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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四环线指挥部环境管理手册—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武汉市四环线指挥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作好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所有关于控制环境污染的法律和法规,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施工中的燃料、油、沥青、污水、废料、垃圾以及弃方等有害物质对水体、土壤的污染,防止扬尘、噪音和汽油等物质对大气的污染。

第三条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管理新机制,认真贯彻实施ISO14000标准,确保本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地运行,将本工程建成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第二章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四条指挥部环保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安全环保部主持,各项目部项目经理为环保第一责任人,各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设专职环境保护员。

环保人员应由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环保经验,经过专职培训的技术人员担任。

第五条指挥部建立工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由常务副指挥长任组长,其他副指挥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技术质量部、工程管理部、安全环保部、综合办公室、合约商务部、财务资金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下属各局项目部项目经理任组员。

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制定各类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定期组织环境保护大检查并及时做出总结、评比,做好对各项目部的环境保护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章 环境管理目标

第六条本项目环境保护目标:

有毒有害气体及施工扬尘控制在国家排放标准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要求以内;施工弃土、弃碴,按指定场地进行弃置,杜绝随便倾倒;施工废水排放达到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要求以内,生活污水控制达到国家标准;有害废弃物排放处理达到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要求;加强节能降耗管理;做好施工过程环境保护;污染责任事故发生率为零。

第七条建立和落实工程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

建立分级负责的责任制,对所管辖的工程项目明确责任人,层层签订环保责任书,定期进行责任考核,环境保护工作出了问题,要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所有部门,都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各级各部门还要把环境保护工作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和职工,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第八条各项目部项目经理对其工程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五章 环境保护制度

第九条项目部按《项目策划书》及工程承包合同、当地环保法律、法规,确定项目环保管理方案,编制《环保管理实施计划》,确定项目部环保管理人员、设备设施配备、管理内容、管理措施、管理要求。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核实、确定环境敏感点,环境保护目标和对应的环保法规及其它要求。

第十条指挥部应督导各项目部对项目实施的工作范围进行详细分析,并相应确定环境影响因素,对环境影响因素的重要性进行评估,相应编制《项目环境因素评估及环保管理计划表》,并报指挥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若因工程内容、环境要求发生变化,则要相应调整环保方案。

第十一条各项目部根据环保工作方案和施工内容制定本工程的环保培训计划,对相关人员进行环保培训,每月对相关人员的有关环境知识进行考核,考核的成绩作为相关人员业绩考核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各项目部施工现场设环保负责人,负责日常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环保负责人组织每周对施工现场的环保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环保周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整改,重大问题报告项目经理。

环保周报定期在现场公告栏公布,并开展文明施工、环保施工劳动竞赛,建立奖罚制度。

第十三条指挥部安排人员对重要的环境影响因素的控制情况进行监察与监测。

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污染事故,应视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污染影响。

第十四条项目部定期对污水排放,砼消耗、木材消耗、纸张消耗、水电、燃料消耗进行统计分析,掌握环保数据。

第十五条各项目部须在工地门口设置公众投诉信箱,并公布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对群众投诉要及时处理并在三天内给予答复;工程完成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清理好场地,恢复设施和绿化,并对环保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资料整理。

第五章 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防止地形植被破坏

(一)对合同规定的施工界限内、外的植被、树木等尽力维持原状;砍除树木和其它经济植物时,应事先征得所有者和业主的同意,严禁超范围砍伐。

(二)合理安排施工用地,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树木进行移植,保护施工场地和临时设施附近的植被。

(三)营造良好的环境,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经常进行卫生清理,同时在生活区周围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生活环境。

(四)尽早做好防护工程、排水工程和裸露地表的植被覆盖,防止水土流失。

(五)对有害物质(如燃料废料、垃圾等)要通过专门处理后运至指定地点进行掩埋,防止对动、植物造成损害。

(六)工程完工后,及时对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并按设计要求采用植被覆盖或其他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防治噪声污染

(一)在施工过程中尽量采用低噪音的工艺、施工方法和设备,并加强设备的现场维修和保养,保证设备长期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二)对自卸货车、起重机等移动机械采用安装排气管消音器减低噪音;对空压机、砼搅拌机、砼泵、柴油机组、电动机组等固定机械采用隔离机器的振动部件来降低噪声,如底座加装抗震板、隔震器等。

(三)在居民居住集中地段施工,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作业时间,尽量不在中午和夜间进行噪音很大的生产作业,若由于施工中不能中断的技术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中午或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必要的降低施工噪声的措施。

(四)钢筋加工、混凝土拌和站等场地选择尽量远离居住区,机械车辆途径居住场所时应减速慢行,不得鸣笛。

(五)在比较固定的机械设备附近,修建临时隔音屏障,减少噪音传播。

(六)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和工作面,适当控制机械布置密度,条件充许时拉开一定距离,避免机械过于集中形成噪音叠加。

