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保温被购销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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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保温被购销合同

保温被购销合同

【篇一:

保温被购销合同】

保温被购销合同

供方:

西宁城北亿鑫篷布厂合同编号:

需方:

青海圣地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地点:

湟中多巴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保温被薄厚均匀做工精细保证每平米≥2.5kg,保质期3年。

三、交(提)货地点、供方负责货物送到需方青海(湟中)粮油加工及物流示范园区内。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承担:

供方负责全部运输费用。

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按需方提出要求验收。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

货到验收合格以后一次性付清。

七、违约责任:

需方须承担的违约责任:

1、需方如无正当理由单方退货的,需方应赔偿供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需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供方付款,则赔偿供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供方送货或代运的材料(或产品或设备),需方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货,需方应赔偿供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供方须承担的违约责任:

1、供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期限而逾期交货,则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供方须承

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供方须按本合同总价的5%的标准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2、供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及数量交货,则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供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的5%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3、供方的产品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则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供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合同总价的5%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4、供方如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有关规定,则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供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的5%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九、其他:

合同签订之日起到货时间不能超过10天。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篇二:

外墙保温买卖合同范本(原采购合同)】

买卖合同

买方:

九江市2010年廉租房一标段项目部(简称甲方)

卖方:

九江市华特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就甲方九江市2010年廉租房一标段项

目部购买乙方产品玻化微珠保温材料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条款,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品名、产地、品牌、规格、颜色、材质、数量、单价

第二条、产品质量标准及保修

2.1产品的质量按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执行,乙方保证产品符合环保标准及要求,并符合国

家有关有害物质排放的相关标准、规范,同时应符合甲方对该产品的特殊要求。

乙方对产品质量负完全责任,保证安装、使用后能够通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验收。

2.2乙方对产品的保修期限为:

3个月,自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之日开始计算,质保期内如

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内到现场进行免费维修或做更换处理,逾期按每天500元累计计算违约金。

第三条、计量方法

以乙方根据甲方通知实际交付的数量为准,由甲方总库、分库库管员和采购人员签字确

认。

双方约定误差在/内。

第四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由乙方按国家规定标准包装,如无相关标准按双方约定的有利于保护产品的方式进行包

装,包装物由乙方负责供应,不回收。

双方约定的包装物和包装方式为:

乙方负责

第五条交货地点、方法及期限

5.1交货地点为甲方工地现场指定地点。

指定地点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通知乙方将货物

运到其他地点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但甲方应在交货前--日内以自己的名义盖章后书

面通知乙方。

标的物所有权自交货时转移至甲方。

5.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1)项执行:

(1)乙方负责送货;

(2)乙方负责委托第三方运输,甲方负责运费;(3)甲方自提自运。

5.3货物装卸采用第

(1)种方法执行:

(1)乙方负责装卸;

(2)乙方负责装、甲方负责卸;(3)甲方负责装卸。

5.4交货期限:

按甲方通知的时间、规格、数量、品名交货,但甲方应提前1日通知乙方。

第六条、交货和结算凭证的特别约定

6.1交货时双方应做好书面记录,明确品名、数量、质量、规格等货物基本情况及交货

时间、地点,相应送货单必须由甲方相应的总库、分库库管员和采购人员、项目经理共同签字认可,并由乙方完善相关结算凭证的审批手续,在甲方财务部挂帐后方有效,否则视为乙方未履行交货义务。

6.2每次送货后,必须使用乙方提供的经双方认可的送货单,并由乙方委托人员在送货

单的结帐联上签字确认。

乙方须在送货后五日内凭甲方认可的送货单、材料入库验收单到甲方开具内部结算付款凭证作为结算依据之一,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当次货款。

乙方从送货单开票之日起90日内须完善甲方审批及财务挂账手续,否则该送货单自动失效,并视为乙方放弃收取该笔货款的权利。

若甲方有关人员故意拖延相关结算单据的签字时间,乙方可及时函告甲方,甲方应予以及时处理。

6.3乙方明确地知道,甲方任何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施管人员、项目经理、处长、库

管员等)任何时候以甲方或甲方相关项目部的名义向乙方出具的欠据、收据、承诺及其他任何经济法律文书等,必须经甲方分管、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后,并在5日内到甲方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否则无效,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7.1产品的价格,以双方约定的为准。

7.2货款结算与支付: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次,按甲方财务制度和下表约定结算支付款项,并以乙方到甲

方办理完各项审批手续之日为付款起算日。

7.3货款结算与支付:

7.4甲方预留总货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过后返还。

第八条、验收约定

双方按国家规定的方法及本合同约定的标准验收,双方交接时只对数量、包装、外观等

进行验收,质量、规格、型号等以国家相关部门检验为准或者以安装、使用后相关部门验收为准。

第九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9.1双方在交接时如出现数量不符,则双方按实际数量交接,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如包

