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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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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doc

XX矿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确保我矿安全生产和职工群众生命安全及矿区社会稳定,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和《河南省国有煤矿生产矿井和地面厂(处)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XX矿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XXX

副组长:

成员:

办公室设在物资供应管理部:

办公室主任:

苗根旺(兼)

副主任:

王建伟宋可可

二、责任划分

第一条XX矿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l、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2、监督检查贯彻上级政策和各项制度的落实,预防违法违纪事件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3、审核验收批准爆炸物品使用。

4、每月组织一次全矿爆炸物品管理专项检查,并按爆炸物品管理考核及评分标准(附表一)严格执行,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爆破材料管理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二条通风管理部负责:

1、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换牌”放炮制度的落实。

2、井下火工品存放、使用。

3、负责对从事爆炸物品作业人员业务培训。

第三条矿保卫科负责爆炸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检查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运输过程中的防火、防盗管理。

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整改,杜绝事故发生。

第四条安检科负责监督各单位对上级有关爆炸物品的各项法律、法规、文件及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的贯彻落实,积极参加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项管理工作,把爆炸物品管理纳入我矿质量标准化管理和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隐患要督促各单位及有关部门落实整改。

第四条爆炸物资采购部负责我矿爆炸物品管理的日常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修订爆炸物品的各项管理制度。

物资供应管理部做好爆炸物品的订购、储存、调拨、配送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所购爆炸物品必须质量合格、数量准确、供应及时,保障集团公司煤炭安全生产需要,严禁采购非煤矿许用爆炸物品和不合格产品。

负责协调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各种证件和换发审核工作。

三、采购与供应

第一条我矿所使用的爆炸物品必须由爆破物品供应管理部统一采购。

爆破物品供应管理部必须按照上级规定签订供货合同,并根据合同到宝丰县公安机关办理有关购买、运输证件,严格实行持证购买和运输。

第二条爆破物品供应管理部必须严格遵照如下规定供给爆炸物品:

1、各使用单位必须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员证。

2、严格领退手续,使用数量必须经生产、通风部门审核。

第三条爆破物品供应管理部要严格根据计划需要量,严禁超发多发。

对爆炸物品的采购、发放登记台帐,收、支、存必须准确无误。

若有问题必须及时查找原因并上报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

四、管理制度

1、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

2、爆破器材储存、保管制度;

3、爆破器材防火、警卫制度;

4、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5、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

6、雷管全电阻检查制度;

7、爆破器材管理奖罚制度;

8、爆破器材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五、爆炸物品的储存和发放

第一条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爆破器材库内。

地面爆破器材仓库的选址、结构和设施必须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井下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经过集团公司爆炸物品管理小组初步验收合格,并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和发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悬挂八项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制订防火、防盗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分类建立爆炸物品管理档案,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

2、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3、爆破器材堆放时,高度不应超过1.5m,每垛炸药不应多于五箱,雷管堆放高度不应超过1.6m。

堆垛与库房墙距离不小于O.2m。

炸药雷管要分库存放,应标明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厂名、入库日期,以便于清点与执行先进先出制度。

4、炸药最大储量不得超过我矿3昼夜的需要量,雷管最大的储存量不得超过我矿10昼夜的需要量。

5、临时发放硐室的爆破器材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6、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保管员严格按照调拨单发放并登记台帐,做到账目清楚,账、卡、物相符。

领取、发放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7、雷管的领退必须由放炮员担任,炸药的领退可有施工队专职背药工担任。

库管员必须认真填写爆炸材料入库、发放、退库、库存、报废等记录。

8、当班没有使用完的爆炸材料及失效爆炸材料必须及时退库。

当班爆破工作结束后,班长必须认真核实爆炸材料使用量,确认无误后,在三联单上签字,严禁私自存放。

9、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上报公安机关。

10、接触爆炸物品人员必须熟悉爆炸物品的性能,并能进行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雷管全电阻检测是雷管在使用前为保证爆破作业和工程质量过程的必要措施,电雷管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全电阻检测试验:

1、电雷管全电阻检测必须由熟悉电雷管性能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的人员进行,每发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再使用的雷管)都必须进行全电阻检测,并做好测试记录(备查),检测合格的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2、电雷管的全电阻检测工作,必须在专用房间或硐室内进行。