第十八条防治水污染

(一)施工场区的生活污水经生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入不外流的地表水体,不得在场区附近形成新的积水洼地,严禁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江、湖内。

(二)清洗骨料的水和其他施工废水,采取过滤、沉淀等方式处理后方可排放,以免污染周围环境。

(三)施工机械的废油、废水,采取隔油池等有效措施加以处理,不得超标排放。

(四)钻孔桩施工时按施工设计设置泥浆沉淀池,由泥浆车外运至指定弃场,严禁将泥浆直接排入汉江及滩涂。

(五)燃料、油和颜料等物品应保存在合适的安全容器中,并放在指定地点,以免意外泄漏进入江、湖中。

钻孔桩产生的泥浆,依据现场施工情况,采用相应的措施

第十九条防治空气污染

(一)在设备选型时选择污染小、性能优良、效率高的设备,并安装空气净化系统,废气和尾气确保达标排放。

(二)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废旧材料、及其他有毒、有害和有恶臭气味的物质。

(三)材料堆放场、施工便道及生产、生活区道路需采取硬化处理,并经常洒水,现场暂存土采取遮盖措施,防止起风扬尘。

(四)水泥、砂等易扬尘的材料,安排在库房内或存放时严密遮盖,运输时蓬布覆盖严密,并装量适中,不得超限运输。

(五)现场主出入口处设置洗车槽,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能离场上路行驶。

在装运建筑物材料、土石方、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时,派专人负责清洁周边道路,保证施工运输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

第二十条防止固体废弃物污染

(一)施工营地和施工现场的生活垃圾,应集中堆放,经当地环保部门同意后,运至指定地点。

(二)报废材料或施工中返工的挖除材料立即运出现场并进行掩埋等处理。

对于施工中废弃的零碎配件,边角料、水泥袋、包装箱等及时收集清理并搞好现场卫生,以保护自然环境与景观不受破坏。

第二十一条搅拌站环境保护措施

(一)搅拌站建设过程中严格按审批的用地数量控制用地范围,严禁超范围用地。

(二)搅拌站施工之前要进行详细规划设计,设计中重点考虑防排水设施、净化排污设施、原材料防尘设施、防噪声污染措施、净化排污设施等。

(三)搅拌站的选址宜远离居民生活集中区不少于500米,并位于居民区的下风向,搅拌站的选址尽量占用荒地,少占农田和林地植被。

(四)搅拌站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对周围林木和花草及农作物保护工作,严禁砍伐、踩踏和破坏用地范围外的林地植被。

(五)各种排水系统和排污设施须满足排水、排污要求,污水必须经沉淀池净化处理达到排放要求后方可排放,严禁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至江河及其它水体中。

(六)排污系统应经常检查疏通,防止沟道堵塞污水漫流造成污染事故。

(七)各种原材料分类堆放覆盖,防止细颗粒材料在风力、雨水等的作用下弥漫于空气或水体中造成环境污染。

(八)各种设备、车辆运转产生的噪声必须满足要求,夜间和附近居民作息时间禁止车辆鸣笛。

(九)搅拌站场地经硬化处理,经常清扫,定期洒水,防止扬尘。

(十)生活区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定期清理至指定地点。

(十一)各种废弃材料应分类回收,有化学污染的材料要设置专门的仓库分类堆放。

(十二)运输车辆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防止漏油造成对路面和水体污染。

(十三)加强对搅拌站全体职工的环境保护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十四)制订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立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制订环境保护奖罚措施,并派专人负责搅拌站的环境保护监督工作。

(十五)工程完工后,搅拌站所占用的土地要进行复耕和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

第二十二条钢筋加工场环境保护措施

(一)钢筋加工场的建设严格按审批的用地数量控制用地范围,严禁超范围用地。

(二)钢筋加工场施工之前要进行规划设计,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设置要合理、紧凑,严禁随意搭建,尽量减少对农田的占用和对林地植被的损坏。

(三)做好场内排水,周边要设置排水沟,生活污水经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禁止直接排入水渠、河流、池塘等。

(四)钢筋加工场的选址宜远离居民生活集中区不少于200米,尽量占用荒地,少占农田和林地植被。

(五)钢筋加工场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对周围林木和花草及农作物保护工作,严禁砍伐、踩踏和破坏用地范围外的林地植被。

(六)钢筋等原材料分类堆放覆盖,防止生锈钢筋在雨水的冲刷作用下污染环境。

(七)钢筋加工场场宜地经硬化处理,经常清扫保持清洁,干旱季节定期洒水,防止扬尘。

(八)生活区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定期清理至指定地点。

(九)各种废弃材料分类回收堆放于指定地点,禁止乱丢乱放。

(十)加强对钢筋加工场全体职工的环境保护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并派专人负责钢筋加工场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工程完工后,要对钢筋加工场所占用的土地进行复垦和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