装不符合约定或者破损的,则由双方开箱检查,检验产品是否有损坏,如有损坏,则由乙方更换。

如当时不能发现问题的,则在今后发现情况后,甲方有权随时提出异议。

9.2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

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0.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因此造成甲方其他

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含延误工期、业主索赔损失)。

10.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由乙方负责退货、更

换,并从合同约定交货之日起至更换后产品符合约定之日止按逾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方要求退货的,乙方除按甲方通知的时间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外,还应按已付货款的20%支付违约金,乙方未能按时退还货款的,还应按同期银行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违约责任。

10.3乙方逾期交货的,按每逾期一天200元累计计算并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其他损失(含业主索赔等损失)。

10.4乙方对产品质量负责,如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甲方及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

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0.5乙方保证所交产品为全新产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甲方在任何时候发现上述情况,有权随时要求乙方退货、更换,并按本条2款承担违约责任。

若已经安装或使用的,乙方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包含返工、业主索赔等损失)。

10.6安装或者使用后,因乙方产品原因不能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视为乙方产品质量不

合格,由乙方按本条第2款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返工及业主索赔等损失。

第十一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1.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接货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11.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并承担20%的违

约金。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

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经甲方确认,允许按(1、4)项执行:

(1)延期履行;

(2)部分履行;(3)不履行合同;(4)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免予承但违

约责任。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条款

13.1交货时,乙方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使用说明等,否则,视为乙方交付的

货物质量不合格。

13.2乙方收款时,应当出据有效收款收据,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付款。

13.3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应该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其他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5天内付清,否则按同期银行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责任。

本合同所约定的损失包括因产品原因引起的业主索赔等。

13.4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直接向甲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5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地点、电话联系,各种通知以电话联系的,自电话接通之时为送达;以信函联系的,自信函发出后三日为送达。

13.6凡遇规格与合同不符,应当另行以补充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廉政合作

14.1乙方不得宴请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

14.2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现乙方工作人员有任何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

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甲方。

14.3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14.4乙方工作人员有义务就甲方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甲方举报;

如乙方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或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索贿,乙方满足其要求且并未向甲方举

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总价款的基础上减少10%后作为甲方应付货款,并由乙方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14.5如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贿赂甲方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的,甲方有权取消或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并只按合同总价款的50%办理结算。

第十五条、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均完全理解并知道其真实意思。

本合同自甲乙

双方盖章时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约定按附件中所列的结算单据办理结算,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帐号:

帐号:

合同签定日期:

年月日

合同签定地点:

九江市2010年廉租房一标段项目部

【篇三:

保温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单位(甲方):

大连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单位(乙方):

大连金泓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09年4月25日

“大连比尔森机床有限公司2标段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外墙保温工

程分包合同书

发包人:

大连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大连金泓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承包范围

“大连比尔森机床有限公司2标段厂房及配套设施保温工程(详见施工图纸)。

第二条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款:

合同总价款暂定为250万元

2、合同综合单价按附表执行。

合同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

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运杂费、施工损耗、管理费、利润、各种保险费、各种政府缴费(如果有)、赶工费、各种税金及附加、发票、包装、运输、卸货至工地现场甲方指定地点、安装施工、成品保护、仓储费、检验试验费及因材料送到工地指定地点而引起的额外费用等等。

该综合单价一次性包死,固定不变,不因人工、材料的市场价格的涨落等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3、本工程实行按合同固定单价,工程量按甲方确认的工程量按实结算。

第三条工期

1、工期:

工期按甲方进度。

3、乙方必须遵守合同和甲方所商定的施工工期。

如果甲方发出通知调整工期,则乙方应按调整后的工期,重新提供一份施工形象进度。

乙方因自身原因没有在本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完工,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赔偿金;如因甲方原因,使乙方工期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乙方不得对此提出索赔。

第四条工程地点

大连市庄河“大连比尔森机床有限公司2标段厂房及配套设施”工地现场。

第五条质量检验标准及规范

1、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范及大连市质量监督部门检查验收要求执行。

2、以上规范、要求,如有不一致时,则应以标准高者为准;国家有最新标准的,则采用最新标准。

双方协定高于标准要求的地方按双方协定执行。

3、质量等级的最终评定机构为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六条付款方式

1、单体楼完工(经甲方、乙方、监理验收合格),甲方支付双方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总造价的40%;整个二标段项目竣工验收(即:

建设单位、监理、总承包单位三方验收)合格双方结算完成后支付已完工程量总造价的95%(其中工程总造价的50%以房屋抵顶的形式支付,具体房源及抵顶价格待工程完工时确定);工程决算总造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二年,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返还。

