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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发布国家及行业有关热工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的调整、废立及有效性。

(三)组织制定发电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有关规程制度。

(四)监督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组织技术攻关,推动新技术的应用。

(五)组织召开发电厂热工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确定发电厂热工监督工作重点。

(六)开展热工技术监督抽查、考评工作。

第九条生技科、调度室职责

(二)组织修订发电厂的标准,监督、检查所管理机组热工量值传递及周期检定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召开热工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确定热工监督工作重点。

第十条热工车间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发电厂有关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的各项指示、规定及规程制度等;

按国家和行业标准对热工专业工作进行全过程的技术监督和工作指导,定期进行热工监督检查和评价。

(二)做好热工技术监督工作。

对本系统热工计量标准器的建立、配备、管理和调整提出意见。

(三)对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四)参加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技术改造工作,分析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使用情况,解决存在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五)组织开展热工技术监督的检查考评工作。

(六)进行热工标准量值传递、计量仪表的强制检定和热工计量标准装置及人员的技术考核与认证工作,按时完成周期检定计划。

(七)组织召开热工技术监督工作会议,交流和总结经验,确定重点工作。

定期向总工报送热工技术监督报表、年度计划及总结,及时通报热工技术监督信息和提出建议。

按时完成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三率”的统计、分析工作。

(八)每年对热工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一年度的重点工作提出意见,经年度热工监督工作会议讨论后,提出工作计划,并贯彻执行。

(九)参加新建机组(或热控专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和启动验收等工作。

(十)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交流、推广新技术。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总工程师领导下的厂(生技科、调度室、设备科)、车间、班组的三级技术监督网和各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日常的热工技术监督工作。

(一)热工车间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热工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并组织制定本企业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技术措施。

2.检查与督促本车间对所管辖的热工设备按规定进行检定、监测、维护和检修,并保证其质量。

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如实上报;

根据“关口前移,闭环控制”的原则开展热控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3.将热工技术监督任务与指标分解落实到各有关班组,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奖励制度,确保技术监督指标的完成。

4.督促有关班组建立健全热工设备技术档案,并做到微机化管理。

5.负责解决本车间开展热工技术监督工作所必要的人员配备、设备添置与试验设施的完善等,达到规定的标准。

加强本车间热工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6.负责组织本车间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有关热工部分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出厂验收、安装调试、试生产等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实现生产全过程技术监督。

7.贯彻《计量法》,督促本企业热工标准计量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的开展,按规定做到持证上岗。

1.贯彻执行《计量法》、热工技术监督有关规程制度、上级有关指示和规定,推动本企业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的开展。

2.定期监督检查热工仪表、自动调节系统、重要保护装置及数据采集系统的品质及热工技术监督各项考核指标。

3.制定热工专业技术改造计划,审核备品备件和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购置计划及设备选型,审核大、小修计划,协调热工车间与相关专业车间的分工协作,对热工专业重大技术难题组织技术攻关;

积极推动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和推广工作。

4.组织热工设备事故调查分析,组织制定反事故措施,参加有关热工设备检修的质量验收工作。

5.组织制订与审查热工车间、热工试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建立健全热工设备技术档案。

6.按时报送热工技术监督月报、季报、年度计划与总结以及大修监督检查总结与事故分析报告,督促热工车间、热工试验室按时完成年度计划,发现重大问题与事故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三)发电厂热工班组、热工试验班主要职责

1.建立本班组热工计量标准,负责本车间热工检测仪表量值传递工作,按时送检标准计量器具,保证热工计量标准准确。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开展技术革新,组织技术培训。

3.做好热工检测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维护、检定、检修、调整、试验等工作。

加强质量考核,严格按有关规程规定的质量标准验收。

4.严格执行大、小修标准化检修规定,对各类检定数据报告、调试报告、传动试验报告及大小修工作总结,质量监督严格实行审核签字制度(审核一律不允许以章代签字),做到事事有人负责、有章可循。

