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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与民事主体有关的其他组织,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目录,第一节非法人团体,第二节合伙,第三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一节非法人团体,一、非法人团体的概念,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生物人团体法律人,二、非法人团体的特征,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以团体自身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

1、团体性,3、无权利能力,2、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4、准用合伙的规则,5、具有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能力,三、非法人团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甲乙丙,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四、中国非法人组织的分类其一,非法人企业主要是非法人乡村集体企业;非法人私营企业;非法人外资企业;非法人合伙企业。

其二,非法人经营体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包括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行政单位或企业事业单位开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筹建中的公司、企业集团等。

其三,非法人公益团体,第二节合伙,一、合伙概述,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为实现共同目的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受益,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非法人组织。

1、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为自然人,2、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3、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4、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5、以经营活动为目的,6、合伙人必须分享利益,并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特征,

(二)法人与合伙的区别,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1、权利能力的有无,2、是否具完整的团体性,个人个人组织团体法人,3、是否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团体意志或共同意志,5、出资人的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新,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二、合伙的种类,

(一)显名合伙、隐名合伙,

(二)无限合伙、有限合伙,(三)合同型合伙、企业型合伙,合同型合伙:

仅仅以合伙合同为基础,不具有团体性,企业型合伙:

合伙合同具有章程地位,具有团体性,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四)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指在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合伙债务的情形下,允许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特征:

第一,设立领域的限制,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仅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范围内。

第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营业执照中必须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对债权人进行风险提示。

第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通过风险转移、分散承担等多种方式,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五)有限合伙1、概念: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特征:

(1)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具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字样;(3)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并且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4)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5)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时转为普通合伙企业;(6)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构成表见合伙;(7)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身份转化时,其对前期企业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三、合伙事务的执行,1、合伙人有同等决策权,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须全体同意,2、同等执行权,也可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撤销委托权,4、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其他人合营与本合伙相竞争的业务及进行交易,5、合伙事务执行之委托,不具有对外效力具有内部责任确定之效力,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四、合伙财产与合伙债务的承担,

(一)合伙财产,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二)合伙债务,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3、外部责任承担完毕,合伙人可按照内部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4、清偿个人债务时,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时,可以其合伙财产的份额清偿债务,1,2,A,B,5、债权人不得以合伙人债权抵消其对合伙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6、普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三)财产保全1、分割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其私自转移处分财产的,不得以此对抗第三人;2、转让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3、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4、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向第三人转让其财产,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五、入伙、退伙、合伙的解散,

(一)入伙,1、条件

(1)愿受合伙合同的约束

(2)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2、后果

(1)对内成为合伙人

(2)对外,对入伙前发生、现未清偿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二)退伙,1、分类,法定退伙

(1)死亡或宣告死亡

(2)丧失行为能力(3)丧失偿债能力(4)合伙中份额被执行,自愿退伙,合伙合同存在退伙的期限限制

(1)合伙合同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协议(3)发生难以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合同,合伙合同不存在退伙的期限限制

(1)不会对合伙造成不利的前提下

(2)提前30日通知(3)擅自退伙,损害赔偿,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强制退伙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合伙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当行为(4)合伙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2、退伙的后果,

(1)丧失合伙人资格

(2)财产结算(3)继承人是否加入合伙,按照合伙合同或入伙规则确定(3)合伙人不足2人的,合伙终止(4)对退伙前存在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三)合伙的解散,1、解散事由,

(1)合伙合同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2)合伙合同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决议解散(4)不足法定人数(5)目的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合伙被撤销(7)其他法定事由,2、解散后果,

(1)清算

(2)注销登记(3)连带责任不能免除,六、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

(一)对内民事责任1、出资违约责任。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2、擅自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

3、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赔偿责任。

4、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及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义务的赔偿责任。

5、执行合伙事务中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赔偿责任。

6、擅自处理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合伙事务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3)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7、入伙的民事责任。

8、擅自退伙的赔偿责任。

9、拒绝承担合伙人内部求偿权的民事责任。

10、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11、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的民事责任。

12、清算人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个人合伙的对外民事责任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征:

(1)合伙人责任的性质是补充性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一、概念,于企业法人总部以外设立的、以自己名义对外执行法人经营业务的机构。

二、特征,1、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权利能力2、有名称、需登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3、具有当事人资格,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人独资企业,

(一)概念,

(二)特征,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一人出资形成的经营实体,1、出资人为一人,2、企业财产为出资人所有,3、直接经营或委托他人经营,5、无限责任,甲,4、无权利能力,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发包人承包人,承包合同,(集体),(成员)个人、家庭,练习题1、赵某与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

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仅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

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不承担还款义务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甲从某厂退休返乡后,与村民乙、丙商量合伙开办出口台布的加工业务,约定甲出资1万元,负责联系业务,乙、丙各出资4000元,负责组织村民干活并进行技术指导。

3人起草了一份协议,但尚未签字。

当年底,获得利润5万余元,3人按约定比例进行了分配。

次年,因台布出现质量问题,给购货方红星公司造成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红星公司要求甲、乙、丙赔偿,乙、丙称自己是受雇于甲,不能承担责任,于是甲向红星公司赔偿了全部损失。

根据以上案情。

回答下列各题。

(1)甲、乙、丙3入之间的关系应如何认定?

