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经济组织法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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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合伙人合伙人条件:
(1)、2人以上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合伙人责任:
商事合伙的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责任,排除成立有限合伙或者隐名合伙的可能性。
合伙协议与一般合同的区别,案情:
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
他们共同拟定了一份合伙协议,但是不知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去请教某律师。
该律师看后指出合伙协议中以下内容存在一些问题。
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
其中,甲出资4万元;
乙出资3万元;
丙以一批桌椅出资,作价1。
8万元;
丁以劳务出资,作价1。
2万元。
甲、乙、丙实际缴付各自出资的70%即可。
为缴付部分,何时缴付视情况而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下列约定份额承担责任。
并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甲45%、乙35%、丙20%进行;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为甲35%、乙25%、丙15%、丁25%进行。
甲和丁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权限为
(1)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
(2)对外交易订立合同;
(3)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4)必要时,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乙和丙不参加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是有权了解经营状况,监督执行人的执行情况。
合伙人依照本协议退伙的,对退火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在退火后两年内,须继续承担连带责任;
两年后,则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四人非常不解,他们认为,协议应该是合伙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只要他们自己同意,还会有什么问题?
法律何必管得太多呢?
该协议那些地方存在问题?
3、合伙协议性质:
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互约出资、以共同经营盈利性事业为目的的契约。
主要条款:
名称和住所、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全体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出资方式。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订立和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
合伙企业的成立应当在它登记时开始。
合伙类型的选择,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不再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而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是建国以来非公有制经济获得的最好的法律环境。
某市公民李某(男,30岁)早就想辞职办一家自己的企业从事餐饮业,他觉得现在大环境具备。
于是,李军与他的两个朋友王宏(男,32岁)、吴玲(女,27岁)商量办一家合伙企业。
关于如何合伙,他们经过讨论形成了以下集中初步方案:
第一种,由三人共同出资。
李军作为负责人,承担无限责任;
王宏和吴玲分别以各自的出资为限承担企业的债务,但是企业若发生债务危机应尽他们所能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如无息借款给企业)。
第二种,由李军出资,王宏和吴玲为企业工作,拿固定工资。
李军再找一家公司投资,以弥补资本的不足。
年终若有利润。
出资者按出资比例分成。
王和吴可以拿到奖金。
地三种,由三人共同出资,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种,由三人共同出资,但是王因为在国家机关里有一定职务且待遇不错,不想辞职,更不想让单位知道自己在外面合伙办企业,所以他要求不公开自己的姓名,他也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当然他对企业的债务也只承担有限责任。
问题他们讨论的几种方案是否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能否可行?
4、合伙出资出资的形式: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
合伙人出资义务的履行: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形式、数额、交付出资的期限履行。
5.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需提交文件:
合伙申请书(合伙人共同签署的);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委托书;
合伙协议;
出资权属证明书;
经营场所证明;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合伙企业财产和业务的执行1.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出资构成的企业财产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即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
2.合伙企业的业务执行重大事务一致通过原则合伙人的忠实义务和报告义务,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王海、李平、俞颖三人于1998年9月15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
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王海出资4万元,李平出资3万元,俞颖出资3万元;
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分摊亏损。
同年10月1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1999年2月18日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三人向该市城市银行贷款7万元,期限为1年。
1999年6月2日,李平向王海和俞颖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舒立欣后退出综合商店,王海、俞颖商量后表示同意。
1999年7月1日,李平办妥了退伙手续,舒立欣向李平交付了3万元。
王海和俞颖向舒立欣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修订了合伙协议,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1999年年终结算时,该综合商店发生了严重亏损。
2000年1月22日,王海、俞颖和舒立欣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并将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是对银汉贷款如何清偿未做处理。
2000年2月18日,银行贷款到期,银行要求李平偿还全部贷款,李平说自己已经退出了综合商店,对合伙债务不负责,由舒立欣承担,银行找到舒立欣要求其偿还全部贷款,舒立欣说这笔贷款是在其如何前由王海、李平、俞颖三人借的,自己不负责,银行又找到王海、俞颖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王海、俞颖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还应由其偿还的份额。
问题银行债务到底应当由谁承担?
三、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人对外行为的效力对内:
通过内部协议制约执行合伙人和代理人的行为。
对外: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则。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对外清偿:
清偿标的-到期债务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个人财产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与追偿:
对内:
有协议依协议,无协议平均分担对外:
内部协议不可对抗第三人原则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合伙人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分离原则,四、入伙与退伙1、入伙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与合伙的要式行为入伙的三项原则:
(1)新合伙人入伙需以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为要件;
(2)新合伙人入伙需订立书面的入伙协议以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3)原合伙人的如实陈述义务和告之义务。
2、退伙入伙的种类:
约定经营期限的退伙;
未约定经营期限的退伙;
当然退伙;
除名退伙。
退伙的效果财产继承与退伙结算,五、合伙的解散与清算1、合伙的解散解散的七种情形2、合伙的清算清算人的选任清算人的职责合伙债务的清偿顺序:
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债务-合伙人的出资。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者所有的盈利性组织,是商事个人进行经营的企业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法律特征:
仅有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的含义,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3、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法定日期内变更登记原则,个人独资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200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在法律上确立个体经济、私营企业社会主义市场主体资格的重要表现。
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职工,今年来其就职的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濒临破产。
他很想独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
但是他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知道很少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写非官方的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想设立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为“洁而惠”缅甸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
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的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
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就越少。
他准备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子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他计划雇佣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有必要设置账簿和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又由于他不太懂得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
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
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决定。
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
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所无须登记,过几前去做一块企业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以开业了。
顾勇的以上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积极条件:
对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的完全行为能力自然人。
消极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个人独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员十种禁止行为。
管理的三种模式:
自行管理、委托管理、聘任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解散的四种事由: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清算组成立的两种方式:
投资人自行担任;
或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顺序: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第三节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种类1、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正在逐渐放宽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中国的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和登记,三、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与合作条件1、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实际出资总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资本:
为了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外资企业的资本:
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2、外商投资企业的合作条件投资合作形式:
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出资期限,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权力机构董事会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
2、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三种管理形式:
董事会制度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度3、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与前两者相比,呈现多样化形式。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依据WTO精神给予其充分的自主权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3、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六、外商投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依不同的行业和情况而定,有的可以约定经营期限,有的不能约定经营期限。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同中订明。
3、外资企业的期限、终结和清算外国投资者申报,经审查机关批准。
第八章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