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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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GF-2021-0513

 

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制定

国家能源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二一年十二月

《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一、《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是对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场站并入电网时双方调度和运行行为的约定,适用于向公用电网供电的新能源场站项目与电网之间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接入10kV及以下电网的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可参考此《示范文本》,在合同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简化条款内容签订。

光热、海洋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也可以参照使用。

二、《示范文本》主要针对新能源场站并入电网调度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设定了双方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行为规范。

对于本文本中所涉及的技术条件,如果国家、行业颁布新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双方应遵从其规定。

三、《示范文本》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约定或据实填写,空格处没有添加内容的,请填写“无”。

《示范文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

协议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和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四、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交易合同的实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协议双方应注意所签并网调度协议与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的一致性。

五、《示范文本》特别条款及附件中略去的部分,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或约定。

第1章定义与解释

第2章双方陈述

第3章双方义务

第4章并网条件

第5章并网申请及受理

第6章调试期的并网调度

第7章调度运行

第8章发电计划

第9章设备检修

第10章涉网性能

第11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第12章调度自动化

第13章调度通信

第14章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

第15章事故处理与调查

第16章不可抗力

第17章违约责任

第18章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第19章协议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第20章争议的解决

第21章适用法律

第22章其他

附件1:

并网点图示

附件2:

新能源场站技术参数

附件3:

新能源场站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略)

附件4:

发电单元GPS位置图(略)

(协议编号:

并网调度协议

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

,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已取得本协议所指风电场(机组)/光伏电站(阵列)(以下简称新能源场站)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经营管理适于新能源场站运行的电网,并同意乙方新能源场站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并入电网运行。

(2)乙方在拥有/兴建/扩建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MWp)的新能源场站,并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新能源场站并入甲方电网运行。

为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行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1章定义与解释

1.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电力调度机构:

指电力调度(通信或控制)中心,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方。

1.1.2新能源场站:

指位于由乙方拥有/兴建/扩建,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MWp),共组风电机组/光伏电池阵列(简称发电单元,发电单元编号、容量及技术参数详见附件2,位置详见附件4)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3调度命名:

指电力调度机构依据电网网架结构、新能源场站接入方式、地理位置等综合因素,对新能源场站的正式命名。

1.1.4并网点:

指新能源场站与电网的连接点(见附件1)。

1.1.5首次并网日:

指新能源场站(首台发电单元)与电网进行连接的第一天。

1.1.6并网申请书:

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将其新能源场站并入电网的书面申请文件。

1.1.7并网方式:

指新能源场站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连接方式。

1.1.8AGC:

指自动发电控制(AutomaticGenerationControl)。

1.1.9AVC:

指自动电压控制(AutomaticVoltageControl)。

1.1.10RTU:

指远动装置(RemoteTerminalUnit)。

1.1.11PMU:

指同步相量测量装置(SynchronizedPhasorMeasurementUnit)。

1.1.12功率变化率:

在单位时间内新能源场站输出功率最大值与最小值之间的变化量。

1.1.13新能源场站运行集中监控系统:

指新能源场站用以监视、控制发电单元和其他站内设备运行状态,接受并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有功、无功功率调整、发电单元投切指令,上传发电单元及公用系统运行状态、参数等信息,上报实时新能源监测系统(环境监测系统)、发电功率预测系统数据,申报检修计划、发电功率申报曲线等计算机监视、控制、信息系统的统称。

1.1.14新能源场站并网技术支持系统:

指新能源场站运行中用以保证新能源场站符合并网运行要求、并网点电能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的设施,能够实现新能源场站有功控制功能、无功及电压控制功能、电能质量控制功能、紧急情况下的安全解列功能等。

1.1.15电力监控系统:

指用于监视和控制电力生产及供应过程的、基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及智能设备,以及作为基础支撑的通信及数据网络等。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系统和设备:

能量管理系统、调度交易计划系统、广域相量测量系统、变电站自动化系统、新能源场站监控系统、配电监控系统、电能量计量系统、时间同步监测系统、故障录波设备、相量测量设备、电能量采集装置、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综合数据通信网络、通信管理系统(TMS)、通信设备网管系统等。

1.1.16解列:

本协议专指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联系中断。

1.1.17特殊运行方式:

指因某种需要而使新能源场站或电网接线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运行安排。

1.1.18新能源场站(发电单元)可用容量:

指新能源场站(发电单元)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修正后的最大可用出力。

1.1.19故障穿越能力:

当电网故障或扰动引起新能源场站并网点的电压跌落(或抬升)时,在规定的电压跌落(或抬升)范围内,新能源场站(发电单元)能够不间断并网运行的能力。

1.1.20发电功率申报曲线:

指新能源场站在新能源发电功率预测的基础上,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的发电计划建议曲线。

1.1.21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

指电力调度机构每日编制的用于确定新能源场站次日各时段发电出力的曲线。

1.1.22紧急情况:

指电力系统内发电、输电、变电及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出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断面潮流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导致电力系统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23涉网性能:

