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Z0701运营事业总部劳动纪律考勤假期待遇及加班加点管理规定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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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Z0701运营事业总部劳动纪律考勤假期待遇及加班加点管理规定10

运营事业总部劳动纪律、考勤及假期待遇及加班加点管理规定

GDY/QW-GL-RZ-07.01

1前言

为了加强运营事业总部内部管理,贯彻精简、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工作时间及加班工时的管理,增强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保证运营事业总部正常、高效的运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总部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人力资源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向伟英、刘晓峰、罗小香、段殷。

本标准版本号为第1版、第0次修订。

本标准2013年3月1日发布。

本标准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标准化工作组归口。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员工出勤考核、工作时间和加班管理、劳动纪律和各类假期的审批程序及有关待遇。

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以下简称总部)所有合同制员工。

3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广东省工资支付出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2009]7号)

《广州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广州地铁总公司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穗铁人[2002]74号)

《广州地铁总公司生产岗位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穗铁人[2003]32号)

《广州地下铁道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四版(穗铁人[2009]3号)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

4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4.1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也即是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和每周应工作的天数。

4.2标准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时间,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

4.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的特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宜以日计算,需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小时数)的一种工时形式。

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安排员工补休,确实不能安排员工补休的,按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4.4迟到

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工作时间开始后1小时内,未到达生产场所或工作地点。

4.5早退

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工作时间终了前1小时内,离开生产场所或工作地点。

4.6串岗

工作时间内无故或未经直接领导批准而擅自离开本岗位到与本岗位无关的岗位。

4.7旷工

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工作时间开始1小时后才到生产场所或工作地点或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生产场所或工作地点的。

4.8加班

为满足生产发展的需要,依据企业的统一组织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进行工作的。

4.9加点

在超过标准工作日以外的时间进行工作的时数。

4.10特殊情况下的加班

4.10.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4.10.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4.11休息时间

4.11.1休息时间包括:

劳动者每日休息时间、每个工作日内劳动者的用膳时间(不能脱离岗位用膳的生产岗位除外)、每周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放假时间等。

4.11.2特殊情况下的休假,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假、病假、孕期休假、产假、看护假、丧假等的休息时间。

4.12特殊情况下的休假及旷工,均按8小时/天为基本计算单位,或参照总部综合工时制岗位排班、工时规范标准。

5总则

5.1总部员工必须遵守本标准。

总部对违反本标准的员工,将视其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5.2人力资源部为本标准的日常检查、监督的职能部门。

各部门负有严格执行、检查、教育的责任。

如发现异常部门,除给予纠正外,由人力资源部发出预警通知书。

5.3总部实行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工作制度。

5.4由于运营工作性质较为特殊,需连续不间断地进行运营生产及检修工作,总部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实施综合工时工作制的岗位,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抢险救灾或特殊情况除外)。

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安排员工补休,确实不能安排员工补休的,按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5.5法定节假日安排实行综合工时制岗位员工加班工作的,在员工加班当月内(特殊情况除外),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按百分之三百计发加班加点工资,不安排补休,加班工时不纳入综合工时统计;法定节假日安排实行综合工时制岗位员工休息的,不计发加班工资,不安排补休;各中心安排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提前申报和预算备案具体操作另文明确。

5.6因各种原因,个别岗位阶段性缺员,需临时安排员工休息时间加班顶岗的,需由中心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审核确认,并在安排员工加班前与员工本人协商,以员工本人自愿为原则,但必须保证每周安排员工休息不少于一日。

5.7因岗位技能培训需要,由中心统一安排或经总部审核的(非中心级安排的,每月将培训时间集中上报人力资源(室)部备案,没有上报备案的不纳入工时统计范畴),在公休假日或正常工作日以外进行临时或阶段性的培训学习,培训结束后,按培训学习实际时间记录工时。

5.8因接待任务需安排员工加班的,部门必须凭运营事业总部综合部下达的接待通知书项目安排,加班后部门应在次日或当周内按员工实际加班时间安排员工进行排班调整或安排员工调补休(特殊情况的可延长不超出一个月内安排)。

确实没法安排调补休的,由部门领导确认、运营事业总部综合部领导对接待项目、接待时间审核,纳入工时统计。

5.9部门正常安排员工每日工作后即两个邻近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少于12小时(特殊岗位除外,但需由部门将具体岗位上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执行)。

6劳动纪律

6.1员工必须按总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出勤,不得迟到、早退。

工作时间开始1小时后仍未到达生产场所或工作地点的,应按规定填写《运营事业总部员工请假审批表》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作旷工论处。