A因未签订书面协议,不形成合伙关系B乙、丙事实上是受雇于甲C甲、乙、丙已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D甲、乙、丙是协作关系,不是合伙关系,

(2)对红星公司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A由甲承担B由甲、乙、丙按出资份额承担C由甲、乙、丙连带承担D主要由甲承担,乙、丙承担部分(3)甲向红星公司赔偿了3万元,其可否向他人再行追索?

A不能向乙、丙追索B可以向乙、丙连带追索C可以向乙、丙按份追索D可以不向乙、丙追索(4)红星公司遭受损失时,如索赔不成而起诉,可将谁作为被告?

A可将甲作为被告B可将乙作为被告C可将丙作为被告D可将甲、乙、丙作为被告,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3、甲乙丙三人于1998年10月达成协议,集资8万元共同开设一商店,其中甲出资2万元,乙出资2.5万元,丙出资3.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

年终盈利5000元,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

1999年2月,甲于1999年9月个人买了一辆汽车从事鲜活商品贩卖,损失4万元,甲变卖其汽车清偿债务,但仍欠渔场2万元。

1999年11月,甲私自与丁商量把自己在商店中的2万元出资份额转让给丁,但乙丙不同意。

在乙丙不同意的情况下,甲私自取走了自己的出资2万元。

同年年终结算,商店共亏损6万元。

这时,丙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

乙丙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得价值1.5万元、2万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作处理。

乙丙要求甲分摊商店的亏损,甲以自己已退伙,应由丁分摊为由,拒绝分摊。

2000年初与该商店有业务往来的债权人A公司获悉商店散伙的消息后,便找甲,要求其清偿合伙企业欠1998年货款6万元。

甲说自己早已退出合伙商店,对合伙债务可由丁负责,自己不负责。

A公司找到丙,丙认为按照协议只承担债务的44%。

A公司又找乙,乙认为还债三人都有份,他不还,我也不还,要还只以商品折价清偿。

为此,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同时,由于甲欠某渔场2万元债务久欠未还,渔场也诉诸法院,要求甲偿还债务。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1)对于A公司的债务,甲乙丙应如何承担责任?

为什么?

(2)甲把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的行为是否有效?

丁是否成为合伙人?

为什么?

(3)甲退伙的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4)在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甲清偿两种债务的先后顺序?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商店,乙,丙,2万,2.5万,3.5万,A债权人,丁,甲,6万,法律关系图,渔场,转让,4、甲乙二人共同出资合伙开办一小酒店,租赁A的房屋经营,欠A房屋租赁费5万元。

酒店经清理,有合伙财产3万元。

甲有个人财产2万元,但甲个人尚欠B借款3万元未还。

乙无个人财产,并下落不明,但乙尚欠C材料款1万元。

A起诉甲乙要求支付房租费5万元,B起诉甲偿还借款3万元,C起诉乙支付材料款1万元,三案判决后,在执行中遇到了麻烦,可供执行的财产共计5万元,如何清偿债权人A、B、C的债务呢?

5、吕某将其在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杨某,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后吕某的债权人王某请求对该财产份额强制执行,以下判断中,正确的有:

A无论转让协议是否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王某都无权请求强制执行B无论转让协议是否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王某都有权请求强制执行C如果转让协议已经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王某无权请求强制执行D如果转让协议尚未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王某只有在其他合伙人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强制执行,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6、某合伙企业欠刘某5万元,同时该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李某欠刘某3万元。

2000年12月,刘某向该合伙企业购买一批家电,应付货款3万元。

刘某的付款义务,可因下列哪些原因消灭?

A刘某按照合同履约,支付3万元价金B以刘某对该企业享有的5万元债权中的3万元作以抵销C经合伙企业同意,由合伙人李某代为支付3万元价金,同时了结与刘某的债务D刘某以对李某的债权与该付款义务相抵销,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7、陈某个人出资开办一家塑料制品厂,聘用李某负责该厂的日常事务的管理,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李某不得从事的行为有:

A为了顺利签订一笔买卖合同,李某自己作主以企业财产向对方提供担保B未经陈某同意,将自有房屋租赁给塑料制品厂C未经陈某同意,担任本市另一家塑料厂的管理顾问D经过陈某同意,将企业资金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8、甲、乙、丙三个企业各自独立经营,但相互间还订立了协作合同(较长期、稳定的供销合同)进行联营。

不久,丙因经营不善而破产,丙的债权人丁要求甲、乙偿还丙的欠债。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判决甲、乙共同清偿丙的欠债B驳回丁的要求C判决甲、乙清偿2/3的债款D判决甲、乙清偿丙未受清偿的部分,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9、甲乙丙合伙出资开办一服装加工厂,经乙、丙同意甲担任合伙事务的执行人。

甲在单独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时,未经乙丙同意,独立决定实施了以下行为。

请问其中哪些行为的实施并未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A为购置机器设备而向银行贷款B聘请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的丁作为服装加工厂主抓生产的负责人C为扩大生产规模在加工厂附近购置房屋D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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