对于依据检定规程出具的报告,检定人及核验人必须具备本项设备的检定人员操作证;

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杜绝无票工作。

5.定期对运行中的自动调节系统及保护装置和主要热工仪表及数据采集系统的综合误差进行现场抽检,并进行系统调整。

6.及时消除热工检测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缺陷和故障,对重大缺陷和故障应及时提出消缺措施,报告上级并组织消除。

对由于热工设备引起的主设备事故,应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原因、制定反事故措施。

7.参加本车间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有关热工部分的设计审查、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工作。

8.按要求及时完成当月(季)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三率”的统计、分析工作并汇总上报厂部。

第三章监督范围与内容

第十二条热控系统

(一)热工参数检测、显示、记录系统;

(二)自动调节系统;

(三)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系统;

(四)程序控制系统;

(五)量值传递系统。

第十三条热工设备

(一)检测元件(温度、压力、流量、转速、振动、物位、位移、火焰等一次传感器);

(二)仪表取源管路(一次门后的管路及阀门等);

(三)二次线路(补偿导线、补偿盒、热控电缆、电缆槽架、支架、二次接线盒及端子排等);

(四)显示、记录仪表及控制设备(指示、记录、累计仪表、数据采集装置、调节器、操作器、执行器、运算单元及辅助单元等);

(五)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设备(保护、联锁设备、光字牌、信号灯及音响装置等);

(六)顺序控制装置(顺序控制器、顺序控制用电磁阀、气动装置及开关信号装置等);

(七)过程监视控制计算机(包括DCS、PLC等);

(八)计量标准器具及装置。

第十四条各单位对热工设备与其他相关设备必须有明确的责任分工,按下列原则划分:

(一)压力、差压取样:

凡一次门前(包括一次门及门后第一道焊口。

高压管路一般设两个一次门。

)的设备由主设备车间负责;

一次门后的设备由热工车间负责。

只有一个门的设备,该门及门前设备均由主设备车间负责。

(二)温度取样:

带压力设备上热电偶、热电阻插座和保护管由主设备车间负责装卸,高温高压保护管的焊接质量及管壁厚度由金属监督部门负责检查,热工车间负责委托加工及质量检查。

(三)流量节流装置及其辅助设备的装卸、检修及更换衬垫等工作均由主设备车间负责,热工车间负责质量验收。

水位计测量筒由主设备车间负责装卸。

(四)调节机构(阀门、挡板等)的联接件从执行机构出轴第一拐臂处划分,拐臂外(包括拐臂销)由主设备车间负责;

(五)热控用交、直流总电源由电气车间负责送至热控电源盘或热控盘的电源总开关入口端子排处。

(六)热力过程程序控制系统用的开度可调整的阀门,电动装置由热工车间负责,阀门由主设备车间负责。

(七)与热工设备有关的电气设备的信号装置及其回路,以热控盘下端子板为界。

对不进入热控盘的信号,以就地第一端子排为界,电气侧归电气车间负责。

(八)汽机、锅炉热控用电磁阀或电磁铁,其机械部分由机、炉车间负责,线圈部分由热工车间负责。

(九)锅炉火焰检测装置的冷却风系统、主管路系统由主设备车间负责,炉膛火焰检测探头及分支管路由热工车间负责。

(十)汽机控制系统的阀门电机、锅炉电机、给煤机电机(或滑差电机)等电气控制回路及电缆、热工控制回路由热工车间负责。

(十一)控制用压缩空气气源及管路系统由主设备车间负责,分支管路由热工车间负责。

(十二)凡以上未包括的其他设备的分工问题,视具体情况由有关管理制度确定设备的管辖归属。

第四章设计、施工、调试监督

第十五条新装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系统设计工作应贯彻先进可靠的方针,并应与机组运行方式和运行岗位配置相结合,注重实效,凡设计选用的设备和系统应可靠地应用于生产,并发挥效益;

凡未取得国家、部级或集团公司(省公司)鉴定合格的重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不得正式纳入工程选用范围。

