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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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案例.doc

问题提示】

  工会可以成为诉讼的主体吗?

  【案情】

  1996年7月,京旷集团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一千多人与京旷集团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

其中,劳动安全条款就劳动安全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和定期健康检查及职业健康体检等进行了细致地约定,该合同合法生效后通过张贴公告的形式公布。

京旷集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采取符合约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没有按约定发放劳保用品,造成二百多名职工患有职业病。

工会发现问题后,多次跟单位交涉无果,最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京旷集团公司履行集体合同约定的义务。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京旷集团认为集体合同的签订主体是职工与集团,工会不是集体合同的签订主体,也不是集体合同的履行主体,更不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因此,请求仲裁委员会驳回工会的申诉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

工会是集体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属于集体劳动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其在与京旷集团公司协商不成时,有权利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裁决京旷集团公司应履行集体合同所约定的劳动安全义务。

  【案例分析】

  工会是根据《工会法》建立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具有社团法人的资格,其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代表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直接表现就是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

同时工会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有法定的监督权,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发现用人单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时,有权依照集体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改正或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工会可以不经协商程序而直接提起仲裁或诉讼。

在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包括用人单位侵犯职工的劳动权益,也包括职工侵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只有在协商不成时,工会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新的《劳动合同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并且指明,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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