6.2上班时间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离岗、串岗、干私活办私事。

凡离开本岗位到其他地方工作或办事的,事前须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去向,得到批准方可离开。

如遇领导不在,事后应主动说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部门领导外出办事,应事先向总部分管领导报告,并得到批准方可离开。

上班时间干私活、办私事,按照《员工奖惩实施细则》作相应处理。

6.3员工上班时间不得阅读与工作无关的报章或刊物,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6.4上班时间要按要求佩戴胸卡或工号牌(生产岗位员工在不影响作业的前提下按规定佩戴),不得穿拖鞋(总部规定必须穿拖鞋工作的场所除外)、赤足或穿背心,不得边操作设备边吸烟或在非烟点吸烟。

6.5员工在公共办公区、车站等场所内,不得吸烟,不得随意丢烟头,不得高声喧哗、打闹、追逐、嬉戏和讲粗话。

6.6实行交接班岗位的员工,需按规定当面进行岗位交接班。

若接班员工未到,交班人员擅自不交班下班的,按早退处理。

如因没交接班造成运营事业总部设备或财产受损失的,还须负连带责任。

6.7调班、补休要办好手续,凡未经领导同意擅自调班、顶岗的作串岗处理,擅自补休或委托他人顶岗的作旷工处理。

6.8凡因休假不能上班的员工,应事前按规定办好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如遇突发事件或急病的,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分部(室)或班组/车站领导报告,待回司上班当日提供发生突发事件的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也视同旷工论处。

6.9员工应严格遵守各类假期的休假规定,按期回总部(中心)销假,无故延长假期者,按旷工处理。

7出勤考核

7.1员工考勤记录以每月1日至每月月末最后一日的考勤记录为一个记录周期。

7.2各部门室(分部)、班组/车站必须设立考勤记录,并指定一人为考勤记录员(兼职),负责将员工每天实际出勤及缺勤工时情况如实记录在《考勤记录表》上。

各中心、直属部每月负责统计本中心、直属部员工缺勤情况,填写《员工缺勤情况统计表》,经部门领导签名确认后,于每月3日(遇休假日则向后顺延至休假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午下班前将《员工月度缺勤情况统台帐》书面及电子邮件交人力资源部(室)。

7.3考勤记录和员工缺勤情况统计表将作为计算员工工资、福利补贴和单项奖的依据。

凡不按时交《员工缺勤情况统计表》造成影响发放工资的,由考勤员负全部责任,凡虚报、瞒报考勤的,一经核实按《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员工违纪违规惩处暂行办法》和《总部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对考勤记录员进行责任追究或处分。

7.4出勤记录表的保存。

中心的《考勤记录表》,由各中心人力资源室统一保管存放。

直属部的《考勤记录表》由人力资源部薪酬考核室统一保管存放。

8各类假期审批程序及有关待遇

8.1法定节假日

员工除每周安排的公休日外,还可享受11天的法定节假日,具体如下:

a)元旦一天(新年1月1日);

b)春节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c)清明节一天(农历清明当日);

d)劳动节一天(5月1日);

e)端午节一天(农历五月初五端午当日);

f)中秋节一天(农历八月十五中秋当日);

g)国庆纪念日三天(10月1日、2日、3日)。

8.2年休假

8.2.1年休假范围及休假天数的规定

员工在总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及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下称年休假),休假天数依据员工休假当年累计工作年限长短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a)累计工作年限满一年未满十年的,可享受年休假5天。

b)累计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0天。

c)累计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5天。

d)若当年累计工作年限满十年或满二十年的,按员工休假月份确定其当年休假天数,即按满十年或满二十年对应的年休假天数安排,否则,按未满十年或未满二十年的对应的年休假天数安排。

e)新入司员工,入司满12个月及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首次在公司安排年休假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的方法:

(当年度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f)入司前的工作时间,需由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已审核并确认的工作年限(含视作缴费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计算工作时间。

8.2.2年休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内。

如因部门工作原因不能一次性安排员工休完,可集中或分段安排,具体由部门与员工共同协商,并确定其分段休假的具休时间。

8.2.3各部门应根据年度运营生产和工作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并结合员工本人的意愿,与员工共同协商,确定其年休假的具体休假时间,年休假原则上在当年度内统一安排员工年休假,不跨年度累计使用,如确因工作原因或特殊情况无法安排员工休假的,需经员工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跨一个年度内安排,如部门与员工共同协商并明确休假时间后,员工没特殊情况不按规定时间休假或不休假的,则视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处理。

