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6修改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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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6修改版].doc

科环管理Q/BEIH-218.10-05-2016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BEIH-218.10-05-2016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RegulationsofEnvironmentalProtection

2016-06-30发布2016-06-30实施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职责 1

5管理活动的内容与规定 3

6检查与考核 9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企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

目的是为了实行环境保护全过程、集约化、专业化管理,建立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体制,规范竣工环保验收、重大环保治理项目建设、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同时规范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需要。

本标准代替了Q/BEIH-217.10-01-2012《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集团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

安全与科技环保部

本标准起草人:

臧电宗宋兆星

本标准修改人:

孙永兴张志勇

本标准审核人:

梅东升

本标准复核人:

关天罡

本标准批准人:

郭明星

本标准于2012年8月首次发布,2013年5月第二次修编,2016年6月第三次修订。

III

科环管理Q/BEIH-218.10-05-2013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京能集团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与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二级公司、子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6】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环发[2009]150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4]197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2015]4号《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气候[2012]16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第17号令《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DL/T362-2010《燃煤电厂环保设施运行状况评价技术规范》

Q/BEIH-217.10-10-2016《安全与环保信息报告规定》

Q/BEIH-216.09-39-2013《环保技术监督导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3.1环境

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2环境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3.3三同时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4重大环保治理项目

是指脱硫、脱硝、除尘、噪音、烟尘、固废、废油、污水排放等投资额在100万及以上的环保改造项目。

3.5京能集团

是指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全资、控股公司的统称。

3.6集团公司

是指集团公司总部。

3.7子公司

是指各二级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的统称。

4职责

4.1安全与科技环保部

4.1.1本标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

4.1.2负责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4.2能源建设部

负责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4.3生产管理部

4.3.1负责集团公司环保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4.3.2负责集团公司环保设施大修、技改管理工作。

4.4实业管理部

4.4.1负责集团公司房地产开发、物业、油库类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4.5子公司

4.5.1二级公司

4.5.1.1负责执行本标准,并组织本公司及下属企业相应标准的制定,不断规范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

4.5.1.2负责对本公司及下属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4.5.2其他子公司

4.5.2.1负责执行本标准,并组织本企业相应标准的制定。

4.5.2.2负责本企业及下属单位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不断规范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

5管理活动内容与规定

5.1总则

5.1.1京能集团环境保护管理,依据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要求,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全面管控”的原则,以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为基础,以绩效考核、全方位对标为手段,秉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构建“政策解读、管理支撑、风险前瞻、技术创新”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塑造“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的形象。

5.1.2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5.1.3建设项目管理、生产过程管理工作中必须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推行文明清洁生产,控制有害物质排放,防治环境污染。

5.1.4京能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实行企业总经理负责制,企业总经理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企业总经理要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依法履行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全面完成国家、地方政府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及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5.1.5集团公司、各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实行环境保护职能机构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各部门分工负责制,全面完成国家及地方政府各项环保政策要求及下达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5.1.6各子公司建立环境保护三级管理机构,集中全公司的力量做好各类环保管理工作,设置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组织会议、召集专项活动等工作。

5.1.7各子公司根据建设项目情况、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情况,结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制订实施细则,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5.1.8环境保护设施是生产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工作,应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内,实行全过程管理。

5.1.9加强环境安全管理,重点对生产危化品、产生危废和生产废水及生产过程中含有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进行辨识和管理,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5.1.10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定期进行环保设施检查,集团公司每三年进行1次,各子公司每年至少进行1次。

环保设施的检查应以环境监测、检查为手段,科学、客观地评价环境保护的管理水平、环保设施的运行水平和对污染物的控制水平,全面系统地查找和分析环保设施存在的隐患,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和实施方案。

各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范围确定检查项目,主要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范围需涵盖):

全厂性环境保护、大气污染物脱除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含监管的污水处理厂)、噪声治理、灰渣(含灰渣、石膏、废渣、煤矸石)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危废管理、放射性物质管理、电磁波辐射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