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须在新建工程中进行工业性试验,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并在工程初步设计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发电厂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设计应根据现行《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设计规程》并应满足部颁现行的《电力工业发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的数量和规范。

(一)新建、扩建电厂应设计热控电缆走向布置图,注意做到强电与弱电分开,防止强电造成的磁场干扰,所有二次回路测量电缆和控制电缆必须避开热源和有防火措施。

进入计算机装置的信号电缆,补偿导线都应符合计算机使用规定的抗干扰的屏蔽要求;

(二)引进的热控设备和系统应具有先进性、可靠性和可扩展性;

所有指示、显示参数均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三)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入厂煤、入炉煤计量设备和校验装置以及供热的计量设施。

第十七条分散控制系统的电源装置,必须是双重化供电,电源电压波动范围和与此关联的电源切换应符合规范要求。

微机网络的接地应根据供货单位的技术要求,或自行设计单独接地装置,以保证分散控制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分散控制系统机房、工作室应安装足够容量的空调装置,其温度、湿度在一年四季都应符合计算机的使用环境要求,空调进风口应设置在无腐蚀性气体处,并有防尘滤网,房、室内计算机柜下电缆孔都应密封,工作室、机房应有专人负责并制定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系统施工图纸的会审应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80)火发字第5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施工前应全面对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系统布置以及电缆接线、盘内接线和端子排接线图进行核对,如发现差错或不当之处,应及时提出修改图纸并做好记录,以减少临时变更。

第二十条待装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应按《电力工业未安装设备维护保管规程》(SD1/Z901-64)及其他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防止破损、受潮、受冻、过热及灰尘浸污,施工单位质量检查负责人和热工安装技术负责人应对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保管情况进行监督。

凡因保管不善或其他损失造成严重损伤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必须上报总工程师,确定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以便科学地组织施工,确保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安装和调试质量。

严禁非专业人员施工、接线。

第二十二条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施工中若发现在图纸审核时未能发现的有关设计问题,且设计代表又不在现场时,对于非原则性的设计变更(如二次回路端子排少量变更),可经施工单位热工技术负责人同意和作出记录后进行施工,并在一周内通知设计单位复核追补设计变更手续。

对于较大的设计变更,须有设计变更通知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系统施工中的高温、高压部件安装及焊接工作,应遵照部颁《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5031-9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DL5007一92)的规定进行施工和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系统的施工质量管理和验收,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电力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控制篇)》(DL/T5190.5-2004)。

第二十五条所有热工仪表(包括变送器、补偿导线、补偿盒、测温袋、节流装置、测温元件等)安装前均需进行检查和检定,安装后对重要热工仪表应作系统综合误差测定,并填写热工仪表安装前检定证书和综合误差报告(节流装置填写复核尺寸数据报告)。

应根据《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DL/T659-2006)和《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系统检修运行维护规程》(DL/T772-2004),对DCS/DEH的功能和性能进行全面测试,并达到该规程的要求。

所有检定证书和综合误差报告(包括节流装置尺寸复核数据)和竣工图应在机组投入运行时一并移交生产单位,作为热工仪表原始技术资料建档存查。

严禁将不合格的热工仪表安装使用和投入运行。

第二十六条检定和调试校验用的标准仪器、仪表必须合格,符合等级规定。

凡无有效检定证书的标准仪器、仪表不得使用。

第二十七条新装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调试工作由委托或通过招标确定有资质(火力发电机组调试单位需具备火电调试甲级资质)的调试单位承担。

调试单位应参与工程的前期系统设计的审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新装机组在调试前,调试单位应针对机组设备装置的特点及系统配置编制详细的调试措施或方案。

第二十九条新装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系统的启动验收应遵照部颁《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1996年版)》(电建[1996]159号)及《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进行。

有关机组调试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原电力部颁《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验收及评定标准(1996版)》。