室外应有定量定员标志和防静电措施,室内应配有全电阻检测仪器。

铺设有导电胶皮的工作台,安全防爆箱。

所用仪表工作电流不得大于20MA,仪表外壳必须绝缘,密闭良好,以防电雷管脚线线尾以外触及电源而引爆雷管。

3.操作人员不得穿化纤类服装;以免聚集静电引爆雷管。

严禁在检测室内或存放雷管的地方装卸电池。

4、雷管检测人员必须按照雷管全电阻检测表,认真逐项填写,检测记录不得空格。

六、爆炸物品的运输与装卸

地面、入井、井下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一、地面运输爆炸物品

1、必须使用宝丰县公安局民爆公司的运送车辆。

2、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座,炸药、雷管不得同车运输。

3、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多的地方、叉路口、桥上下停留,并有专职押运人员押运。

押运人员主要职责:

(1)负责爆炸物品交接手续的办理工作;

(2)确保所押运的品种数量无误;

(3)监督运输车辆车况完好,必须按照公安规关指定的日期、路线、行车速度行驶。

(4)监督车载爆炸物品不超高、不超载;

(5)看管好所运输物品,严禁途中丢失、被盗和发生其它事故。

二、入井运输爆炸物品

1、运输爆炸物品必须使用专用矿车。

2、雷管和炸药应分别运送。

3、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井下的把钩工、拥罐工。

4、除爆破员或护送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乘坐装有爆炸物品的罐笼。

5、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物品。

6、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7、运输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三、井下运输爆炸物品

1、雷管和炸药应分别装在专用箱内,必须由背药工和放炮员分开亲自运送。

2、背药工和放炮员领到爆炸物品后应立即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一人一次运送炸药数量不准超过20kg。

第二十条爆炸物品的装卸必须按如下规定执行:

1、装卸时要轻装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

2、装卸作业的场所严禁明火。

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的设备。

3、遇暴风雨或雷雨时,禁止进行装卸爆炸物品。

4、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爆炸物品不准发运和入库。

5、装运前要认真检查运输工具,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6、装卸场所,要避开人员密集场所,专人现场管理,严禁烟火、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的人和其它闲杂人等靠近现场。

7、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能遗留爆炸物品。

七、销毁办法

第一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废炸药、废雷管管理奖惩制度。

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炸药、废雷管要单独存放,由使用单位建立台帐,由爆破物品供应管理部联系宝丰县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方法、措施就近销毁。

八、现场管理

第一条爆炸物品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已经持证上岗的每年复训不应少于6天。

培训有计划、教材、花名册、考试卷等资料并归档管理。

第二条煤矿井下放炮员必须设专职人员,并按规定配齐划归通风部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煤矿必须使用三证齐全(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爆破器材,且品种、质量必须符合要求,炸药、雷管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29条要求。

第四条必须按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三人联锁”制度。

第五条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放在安全位置;装配起爆卷必须在安全地点,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操作

第六条装药时要清除炮眼内煤粉和岩粉,按规定使用水泡泥,封泥量要符合要求,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

第七条放炮器、放炮母线的质量、长度、接头等应符合要求;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必须悬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悬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不小于0.3米的距离。

放炮母线连接、检查线路和放炮工作必须由放炮员按要求进行操作。

第八条严格执行“放炮把口”制度,警戒标志要齐全,警戒距离符合规定。

第九条每次爆破作业前,放炮员必须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

严禁用放炮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放炮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放炮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十条严禁一次装药分次放炮,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工作面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实行放炮喷雾。

第十一条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近代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3、在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有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忽高忽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5、采掘面风量不足。

第十章奖惩

第一条为强化我矿爆炸物品管理,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每月组织一次全矿爆破材料管理专项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评比对获得前三名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条为增强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的责任感,促使各成员对分管系统加大监督力度,从而确保我矿安全生产和预防爆炸物品管理方面的事故发生,所分管系统认真遵守本规定、未发生爆破材料管理方面事故,对领导小组成员予以奖励。

第三条对违犯《煤矿安全规程》、《爆破材料管理考核评比标准》,不按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岗位责任制职责的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若与上级政策和国家法规相抵触时,以上级政策和国家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归我矿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第二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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