环境保护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5.1.11实行全员环保教育,提高全员环保意识,推动环保科技进步,提高环保科技水平。

5.2目标管理

5.2.1京能集团实施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建立环境保护目标管理体系,其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是按政策要求对所有污染物进行管控、各类排放的污染物达标排放、不发生重大污染事故、不发生环保处罚事件。

5.2.2环境保护目标

5.2.2.1发电企业

5.2.2.1.1不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5.2.2.1.2污染物达标排放。

5.2.2.1.3按照政策要求对所有污染物进行管控,不发生违规处罚事件。

5.2.2.1.4按照环评批复及环保竣工验收批复的要求进行生产,不发生违规处罚事件。

5.2.2.1.5按照政策要求进行环保设施改造,不发生违规处罚事件。

5.2.2.1.6不发生因本单位责任造成的严重环境影响事件。

5.2.2.2基建企业

5.2.2.2.1不发生“未批先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事件。

5.2.2.2.2不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5.2.2.2.3不发生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事件。

5.2.2.3煤矿企业

5.2.2.3.1不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5.2.2.3.2污染物达标排放。

5.2.2.3.3按照政策要求对所有污染物进行管控,不发生违规处罚事件。

5.2.2.3.3不发生矿区沉陷、生态环境损害事件。

5.2.2.3.4不发生工作场所环境污染影响人身健康事件。

5.2.2.3.5不发生因本单位责任造成的严重环境影响事件。

5.2.2.4.4热力企业

5.2.2.4.1不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5.2.2.4.2污染物达标排放。

5.2.2.1.3按照政策要求对所有污染物进行管控,不发生违规处罚事件。

5.2.2.1.4按照环评批复及环保竣工验收批复的要求进行生产,不发生违规处罚事件。

5.2.2.1.5按照政策要求进行环保设施改造,不发生违规处罚事件。

5.2.2.1.6不发生因本单位责任造成的严重环境影响事件。

5.2.2.5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企业

5.2.2.5.1不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5.2.2.5.2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气体泄漏事故。

5.2.2.5.3污染物达标排放。

5.2.2.5.4按照政策要求对所有污染物进行管控,不发生违规处罚事件。

5.2.2.5.5按照环评批复及环保竣工验收批复的要求进行生产,不发生违规处罚事件。

5.2.2.5.6不发生工作场所环境污染影响人身健康事件。

5.2.2.5.7不发生因本单位责任造成的严重环境影响事件。

5.2.2.6其他生产企业

5.2.2.6.1不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5.2.2.6.2污染物达标排放。

5.2.2.6.3按照政策要求对所有污染物进行管控,不发生违规处罚事件。

5.2.2.6.4不发生工作场所环境污染影响人身健康事件。

5.2.2.6.5建设、生产现场不发生噪音、扬尘、强光等扰民的事件。

5.2.2.6.6不发生因本单位责任造成的严重环境影响事件。

5.2.3各子公司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自身的环境保护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各子公司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对环境保护实行控制和考核,并分级提出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落实到部门、班组和个人,真正形成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相互配合、监督到位的闭环管理,并与绩效挂钩。

5.3集团公司主要职责

5.3.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贯彻执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及环保竣工验收批复文件的要求,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内容为生产、生活过程中对所在场地及周围环境产生影响的所有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环境影响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废水排放治理、固废(含危废)管理、噪音治理、扬尘治理、放射性物质管理、电磁波辐射防护等工作。

5.3.2编制并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的规划、计划和管理标准。

5.3.3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下达的污染治理及限期治理任务。

5.3.4负责环境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监督管理,对各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5.3.5负责统一管理集团内部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并进行内部调剂、交易。

5.3.6参加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监督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验收。

5.3.7负责所属企业环境监测网的管理和环境统计。

5.3.8组织重大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集团公司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5.3.9负责监督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和改造工程实施,组织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及处理。