第三十条分散控制系统调试结束后,对所有微机内组态信息,应拷贝在磁带、软盘或光盘上,一式两份,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工作人员必须备好防静电接地环,并确认可靠接地后,方可在微机架上拔、插模件,模件离开机架后,立即装在专用防静电袋中。

在放入静电袋时,不准接触电路,搬运模件必须装入防静电袋进行。

备品模件也必须在防静电袋内存放。

备品模件的存放条件应符合制造厂规定。

第三十一条机组试运结束后,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按部颁《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按时移交有关的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图纸和施工校验、调试记录、调试总结等。

第三十二条新装机组在进行试生产期间,业主单位负责组织调试、施工、设计及制造等单位进行热控系统功能及性能的深化调(测)试。

根据《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DL/T659-2006)和《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系统检修运行维护规程》(DL/T772-2004),重点对DCS/DEH的功能和性能进行全面测试,使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要全力做好协调控制系统及AGC的投入工作。

第三十三条试生产期间,电网调度应在安全运行的条件下,首先满足热控系统调试所提出的机组启动及负荷变动的要求,运行人员要全力配合,满足调试需要的各种不同工况要求。

第三十四条对于老机组热控系统改造的监督工作可参照本部分内容执行。

第五章运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运行中的热工检测仪表及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保持整洁、完好,标志正确、清晰、齐全。

跳闸保护装置的接线端子应有明显标志。

(二)仪表指示误差应符合精度等级要求,仪表反应灵敏,记录清晰。

(三)信号光字牌上的文字正确、清晰,灯光和音响报警正确、可靠。

(四)操作开关、按钮、操作器及执行机构、手轮等操作装置,应有明显的开、关方向标志,操作灵活可靠。

(五)热控装置用交、直流电源及熔断器应标明电压、容量、用途,并不得作照明电源、动力设备电源及其他电源使用。

(六)热控盘内、外应有良好的照明,盘内电缆入口要封堵严密、干净整洁。

(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电缆、脉冲管路和一次设备,应有明显的名称、去向的标志牌。

第三十六条主要参数仪表、自动调节系统、热控保护系统应随主设备准确可靠地投入运行,未经厂总工程师批准不得退出。

主要保护装置若发生故障,必须开具工作票经总工程师批准后迅速处理。

保护装置因故障被迫退出运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24小时内恢复。

否则应立即停机、停炉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热控人员必须定期巡检,并做好巡检记录。

第三十八条运行中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非热工专责人员不得任意调整、拨弄或改动。

定值如需更改,必须由有关部门事先提出书面修改申请,经厂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热工专业人员执行,并通知有关人员验收,经验收确认后方可投入。

第三十九条建立完善的计算机软件组态修改制度,修改前应提出修改申请,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专人进行必要的修改工作,修改结束后提交修改报告并存档。

对计算机系统的应用软件应进行定期存盘。

第四十条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或故障时,机组运行人员应加强对机组的监控,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通知热控人员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一条热工人员对运行中的热工设备进行试验、检修、消缺处理时,应作好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第四十二条运行中主要运行数据和曲线应定期保存,记录表纸应注明每天日期。

用过的记录纸应注明设备编号、参数名称和记录日期,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一个月。

遇有反映设备重大缺陷或故障的记录,应及时、完整地收集并保存。

第四十三条未经厂总工程师批准,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盘面或操作台面不得进行检修、维护等作业。

第四十四条主要热工仪表及DCS系统测量参数应进行现场定期校验,其误差应不大于该系统综合误差的2/3;