8.2.4符合条件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和看护假的员工,当年仍可享受年休假。

8.2.5各部需加强对辞职、违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休等特殊人员的年休假管理。

对这类人员,各部门应提早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安排其休完年休假。

离司工资结算时不再计发年休假工资。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而未休年休假天数给予员工休假,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给予。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8.2.6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b)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d)员工请孕期假超过年休假时间的。

e)员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病假超过上述规定或请孕期假超过当年休假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8.2.7年休假审批程序

8.2.7.1建立年休假集中审批制度。

a)各中心、直属部每年1月15日前确定当年年休假月度安排计划,填写《年休假计划完成情况月度统计报表》,经由中心/直属部领导确认、加盖中心/直属部公章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b)各中心可建立适应中心特点的年休假集中审批流程和注意事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直属部由人力资源部建立集中审批流程。

c)各中心、直属部根据年度休假计划,每月25前安排下月休年假的具体员工名单和休假时间,并组织员工填写相应的集中审批表格进行审批。

d)员工休假完毕,须对已休假情况进行签字确认,作为员工已休假的依据。

8.2.7.2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部门年休假安排计划组织员工休假,并员工休假前10天,由员工所在部门下发《年休假安排通知书》(见附件)送达至员工本人,员工接到书面通知后按时休假。

对于没特殊情况而不服从组织安排的,视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不计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8.2.7.3建立总部年休假执行情况月度通报制度。

由各部门指定专人(兼职)负责统计《年休假计划完成情况月度统计报表》(见附件),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年休假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及工会。

8.2.7.4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年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各部确因生产需要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数,须严控在本部门符合年休假条件总人数的5%以内,并向总部提报书面说明;对这类人员,各部门还需征求本人同意,并组织填写《总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安排年休假员工备案表》(见附件),于当年12月20日前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及工会备案。

8.2.7.5对于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员工,如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在当年安排休假的,由员工所在部门统计具体原因、计划安排休假时间或拟采取措施等,以书面形式报所在中心、直属部领导审批后,于当年12月底前报人力资源部及总部工会备案。

对于当年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所在中心(部门)、直属部必须与员工本人协商,并于当年12月底前填报《总部因工作需要当年不安排年休假员工备案表》(附件),其中“本人意见”必须由员工本人签名确认。

8.2.8监督与检查

总部人力资源部和工会负责定期对各单位年休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出预警。

对于因未能合理组织排班,造成损害员工休息休假权利的,总部将考核所在中心或直属部;因此由总部额外支付的年休假工资由所在部门承担,并从承担部门年度经营目标奖总额中扣除。

8.2.9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全额薪酬。

8.3探亲假

8.3.1员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范围

8.3.1.1在总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职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配偶或父母居住地距广州市中心车程300公里以上),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可享受探亲假。

8.3.1.2在总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子女出国定居或留学改定居的在职员工,可享受探亲假出境探望子女。

8.3.2探亲假天数的规定

a)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一次探亲假,假期为三十天。

b)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c)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d)探亲路程假在以上探亲假天数的基础上另外增加2天。

e)假期内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应连续计算假期,不再增加休假天数。

8.3.2.1未婚员工当年己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同年结婚后,与配偶分居的,当年不能享受探望配偶待遇,从次年起享受。

当年未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均从结婚当年算起。

8.3.2.2离婚或丧偶的员工探望父母可享受与未婚员工相同的探亲假待遇。

8.3.2.3从外单位调入人员,符合休探亲假条件的,未婚员工、已婚员工必须入运营总部(总公司)工作满一年才可享受探亲假。

8.3.2.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a)员工与父母亲其中一方能够在公休日团聚或居住在一起的。

b)学徒工、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的。

c)原来住在一起的配偶,一方因工作调动分居未满一年的。

d)员工与配偶(指配偶的户口或工作单位在外地)住在一起超过三十天以上的。

8.3.3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享受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待遇。

8.3.4探亲假审批程序

8.3.4.1员工首次在总部申请休探亲假的,在休假前必须提供探望对象资料,如父母或配偶所在地户籍、身份证的复印件,到境外探亲的员工还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出境的签证。

各中心员工到所在部门人力资源室进行登记备案,保卫部生产岗位员工由保卫部指定人员进行登记备案,直属部员工到人力资源部进行登记备案,经核实后作为员工探亲休假的依据,不登记备案的,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如员工探望对象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到所在部门或人力资源(室)部办理资料变更手续,若探望对象情况发生变化不办理变更手续,一经核实有弄虚作假并已享受探亲假待遇的,除将享受探亲假期间待遇扣回外,同时还按公司奖惩规定处理。