5.3.10参与电力建设与生产管理中有关方案设计、设备选型、环境保护方案的技术把关工作。

5.3.11负责集团公司碳排放管理工作,统一组织、安排各子公司碳核查、碳减排项目开发、碳配额交易等工作,审批各子公司年度碳排放核查的对外报送文件、碳配额交易协议及碳排放信息披露等。

5.3.12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加强国内外环境保护科技信息交流工作,及时跟踪国际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定期举办各类环境保护业务培训班,提高环境保护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5.3.13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及演练工作。

5.3.14对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污染物超标排放及发生其它环境保护违法事件,未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子公司进行考核。

考核依据《控股企业全方位对标奖励与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年度考核责任书。

如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事件,则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5.3.15负责集团公司环境保护信息的上报和对外发布工作。

5.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5.4.1各类建设项目(包括电力、煤矿能源建设项目及化工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及《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的要求。

5.4.2严格落实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排放总量指标优先使用集团内部节余可交易指标,由集团公司统一进行调剂。

5.4.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并报送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能源建设部、安全与科技环保部参与对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查。

5.4.4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选型应遵循技术成熟、可靠、适用的原则,能源建设部、生产管理部和安全与科技环保部共同负责审查设计方案和设备选型,采用成熟的技术和设备。

5.4.5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开工建设情况,并定期书面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同时报送集团公司。

5.4.6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不得发生如下事件:

5.4.6.1“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5.4.6.2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擅自发生重大变动。

  

5.4.6.3超过法定期限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重新审核。

5.4.6.4建设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5.4.6.5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试运行。

5.4.6.6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5.4.6.7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5.4.6.8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5.4.7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进行工程监理时,必须同时按国家规定的监理程序和要求,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理(包括设计、施工、试运行、竣工等),并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监理资格证书,监理人员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监理资格证和上岗证,并熟悉该项目环境保护专业。

5.4.8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全面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建设项目对外招投标、谈判、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应有环境保护专业人员参加。

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规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4.9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项目竣工后,应及时修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影响的生态环境。

5.4.10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5.4.11建设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日常监督管理记录、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5.4.12建设项目进入试运行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

在进行委托前把试运行期间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汇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对建设单位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5.4.13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经集团公司审核,由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5.4.14建设单位在竣工环保验收通过后,应及时申请、落实环保电价等优惠政策。

5.4.15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及时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立环保设施、设备的技术档案,编写运行规程和检修规程,保障环保设备正常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5.4.16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5.5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5.5.1各子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编制污染防治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审批并组织实施。

5.5.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必须满足国家和当地排放标准要求。

按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确定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子公司,必须按照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5.5.3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品的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要求,防止因使用和管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

5.5.4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子公司,必须按有关规定申报登记,严格管理和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5.5.5煤矿企业积极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回填及老矸石山种草种树等工作,恢复生态环境。

5.5.6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矿井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

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废水达标排放或实现废水零排放。

5.5.7监管污水处理厂的子公司,根据有关要求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稳定达标投运。

5.5.8根据有关政策及环评批复的要求实现雨污分流,确保废水达标排放,有条件的子公司实现废水零排放。

5.5.9环境保护设施应正常运行和维护,不得擅自降低运行效率、停运或拆除,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

确需停运或拆除的,必须提前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集团公司批准。

环境保护设施的规模、地点、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集团公司申报,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5.5.10各子公司必须根据污染治理需要统筹安排污染防治计划和资金。

法规、政策确定的或申请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必须全部专项用于污染治理。

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做好排污费的核定和缴纳工作。

5.5.11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有完整的记录,并实行严格的档案管理。

5.5.12各子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根据集团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导则》规定执行。

5.5.13各子公司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宣传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

5.5.14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和当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对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5.5.15重大环保治理项目建设管理:

5.5.15.1重大环保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包括:

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和审批、招标工作上报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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