主汽温度、主汽压力在常用段范围内的误差应不大于该表准确度等级的1/2。

主要热工仪表及DCS系统测量参数,现场抽检每月一次,其数量每台机组不少于5块(点)。

第四十五条自动调节系统应做定期试验,一般在机组大、小修后进行。

试验报告中应将试验日期、试验人员、审核人及试验数据填写完整、规范,并附有相应的趋势曲线。

试验报告保存三个周期备查。

主要调节系统的调节品质应不低于附录C的指标。

第四十六条保护系统的传动试验规定

(一)机组遇临修或调停等停机机会,距上一次保护传动试验时间超过三个月,则机组启动前进行热工主要保护系统的传动试验。

(二)机组遇临修或调停等停机机会,在此期间进行了有关热工保护系统的检修工作,则机组启动前应进行有关系统的保护传动试验。

(三)无论何种原因,机组停运时间超过七天,机组启动前进行热工主要保护系统传动试验。

(四)在机组大、小修前后进行锅炉安全监控系统的动态(闭环)试验,间隔不得超过三年。

(五)保护传动试验报告中应将试验项目、试验方法、试验日期、试验人员、审核人及试验数据填写完整、规范,并保存两次大修及其之间的所有记录备查。

(六)对于设计有在线保护试验功能的机组,应完善其功能,在确保安全可靠的原则下定期进行保护在线试验。

第四十七条加强DCS系统的管理,对主要外围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及维护,并设立DCS系统使用、维修、故障记录。

第四十八条自动调节系统投入率是一项综合指标,涉及热控、检修及运行,应分别纳入各部门的考核指标。

第四十九条涉网热控设备管理,优化涉网参数调整,不断提高机组控制系统整体设备健康水平,以满足电网对AGC控制的要求。

AGC控制的具体指标以及对机组一次调频的要求。

第五十条“三率”(完好率、合格率、投入率)是各级监督管理机构考核热工车间的重要指标之一,电厂有关部门应认真做好统计,每季上报总工。

第六章检修监督

第五十一条热工检测仪表与控制装置的大、小修一般随机、炉检修同时进行。

第五十二条热工设备检修前应编制检修计划和检修定额,所需调试时间厂部应列入检修计划予以保证。

主要改进项目应有设计图纸与说明,并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认可后方可列人检修计划。

应制订热工设备大、小修标准检修项目和非标准检修项目并统计造册,一般应包括附录F所列内容,严格按检修计划检修,不得漏项。

检修、校验均应按有关规程进行,并符合检修工作要求。

第五十三条对隐蔽的热工检测元件(如孔板、喷咀和温度计等)应按计划检修周期在机组大修中进行拆装检查。

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十四条检修结束,热控机柜与仪表盘台底部的电缆孔洞必须严密封闭,防尘、防火,必要时复盖绝缘胶皮。

第五十五条检修后,热工车间应严格按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分级验收,并对检修质量作出评定。

属于主设备的保护与控制装置,应由生技部门组织热工车间与有关车间共同验收。

第五十六条检修后的主要热工仪表,在主设备投入运行前,应进行系统联调,其系统综合误差应符合要求。

大修对所有热工系统插件进行检查和校验。

小修对主要测量参数、保护系统、自动调节系统的插件检查。

第五十七条检修后的热工自动调节系统在主设备投入运行后应及时投入运行,并进行定期试验,其调节质量应符合附录C要求。

第五十八条检修后的顺序控制系统、工艺信号、保护联锁装置,应进行系统检查和传动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

重要的机组保护必须实际传动,确认正确可靠,方可投入运行。

每次机组大、小修结束后都必须对机组及辅机的所有热工保护系统进行传动试验。

第五十九条检修、校验和试验记录,更改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应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十五天内整理完毕归档。

第七章量值传递

第六十条必须严格执行《计量法》,热工量值传递按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执行的(96)水电电生字第37号文《水利电力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建立发电厂最高热工计量标准,并对其进行量值传递和监督,对热工计量标准的建立、配备、管理及其调整提出意见。

负责计量标准及计量检定人员进行考核、认证工作。

第六十二条应建立热工计量标准,负责本单位热工计量仪表的检定。

各项标准都必须经上级计量主管部门考核认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计量传递及设备复查。

第六十三条各级标准计量装置的标准器必须按周期进行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周期的标准器均不准使用。

第六十四条从事量值传递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脱离检定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必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六十五条热工计量标准试验室的环境条件应符合相应检定规程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热工试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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