指涉网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发电控制系统(AGC)、自动电压控制系统(AVC)、快速频率响应、高低电压穿越和其它涉网设备的功能、性能、参数等。

1.1.24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指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的用于规范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行为的规程。

1.1.25甲方原因:

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甲方的责任,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26乙方原因:

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乙方的责任,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27购售电合同:

指甲方与乙方就新能源场站所发电量的购售及相关商务事宜签订的合同。

1.1.28工作日:

指除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文中没明确工作日的,均指自然日。

1.1.29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

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解释

1.2.1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1.2.2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年、月、日均为公历年、月、日。

1.2.5本协议中的“包括”一词指:

包括但不限于。

1.2.6本协议中的数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数。

1.2.7本协议中引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如有更新,按照新颁布的执行。

第2章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本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双方义务

3.1甲方的义务包括:

3.1.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尊重市场化原则,根据新能源场站的技术特性及其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新能源场站进行统一调度(调度范围见附件3)。

3.1.2负责所属电网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检修维护和技术改造,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新能源场站正常运行的需要。

3.1.3根据购售电合同及乙方市场化交易合同的约定,结合电网运行实际情况,依据乙方申报的月度发电计划建议、日发电功率申报曲线,按时编制并向乙方提供月度发电计划、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及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

3.1.4按照乙方提供的设备检修计划建议,合理安排新能源场站的设备检修。

3.1.5支持、配合乙方对相应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对乙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乙方运行中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新能源场站运行集中监控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电能计量系统、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等相关专业、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1.6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向乙方通报与其相关的电网重大设备缺陷信息、与新能源场站相关的输电通道能力,定期披露与乙方有关的电力调度信息。

3.1.7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要及乙方设备的特性,及时按程序修改相应规程、规范。

3.1.8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

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

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制定网厂联合反事故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

3.1.9配合乙方或由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能源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

3.1.10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全额保障性收购乙方的上网电量。

3.2乙方的义务包括:

3.2.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以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合理组织新能源场站生产。

3.2.2配备新能源场站运行集中监控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实时新能源监测系统(环境监测系统)、新能源发电功率预测系统及相应的自动化、通信等装置,保证其正常运行,并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3.2.3场站配置的二次设备及系统需符合电力二次系统技术规范、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要求及相关设计规程,新能源场站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保证满足能源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3.2.4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令或市场交易结果组织新能源场站实时生产运行,参与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等辅助服务。

3.2.5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提供新能源场站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执行已批准的检修计划,做好设备检修维护工作。

3.2.6接受甲方根据第3.1.5款作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并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和检修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工作。

3.2.7根据需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并报甲方备案,涉及电网安全的,须征得甲方同意。

3.2.8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地向甲方提供新能源场站设备运行情况及生产信息,相关气象信息等。

3.2.9制定与甲方电力系统规程、规范相统一的现场运行规程,并送甲方备案。

3.2.10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

配合甲方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落实检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电力调度机构有明确的反事故措施或其他电力系统安全要求的,乙方应按要求实施并运行维护;将有关安全措施文件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参加电力调度机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

3.2.11配合甲方或由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能源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

第4章并网条件

4.1乙方已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新能源场站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4.2乙方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反事故措施和其他有关规定,且与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并网后检测合同,检测应符合《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19963)、《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19964)要求,按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网正常运行方式已经明确,变频器等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并入甲方电网运行、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条件。

4.3新能源场站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1章的有关约定。

4.4新能源场站调度自动化设施、新能源场站运行集中监控系统、有功功率自动控制系统(AGC)、自动电压控制系统(AVC)、并网技术支持系统、新能源发电功率预测系统、新能源实时监测系统等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应与新能源场站发电设备同步投运,并符合本协议第12章的有关约定。

4.5新能源场站电力调度通信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应与新能源场站发电设备同步投运,并符合本协议第13章的有关约定。

4.6新能源场站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进行配置,并通过由双方共同组织的测试和验收。

4.7新能源场站的监控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14号令)及《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国能安全〔2015〕36号)、《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318号)等有关规定及要求,已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电力调度机构认可,具备投运条件。

4.8新能源场站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其中涉及电网安全的部分应与电网规程相一致。

4.9新能源场站有调度受令权的运行值班人员,须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4.10甲方与乙方运行对应的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基建程序验收合格,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新能源场站接入运行的条件。

4.11双方针对新能源场站并入电网后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并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4.12若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新能源场站加装新的涉网设备时,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给予乙方充足的完成时间,双方达成统一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新增加涉网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4.13乙方应具备与电力调度机构及时、准确进行调度运行信息(机组发电计划、考核结果、机组可调出力、邮件通知等)交互的系统。

第5章并网申请及受理

5.1乙方新能源场站并网须向甲方申请,并在甲方受理后按照要求的方式并入。

5.2并网申请

乙方应在新能源场站首次并网日的日前,向甲方提交并网申请书,并网申请书应包含本次并网设备的基本概况、验收情况、并网新能源场站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等内容,并附齐本协议第5.5条所列的资料。

