竣工决算报表及情况说明书,由财政

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决算送审的有关文件、资料:

  1、有权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全套资料(包括设计说明书、投

资概算书、工程特征图、修正总概算。

  2、大中型项目开工报告及批准文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

  4、工程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定货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

纪要。

  5、经承、发包双方签章的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会议纪要。

  6、经承、发包双方现场代表签字的施工签证及隐蔽工程记录。

  7、经承、发包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决算书。

  8、工程点交清单、财产、物资移交清单,银行往来帐及债权、债务对帐签证资

料。

  9、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情况说明书。

  10、对经招投标发包的工程,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报送:

工程招标文件、中标

通知书、中标单位投标书。

  11、与竣工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竣工决算审查的内容:

  1、竣工决算资料是否齐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是否在批准的设计

概算内,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合同的规定。

  2、竣工实物工程量是否与决算、合同、设计相符。

  3、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扩大开支范围、转移投资、隐瞒基建收

入及隐匿结余资金等问题。

  4、报废工程、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非常损失、坏帐损失等各项损

失是否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5、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6、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完整、正确、合理。

  7、审查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确定项目结算造价。

  第六章建设项目后评价审查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后评价审查,是在项目投产达到设计能力,通过对项目后评价

报告审查,将项目前期决策的预期效果与项目实施后的终期实际效果进行全面对比考

核。

  第十九条对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审查目的,是通过审查,对建设项目投资产生的

财务、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效益与影响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投资成功和失误及

项目管理的经验教训,为政府提高投资决策及管理水平,提供详实资料,以减少可行

性研究和项目决策的盲目性。

  第七章维修改造评审

  第二十条维修改造项目评审是指对由财政统一安排的一次性维修改造项目进行评

审,主要审查维修改造项目的概(预)、结、决算,具体参照第五条至第十九条中相

应条款执行。

  第八章设备购置评审

  第二十一条设备购置评审是指对由财政统一安排的一次性购置行为进行评审,主

要是指:

  1、利用价值工程理论对所欲购置的设备进行价值分析,其目的是以设备的最低

寿命周期成本可靠地实现使用者所需功能,以获取最佳的综合效益。

  2、审查购置设备的数量是否和计划要求相一致,防止出现计划外多购置设备情

况,以免积压、浪费资金,并查询购置价格是否合理。

  第二十二条设备购置评审送审的有关资料:

  1、购置设备的原因及用途。

  2、欲购置设备阶性能、材质说明书、清单及报价。

  3、其他与评审有关的资料。

  第九章非建设性专项支出评审

  第二十三条非建设性专项支出评审是指:

  1、事前通过审查支出内容、标准,确定专项支出的款额及资金使用进度。

  2、事后是对非建设性专项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主要工

作内容:

  (1)、审阅会计凭证帐表,清查核实相应的财产物资。

  (2)、审查财政资金是否被侵占、挪用。

  (3)、在征询查证的基础上,写出财务审查报告,对所揭露出来的问题,深入

分析其发生的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非建设性专项支出送审和取证的资料:

  1、事前审查,申请用款单位需提供资金使用预算及情况说明。

  2、事后审查,用款单位需提供:

  (1)会计核算资料及资金来源与运用情况。

  (2)清点盘存资料。

  (3)其他与评审有关的资料。

  第十章评审管理

  第二十五条经财政部门审查的评审结论书是作为确定工程价格、工程价款结算、

编制竣工决算、验收移交各项资产、清算各种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实行招投标的财政投资项目,其标底造价须经财政部门审查。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

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经

济权益,并保证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安全。

对审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收受贿赂的,由财政部门依法提请有关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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