2、发票的开具:

乙方应在甲方支付工程款之前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项目所在地合法有效的工程款发票;乙方发票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由上述原因造成的逾期付款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双方驻工地代表

1、甲方驻工地代表:

2、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八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及建筑物施工图纸。

(2)负责协调和管理现场的施工单位。

(3)负责对工程进行初步检查和验收。

(4)负责在乙方完全履约的情况下支付合同价款。

2.乙方责任

(1)依据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建筑物施工图作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进度计划。

(2)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完成“悦泰山里一期二标段”项目a1#楼、a12#楼、b1#楼承包范围内工程。

(3)乙方须服从甲方、监理方对该工程的统一管理;生活及安装用水电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水电接驳点,具体用水用电作业区的二次接线及独立计量表由乙方自费接驳、安置;乙方施工现场、生活区域的文明、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均由乙方负责,乙方需自行投保施工现场人员人身意外伤亡保险、财产保险、工程的一切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承担其费用。

(4)凡属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已完工工程在未竣工或未交付甲方之前,均由乙方承担成品保护责任,如发生损坏,均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5)乙方应根据大连市的有关规定,在开工前或施工中办理各种手续及缴纳相关的费用。

如有疏忽,一切经济和工期上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乙方自行负责完成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及时提交检验、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关的全部费用。

(7)乙方负责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搜集整理本项工程的档案资料,并保证其将会被认可。

乙方必须在本项工程申报竣工前14天,向甲方提交不少于五套完整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须按本合同约定免费送交承包范围内工程的主要材料的样品,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双方共同对该材料样品进行封存,并由甲方保存,以作甲方验收的规范标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再作任何更改。

第九条样品、样本及确认图纸

1.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应依据本合同条约定向甲方提供承包范围内的主要材料样品(样本、确认图纸),经甲方书面认可后,将作为以后甲方验收货物的参考标准之一,但甲方的确认不能免除乙方作为专业公司应对产品性能、质量、功能等所承担的责任。

2.样品系指由乙方提供的标准产品,样本及确认图纸系指由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乙方提供的样品(样本、确认图纸),由甲方负责封存并保管,作为甲方验收货物的标准。

第十条验收、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及质量责任

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以及中间验收,乙方必须先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甲方、监理建设单位参加。

如果乙方未通知甲方、监理、建设单位就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则甲方有权令其拆除并重新验收,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工期拖延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违约金5000元/处。

2、乙方每完成一工序工作,进行下一工序工作之前,必须报请甲方、监理、建设单位进行验收,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工作。

如果上一工序工作不合格,不允许进行下一工序工作,且必须对上一工序工作进行无偿返工,由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并处以罚款5000元/项。

3、甲方、乙方、监理、建设单位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结果仅针对本项工程,并不视为甲方对工程质量的最终认可,并不免除或减轻乙方对工程质量应负有的专业责任。

4、竣工验收:

乙方在工程施工完毕前5日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组织乙方、监理、建设单位及大连市相关部门共同参加。

5、验收不合格:

按合同的约定作为验收的标准,乙方工程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维修整改,其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不得影响甲方总体项目工期要求,否则,乙方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包括甲方因此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等损失)。

乙方未及时维修整改,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不合格工程的全部款项。

6、本工程(包括所涉及的所有材料)的质量保修期为二年,保修期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即:

由建设单位组织、质量监督站等部门参加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7、乙方必须承担由外墙保温层出现空鼓.裂缝等质量通病,而引起内墙潮湿、渗水、墙皮脱落、霉变等现象的责任,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及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违约条款

1、鉴于本工程系甲方急需且该工程完成的质量、进度、安全、现场管理等对甲方实现本合同目的均有关键影响,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2.拒绝交工与逾期交工:

乙方无故拒绝或逾期向甲方交工,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承担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逾期达10个日历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包括因乙方逾期交工导致甲方工期延误的损失及甲方向第三方赔偿的违约金等)。

3.擅自转让合同:

签订合同后,乙方不得将该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如甲方接受的,甲方应按转让工程总值的百分之七十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如甲方不接受的,乙方除按转让工程总值的百分之三十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如乙方完全按合同履约,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应付款项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5.如因乙方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如甲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期限,乙方应当负责更换,并按本条第2款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在质保期内,乙方工程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在24小时内到场修复,如需更换,应在到场后七日内更换完毕,逾期未派员修复或未更换的,甲方有权聘请他人进行维修,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直接从质保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仅指足以影响到本合同相关义务正常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书面确认的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出现不可抗力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七日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超出规定时间未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将被视为未出现不可抗力,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或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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