5.3并网申请的受理

甲方在接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应按照本协议第4章约定和其他并网相关规定认真审核,及时答复乙方,不得无故拖延。

5.3.1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在新能源场站首次并网日日前向乙方发出书面确认通知。

5.3.2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确认,但应在收到并网申请书后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不确认的理由。

5.4并网申请确认后,双方应就新能源场站并网的具体事宜做好安排。

5.4.1甲方应在已商定的首次并网日前日向乙方提供与新能源场站相关的电力系统数据、设备参数及系统图,包括与新能源场站相关的电网继电保护整定值(或限额)和与电网有关的新能源场站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或限额)。

涉及实测参数时,则在收到实测参数个工作日后,提供继电保护定值单。

5.4.2向乙方提供联系人员(包括有调度发令权人员、运行方式人员、继电保护人员、自动化人员、通信人员等)名单和联系方式。

5.4.3乙方应在收到确认通知后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并与电力调度机构商定首次并网的具体时间与程序。

5.4.4甲方应在新能源场站首次并网日日前对乙方提交的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予以书面确认。

5.4.5双方认为需要商定的其他具体事宜:

5.5乙方提交并网申请书时,应向甲方提供准确的中文资料(需要在并网启动过程中实测的参数可在发电单元并网后日内提交),包括:

(1)场站发电单元数量及容量、拟投产日期、经纬度、场站地形地貌图等。

(2)与新能源场站有关的技术参数及信息:

包括发电单元型号、性能参数、额定功率因数、功率调节速率、有功及无功特性曲线等。

(3)潮流、稳定计算和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所需的相关技术参数:

包括典型发电单元模型及参数、新能源场站等值模型及参数,主变压器、集中无功补偿装置、谐波治理装置等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及实测参数(包括主变压器零序阻抗参数)。

(4)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图纸(包括发电单元、变压器整套保护图纸)、说明书,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安装调试报告。

(5)与甲方有关的新能源场站调度自动化设备技术说明书、技术参数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新能源场站远动信息表(包括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变比及遥测满刻度值),新能源场站电能计量系统竣工验收报告,新能源场站计算机系统安全防护有关方案和技术资料。

(6)与甲方通信网互联或有关的通信工程图纸、设备技术规范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

(7)其他与电网运行有关的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和实测参数。

(8)现场运行规程。

(9)电气一次接线图、发电单元地理分布及接线图。

(10)新能源场站升、降负荷的速率,新能源场站运行集中监控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有关参数和资料。

(11)厂用电保证措施。

(12)多年气象数据,包括风速、风向、气温、气压/辐射强度、日照时间等,或提供相关气象报告。

(13)新能源场站调试计划、升压站和发电单元启动调试方案。

(14)新能源场站有调度受令权值班人员名单、上岗证书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15)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专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16)其他:

 

第6章调试期的并网调度

6.1乙方根据甲方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进行新能源场站并网运行调试。

6.1.1新能源场站调试运行发电单元应视为并网运行设备,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运行管理,遵守电力系统运行规程、规范,服从统一调度。

6.1.2新能源场站应根据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编制详细的发电单元调试方案,并于并网前个工作日按调试进度逐项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

6.1.3具体的并网调试操作应严格按照调度指令进行。

6.1.4对仅属新能源场站自行管辖的设备进行可能对电网产生冲击的操作时,应提前告知电力调度机构做好准备工作及事故预想,并严格按照调试方案执行。

6.2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并网调试。

6.2.1将并网调试新能源场站纳入正式调度管辖范围,按照电力系统有关规程、规范进行调度管理。

6.2.2根据新能源场站要求和电网情况编制专门的调试调度方案(含应急处理措施),合理安排新能源场站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

调试开始日前将调试调度方案和具体调试计划通知新能源场站。

6.2.3根据发电单元调试进度及电网运行情况,经与新能源场站协商同意,可对调试计划进行滚动调整。

6.2.4电力调度机构可视需要派员进行现场调度,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或支持。

6.3甲方必须针对乙方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处理原则及具体处理措施,确保电力系统及设备安全。

6.4仅允许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新设备并网运行。

在全部设备并网调试运行后个月内,依据相关规定完成并网后验收,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新能源场站运行特性的检测报告,测试内容包括:

有功/无功控制能力、电能质量(包括闪变与谐波)、故障穿越能力(高、低电压穿越能力)验证等。

第7章调度运行

7.1新能源场站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中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7.1.1新能源场站必须迅速、准确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若执行调度指令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新能源场站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7.1.2属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新能源场站必须严格遵守调度有关操作制度,按照调度指令执行操作;如实告知现场情况,回答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询问。

7.1.3属电力调度机构许可范围内的设备,新能源场站运行值班人员操作前应报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得到同意后方可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新能源场站现场运行规程进行操作。

7.1.4新能源场站及发电单元在紧急状态或故障情况下退出运行(或通过安全自动装置切除)后,不得自行并网,须在电力调度机构的安排下有序并网恢复运行。

7.2电力调度机构应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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