8.3.4.2各中心员工探亲假休假,由各中心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审批;保卫部生产岗位员工由保卫部指定人员负责审核,部门经理审批;直属部员工探亲假休假,由人力资源部薪酬考核室负责审核,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审批。

探亲假审批表第三联均由中心、直属部人力资源(室)部存档备案

8.3.5探亲假路费报销

8.3.5.1员工探亲旅途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由总部报销:

a)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按直线车硬席座位费报销。

年满50周岁以上连续48小时以上乘火车的,可按硬席卧铺费报销。

b)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c)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

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车48小时以上的给予报汽车卧铺费。

其他按直达探亲地点或就近火车站的火车硬座位票价报销。

d)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凭据报销。

如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由员工本人自理,不予报销。

e)员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

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上述乘坐火车、轮船的标准报销,多支部分由员工自理。

f)员工前往国外探亲者,只报销境内路费(即从本地到公安局批准的出境口岸路费),境外路费由员工自理。

g)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岗位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以上规定标准由总部给予报销。

8.3.5.2探亲路费审批要求

a)人力资源审批人员要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本规定,如有虚报或不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者,一经发现追究审批人及审批部门经理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部门进行处罚。

b)审核人员必须按规定认真对员工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包括员工提供的其父母或配偶的户籍、身份证的复印件,如到境外探亲的员工还须审核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出境的签证。

c)各中心、直属部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必须建立员工《探亲假台账》,如实记录员工探亲休假情况,员工探亲休假情况汇总由人力资源(室)部存档备案。

8.3.5.3探亲路费报销流程

a)符合探亲路费条件的员工,凭有效的路费报销单据,填写财务部统一制订的差旅费报销单,同时将报销单据按要求粘贴财务制订的单据(报销)粘贴单上。

b)各中心员工探亲路费报销,由各中心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负责报销审核,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审批;保卫部生产岗位员工由保卫部指定人员负责报销审核,部门经理审批;直属部员工探亲路费报销,由人力资源部薪酬考核室负责审核,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审批。

c)人力资源管理审核人员根据员工探望对象、探望地点等情况在员工报销单上加具意见、填写工作号,经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按照《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财务开支管理办法》及探亲路费报销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及办理报销手续。

8.4婚假

8.4.1员工享受婚假条件及假期天数

8.4.1.1凡符合《婚姻法》规定年龄的员工:

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享受婚假3天。

8.4.1.2对响应国家晚婚号召,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员工,除享受3天婚假外,可按照双方各自的年龄分别享受晚婚假10天。

再婚夫妻初婚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可享受10天晚婚假。

婚假有效期1年,自取得结婚证之日起计算,婚假在一年内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散或与产假合并使用。

8.4.1.3再婚的员工,一律享受婚假3天。

8.4.1.4女职工在岗期间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应给予半天脱产时间,并按劳动时间计算。

8.4.2婚假审批程序

8.4.2.1凭有效的结婚证书复印件,由员工填写《运营事业总部员工请假审批表》。

8.4.2.2《运营事业总部员工请假审批表》经所在中心下属部门、直属部、室(分部)领导、计生员加具意见后送中心、直属部计生员审核批准后方可休假。

8.4.2.3各中心、直属部的计生员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婚假休假台帐报中心人力资源室、人力资源部薪酬考核室、人力资源部计生办备案(遇休假日则向前顺延至休假前的第二个工作日)。

8.4.3婚假期间薪酬待遇

员工在婚假期间薪酬全额发放。

8.5孕期假

8.5.1车务部门站务、乘务电客车司机及工作场所长期在地下站的车务中心管理岗位女员工从怀孕第二个月开始,可申请办理休孕期假。

孕期休假时间至产前休假止。

8.5.2孕期假审批程序

8.5.2.1在没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之前,需凭有效的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历原件和复印件逐月办理请假手续;已办理了《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的,凭有效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和社保定点医院的检查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可一次性申请办理请孕期假至产前休假止。

8.5.2.2由员工填写《运营事业总部员工请假审批表》,经车务中心所在室(分部)、中心站、部门领导、计生员加具意见后,送车务中心计生员审核、车务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8.5.2.3车务中心计生员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孕期假休假台帐报中心人力资源室、人力资源部薪酬考核室、人力资源部计生办备案(遇休假日则向前顺延至休假前的第二个工作日)。

8.5.3孕期假期间工资待遇

8.5.3.1按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休假期间停发在岗薪酬和福利补贴。

8.5.3.2休假期间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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