第二十三条施工便道环境保护措施

(一)施工便道严格按审批的用地数量控制用地范围,在满足工程需要的前提下不占或少占农田,严禁超范围用地,尽量利用已有道路,新建的施工便道,要结合地方乡镇既有道路,合理选择线路。

(二)便道施工前要进行规划设计并严格设计方案施工。

(三)便道施工中做好对周围林木、花草及农作物保护工作,严禁砍伐、踩踏和破坏用地范围外的林地植被。

(四)施工便道通过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附近时,施工便道时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或限时段施工,避免对附近居民产生影响。

(五)做好路基路面的防排水措施,防止路基路面积水,路面做成2.5%左右的排水坡,路基采用挖边沟排水。

(六)利用原有乡村道路时,要注意路面维护和防止交通堵塞,干旱天气定期洒水防止扬尘。

(七)夜间施工,车辆经过居民集中区、医院附近时禁止鸣笛。

(八)施工便道在干旱天气施工时要定期洒水,防止扬尘对空气产生污染。

(九)运输细颗粒材料、带有污染的材料及各种废弃材料时要采取覆盖封闭式运输。

第二十四条生活区环境保护措施

(一)生活区设置严格按审批的用地数量控制用地范围,严禁超范围用地。

(二)生活区的设置本着节约用地、方便生活、利于生产、保护植被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选址,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设置要合理、紧凑,严禁随意搭建,尽量减少对农田的占用和对林地植被的损坏。

(三)生活区的设置要相对集中,设置必要的公共卫生设施,废水净化池、化粪池,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定期清理,避免生活垃圾污染环境。

(四)生活区临建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对周围林木和花草及农作物保护工作,严禁砍伐、踩踏和破坏用地范围外的林地植被。

(五)各种排水系统和排污设施须满足排水、排污要求,污水必须经沉淀池净化处理达到排放要求后方可排放,严禁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至江河及其它水体中。

(六)生活区场地采取硬化处理,经常清扫保持清洁,定期洒水,防止扬尘。

(七)生活区设置垃圾桶,固体垃圾集中堆放、适时运至环保部门指定地点,保持驻地清洁。

(八)加强对全体职工的环境保护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九)各项目部建立以指挥长为组长、安质部为主责部门、各作业队为主体的生态环境保障体系,制订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奖罚措施,并派专人负责生活区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十)工程完工后应将临时生活设施全部拆除,可以利用的临时设施,可通过当地政府或环保部门的同意,协议转让。

施工场地要认真清理并收集施工垃圾运至指定的位置处理或就地掩埋。

生活区所占用的土地要做好复垦和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

第六章 环境管理经济措施

第二十五条各项部必须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保证措施。

建立环境保护风险抵押金制度,发生事故时,应对事故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还将扣除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六条指挥部将定期、不定期对各项目部进行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计划要求使用安全资金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指挥部将提取部分专项资金对各项目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季度和年度考评,对达标单位进行奖励。

第七章 环境保护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应急预案

指挥部应督导各项目部除对一般常见环保管理因素识别外,应对防洪、水浸、暴雨、特别气象等环境因素进行识别,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安全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负责统一指挥、调动,并根据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采取对应措施并组织实施,将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程序

(一)各项目部在开工前根据应急准备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物资、设备,明确有关人员职责权限。

(二)项目部在开工之初可进行环保演习,在雨季之前进行防洪、防暴雨等方面的演习。

(三)发生事故时,各项目部境污染及水土保持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在接到污染事故发生的警报后,应立即通知指挥部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并派和应急小组赶赴现场,当出现重、特大突发性环境污染和水体污染事件时,应同时通知业主及环境监理及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积极配合组织事故救援。

(四)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应急小组到达现场附近后,应根据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等情况,组织个人防护,进入现场实施应急。

要尽快弄清污染事故种类、性质,污染物数量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等第一手资料,经综合总结情况后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合理的污染处理临时方案,经允许后迅速根据任务进行实际分工,按照应急预案的处理程序和规范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处理过程、情况和数据报指挥部。

第三十条紧急事故应急工作要求

(一)现场污染控制

1.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与相关部门配合,切断污染源,隔离污染区,防止污染扩散;

2.及时通报或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3.参与对受危害人员的救治。

(二)现场调查与报告

1.污染事故现场勘察;

2.调查取证;

3.按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程度认定事故等级,共分四级。

根据《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进行汇报。

4.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应急小组应采取污染跟踪监测,直至污染事故处理完毕、方可警报解除。

(三)后勤保障

1.应急启动时的通信保障。

应急通知下达与接收以无线通信为主,利用手机、对讲机,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

确保应急通知快速下达。

2.运转的确认和调度由各项目部的环保及水保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平时各应急车辆须保证100公里以上的行车用油。

在事故处理中应急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交通等勤务保障。

3.医疗保障。

应急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中毒或受伤,可就近送至医院救治或及时与医疗单位联系,组织现场救治,应急终止后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转院或继续治疗。

(四)生活保障。

由应急领导小组拟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指挥部安全环保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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