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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融合、地区法律的趋同与法律全球化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全球化运动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跨国界的经贸交往和文化交流等活动迅速增加。

全球化以一种势不可挡的潮流席卷世界各地。

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的先导,也是全球化的动力,随之波及政治、生态、文化等方面。

由此,法律全球化已经成为无法回避的客观现实。

就此,笔者在此以日本法与欧盟法为例,具体的阐述一下法律融合、法律趋同与法律全球化这一世界范围内的客观现象。

 

  一,日本法与欧盟法概述 

  引用日本名家关于日本法的概述"日本人有史以来就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并广泛地利用了这些外来文化,他们贪婪地吸收认为对自己有益的一切东西。

"以及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伊藤正已的一些话"日本近代法,是在西欧法与日本社会嫁接过程中形成的但并不意味着,日本法就是西欧法原本的化身。

从其过程可见,与近代法要求互为翼羽毛、,承载日本历史传统的文化环境,常常在背后起着过滤作用。

"由此,不难得出关于日本法的特点。

纵观日本国家法律发展的历史,日本近代法特别是在二战后逐渐形成的法律体系,是对英美法继承与接受。

这种继承是被动的,因为日本为作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败国,无论是社会经济基础还是上层建筑必然会受到国际社会的牵制,其所形成的法律制度也难免受制于人,法律体制完全被西化。

但是,日本的这种继承仍有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

一,以大陆法系为基础,引进美国法中的原则和制度。

二,对美国法的继承,侧重于继受有关和平与民主的内容。

因此,使得日本法与美国法在一定程度完美的融合,具有了地区法律趋同化的特点。

 

  所谓欧盟法,指以建立欧盟、规制欧盟各国的国际条约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包括欧盟自己为实施条约而制定的各项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以及欧盟各国的相关国内法,旨在调整欧盟各国对内和对外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将国际条约的内容逐渐发展成为国内法规范的法律体系。

以立法模式为划分标准,欧盟法律体系包括了以下三个层面:

 

  首先,欧盟法体系包括成立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的国际条约以及后续修改的一系列条约。

其次,欧盟法包括欧洲议会、部长理事会等欧盟主要机构根据基本条约,以解释条约和执行条约的方式制定的具有国内法属性的条例、指令、决定等法规及欧洲法院的判例。

最后,欧盟法包括各成员国的国内法。

 

  综上,日本法与欧盟法做为调节社会各方面经济利益的具体手段。

其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使本地区内经济快速发展、保留充分的就业机会、保持国内收支、供需基本平衡等。

虽然日本法是在外界的强力嫁接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体系,但是它在适应本国国情的基础之上,借鉴吸收了外国法律制度的精髓,而其法律体系日益与世界法律制度相趋同的这一客观事实是不容改变的。

而欧盟法是在协调欧洲各国之间经济利益基础上形成的,它是规范欧盟区各国经济行为的,实现各国经济利益的具体手段与措施。

尽量降低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由于法律制度差异所带来的经济摩擦。

以便实现欧盟整个的经济效益。

经过几十年的运作欧盟法日益形成规模,达到了各国之间的法律相融合,逐渐克服了由于法律差异所产生的矛盾,并在意识形态领域也达到了高度的趋同,也使得欧洲各国的法律体系日益一致化。

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

日本法与欧盟法都具有法律融合与地区法律趋同化的特点。

 

  所谓法律趋同化,是指调整相同类型社会关系的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趋向一致,既包括不同国家的国内法的趋向一致,也包括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趋向一致。

 

  二,经济全球化与法律全球化 

  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理论。

经济全球化是国际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势,是在社会分工不断深化,社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科学技术加速进步,生产国际化和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前提下,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经济越来越超过一国的界限而相互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而经济全球化的具体表现:

一,生产全球化。

二,贸易全球化。

三,资本全球化。

在当今全球化为主导的国际环境中,世界各国越来越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并促成了世界市场最终的形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实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论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变化同样决定着上层建筑的变化。

经济全球化势必会引起国际社会有关上层建筑各方面的变化。

于是,法律的融合、地区法律的趋同,乃至法律全球化日渐成为时代的强音被人们所关注。

 

  所谓法律全球化是指全世界在一个单一的法律规则下生活的程度。

法律全球化并不是一个不可思议的现象。

法律属于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由当时社会的经济基础来决定的。

经济基础的变革总是要引起包括法律制度和相应法律现象的上层建筑的变革。

因此,对人类历史上所出现的一切法律现象,都只能从与之相适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中来加以理解。

法律全球化的出现和发展主要是基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经济全球化其实是各种经济增长要素在市场规律的支配下日益突破国界限制的过程。

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已决定了该生产方式之下的经济必将是全球性的。

得益于科学技术的进步,特别是运输和通讯技术的进步,经济全球化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速度上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进展。

从近年来日本与美国、欧盟区及至世界商品与服务贸易额、国际金融市场交易额、国际直接投资数额以及跨国公司的数额的变化上,都可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既然国际范围内的社会关系已发生了重大的变更,那么,国际社会的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对此无动于衷。

以法律趋同化和法律融合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全球化就是在现存国际格局下所能作出的法律方面的反应。

 

  三,法律全球化的趋势 

  法律全球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现在只是这一过程的初始阶段。

在现阶段,法律全球化主要表现是为经济交流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关法律进行调试或者为适应经济全球化而进行的国家立法活动,以及国家以国际法的主体参与国际条约的制定等活动。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球性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产生了制定共同贸易的规则,并开始了全球性的立法;第二、经济全球化带来了全球范围的法律改革;第三、在法律全球化过程中,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相互渗透、相互吸收,共性正在增加;第四、经济全球化要求加强国际司法协助。

 

  全球化正改变着人们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改变着人们的传统观念,也给我们提出了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首先,全球化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法律全球化所带来的不同法律制度的相互认同和相互合作,并不是世界法律大同主义,决不意味着世界各国将在一个统一的、共同的世界法之下生活。

实际上,法律全球化的发展与主权国家的推动是分不开的。

协调和解决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法律制度的冲突,正在成为许多国家的共同行动。

这事实说明,法律发展的全球化趋势并不能淹没主权国家的自主独立性。

法律全球化恰恰是主权国家行为的结果。

即使在全球化时代,维护国家主权仍然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要坚决反对借口全球化,甚至以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为标准,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别国主权的霸权主义。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机遇,法律全球化同时也为我们加强与世界各国关于法律方面的协作,借鉴外国先进的法律制度,改善社会主义法制,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绝好的良机。

 

华鑫唐山私人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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