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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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行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有关制度及《国家开发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设置专门的机构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健全内部财产管理制度,确保其安全与完整。

第三条 财产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对固定资产管理中做得好的有关人员应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的分类与计价,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固定资产租赁,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和转移,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在建工程管理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二年,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

第六条 固定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以下六类:

1、使用中固定资产;

2、未使用固定资产;

3、不需用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5、经营租出固定资产;

6、已单独入帐的土地。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2、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格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4、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计价。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应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及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外币折合差价等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交付使用且办理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有关费用、外币折合差额应计入当期成本支出。

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如因工程需要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用土地上的房屋等,应计入有关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的价值。

第八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价值的补偿,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冲减资本金。

第十条 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各类设备;

3、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已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2、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3、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5、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6、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7、关停机构的固定资产;

8、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按季提取折旧,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以分期摊入成本,摊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租赁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1、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仍作为我行固定资产管理,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租金收入按规定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2、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收取的租赁收入按规定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租入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租赁费支出直接列入成本,发生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即能增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效用或延长使用期限的改装、翻修、改建等支出,不计入当期费用,而作为递延资产在租赁有效期内分期摊入成本。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作为我行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按国家规定计提折旧,我行支付的融资租赁费中,租赁手续费和需安装设备在安排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利息支出或汇兑损益,计入营业支出。

构成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需安排设备在安装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或汇兑损益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增加营业支出。

第五章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和转移

第十八条 增加和调入固定资产,由财产管理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财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等手续。

第十九条 调出的固定资产,由财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新的按原购买价格或国家规定的调拨价格调拨,旧的按质论价或按资产评估部门确定的价格调拨,其价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部分,由调出方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盘盈和盘亏,由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盘亏的固定资产,注销其帐面价值,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经批准盘盈的固定资产,增加其帐面价值,其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一条 出售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数额与固定资产帐面净值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二条 一般性的固定资产超过使用期限,确已失去效能或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致损而无法修复的,经批准可作报废处理。

专项设备、设施及房屋等需要报废的,还应经技术部门鉴定,取得鉴定结论,才能作报废处理。

报废的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者发生产权转移、兼并、清算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固定资产重估计价与帐面净值的差额,其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其折价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四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隶属关系改变,机构合并或撤销单位的固定资产,按被合并单位帐面价值移交,对盘盈、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第二十、二十二条有关规定办理划转手续。

合并或撤销单位的财产,都要按规定编造财产清册,进行移交。

第二十五条 房屋及建筑物的报废、毁损应由行内有关部门审批。

其它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调拨等,50,000元以内的由财产管理部门审批;50,000-150,000元的由财会局审批;150,000元以上的由行里有关部门集体审批。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必须坚持帐、物分管的原则,做到实物增加要设帐建卡,实物减少要销帐销卡,保证帐实相符,帐卡相符,财会部门管理帐目,财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管卡和实物,相互制约,责任分明。

第二十七条 财会部门负责组织全行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工作,即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固定资产的帐务核算;正确核算和计提折旧;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即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维修、调配、报废等工作,对各类财产规定统一的管理手续,并负责固定资产的数量核算。

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合理有效地使用财产,做好日常保养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新增固定资产,财会部门要协同财产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单证,搞好固定资产的验收和交接工作。

财产管理部门及时填制固定资产登记卡,并记入固定资产登记簿,财会部门凭原始发票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分类帐。

第三十条 调出固定资产时应由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送财会部门审阅后,按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权限报批。

第三十一条 报废固定资产要严格掌握,慎重处理,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财会部门、财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组成鉴定组负责:

1、核对实物,查明报废的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所列各项内容是否一致,防止发生漏洞。

2、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查明是否能够维修和改装使用。

3、查明报废原因,对未到正常使用年限的过早报废和由非常事故造成的报废,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认真加以处理。

4、对报废固定资产残值进行估价,做好固定资产的变价处理工作。

5、按规定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财产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根据资产报废单分别登记有关固定资产帐卡,注销其帐面价值。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年终决算前都应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认真核对帐实、帐卡、帐单是否相符。

对清理中发生固定资产多缺时,财会部门、财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共同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批后,调整其帐目。

第三十三条 在日常管理中,必须完善固定资产的帐卡、领用、清理、盘点等管理制度,财产管理部门对因工作需要配给个人使用的财产,要建立领用归还制,调离本行时,必须办理交还签证手续。

财产管理部门工作,对全行的财产安全、完整负有全部责任,库存的各种财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随意动用和调换,行内的职工应支持财产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应重视和加强专用设备以及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设备的管理,建立健全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规章制度。

第七章 在建工程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第三十六条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工资、机械施工及所分摊的工程施工管理费计价。

第三十七条 出包工程按照支付的工程价款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三十八条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工程运转费及分摊的工程管理费计价。

第三十九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在扣除残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

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发生的,计入开办费,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十条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决算调整固定资产原价和已提折旧。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

附件二:

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及折旧年限

┌───────┬─────────────────────┬────┐

│ 分  类  │   目          录     │折旧年限│

├───────┼─────────────────────┼────┤

│房屋及建筑物 │                     │    │

├───────┼─────────────────────┼────┤

│一、房屋   │

(一)营业办公用房            │    │

│       ├─────────────────────┼────┤

│       │1、钢筋混凝钢结构            │30年 │

│       ├─────────────────────┼────┤

│       │2、钢筋混凝土砖结构           │30年 │

│       ├─────────────────────┼────┤

│       │3、砖木结构               │30年 │

│       ├─────────────────────┼────┤

│       │

(二)非营业办公用房           │    │

│       ├─────────────────────┼────┤

│       │1、钢筋混凝钢结构            │35年 │

│       ├─────────────────────┼────┤

│       │2、钢筋混凝土砖结构           │35年 │

│       ├─────────────────────┼────┤

│       │3、砖木结构               │35年 │

│       ├─────────────────────┼────┤

│       │(三)简易房               │5年  │

├───────┼─────────────────────┼────┤

│二、建筑物  │

(一)管道                │15年 │

│       ├─────────────────────┼────┤

│       │

(二)水塔                │15年 │

│       ├─────────────────────┼────┤

│       │(三)蓄水池               │15年 │

│       ├─────────────────────┼────┤

│       │(四)污水池               │15年 │

├───────┼─────────────────────┼────┤

│机器设备   │                     │    │

├───────┼─────────────────────┼────┤

│一、机器设备 │

(一)印刷机               │10年 │

├───────┼─────────────────────┼────┤

│二、动力设备 │

(一)锅炉及附属设备           │11年 │

│       ├─────────────────────┼────┤

│       │

(二)发电机组              │11年 │

│       ├─────────────────────┼────┤

│       │(三)空调设备              │11年 │

│       ├─────────────────────┼────┤

│       │(四)其他动力设备            │11年 │

├───────┼─────────────────────┼────┤

│三、通讯设备 │

(一)电话交换机             │5年  │

│       ├─────────────────────┼────┤

│       │

(二)小型电台              │5年  │

│       ├─────────────────────┼────┤

│       │(三)手提电话机             │5年  │

│       ├─────────────────────┼────┤

│       │(四)对话机               │5年  │

│       ├─────────────────────┼────┤

│       │(五)BP机               │5年  │

│       ├─────────────────────┼────┤

│       │(六)传真机               │5年  │

│       ├─────────────────────┼────┤

│       │(七)通讯加密设备            │5年  │

├───────┼─────────────────────┼────┤

│四、电子计算机│

(一)大型机               │8年  │

│       ├─────────────────────┼────┤

│       │

(二)中型机               │5年  │

│       ├─────────────────────┼────┤

│       │(三)小型机               │5年  │

│       ├─────────────────────┼────┤

│       │(四)微型机               │3年  │

│       ├─────────────────────┼────┤

│       │(五)终端机               │3年  │

├───────┼─────────────────────┼────┤

│五、电子设备 │

(一)电视机               │5年  │

│       ├─────────────────────┼────┤

│       │

(二)音响设备              │5年  │

│       ├─────────────────────┼────┤

│       │(三)录相机               │5年  │

│       ├─────────────────────┼────┤

│       │(四)摄像机               │5年  │

│       ├─────────────────────┼────┤

│       │(五)照像机               │5年  │

│       ├─────────────────────┼────┤

│       │(六)收录机               │5年  │

│       ├─────────────────────┼────┤

│       │(七)电冰箱               │5年  │

│       ├─────────────────────┼────┤

│       │(八)洗衣机               │5年  │

│       ├─────────────────────┼────┤

│       │(九)其他电子设备            │5年  │

├───────┼─────────────────────┼────┤

│六、安全保卫 │

(一)警报器               │5年  │

│  设备   ├─────────────────────┼────┤

│       │

(二)监视机               │5年  │

├───────┼─────────────────────┼────┤

│七、办公设备 │

(一)复印机               │5年  │

│       ├─────────────────────┼────┤

│       │

(二)电子打字机             │5年  │

│       ├─────────────────────┼────┤

│       │(三)誊印机               │5年  │

│       ├─────────────────────┼────┤

│       │(四)速印机               │5年  │

│       ├─────────────────────┼────┤

│       │(五)高级沙发              │5年  │

│       ├─────────────────────┼────┤

│       │(六)高级组合柜             │5年  │

├───────┼─────────────────────┼────┤

│八、医疗设备 │                     │6年  │

├───────┼─────────────────────┼────┤

│交通运输设备 │                     │    │

├───────┼─────────────────────┼────┤

│一、运钞车  │                     │4年  │

├───────┼─────────────────────┼────┤

│二、其他运输 │

(一)载货汽车              │6年  │

│  设备   ├─────────────────────┼────┤

│       │

(二)载客汽车              │6年  │

│       ├─────────────────────┼────┤

│       │(三)摩托车               │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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